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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林開世:恆春半島滿州地區的「族群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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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連續體」中某個位置的抉擇。換句話說,萬金人有可能會選擇「完全 平埔認同」,有可能會選擇「完全(漢)人認同」,有可能會選擇「平 埔/(漢)人雙重認同」,也有可能會選擇「具備(漢)人成分的不完 全平埔認同」或「具備平埔成分的不完全(漢)人認同」。21作者不該 在一開始就排除了這些「混合認同」的可能性。

第三,本文也存在一些比較屬於技術層次的小瑕疵。首先,筆者同 意黃宣衛(2019:157)的看法,本文前四節談的是屏東縣整體(包括 萬金)之相關現象,只有後兩節是聚焦在萬金,比重上似乎可以再斟酌。

再者,頁229 談到「三皇宮」之「五營」地點時,其相關圖示應該是「圖 二」,而非內文所標註的「圖一」。最後,頁229 所提到的「拜新丁」

儀式頗為有趣,因為這是客家人的用語。如果論及本文所提之「萬金人 和客家人的緊張關係」的這個脈絡(陳怡君 2018:222-4),那麼,這 個所謂「拜新丁」之儀式的由來,似乎可以再花一些篇幅來說明。

(五)林開世:恆春半島滿州地區的「族群現象」

林開世的這篇〈當代「族群現象」的在地運作與矛盾:恆春半島滿 州地區的考察〉,其經驗研究對象就是標題所示的恆春半島滿州地區

「這塊一向被視為人群複雜的地域」(林開世 2018:259)。更進一步講,

本文想以這一區域的材料

21 筆者曾經指導過一篇和「平埔認同」有關的碩士論文(後來由新竹縣文化局正式出版,

見邱美玲 2015),其主要探究對象是具備平埔道卡斯族淵源、但多數都已客家化的新 竹「祭祀公業竹塹社七姓公」成員。在這個研究中,我們就是以「雙族裔認同之連續體 模式」來分析這一祭祀公業成員的族群認同狀態,而歸納出「具有客家血統的平埔 族」、「平埔/客家人」、「具有平埔血統的客家人」、以及「客家人」等族群認同類型。

來挑戰目前臺灣的人類學、歷史學、地理學等學科普遍存在的 本質論(無論是文化的或生物的)族群概念,以及那些目的論 式的框架來進行經驗考察與歷史重建所謂的客家、平埔甚至原 住民的文化與族群的作法。(林開世 2018:259;重點是加上的)

根據本文的描述,恆春半島(包括滿州)的的確確是個「各種人群 陸續聚集融混的地區」(林開世 2018:263)。就滿州的歷史材料來看,

首先,如果就原住民而言,滿州鄉這裡先後搬來了排灣族(17 世紀);

根源是臺東卑南族、但後來日漸排灣化了的斯卡羅頭目家系(18 世紀);

以及也是從臺東一帶搬入這裡的阿美族(18 世紀末)(林開世 2018:

264-5)。22再者,就漢人而言,早期移民大多都是來自屏東平原的粵籍 人(始於1796 年左右);福佬人遷入的時間較晚,要到 1875 年恆春設 縣之後才發生(林開世 2018:265-6)。最後,本鄉還有所謂的「平埔 族」移民,他們也來自屏東平原,時間約略在道光年間(1820-1850 年)

(林開世 2018:266)。值得注意的是,雖然在根源上有著上述的多樣 性,但到了21 世紀的現在,滿州鄉在文化上已經是個「典型的福佬人 的地區,居民都使用閩南語,膜拜的神明多數都是臺灣民間信仰中可見 的神明,如:觀音菩薩、五府千歲、天上聖母以及土地公廟」(林開世 2018:274-5)。

為了討論本地的人群分類狀況,作者區別了「官僚式的範疇」和「具

22 這裡所謂的「原住民」、「排灣族」和「阿美族」是筆者所使用的語彙,而非作者自 己的語彙。作者為了避免他所謂「本質論」式的族群概念,在進行這段歷史描述時很 謹慎小心地避掉了「原住民」這一語彙,而是直接使用「排灣」、「斯卡羅頭目家系」、

「阿美人」等標籤,一方面未使用任何「統稱」來指涉這群人,另一方面也未使用「排 灣『族』」或「阿美『族』」的標誌。

評《族群、國家治理、與新秩序的建構》

他們的子女,就算從來沒有居住過山地原住民鄉,也還具有山地原住民 身分。另一方面,那些住在滿州、被歸為「平地原住民」的人(有1,292 人,見林開世 2018:273,表二),即使後來因為某些原因遷移到鄰近 的山地鄉居住,無論在那邊住多久,他的身分依然是平地原住民(林開 世 2018:284)。

第三,除了「山地原住民 vs. 平地原住民」,另一組「官僚式範疇」

是排灣族、阿美族和平埔族這樣的區別,可以「在正式文書與學校的課 本中」(林開世 2018:285)看到。不過,這些分類「被使用的機會並 不多,這些區分在現實中意義也不大」(林開世 2018:285),特別是 平埔族,「數目雖然也很高,但早就是隱性的人群」(林開世 2018:

285)。

第四,雖然本地最早進入的漢人是粵籍人士(今天所謂的「客 家」),但是,身處滿州這個已經高度福佬化的地方,「客家」這一族 群範疇在本地已經不再是有意義的社會認同,「也不見滿州鄉民在日常 會話中區分誰是客家誰是福佬人」(林開世 2018:285)。

接下來談「具有彈性的生活範疇」。如果說「原住民」是最重要的 一個「官僚式範疇」之概念的話,那麼,「番」或「人番分類」則是當 地最重要的生活範疇。「在滿州鄉民的日常生活中,人們還是比較仰賴

『番』的概念來區別不同的人」(林開世 2018:301)。為什麼呢?

一方面,作者認為,「番」是一個「『前族群政治』的概念,它也 許是貶抑的概念,但是本身並沒有一個集體整合的意涵也不必有本質化 的傾向」(林開世 2018:285;重點是加上的)。更進一步講,「番」

的這個概念,「清楚簡單,很接近一般人的常識,而且這個概念比起『原

評《族群、國家治理、與新秩序的建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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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民』更為有彈性,更能反映當地複雜的、相對的、不同程度的文明的 認定。相較之下,『原住民』的分類,就比較固定化、本質化,特別 是血緣化,若被歸為原住民就很難再轉換為『人』」(林開世 2018:

301)。

另一方面,「番」的概念雖然是比較清楚簡單、比較有彈性,「但 是正因為過分簡化群體之間的差別,往往會粗暴的把原本不同群體的文 化習俗與實踐儀式,全都化約為一種『番』的範疇」(林開世 2018:

301;重點是加上的)。比如說,對滿州人而言,「番」可以同時指涉 靠山邊的「排灣族」、「斯卡羅」頭人家族所在附近的居民、從恆春搬 入的「平埔族」、以及居住在港口村的「阿美族」,「但是他們之間可 能的文化差異,並不被認真的看待,也時常把一種特定觀察到的風俗,

像拜矸仔,當成所有『番』都共有的」(林開世 2018:301)。

再回到本文一開始作者所設定的主要目的── 對「本質論」式族群 概念和「目的論」式族群回溯進行批判。透過「官僚式範疇」和「生活 範疇」這兩類人群分類方式的鋪陳,作者指出,「非族群觀念的『番』,

這個範疇一方面繼續在一般人的社會生活中運作,一方面也會隨著民 間信仰的擴張和國家『原住民』政策而開始衍生新的涵義」(林開世 2018:298-9)。整體而言,作者認為,這樣的研究的確「讓當代臺灣 的原住民與漢人(閩/粵)的族群分類的矛盾性和任意性都暴露出來」

(林開世 2018:298;重點是加上的)。

這篇論文理論與經驗素材兼具,讀來暢快淋漓,是篇佳作。筆者有 以下幾點評論。首先,這篇論文可以和作者之前探討「族群建構論」的 理論回顧式論文(i.e., 林開世 2014a)一起閱讀,將之當成該理論觀點

的經驗實作版。從這種角度來看,作者的確展現了他所謂「比較嚴格定 義下的建構論」(林開世 2014:223)24觀點的精采應用。

第二,本文的經驗材料十分細緻,高度顯現作者在進行敘事時的深 思熟慮。就以滿州地區「為何在廣東籍人士是多數情況下,這裡會在短 時間內成為閩南語為主的人群?」(林開世 2018:276,註 7)這一發 問為例,無論是作者在此一發問的用語── 廣東籍人士,還是作者謙稱 為「初步推測」(林開世 2018:276-7,註 7)的三個暫時答案 ── 包 括「屏東地區的粵籍人士包含了相當多的潮汕地區的福佬話群體」(林 開世 2018:276,註 7),都彰顯出作者在進行文字敘述時字斟句酌、

小心謹慎的態度。25

第三,對於「原住民 = 官僚式範疇 vs. 番 = 日常範疇」的這個操作 方式(這是本文要旨之一),筆者有不盡相同的看法。對於當下這個時 間點的民族誌材料而言,作者的這一描述或許是對的。但是,如果把歷 史脈絡帶進來(這是本文在不同地方一直在強調的一個重要論點),我 們卻可以發現,「原住民」這一語彙最早的倡議者是成立於1984 年的

「臺灣原住民權利促進會」(謝世忠 1987:64),並非國家機器或者是 官僚。更進一步講,國家機器是因為要回應原住民運動倡議者的訴求,

才勉為其難地接受「原住民」這個標籤。另一方面,「番/蕃」長久以 來也是國家機器(特別是清領時期和日治時期)用來進行人群分類的標

24 值得注意的是,作者雖然說自己要遵循 Comaroff 夫妻的看法,將「族群性」理解為「一 套人們用來溝通以及建構社會關係的符號」(林開世 2018:261),不過,作者在本 文中並未明確標明自己在這篇文章所採用的理論標籤,僅僅說本文的立場不是「原生 論」或「稍微高明的原生論」,也不是「工具論」或「情境論」(林開世 2018:

261)。詳見本書評第四節第二小節的討論。

25 簡單講,由於這個敘述所涉及的時間是清領時期,當時的臺灣並還沒有「客家」這一 稱呼,而是以「粵人」來統稱這群來自廣東的移民(許維德 2015:40-50)。很多非 客家研究者不見得會有這樣的認識。

評《族群、國家治理、與新秩序的建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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誌(當然,她有可能同時也是當時民間社會的用法),只是到了今天,

由於更政治正確之「原住民」標誌的出現,這一語彙才潛隱到民間社會 當中。換句話說,從歷史的角度來看,「原住民」不一定是「官僚式範 疇」,「番」也不盡然是「生活範疇」。

第四,本文的核心論旨,是「人番分類」這組「具有彈性的日常範 疇」在理解滿州人群分類狀況時的關鍵性位置。然而,筆者的疑惑是,

被鄉民描摹為「番」的這些行動者,他們是如何看待這個標籤的?或者

被鄉民描摹為「番」的這些行動者,他們是如何看待這個標籤的?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