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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討論:「祖先屬性」做為「族群」的核心要素?

上述兩組定義,在論述風格上並不一致,強調的重點也不完全相 同。筆者想要提出來的一個疑惑,是關於所謂「來源」或「祖先」這一 元素在定義「族群」概念時所扮演的可能角色。一方面,對王甫昌而言,

在他所引用之美國「社會科學研究委員會」「族群認同」研討會所列出 的六項「族群」特徵中,項目一的「導向過去、強調『來源』」,的確 可以被理解為某種對「來源或祖先」的強調。36另一方面,在林開世和 黃應貴所引用之Comaroff 夫婦的《族群性公司》一書中,Comaroff 夫 婦則只將「符號庫」列為「族群」概念的重要核心,但並未言明這種「符 號」必須和「來源或祖先」有所關係。

筆者在之前發表的論文中曾經表示,要討論「族群」這個概念,它

35 當然,王甫昌(2018b:71)也提到,這一「文化特質」的界定,「主要是根據現在行 動之需要」來決定的。在這個意義上,這一「文化特質」已非「本質論」式的「文化」,

而也有「建構論」式的「符號」意涵了。

36 不過,王甫昌(2018b:71)在之後的討論中,將項目一和項目二(i.e., 文化或社會特 殊性)統整起來,是以「文化共同性」這一概念來涵蓋這兩個項目。

評《族群、國家治理、與新秩序的建構》

筆 者(2013a:127-8)繼續論道,Chandra(2006)所提出的「祖 先屬性」(descent-based attributes)概念,或許是個能夠清楚界定「族 群 」 概 念 的 思 考 方 式。Chandra(2006: 403-9)首先認為,「祖先」

(ancestry)這個概念看似簡單清晰,其實不然,在「族群研究」文獻 中就存在著至少六種不同的概念化方式。38然而, 在一一探討這些對

「祖先」的不同理解方式以後,Chandra 建議,或許採用定義上比較寬 鬆的「以祖先為基礎的屬性」(descent-based attributes,簡稱「祖先屬 性」),會是一個比較具彈性的定義方式。所謂「屬性」,最重要的 功能就是決定成員資格,是「那些讓某人擁有某一範疇之成員身分」

(Chandra 2006: 400)的判準。至於「祖先屬性」,則是指「那些和祖 先相關、或者是被認為和祖先相關的屬性」(Chandra 2006: 400;重點

37 筆者引用了 Brubaker, Lovemen, and Stamatov(2004: 31)的話語,認為族群並不是一 個「實質的、可以客觀定義的實體」(substantial, objectively definable entities),而是 某 種「 範 疇 化 方 式 」(categorization) 或「 分 類 方 式 」(classification)( 許 維 德 2013a:125)。就這個脈絡而言,這一概念化方式其實和 Comaroff and Comaroff(2009:

38)關於「符號庫」的討論相去不遠。

38 包括(1)所謂的「祖先」,就是「一個共同祖先」(a common ancestry);(2)所謂的「祖 先」,指的是「一個共同祖先的迷思」(a myth of common ancestry);(3)所謂的「祖

是加上的)。「和祖先相關的屬性」,包括「那些來自基因的(e.g., 膚 色、性別、髮式……)、來自文化和歷史遺產的(e.g., 名字、語言、出 生地……)、或一個人的生命歷程中那些遺產的標記(e.g., 姓或部落標 記)」(Chandra 2006: 400;重點是加上的)。至於「被認為和祖先相 關的屬性」,則是指那些「可以讓祖先連結之可信迷思被編織起來的屬 性,不論此一連結事實上是否真的存在」(Chandra 2006: 400;重點是 加上的)。

筆者認為,一個完整的「族群」定義,必須包括「祖先屬性」這一 元素,光光只是將族群理解為「符號庫」,是不足夠的。在這個意義上,

我同意Victor T. Le Vine 對於「族群」概念的以下陳述:

在其核心構造上,族群涉及了親屬,無論是真實的、虛構的、

或者是(比較可能)想像的;和原生性(對非歷史性之傳統的 宣稱,對歷史之外、最原初之系譜存在的宣稱),一樣也無論 是真實的、虛構的、或者是想像的。(Le Vine 1997: 53;重點 是原作者的)

值得注意的是,無論是Chandra 所謂的「祖先屬性」(包括基因、

文化和歷史遺產、遺產標記與可信迷思),還是Le Vine 所謂的「親屬」

和「原生性」(包括真實的、虛構的、或者是想像的),這都告訴了我們,

「族群」這一概念的指涉內涵種類極多,變異性也極大,甚至重點不在 於這些內涵的具體經驗指涉是什麼,而在於行動者對這些內涵之「原生

評《族群、國家治理、與新秩序的建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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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的信念。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