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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黃應貴編,2018,《族群、國家治理、與新秩序的建構:新自由主義化下的族群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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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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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 論

黃應貴編,2018,《族群、國家治理、與新秩序的建構:新自由主義化 下的族群性》。新北市:群學。xv + 357 頁。 許維德*國立交通大學人文社會學系副教授

一、前言

黃應貴教授所編的這本《族群、國家治理、與新秩序的建構:新自 由主義化下的族群性》,一方面是「是族群還是階級?當代新政經條件 下的族群想像」這運作了近一年之工作坊(2016 年 4 月至 2017 年 2 月) 的勞動成果,另一方面也是黃老師所主持之「新世紀的社會與文化」這 一大型計畫的第五個單元,是接續著此計畫前四本專書──《21 世紀的 家:臺灣的家何去何從?》(黃應貴 2014)、《日常生活中的當代宗教: 宗教的個人化與關係性存有》(黃應貴 2015)、《21 世紀的地方社會: 多重地方認同下的社群性與社會想像》(黃應貴、陳文德 2016)以及《金 融經濟、主體性、與新秩序的浮現》(黃應貴、鄭瑋寧 2017)── 的第 五本出版品。1** 這是本精彩的書籍,並不容易評論。不過,因為以下兩點理由,讓 筆者還是決定要努力完成這個艱鉅的工作,雖然在書寫的過程中有好幾 * E-mail: weidershu@gmail.com 投稿日期:2020 年 4 月 9 日 接受投稿日期:2020 年 4 月 30 日 Date of Submission: April , 2020 Accepted Date: April 30, 2020

1**. 事實上,本系列書籍的第六本書 ──《政治的消融與萌生:新自由主義國家的治理效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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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obal Hakka Studies, May 2020, 14: 259-310

260 次因為頭腦打結不知該如何下筆而萌生退意。 首先,我是這本書某種意義下的逃兵。事實上,筆者是「是族群還 是階級?」這一工作坊的參與者之一,也在工作坊先後發表過〈「族群 研究」是一個具備普遍性意義、獨特性解釋、以及開展性理論的學術領 域嗎?兼論「人群分類」概念的研究潛力〉(許維德 2016)和〈「族群 研究」中的「涂爾幹問題」:「族群」是一個具備「社會事實」意義的 概念嗎?〉(許維德 2017)這兩篇論文。不過,由於論文旨趣和黃老 師原始設定的核心問題意識並不見得能夠完全相容,筆者並未繳交最後 的論文稿給黃老師,而成了一個不折不扣的逃兵。因此,當第90 期《考 古人類學刊》的特約書評主編林開世教授在一年前向我邀約本書書評稿 的時候,我似乎沒有什麼拒絕的空間和理由。雖然最後在時間壓力下, 我還是無法完成這項任務,不過,對於這個未完成的工作,我一直有很 強的罪惡感。 第二,本書主編黃應貴不只是筆者學術生涯的重要老師,2也是我 這一生中「最怕又最愛」3的老師。而我自己的研究領域又碰巧是「族 群研究」,老師難得出一本以「族群研究」為主題的書籍,4學生當然 2 筆者在臺大社會系讀書時修過黃老師「臺灣土著的社會與文化」以及「社會人類學」 這兩門大學部的課程,也旁聽過黃老師在臺大人類系碩士班所開設的「經濟人類學」 課程,從老師身上學到很多做學問的基本功夫。也因此,我在拿到博士學位之後,雖 然拿的並非人類學博士(我是社會學博士),卻厚顏請求黃老師(當時擔任中央研究 院民族學研究所所長)擔任我的博士後指導老師,和黃老師展開另外一段一年半的師 生關係。 3 這不是文學修辭,而是筆者心境的最佳描述。說「怕」,是因為黃老師是我認識的學 界人士中最認真讀書的一位,那種「拼命讀書」的態度和精神,讓我很怕和他談學問 (但是,我是他的學生,不談學問,又能談什麼呢?)。說「愛」,也是因為上述這 種精神,讓筆者一直對黃老師有一種濃濃的孺慕之情,深深感到,能夠認識這樣的人, 真是件幸運又愉快的事情啊! 4 這個敘述有些弔詭,不過,至少從黃老師自己的觀點來看,卻應該是他可以接受的陳 述。更進一步講,雖然黃老師長期以來主要的研究對象一直是布農族(特別是南投縣 信義鄉的東埔社)這個「族群」,不過,他會認為自己是個研究布農族各個不同面向(族 群或族群性可能只是其中之一)的人類學者,而非一名族群研究者。在筆者所參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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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認真讀、認真評、認真寫。 以下書評,大致上可以分成四大部分。第二節是本書兩大特點的探 究,包括重要的問題意識,以及和「族群關係」有關的細緻經驗材料。 第三節是全書個別論文的摘要和評論,將以逐篇方式一一展開。第四節 是筆者對本書所提出來的一個概念性評論,是以「族群」概念的定義方 式為主題。最後一節是結語,將以本書編者所論之新自由主義下臺灣個 案的兩點特殊性為素材,提出一點筆者在閱讀上的疑惑。

二、本書兩大特點

本書所收錄的論文不算多,〈導論〉之外只有五篇。不過,論文的 篇幅都不算小,全書近360 頁,每篇(包括〈導論〉)的平均頁數在 60 頁左右。這五篇文章的作者,有兩位社會學者(王甫昌和夏曉鵑)、三 位人類學者(陳文德、陳怡君和林開世)。至於處理的主題,則包括一 般性的「臺灣族群分類概念」(王甫昌 2018b);目前被歸屬於卑南族、 但倡議要成為「斯卡羅(族)」的臺東卡大地布(知本)部落(陳文德 2018);具備平埔「馬卡道族」淵源、但卻不想成為「番」的屏東萬金 天主教徒(陳怡君 2018);恆春半島滿州地區的「族群現象」(林開 世 2018);以及被稱之為「第五大族群」的中國籍和東南亞籍新住民(夏 曉鵑 2018)。 整體來講,筆者覺得這本書有以下兩大特點:重要的問題意識、以 「是族群還是階級?當代新政經條件下的族群想像」這一工作坊中,黃老師這種看待 「族群」的方式,似乎是多數與會者(特別是人類學者)的共識。無論如何,「族群」 是這本書的主題(或至少是主題之一),應該是沒有疑義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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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族群、國家治理、與新秩序的建構》

262 及精采的臺灣「族群關係」經驗素材。以下分別討論。

(一)重要的問題意識

黃老師所規劃之本書所屬工作坊的名稱為「是族群還是階級?當代 新政經條件下的族群想像」,顯然,「『族群』與『階級』之可能關係」 的這個發問,是原本之工作坊的核心議題。事實上,這的的確確是目前 社會科學界的一個重大議題,5雖然以這一議題為主要關懷的本土文獻 尚不多見。6 由於種種原因,這本書最後所呈現出來的結果,並未完全集中在上 述「族群 vs. 階級」這個發問上面。7因此,黃老師一方面引用社會學者 汪宏倫的觀點,認為「過去研究者在討論族群與國家或民族主義時,往 往不去探討國家本身」(黃應貴 2018b:19);另一方面也在本書重新 聚焦,改以「族群 vs. 國家治理」,或者說「將族群(性)視為國家治 理的手段」(黃應貴 2018b:48)當成本書主軸,發展出《族群、國家 5 事實上,「族群/種族/國族」和「階級」之間的複雜糾葛關係,一直是學界的一 個 重 大 問 題, 甚 至 有 一 本 期 刊, 其 標 題 就 直 接 稱 為《 種 族 與 階 級 》(Race and Class)。Vicente Navarro 發表過兩篇文章,都和這個關懷有關,而其文章標題也很簡

潔 易 懂, 分 別 叫 做〈 種 族 或 階 級, 還 是 種 族 與 階 級 〉(Race or Class, or Race and Class,見 Navarro 1989)和〈種族或階級還是種族與階級:美國日漸增長的死亡率 差異化〉(Race or Class or Race and Class: Growing Mortality Differentials in the United States,見 Navarro 1991)。另外,我們也可以找到一本以「族群與經濟」為主要關懷 的 論 文 選 集, 其 書 名 叫 做《 族 群 與 經 濟: 重 訪「 種 族 與 階 級 」》(Ethnicity and Economy: “Race and Class” Revisited,見 Fenton and Bradley 2002)。最後,我們還可

以看到一篇發表在《心理學年度評論》(Annual Review of Psychology)上、和「族群

vs. 階級」這一議題有關的回顧性文章(i.e., Frable 1997)。不過,由於這篇文章是將 「族群認同」與「階級認同」視為更廣義之「社會認同」(social identity)的某特定「內 容領域」(content areas),其回顧對象並不限於「族群」和「階級」,而是還包括「性 別」、「種族」與「性取向」。 6 上一世紀 90 年代比較有代表性的文獻,見張茂桂(1994)和吳乃德(1997)。這個 議題累積最多文獻的主題,其實是臺灣不同族群之教育成就的比較(e.g., 蔡淑鈴、瞿 海源 1993;駱明慶 2001,2002;陳婉琪 2005;范雲、張晉芬 2010;吳乃德 2013)。 7 在〈導論〉的一開始,黃老師還是提到了這樣的關懷:「這讓筆者不禁思索:能夠有 效再現當代臺灣社會不平等問題的,究竟是族群,還是階級」(黃應貴 2018b: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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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與新秩序的建構》這樣的書籍主標。換句話說,本書的主要問題 意識,正是不同性質或治理方式之「國家」(i.e., 「前現代民族國家(帝 國)」、「現代民族國家」以及「新自由主義下的國家」),到底是以 什麼樣的方式影響到「人群分類」或「族群」? 「『族群』與『階級』之可能關係」也好,「『族群』與『國家治理』 之可能關係」也好,這兩者都的確是社會科學的關鍵性議題,也是本土 文獻相對欠缺的研究發問。本書所提出來的問題意識,具備十足的前瞻 性和重要性。

(二)和「族群關係」有關的細緻經驗材料

本書另一個令人驚艷的特點,在於提供了極佳的「族群關係」經驗 材料。就定義而言,所謂的「族群」,必然要包含「族群關係」的面向。 事實上,如果某個特定時空就只有某「一」群人存在,那麼,就不會存 在所謂的「族群」,因為,沒有「他者」,也就不會形成、也不需要「我 群」。然而,由於某些特定的因素(主要是臺灣「族群研究」這一領域 的「個別族群化」8傾向),在過去的20 年中,雖然臺灣學術界已經累 積了不少關於「特定族群」── 特別是「原住民」(或某更特定的原住 民族群)和「客家」── 的文獻,不過,以不同族群(或族群內之次族 群)之「互動關係」為主要關懷的學術作品,相對來講反而並不多見。9 8 所謂的「個別族群化」,是指臺灣的族群研究者傾向以某「特定族群」當成具體研究 對象,而非以該「特定族群」的「族群關係」當成主要關懷。造成這種傾向的原因有 不少,其中一個重要原因,就在於臺灣「學術建置」的制度安排方式,基本上是以「特 定族群」為主。簡單講,既然我們有原住民民族學院(國立東華大學)、既然我們有 客家學院(國立中央大學、國立交通大學、以及國立聯合大學),那麼,這些學院中 的研究者,也就被期待要生產「原住民族研究」或「客家研究」的作品,而非「原漢 關係」或「福客關係」的作品了。 9 一個簡單的指標,就是臺灣「族群研究」這一領域之相關學術刊物的旨趣和關懷。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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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族群、國家治理、與新秩序的建構》

264 本書正填補了這樣的缺口,從不同面向對「族群關係」提供了十分細緻 的經驗材料。 具體地講,王甫昌(2018)所處理的是「臺灣族群分類概念」的出 現,性質上就是一篇以「族群關係」為主軸的論文。而陳文德(2018) 的「卡大地布部落」研究,一方面涉及同屬卑南族之兩個部落(i.e., 卡 大地布(知本) vs. 普悠瑪(南王))間的競爭關係;另一方面,卡大 地布所追求的「斯卡羅(族)」認同,由於還涉及了其他不屬於本部落 的排灣化族人,自然無法迴避「跨族群互動」這個議題。至於陳怡君 (2018)的萬金人研究,在問題意識上就是一篇同時涉及「平埔族」(或 更特定的「馬卡道族」)和「漢人」的族群認同研究,是篇可以被歸類 為所謂「原漢關係」的論文。此外,林開世(2018)的恆春半島滿州研 究,要揭示的就是這一人群來源複雜(至少包括排灣族、卑南族、阿美 族、平埔族、福佬和客家)之地區的「人群分類狀況」,本質上就無法 避開「族群關係」的討論。最後,夏曉鵑(2018)的「新住民論述」研 究,其前提就在於這一全球化世界「混雜」的必然性,藉以彰顯出此一 族群論述的任意性。 由於筆者的工作單位屬於「客家研究」,我要特別再從這一視角來 談談本書在這一面向上的貢獻。從表面上看,本書的五篇論文,其主角 都不是當代臺灣的「客家」。不過,正由於本書論文對「族群關係」這 實上,我們已經可以看到不少標題上就直接出現「原住民」標籤的學術刊物,比如說 《臺灣原住民研究論叢》(臺灣原住民教授學會出版,2007-)、《臺灣原住民族研究 季刊》(國立東華大學原住民民族學院出版,2008-)、《臺灣原住民族研究學報》(臺 灣原住民族研究學會出版,2011-)、以及《臺灣原住民族法學》(原住民族委員會出 版,2016-)。也可以看到標題上直接出現「客家」兩字的學術刊物,比如說《客家研 究》(國立中央大學客家學院出版,2006-)和《全球客家研究》(國立交通大學客家 文化學院出版,2013-)。但是,我們卻還看不到任何一本學術刊物宣稱其以更一般性 的「臺灣族群現象」當成主要關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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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議題的重視,我們卻至少可以在四篇論文中看到「客家」的身影。首 先,王甫昌(2018)所關懷的「四大族群分類」其中會包括「客家」, 固不待言。第二,陳怡君(2018)所研究的萬金人,雖然在歷史淵源上 是平埔族、語言上則已經福佬化,但因為地理上緊鄰著客家聚落(e.g., 同屬萬巒鄉的五溝水、北面的內埔鄉等),歷史上一直和客家有著既緊 張(e.g., 清代分類械鬥時與福佬共同對抗客家)又合作(e.g., 收養客家 養女)的關係。 第三,林開世(2018)的滿州研究更有趣,因為這個地區最早的漢 人移民,其實不是福佬而是客家,甚至在日治時期的國勢調查中,粵籍 人士還是滿州庄人數最多的族群(相較於閩籍、熟蕃和生蕃)。雖然林 開世(2018:299-300)對近來在本區所進行之客家文史調查的意義頗 有疑義(這其實和「客家」無直接關係,而涉及作者對所謂「目的論式 框架」下之族群研究的不滿),但無損於作者所揭露的這一歷史「事 實」。最後,夏曉鵑(2018:337)所研究的新住民,其中也有不少因 為是居住在客家地區而學會了客家話,成為作者筆下不折不扣「最佳母 語傳承獎」的潛在得主。 總而言之,這是本清楚彰顯出臺灣「族群關係」之複雜性、流動性、 變異性和相對性的絕佳「族群研究」專書。

三、本書各章摘要與評論

事實上,本書之前發表過的兩篇書評(i.e., 黃宣衛 2019;鄭瑋寧 2019)都很精彩,也都用評論人的角度重述了本書各章的主要論旨;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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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族群、國家治理、與新秩序的建構》

266 外,本書編者的〈導論〉(特別是第六節前半部),也十分適切地回顧 了這五篇論文的梗概(i.e., 黃應貴 2018b)。不過,對筆者而言,只評 論不做摘要,在敘述上不容易講清楚,因此,我還是決定針對本書的每 一章(包括〈導論〉)逐篇重述,然後再進行評論。

(一)黃應貴:導論

黃應貴近60 頁的〈導論〉,雖然「表面」上的工作是要替本書其 他五章勾勒出一個可供比較對照的參考架構,不過,作為本書(乃至本 系列計畫)的發動者,作者顯然有更多自己關於「新自由主義(這是本 系列計畫的主題)vs. 族群(這是本書主題)」的想法。因此,這篇導 論在性質上更接近「理論架構先行,經驗篇章詮釋後至」的書寫風格, 是一篇理論意涵特別強的文章(雖然這本來就是作者長久以來的寫作風 格)。 在第二節,作者用了10 頁以上的篇幅很詳細地介紹了 Comaroff 夫 婦《族群性公司》(Ethnicity, Inc. 見 Comaroff and Comaroff 2009)一書 的主要論點。這本書所要進行詮釋的,是當代族群性的「商品化」和「公 司法人化」現象。而Comaroff 夫婦對這些新現象的詮釋方式,則是「從 新自由主義所扮演的角色來看待族群性,特別是在此經濟條件下,探究 族群性與經濟、族群性與國家的關係」(黃應貴 2018b:14)。因此, 作者就以「國家的性質及其治理方式」為主要關懷,對不同歷史時間的 「人群分類方式」進行探究,而衍伸出「前現代民族國家(帝國)治理 下的人群分類」、「現代民族國家治理下的族群」、以及「新自由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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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下的族群性」等小節。1011 首先,在「前現代民族國家」中,國家「並不採用現代民族國家的 全景式分類系統」(黃應貴 2018b:20),反而是「直接取之於人民在 日常生活中所使用的概念」(黃應貴 2018b:20),或是「依人民接受 主流文化的程度、不同文化間的互動與相互採借等行為來劃分」(黃應 貴 2018b:20)。就臺灣清領時期的人群分類狀況而言,作者顯然並不 完全同意先前研究者以「族群政治」取向來分析歷史材料的作法(e.g., 柯志明、邵式柏(John R. Shepherd)),認為清帝國(甚至包括整個傳 統中國)對異族的態度並非「全面漢化」,而是以「儒家化」來培育異 族的忠誠,因此,「清帝國對臺灣異族的治理,與其說是利用『族群』 之間平衡以維持秩序的『族群政治』,不如說是在建立對政權忠誠之酬 謝的皇權政治,更為貼近」(黃應貴 2018b:27;重點是加上的)。在 這種情況下,作者認為,當時的行動者「既沒有現代『族群』的意識與 認同,其參與集體行動亦不是基於共同的族群身份,迥異於現代性對於 族群意識及其行動的概念化」(黃應貴 2018b:49)。 第二,在「現代民族國家」中,國家會透過界線清楚的領土、戶口 調查、主權、以及執行主權的政府等機制,「將所有人民依『文化特 10 事實上,作者「真正」的章節安排順序是先寫了「現代民族國家治理下的族群」(第 三節),然後才寫「前現代民族國家(帝國)治理下的人群分類」(第四節)和「新 自由主義治理下的族群性」(第五節)。不過,考量到敘述上的方便,這裡的回顧並 未依循作者的這個順序安排。 11 一個有趣而且重要的議題,如果考量到「前現代民族國家(帝國) 現代民族國家  新自由主義」這樣的安排順序,那麼,對作者而言,所謂的「新自由主義」,是否意 味著「『後』現代民族國家」這種型態之國家的性質呢?在「新自由主義治理下的族 群性」那一節(第五節)一開始的地方,作者這樣寫道:「相對於現代民族國家與前 現代民族國家或傳統帝國的治理,新自由主義下的治理因國家性質改變而有所不同」 (黃應貴 2018b:34;重點是加上的)。顯然,從作者的書寫脈絡來看,這種「把『新 自由主義』理解為某種意義之『後現代民族國家』」的推測是合理的,只是作者並未 在導論的任何地方直接使用這樣的語彙或做出這樣的宣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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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族群、國家治理、與新秩序的建構》

268 性』區分成相互排斥的類別,提升並達到治理目的」(黃應貴 2018b: 15),作者將之稱為「全景式的(近似傅柯所說的 panopticon)族群分類」 (黃應貴 2018b:16)。也是在這種治理方式中,「國家成了所有人共 同效忠的客體。…… 所有公民都是一致的,那些因階序性歸屬而來的 異質性,無從生存」(黃應貴 2018b:49)。但是,這種「平等主義」 的理想,卻在現實上不太可行,「這就讓那些自覺未能被公平對待以致 失去接觸國家資源機會的人們,……訴諸於『社會不平等』的位置性以 結合人群,藉集體力量來爭取應有權利」(黃應貴 2018b:17)。在臺 灣的個案中,這也就是所謂「四大族群」之觀念的出現背景。 第三,在「新自由主義國家」的治理之下,一方面,「市場邏輯被 當成主要依據,……族群性不只充滿著政治經濟權力與利益,使族群文 化與文化商品相互辯證、相互依存……」(黃應貴 2018b:49-50;重點 是加上的);另一方面,以「常規化」(normation)為核心關懷的傅柯 式「生命政治學」(biopolitics),也成了國家治理的另一個重要面向。12 就我們所關切的「族群」而言,這樣的治理方式,會「同時涉及政治與 經濟利益之特性」(黃應貴 2018b:36;重點是加上的),同時也「充 滿著新種族主義的色彩,再加上個人認同與族群認同的複雜連結,讓人 對當代族群性的性質與樣貌,困惑不已」(黃應貴 2018b:50;重點是 加上的)。 筆者對這篇精彩的〈導論〉前後閱讀次數在五次以上,一方面很高 12 所謂的「生命政治學」,是指一種以「安全部署」為主軸的治理方式,即「以醫療、 流行病控制、人口普查等技術,將人口而非個人當成主要治理對象,透過統計學的方 式,特別是數據、團表、曲線、分佈等知識,來建立『常規化』(normation),同時 包 括 了 主 體 的 常 態 化、 規 範 化 和 正 常 化, 有 別 以 往 以 規 訓 為 主 的 規 範 化 (normalization)」(黃應貴 2018b:34;重點是加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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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看到黃老師比較系統性地整理出自己對「族群」概念的一些基本看 法,另一方面,我其實也有一些困惑想和黃老師討論。由於上述「國家 治理方式」的三個類型是本文主要架構,以下的評論就依循這一架構的 順序來鋪陳。 首先,第四節關於「前現代民族國家」的討論十分精采,篇幅也相 對較多(達14 頁之多),看得出來作者所花的心力。就理論概念而言, 作者以不小的篇幅回顧某些和定居者殖民主義(settler colonialism)有 關的文獻,筆者十分受用。13就經驗研究而言,本節所論及之臺灣清 領時期人群分類狀況的歷史研究(e.g., 柯志明 2001;Shepherd 1993, 2016;施添福 2001),都已經是一家之言,並不容易評論。不過,作 者還是能夠以所謂「皇權政治說」挑戰上述廣義的「族群政治說」,是 有趣且精闢的討論。但是,除了林開世(2018)關於「人番關係」的研 究,嚴格來講,上述這些討論和本書所收其他論文的直接關係並不算太 大,筆者覺得以這麼大的篇幅來敘述,略有失焦的嫌疑。 第二,在「現代民族國家」的討論中,作者一方面對「全景式的族 群分類」進行描述,並引申出此種治理方式所隱含之「平等及個人主義 的立場」(黃應貴 2018b:17);另一方面也論及,上述「平等主義」 的理想在現實上並非完全可行,因此,某些集合體就會意識到彼此「社 會不平等」的共同位置,並進而形成「族群」,比如說「臺灣戰後四 大族群(閩南、客家、原住民、及外省人)的觀念」(黃應貴 2018b: 17)。基於這樣的解讀方式,作者認為,至少就臺灣的個案而言,「四 大族群個別的社會運動,因國家的回應而先後滿足了人群對權利與資源 13 黃宣衛(2019:159)也提到這裡的討論十分精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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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族群、國家治理、與新秩序的建構》

270 的所需,如閩南人正式得以主政、外省人獲得超乎人口比例的民意代 表、成立原民會及客委會以爭取原住民及客家人該有的權利與資源等」 (黃應貴 2018b:17;重點是加上的)。 筆者的評論是,上述這個「『平等主義理想』『不平等現實』『國 家回應/不平等去除』」的描述過於線性,也過於簡化,忽略其中很多 比較細緻的討論。比如說,如果我們依循左翼女性主義者Nancy Fraser (1995)著名之「正義」二元架構 ── 承認政治(politics of recogni-tion) vs. 再分配政治(politics of redistriburecogni-tion)14── 的話,那麼,我們

就立刻可以發現,「再分配政治」之問題的解決,並不等同於「承認政 治」之問題的解決。甚至用更基進的角度來看,「再分配政治」的訴求 和傳統意義下所謂「作為權利的公民資格」(citizenship-as-rights)比較 有關,卻不見得能夠涵蓋Iris Marion Young 所謂「區別對待的公民資格」 (differentiated citizenship)(轉引自 Kymlicka 2003:423-6)。也就是說, 當代族群運動(包括臺灣的個案)所訴求的「社會不平等」,並不單單 是表面上的「平等主義」而已,而已涉及對「何謂『平等』」的更深刻 反省。正是在這個意義下,筆者不見得能夠同意作者的這個論斷:「進 入本世紀之後,…… 族群做為凸顯社會不平等的旗幟,逐漸褪色」(黃 應貴 2018b:17-8)。 第三,關於「新自由主義國家 vs. 族群」的討論,顯然是作者在本 書中最看重的一個議題。作者認為,新自由主義國家的治理有「市場邏 輯」和「生命政治學」這兩個重要特性,而這些特性又會造成「族群背 14 「前者是以『地位不平等』為挑戰對象,而其目標則在於『尋求文化和象徵上的改變』, 比如說爭取同性婚姻的同志運動;後者是以『經濟不平等和剝削』為挑戰對象,目 標在於『尋求經濟的再結構化』,比如說要求所得再分配的勞工階級運動」(許維德 201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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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之政治與經濟利益的浮現」、「新種族主義」,乃至「個人認同與族 群認同的糾葛」等結果。筆者的評論是,作為所謂「新自由主義」的特 點,我在這邊並未能清楚看到上述面向與「現代民族國家」間的清楚切 割。反而,無論是涉及「新自由主義國家」之特性的「市場邏輯」或「生 命政治學」,還是涉及「族群性後果」的「政經利益」、「新種族主義」 或「個人式族群認同」,這些面向似乎也都可以在「現代民族國家」中 看到,並非獨屬於「新自由主義國家」的特殊現象。15

(二)王甫昌:臺灣族群分類概念內涵的轉變

王甫昌的〈群體範圍、社會範圍、與理想關係:論臺灣族群分類概 念內涵的轉變〉,其主要問題意識,在於分析「臺灣社會中『如何定義 族群』的爭議之內涵與發展」(王甫昌 2018b:62)。更進一步講,本 文希望能夠澄清「臺灣族群分類概念出現的情境、主要的行動者、推動 此一概念的力量或機制,以及其發生的場域,以提出一個『臺灣族群概 念』如何發展的解釋,……」(王甫昌 2018b:62-3)。 面對上述發問,本文最關鍵的回答方式,就是「社會位置」這個概 念,或者用作者自己的話來說,「1980 年代到 1990 年代之間在臺灣浮 現、而普遍化的『族群』概念,是行動者主要成員之間共同的『社會位 置』、而非(或者不僅是)由『文化特質』(或共同性)來界定族群的 族群意識互動下之產物」(王甫昌 2018b:63;重點是加上的)。在具 體的經驗材料分析上,作者選擇了三個軸線來描摹這個「『族群』概念 15 當然,這樣的質疑,已經涉及到本文(甚至是本書)最重要的旨趣,那就是「新自由 主義國家」和「現代民族國家」這兩個概念彼此間的關係。更進一步講,在什麼意義上, 這兩者有其共通點?在什麼意義上,這兩者又有其差異點?不過,嚴格來講,這樣的 討論已經超過筆者目前的專業能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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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族群、國家治理、與新秩序的建構》

272 形成」的過程或機制:(1). 「群體範圍」的擴大(i.e., 「群體範圍」 由小變大、「群體之間互動舞臺」由地方化到以臺灣社會整體去考量); (2). 「社會範圍」(i.e., 臺灣和其他鄰近地區之間是否有政治上從屬 關係)的改變(i.e., 從「臺灣作為中國一省」變成「臺灣作為一個主權 國家」);16以及(3). 「族群理想關係」的改變(i.e., 從「種族主義思想」 和「地域觀念」到「族群平等概念」)。這也分別是本文第三、四、和 五節的重點。 筆者對這篇文章有以下幾點評論。首先,對「臺灣『族群』概念(或 者是更特定的『四大族群』概念)如何形成」這一發問而言,這是一篇 十分重要的論文,特別是從作者自身的「族群研究」思考脈絡來看。 長久以來,關於上述發問,學界最常徵引的文獻,還是作者近20 年前 出版的小書《當代臺灣社會的族群想像》(王甫昌 2003)。在那本書 出版之後,作者雖然又繼續對個別族群── 比如說「平埔族」(王甫昌 2007)、「福佬人」(王甫昌 2011)、「外省人」(王甫昌 2016)、 以及「客家人」(王甫昌 2018a)── 的形成過程累積了不少研究,也 在不同面向── 比如說「戶口普查籍別類屬」(王甫昌 2005)、「族群 研究」(王甫昌 2008a)、「族群政治」(王甫昌 2008b)、以及「弱 勢族群意識」(王甫昌 2013)── 上累積了不少成果,不過,似乎一直 欠缺企圖心更大、以「不同族群」、「不同面向」為素材來處理一般性 「臺灣族群形成」現象的作品。這篇文章應該是補足了這樣的缺口。 第二,這篇文章的歷史材料頗為獨特與細緻(特別是清領時期)。 比如說「表二 林爽文事件(1786-1788)中涉案者的祖籍背景分析」、「表 16 筆者覺得,「群體範圍」和「社會範圍」這兩組語彙有點拗口和混淆,不知道為什麼 作者不直接將後面這一概念稱之為「國族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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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張丙案(1832 年)供單中涉案者的祖籍背景分析」和「表四 清代臺 灣分類械鬥事件發生區域及類型分佈表」,都是作者帶著特定關懷解讀 既有史料後的新成果,讓人驚艷。 第三,筆者自己很喜歡作者關於「族群理想關係」這一軸線的描述。 在某種意義上,「族群」的確是可以被理解為「弱勢行動者」用來自我 培力的一套符碼。我自己覺得,「族群」的這一規範性意義如果沒有加 以掌握的話,很多關於「族群」這一概念的批評,可能會有失公允。

(三)陳文德:從卡大地布部落到「斯卡羅(族)」

陳文德的這篇〈從卡大地布(卑南族)部落到「斯卡羅(族)」? 當代臺灣原住民族群認同的省思〉,其主要探究對象就是倡議要當「斯 卡羅(族)」的這些卡大地布(知本)部落卑南人。至於本文的問題意 識,則可以被理解為「卡大地布人為何要提出『斯卡羅(族)』這樣 的說法,又如何闡述與呈現他們與後者之間的關係」(陳文德 2018: 148)。 為了回答上述發問,作者依序鋪陳出三條經驗材料的軸線──(1). 從部落重建、文化復振與文化產業來看卡大地布人從1990 年代以降以 「部落」為主體的發展;(2). 透過耆老口述、歷史文獻、甚至是小說 或其他相關報導來重述所謂的「斯卡羅(族)」論述,並探究卡大地布 人對此一論述的闡釋和理解方式;(3). 觀察卡大地布人為了證明其與 「斯卡羅(族)」之關係而舉辦的一些活動,包括走訪口傳或歷史文獻 所提及之祖先走過的地點、拜訪恆春半島其他也以「斯卡羅(族)」為 名的聚落(但身分上屬於「排灣族」,並非「卑南族」)等。上述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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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4 也構成了本文的第二、三、四節。 第五節「從他稱到自稱:從『部落』(卡大地布)到『族』(斯卡 羅)」則統整上述經驗材料,並指出「卡大地布人強調部落認同與主張 新的族名這兩個看似不同方向的發展,實際上是息息相關,而且前者提 供後者發展的基礎」(陳文德 2018:148-9)。更進一步講, 卡大地布人一方面從「部落重建、文化復振」到結合文化與產 業的發展,透過有如文化資本的累積,建構當代的「部落認同」 以及建立部落的聲名;另一方面,以發祥地Ruvuwa’an 為源頭, 藉由親屬的隱喻連結被認為有親緣關係卻可能分屬不同族的人 群,而把過去某個歷史階段在恆春地區甚至知本社可能根據權 力甚至交換關係為基礎的人群分類……,轉換成一個跨越時空 與現有官方分類的一個「族群」。(陳文德 2018:149;重點 是加上的) 對這篇在「族群認同」這一研究議題上非常有意思的文章,筆者有 以下幾點評論。首先,這篇文章的主題非常特別,處理的是在官方分類 上屬於「卑南族」、但卻同時又在建構所謂「斯卡羅(族)」認同的 一群人。這個個案在性質上不同於臺灣原住民族所謂「正名」── 比如 說「鄒族」(施協豪 2010)或「邵族」(蔡友月 2017)── 的個案, 也不同於「新族成立」── 比如說「太魯閣族」(馬騰嶽 2003;王梅霞 2008)、「撒奇萊雅族」(黃宣衛、蘇羿如 2008;陳俊男 2010;靳菱 菱 2010)、「賽德克族」(郭明正 2008)、「拉阿魯哇族」(朱志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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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或「卡那卡那富族」(林曜同 2007;朱志林 2017)── 的案例。 第一,卡大地布人並未脫離卑南族,而是「同時持續參加『卑南族 聯合年祭』以及『卑南族民族會議』」(陳文德 2018:176)。再者, 卡大地布人雖然宣稱其「斯卡羅(族)」認同,但並不是「以語言、 服飾、祭典或血緣去凸顯與其他卑南族部落之間的差異,17而是強調卡 大地布是發祥地Ruvuwa’an/Panapanayan 的部落源頭」(陳文德 2018: 179)。第三,這一倡議中和「Ruvuwa’an 發祥地」有密切關係的「斯 卡羅(族)」認同,其所訴求的行動主體並不限於身分上屬於卑南族的 卡大地布人,還「包括恆春及南迴公路上的排灣化族人,甚至若有鄰近 阿美族部落認同發祥地,也歡迎加入」(陳文德 2018:177)。總而言 之,在臺灣原住民研究的脈絡下,這是一個清楚展現「多重族群認同」 (陳文德 2018:180)的特殊個案,精彩而具備「『族群』概念再概念化」 的高度潛力。 第二,這一「多重族群認同」的個案固然有趣,作者也在「結論」 這一節提出不少重要的省思和未來研究方向,不過,對筆者而言,面對 「到底什麼是『族群』」、「『族群』、『部落』與『區域性尺度人群』 之間的關係」這些重要提問,作者的回答方式──「這些 [ 族群 ] 分類 不但造成[ 臺灣原住民 ] 之間的差異化與競爭,同時也無法面對與處理 長期以來人群複雜互動的歷史經驗」(陳文德 2018:180)── 似乎過 於消極,也並未提出可以解決這些提問的可能線索。事實上,也因為這 個重要概念問題沒有解決,作者只好在本文關鍵語彙「斯卡羅(族)」 上採取了「幫『族』加上括號」的這一權宜措施,18而沒有和這一概念 17 這是多數上述「正名」或「新族成立」之個案的主要訴求方式。 18 當然,另外一種閱讀方式,則是將作者的處理方式稱之為「謹慎」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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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6 直球對決。但筆者還是忍不住要問,所以,「到底什麼是『族群』呢」? 「到底『族群』、『部落』與『區域性尺度人群』之間的關係是什麼呢」? 第三,關於這個「多重族群認同」個案,作者所寫到的重要現象(或 關於此一「多重族群認同」之內涵的回答),似乎包括「我們是『斯卡 羅(族)』,不是『卑南族』!」(陳文德 2018:144;重點是原作者的)、 「我們同時是『卑南族』和『斯卡羅(族)』」(陳文德 2018:176-7)、以及「自己是卡大地布就好」(陳文德 2018:177)等不盡相同 的觀察。這樣的觀察,有不少筆者認為要再進一步探究的問題。一方面, 如果我們將討論範圍侷限在卡大地布人本身的話,上述三個觀察並不完 全一致。所以,整體來講,對多數的卡大地布人而言,他們到底是如何 看待「卑南族」和「斯卡羅(族)」這兩者的關係呢?還是說,部落中 對這一問題還是有不盡相同的思考方式,有的人比較傾向第一種觀察的 答案,有人則傾向第二或第三種觀察的答案。如果是後面這種情況,那 麼,是那些人會比較抱持「斯卡羅(族)」的觀點、又有那些人會比較 抱持「兩者均是」的雙重認同、或者是「就是卡大地布人」的部落認同 呢?甚至,難道部落中不存在反對「斯卡羅(族)」認同的聲音嗎?在 這篇文章中,作者並沒有對上述問題提供太多的線索。 另一方面,雖然本文的主角是卡大地布人,不過,要談這個新崛起 的「斯卡羅(族)」認同,我們顯然也無法忽略一些其他相關的重要行 動者── 比如說其他似乎對「斯卡羅(族)」認同有興趣的排灣化族人 或阿美族、甚至是和卡大地布部落處於競爭關係的普悠瑪(南王)部落 人── 對這一「新」認同的看法和反應。可惜的是,本文似乎也未對這 一議題提供太多的線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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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陳怡君:「人不做,要做番?」

陳怡君這篇〈「人不做,要做番?」從2016 年屏東縣熟註記談起: 屏東萬金的例子〉,其經驗研究對象是歷史上具備高度「平埔淵源」的 屏東縣萬巒鄉萬金村人,該村同時也是著名之「萬金聖母聖殿」(通稱 「萬金天主堂」)的所在地,有三分之二的村民為天主教教友。這篇文 章的核心關懷正是這群具備平埔淵源、但又多數信奉天主教之村民的 「人群分類方式與認識」。19由於「平埔認同」剛好是這幾年屏東縣政 府所極欲推動的事務(因此有所謂「熟註記」20的政策),作者因此丟 出了以下幾個問題: 國家的人群構成與特色在當前政府的國家建構當中被賦予什麼 樣的意義?如何界定以及由誰界定所謂「平埔族群」與其文 化?人們對此身份註記有什麼看法?國家界定的人群範疇和 地方社會生活中的人群範疇之間有什麼樣的關係?(陳怡君 2018:196;重點是加上的) 面對上述問題,作者最簡單直接的回答就是本文主標的那六個字 (加一個標點)──「人不做,要做番?」。或者說,「萬金人不當平埔族, 而要繼續當(漢)人」。更進一步講,首先,1990 年代之後的臺灣平 19 作者並未直接使用「族群認同」這一概念來當成本文的核心問題意識。一方面當然是 這群人的認同形塑和天主教有十分密切的關係,並不適合將之描寫為「族群認同」; 另一方面也涉及作者對在學術分析上使用「族群」這一概念之適切性的保留。 20 屏東縣政府所推動的「熟註記」,是指「設籍屏東縣的民眾可以至戶政單位根據日治 時期戶口調查簿…… 查詢本人或直系血親尊親屬在種族欄中是否有登記為『熟』;若 有,即可登錄『熟』註記」(陳怡君 2018:193)。但因中央政府的相關政策尚未明朗, 這一註記「並未涉及『原住民身份法』之身分認定」(陳怡君 2018: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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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族群、國家治理、與新秩序的建構》

278 埔族群運動,和臺灣國族主義的國族建構有十分密切的關係,因此才會 有屏東縣政府所辦理的「熟註記」政策,企圖「透過國家權力將人群分 類範疇予以制度化」(陳怡君 2018:250)。 第二,但是,從屏東平原沿山地區居民的實際社會生活來看,其原 本就存在著一套對不同人群的認識和分類,因此對上述「熟註記」的反 應,就和國家機器的期待有一定程度的落差。簡單講,在過去的歷史經 驗中,「人和番的分類才是觸動人們敏感神經的關鍵」(陳怡君 2018: 250),因此,就當前的現實來看,「『不願意做番』是大部分沿山地 區居民的一種選擇,既不是被國家排除,也不是自願放棄…,而是將 自我認同鑲崁在地方社會日常生活裡人與人之間的實際互動中」(陳怡 君 2018:250)。 第三,承續上述論點,作者認為,認同形成是一「不斷實踐的過程」 (陳怡君 2018:250;重點是加上的)。就本文的核心關懷而言,萬金 人並不是要去找尋內容已然模糊的「平埔過去」,而是「以外來的天主 教『全面性地取代』成為祖先傳統,並以天主教的儀式展演建構出新的 認同」(陳怡君 2018:251)。用作者自己的話來講: 本文也從萬金的例子探討手足與婚姻等親屬關係如何既擴展又 限制了人群的範圍,天主教儀式與聖母象徵如何區辨與整合我 群他群,以及當地社會記憶的特色如何和歷史過程當中區域性 脈絡有關,強調認同形成是一不斷實踐的過程。因此,我認為 缺乏實踐同時與社會生活脫節的平埔認同與文化復振無法成為 萬金人自我認同的一部份。(陳怡君 2018:250;重點是加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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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篇民族誌材料十分細緻的論文,一方面帶領著讀者進入所謂 「沿山地區」人群交錯的複雜(因此有趣)狀況,另一方面也清楚彰顯 作者獨特的觀察和分析能力。不過,筆者對於本文有以下幾點評論。首 先,這個「人不做,要做番?」的標題(或者說本文主要論證)有點太 武斷,無法完全說服讀者。在另一篇本書的精彩書評中,黃宣衛(2019: 157)也提到了這個論點,認為作者並未提供縣政府此一「熟註記」的 詳細結果(因為本文顯然將「註不註記」當成是有無平埔認同的重要指 標),僅約略提到整個屏東「只有兩百多位」登錄了熟註記

陳怡君 2018:205)。但是,「這些人主要是在高樹?還是內埔?或者其他地方, 那邊的宗教信仰如何?是天主教嗎?還是漢人宗教?抑或傳統宗教?缺 乏這樣的資料與討論,把「『人不做,要做番?』從2016 年屏東縣熟 註記談起」當成全文標題,文章配置又如此,筆者覺得或許稍做調整會 更好」(黃宣衛 2019:157)。 再換一種角度思考,還是至少有200 多位人士(包括萬金人馬利亞 和潘謙銘(陳怡君 2018:207、211))完成「熟註記」啊。那麼,本文 核心發問的主體,是否應該考慮不要使用統稱式的「整體萬金人」,而 修改為部分式的「某些萬金人」。比如說,在萬金有那些人會選擇「平 埔認同」呢?他們具備些什麼樣的特質?又為什麼要做這一認同抉擇? 同理,又有那些人會選擇「非平埔認同」呢?他們有著什麼樣的特徵? 為什麼要做這一認同抉擇呢? 第二,承續上述評論,筆者也覺得,作者所設定的這個「人或番」 之族群認同內涵的「二分法式」發問,其實有再精進的空間。簡單講, 對萬金人而言,「人或番」有可能並非二選一的單選題,而是「人番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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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0 同連續體」中某個位置的抉擇。換句話說,萬金人有可能會選擇「完全 平埔認同」,有可能會選擇「完全(漢)人認同」,有可能會選擇「平 埔/(漢)人雙重認同」,也有可能會選擇「具備(漢)人成分的不完 全平埔認同」或「具備平埔成分的不完全(漢)人認同」。21作者不該 在一開始就排除了這些「混合認同」的可能性。 第三,本文也存在一些比較屬於技術層次的小瑕疵。首先,筆者同 意黃宣衛(2019:157)的看法,本文前四節談的是屏東縣整體(包括 萬金)之相關現象,只有後兩節是聚焦在萬金,比重上似乎可以再斟酌。 再者,頁229 談到「三皇宮」之「五營」地點時,其相關圖示應該是「圖 二」,而非內文所標註的「圖一」。最後,頁229 所提到的「拜新丁」 儀式頗為有趣,因為這是客家人的用語。如果論及本文所提之「萬金人 和客家人的緊張關係」的這個脈絡(陳怡君 2018:222-4),那麼,這 個所謂「拜新丁」之儀式的由來,似乎可以再花一些篇幅來說明。

(五)林開世:恆春半島滿州地區的「族群現象」

林開世的這篇〈當代「族群現象」的在地運作與矛盾:恆春半島滿 州地區的考察〉,其經驗研究對象就是標題所示的恆春半島滿州地區 「這塊一向被視為人群複雜的地域」(林開世 2018:259)。更進一步講, 本文想以這一區域的材料 21 筆者曾經指導過一篇和「平埔認同」有關的碩士論文(後來由新竹縣文化局正式出版, 見邱美玲 2015),其主要探究對象是具備平埔道卡斯族淵源、但多數都已客家化的新 竹「祭祀公業竹塹社七姓公」成員。在這個研究中,我們就是以「雙族裔認同之連續體 模式」來分析這一祭祀公業成員的族群認同狀態,而歸納出「具有客家血統的平埔 族」、「平埔/客家人」、「具有平埔血統的客家人」、以及「客家人」等族群認同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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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挑戰目前臺灣的人類學、歷史學、地理學等學科普遍存在的 本質論(無論是文化的或生物的)族群概念,以及那些目的論 式的框架來進行經驗考察與歷史重建所謂的客家、平埔甚至原 住民的文化與族群的作法。(林開世 2018:259;重點是加上的) 根據本文的描述,恆春半島(包括滿州)的的確確是個「各種人群 陸續聚集融混的地區」(林開世 2018:263)。就滿州的歷史材料來看, 首先,如果就原住民而言,滿州鄉這裡先後搬來了排灣族(17 世紀); 根源是臺東卑南族、但後來日漸排灣化了的斯卡羅頭目家系(18 世紀); 以及也是從臺東一帶搬入這裡的阿美族(18 世紀末)(林開世 2018: 264-5)。22再者,就漢人而言,早期移民大多都是來自屏東平原的粵籍 人(始於1796 年左右);福佬人遷入的時間較晚,要到 1875 年恆春設 縣之後才發生(林開世 2018:265-6)。最後,本鄉還有所謂的「平埔 族」移民,他們也來自屏東平原,時間約略在道光年間(1820-1850 年) (林開世 2018:266)。值得注意的是,雖然在根源上有著上述的多樣 性,但到了21 世紀的現在,滿州鄉在文化上已經是個「典型的福佬人 的地區,居民都使用閩南語,膜拜的神明多數都是臺灣民間信仰中可見 的神明,如:觀音菩薩、五府千歲、天上聖母以及土地公廟」(林開世 2018:274-5)。 為了討論本地的人群分類狀況,作者區別了「官僚式的範疇」和「具 22 這裡所謂的「原住民」、「排灣族」和「阿美族」是筆者所使用的語彙,而非作者自 己的語彙。作者為了避免他所謂「本質論」式的族群概念,在進行這段歷史描述時很 謹慎小心地避掉了「原住民」這一語彙,而是直接使用「排灣」、「斯卡羅頭目家系」、 「阿美人」等標籤,一方面未使用任何「統稱」來指涉這群人,另一方面也未使用「排 灣『族』」或「阿美『族』」的標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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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族群、國家治理、與新秩序的建構》

282 有彈性的生活範疇」這兩種類型。23就「官僚式的範疇」而言,首先, 原住民或非原住民可能是本地最重要的官僚式範疇,「特別是在原住民 族委員會成立之後,原住民的各項補助增加,具有原住民的身分就成為 一個非常重要的資產」(林開世 2018:283)。但有趣(或弔詭)的是, 「在這個平地原住民鄉中一個人有無原住民身分,並不一定是因為他或 她是被學者歸為排灣族、阿美族等原住民族群的後代,而是因為他們的 祖輩在日治時期是否被歸類於『生蕃』或『熟蕃』」(林開世 2018: 299)。 再者,在原住民內部,「平地原住民」和「山地原住民」的區別也 是重要的官方身分識別,「以前平地原住民的補助與山地原住民有明顯 的差距,在最近幾年……,有趨於相同,但仍然在某些福利上還是有差 別」(林開世 2018:283)。值得注意的是,所謂的「山地原住民」或 「平地原住民」,其判準是依據他們自己或其直系親屬在1945 年以前 的戶籍地,「[ 他們自己 ] 在此年之前如果戶籍在山地行政區,就是山 地原住民;如果戶籍在平地行政區,就是平地原住民。1945 年以後出 生的原住民身分者,則要看他的直系親屬的身分來決定是否為山地或平 地原住民」(林開世 2018:283-4)。以滿州為例,這裡是平地原住民鄉, 所以,那些被歸類為「山地原住民」者(有829 人,見林開世 2018: 273,表二),是因為他們早期是從周邊的山地原住民鄉搬到滿州的, 23 作者在使用「官僚式範疇」和「生活範疇」這兩個語彙時,有一些重要的說明,值得 再註記一下。對作者而言,這兩個語彙並不等同於「官方範疇」和「在地範疇」這兩 個其他文獻更常使用的語彙,這「是因為筆者想要避免讀者產生誤解,以為這是兩套 不同治理型態的分類,一套來自官方,另一套生自民間」(林開世 2018:282)。更 進一步講,「其實『人/番』、『漢人/原住民』、『客家/福佬』這些範疇都是在 地使用的範疇。只是一種是經過國家的官僚體系所認證與書寫,崁刻在文本與證件之 上,難以改變;另一種則是應用於日常生活之中,具有彈性有[sic] 可以談判妥協」(林 開世 2018: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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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們的子女,就算從來沒有居住過山地原住民鄉,也還具有山地原住民 身分。另一方面,那些住在滿州、被歸為「平地原住民」的人(有1,292 人,見林開世 2018:273,表二),即使後來因為某些原因遷移到鄰近 的山地鄉居住,無論在那邊住多久,他的身分依然是平地原住民(林開 世 2018:284)。 第三,除了「山地原住民 vs. 平地原住民」,另一組「官僚式範疇」 是排灣族、阿美族和平埔族這樣的區別,可以「在正式文書與學校的課 本中」(林開世 2018:285)看到。不過,這些分類「被使用的機會並 不多,這些區分在現實中意義也不大」(林開世 2018:285),特別是 平埔族,「數目雖然也很高,但早就是隱性的人群」(林開世 2018: 285)。 第四,雖然本地最早進入的漢人是粵籍人士(今天所謂的「客 家」),但是,身處滿州這個已經高度福佬化的地方,「客家」這一族 群範疇在本地已經不再是有意義的社會認同,「也不見滿州鄉民在日常 會話中區分誰是客家誰是福佬人」(林開世 2018:285)。 接下來談「具有彈性的生活範疇」。如果說「原住民」是最重要的 一個「官僚式範疇」之概念的話,那麼,「番」或「人番分類」則是當 地最重要的生活範疇。「在滿州鄉民的日常生活中,人們還是比較仰賴 『番』的概念來區別不同的人」(林開世 2018:301)。為什麼呢? 一方面,作者認為,「番」是一個「『前族群政治』的概念,它也 許是貶抑的概念,但是本身並沒有一個集體整合的意涵也不必有本質化 的傾向」(林開世 2018:285;重點是加上的)。更進一步講,「番」 的這個概念,「清楚簡單,很接近一般人的常識,而且這個概念比起『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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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族群、國家治理、與新秩序的建構》

284 住民』更為有彈性,更能反映當地複雜的、相對的、不同程度的文明的 認定。相較之下,『原住民』的分類,就比較固定化、本質化,特別 是血緣化,若被歸為原住民就很難再轉換為『人』」(林開世 2018: 301)。 另一方面,「番」的概念雖然是比較清楚簡單、比較有彈性,「但 是正因為過分簡化群體之間的差別,往往會粗暴的把原本不同群體的文 化習俗與實踐儀式,全都化約為一種『番』的範疇」(林開世 2018: 301;重點是加上的)。比如說,對滿州人而言,「番」可以同時指涉 靠山邊的「排灣族」、「斯卡羅」頭人家族所在附近的居民、從恆春搬 入的「平埔族」、以及居住在港口村的「阿美族」,「但是他們之間可 能的文化差異,並不被認真的看待,也時常把一種特定觀察到的風俗, 像拜矸仔,當成所有『番』都共有的」(林開世 2018:301)。 再回到本文一開始作者所設定的主要目的── 對「本質論」式族群 概念和「目的論」式族群回溯進行批判。透過「官僚式範疇」和「生活 範疇」這兩類人群分類方式的鋪陳,作者指出,「非族群觀念的『番』, 這個範疇一方面繼續在一般人的社會生活中運作,一方面也會隨著民 間信仰的擴張和國家『原住民』政策而開始衍生新的涵義」(林開世 2018:298-9)。整體而言,作者認為,這樣的研究的確「讓當代臺灣 的原住民與漢人(閩/粵)的族群分類的矛盾性和任意性都暴露出來」 (林開世 2018:298;重點是加上的)。 這篇論文理論與經驗素材兼具,讀來暢快淋漓,是篇佳作。筆者有 以下幾點評論。首先,這篇論文可以和作者之前探討「族群建構論」的 理論回顧式論文(i.e., 林開世 2014a)一起閱讀,將之當成該理論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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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經驗實作版。從這種角度來看,作者的確展現了他所謂「比較嚴格定 義下的建構論」(林開世 2014:223)24觀點的精采應用。 第二,本文的經驗材料十分細緻,高度顯現作者在進行敘事時的深 思熟慮。就以滿州地區「為何在廣東籍人士是多數情況下,這裡會在短 時間內成為閩南語為主的人群?」(林開世 2018:276,註 7)這一發 問為例,無論是作者在此一發問的用語── 廣東籍人士,還是作者謙稱 為「初步推測」(林開世 2018:276-7,註 7)的三個暫時答案 ── 包 括「屏東地區的粵籍人士包含了相當多的潮汕地區的福佬話群體」(林 開世 2018:276,註 7),都彰顯出作者在進行文字敘述時字斟句酌、 小心謹慎的態度。25 第三,對於「原住民 = 官僚式範疇 vs. 番 = 日常範疇」的這個操作 方式(這是本文要旨之一),筆者有不盡相同的看法。對於當下這個時 間點的民族誌材料而言,作者的這一描述或許是對的。但是,如果把歷 史脈絡帶進來(這是本文在不同地方一直在強調的一個重要論點),我 們卻可以發現,「原住民」這一語彙最早的倡議者是成立於1984 年的 「臺灣原住民權利促進會」(謝世忠 1987:64),並非國家機器或者是 官僚。更進一步講,國家機器是因為要回應原住民運動倡議者的訴求, 才勉為其難地接受「原住民」這個標籤。另一方面,「番/蕃」長久以 來也是國家機器(特別是清領時期和日治時期)用來進行人群分類的標 24 值得注意的是,作者雖然說自己要遵循 Comaroff 夫妻的看法,將「族群性」理解為「一 套人們用來溝通以及建構社會關係的符號」(林開世 2018:261),不過,作者在本 文中並未明確標明自己在這篇文章所採用的理論標籤,僅僅說本文的立場不是「原生 論」或「稍微高明的原生論」,也不是「工具論」或「情境論」(林開世 2018: 261)。詳見本書評第四節第二小節的討論。 25 簡單講,由於這個敘述所涉及的時間是清領時期,當時的臺灣並還沒有「客家」這一 稱呼,而是以「粵人」來統稱這群來自廣東的移民(許維德 2015:40-50)。很多非 客家研究者不見得會有這樣的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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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6 誌(當然,她有可能同時也是當時民間社會的用法),只是到了今天, 由於更政治正確之「原住民」標誌的出現,這一語彙才潛隱到民間社會 當中。換句話說,從歷史的角度來看,「原住民」不一定是「官僚式範 疇」,「番」也不盡然是「生活範疇」。 第四,本文的核心論旨,是「人番分類」這組「具有彈性的日常範 疇」在理解滿州人群分類狀況時的關鍵性位置。然而,筆者的疑惑是, 被鄉民描摹為「番」的這些行動者,他們是如何看待這個標籤的?或者 更具體地說,他們真的會用這樣的標籤來進行自我指涉嗎?本文的經驗 素材,在這個面向上似乎有所不足。本文關於「番」之運作的民族誌材 料,包括藥房老闆對來自長樂村之男性年輕顧客的「番仔」評論(林開 世 2018:287-8);熟人間拿對方家族中的「番」成分來相互陶侃(林 開世 2018:288);鄰近之墾丁里社頂聚落居民所跳的「番仔舞」和所 播放的「番仔音樂」(林開世 2018:289);26以及某些人所抱持之「番 仔神」比較厲害的信念(林開世 2018:289)。事實上,除了「番仔舞」 的例子,其他素材的主要行動主體似乎都不是嚴格定義下的「(真) 番」,27而是廣義的漢人,雖然他們或多或少也都有原住民的淵源。 第五,延續上一個評論,雖然本文和陳怡君的論文都提到「番」, 也都承認「人番分類」在滿州或萬金的敏感性和重要性,但是,兩者關 於「番」的理解方式,還是存在著某些差異。對陳怡君而言,她的研究 對象萬金人是要當「人」,不要當「番」(所以說「人不做,要做番?」); 而本文則似乎暗示著不盡相同的認同方向── 當「番」也沒有什麼(不 26 當然,社頂聚落並不屬於滿州鄉,而屬鄰近的恆春鎮。 27 嚴格來講,社頂的例子講得是「平埔族」(因為此一「番仔舞」是配合老祖生日而進 行的),也不是「(真)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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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或至少這是常民「在缺乏一種正面與細緻的詞彙來描述的情況」 (林開世 2018:288)下「不得不然」的抉擇。因此,筆者要質疑,當「番」 真的有這麼好嗎?面對歷史上已然存在很久的「人番衝突」,「原住民」 這個新建構的標籤,在某種程度上讓我們可以反省過去的歧視、展望未 來的希望,難道不是我們應該追求的「應然」嗎?

(六)夏曉鵑:解構「新住民」論述

夏曉鵑的〈解構新自由主義全球化下的「第五大族群── 新住民」 論述〉,誠如其標題所顯示的,是一篇以所謂「新住民論述」為主要研 究對象的論文。所謂的「新住民」,指的是「『大陸港澳及外籍配偶』, 而所謂『外籍配偶』僅聚焦於來自東南亞的女性」(夏曉鵑 2018: 316),其總人數已經超過 50 萬,接近原住民人口(夏曉鵑 2018: 313),所以被稱之為臺灣的「第五大族群」。本文的主要企圖,正是 想要解構「第五大族群── 新住民」這一論述(誠如標題所示),或者 說要將這一論述/現象加以「高度問題化」(夏曉鵑 2018:336)。 作者認為,在過去,所謂的「新住民」被指認為「社會問題」,會 降低臺灣的全球競爭力(夏曉鵑 2018:311)。以千禧年初的陳水扁政 府為例,其在2002 年 7 月重啟「南向政策」: [ 但 ] 此時期的南向政策仍將東南亞視為「低劣他者」(inferior other),推動南向只為了利用其廉價的勞動力、土地資源,東 南亞的人民並不認為具備成為「優越我們」(superior us)的 素質,因此必須排除(如「外勞」),無法排除者(如「外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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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族群、國家治理、與新秩序的建構》

288 新娘」、「新臺灣之子」)則想法設法加以「矯治」,使其素 質提升,較接近我們。(夏曉鵑 2018:343;重點是加上的) 但是,隨著近年新自由主義全球化下國際局勢的變化,中國也好, 東協各國也好,這些國家在世界體系的位置都逐漸上升,因此,「新住 民」這一類屬的意義也就「從『社會問題』轉變為『社會資產』」(夏 曉鵑 2018:311)。而這個轉變,在 2016 年之後的蔡英文政府看得最清 楚,特別是其「新南向政策」: 在「新南向」脈絡下,我們看到了「第五大族群」論述的轉折: 原本被視為「低素質」的「外籍新娘」和「新臺灣之子」變成 具有東南亞語文優勢的「新住民」和「新二代」,也就是原本 被視為「負擔」的東南亞語言和文化如今被視為「資產」。(夏 曉鵑 2018:345-6;重點是加上的) 作者長久以來一直是「新住民」(特別是東南亞裔背景者)這一議 題的研究者兼實踐者,曾在美濃創立「外籍新娘識字班」(1995 年), 後來也幫忙成立「南洋臺灣姊妹會」(2003 年),應該是書寫「新住民」 這個議題的最佳人選。不過,筆者對本文有以下幾點評論。首先,要談 「解構論述」,首先要把論述本身講清楚。但是,就經驗材料而言,本 文對「新住民論述」的鋪陳不夠明晰,甚至是有點草率。事實上,在臺 灣的脈絡下,這群外籍配偶的相關標籤一直都在變化,而且速度很快, 從最早期的「外籍新娘」(e.g., 夏曉鵑 2001,2002,2003)、「外籍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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偶」(e.g., 葉孟宗 2004;陳建銘 2006),一直到晚近的「新移民」(e.g., 李瑛 2004;陳怡潔 2006)或「新住民」(e.g., 郭怡伶 2009;張凱倫 2016)。換句話說,如果單單就標籤而言,我們可以看到「外籍新娘  外籍配偶  新移民  新住民」這樣的變化趨勢。然而,在本文中,我 們卻只看到作者對早期「外籍新娘」時代和晚期「新住民」時代之素材 的描述,並未清楚看到上述這一論述軸線的變化。 更值得注意的是,所謂「新住民」的這個標籤,有一段時間指的是 「外省人」,並非這群來自中國和東南亞的女性配偶。28換句話說,由 於某種機制,這群女性配偶最終取代了「外省人」,而成為「新住民」 這個標籤的主人。但到底為什麼臺灣的「族群版圖」會發生這麼重大的 變化?其背後的相關機制又是什麼?筆者在本文完全無法找到答案。 第二,除了相關經驗材料不夠細緻,更重要的,筆者也不盡然同意 作者對上述論述材料的詮釋方式。在作者的詮釋架構下,在過去,這群 被稱為「外籍新娘」的女性配偶是「社會問題」的表徵;到了今天,雖 然這群人的名稱已經被改為「新住民」,同時也已經被臺灣社會視為是 一種「社會資產」,但作者仍舊語帶諷刺地宣稱:「『第五大族群』 依然延續1980 年代以來的『臺灣國族主義』建構而形成」(夏曉鵑 2018:339)、「『第五大族群』分類的出現以及其內涵的轉變充滿了 階級的意味」(夏曉鵑 2018:349)。 筆者的觀點是,這個「外籍新娘  新住民」的論述變化,基本上 28 比如說,在其第一任總統任期的第一次「國慶大會」(2000 年)致詞中,陳水扁(2000) 就曾經用這樣的方式來表述臺灣的不同住民:「儘管來自不同的地方,也曾經有過閩 南、客家、原住民、新住民的分別」。再比如說,呂秀蓮在第二任副總統任期之初, 也曾經發表過所謂「五族共和」的言論,「新五族是原住民、新住民、閩南、客家及 外籍人士」(李曜丞、金武鳳、蔡宗明 2004)。可見,至少在這兩個例子中,「新住民」 指的是「外省人」,並非來自中國和東南亞的女性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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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0 可以用更正面的視角來加以詮釋。一方面,就民意走向來看,臺灣民眾 對所謂「第五大族群」的接受度日益增強(陳志柔、吳家裕 2017)。 另一方面,就群體標籤本身而言,這個「外籍新娘  外籍配偶  新移 民  新住民」的論述變化,難道不正意味著臺灣民眾想把「新住民」 納為「我們」之一部分的努力和嘗試嗎? 下一節將再以全書為討論單位,和作者群就「族群」概念的定義方 式進行商榷。

四、「族群」概念的定義:

雙元素式定義 vs. 符號論

本書的六篇文章有兩篇比較細緻地處理了「族群之定義」的這個議 題(i.e., 王甫昌 2018b;林開世 2018),29其他的文章作者(甚至包括 編者自己),並未花太多篇幅去介入這個基本任務。不過,由於編者花 了極大篇幅重述Comaroff and Comaroff(2009)之《族群性公司》一書 的觀點(包括其對「族群性」的定義方式),因此,我也會將編者對《族 群性公司》一書的理解和借用,當成以下討論的材料。

(一)王甫昌的雙元素式定義:「文化特質」和「社會位置」

王甫昌秉持其一貫「中規中矩式」的書寫風格,論述了界定「族群」 概念的兩大取向──「文化特質」和「社會位置」。首先,他引用 John W. Bennett 於 1975 年為其所編輯之專書《新族群性:民族學的觀點》(The 29 陳怡君(2018:197)有用了一整段來「交代」這個問題。不過,因為該段落主要是引 用林開世的觀點,或許我們可以直接以林開世的「定義」方式來進行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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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Ethnicity: Perspectives from Ethnology)所寫的導言,說明所謂的「族

群」研究,已經逐漸由「『文化─ 人口 ─ 群體』的參考架構轉向『認 知─ 行為 ─ 策略』」的參考架構」(王甫昌 2018b:68)。接下來,他 引用了被其歸為「文化特質(或文化─ 人口 ─ 群體)」取向的兩個文 獻──Raoul Narroll 的期刊論文和 Richard A. Schermerhorn 的專書(王甫 昌 2018b:68-9),認為在這兩位作者的「族群」定義中,最重要的元 素都是「族群成員所共享的『文化特質』」(王甫昌 2018b:69)。

第三,為了說明他所謂「社會位置(或認知─ 行為 ─ 策略)」取 向的定義方式,王甫昌轉引了美國「社會科學研究委員會」(Social Science Research Council)於 1973 年所舉辦之「族群認同」研討會替「族 群」所提出的操作性定義,而列出以下六項主要特徵: 1. 一種導向過去、強調「來源」的團體認同; 2. 涉及某些文化或社會特殊性的概念; 3. 在一個較大的社會系統下,一個族群團體和其他單位的關 係; 4. 族群團體比親屬團體或地方團體更大、而且超越面對面互 動; 5. 族群類屬在不同社會情境下,以及對於不同個人,都有不同 意義; 6. 假設族群類屬具有象徵性,其名稱對於成員及分析者來說, 都有意義。(王甫昌 2018b:69;重點是加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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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2 王甫昌認為,在上述定義元素中,前兩項特性比較接近「文化特質」 取向的定義方式,後四項則都和他所謂的「社會位置」取向有關,談的 都是「族群」與其他團體的互動過程中「群體社會行動之凝聚基礎」(王 甫昌 2018b:70)。 最後,由於所謂「文化特質」的界定,「主要是根據現在行動之需 要」(王甫昌 2018b:71)來決定,因此,「在現實中可能已經不復存 在的『共同文化特質』、或原本已經不太具有實質社會意義與功能的『共 同來源』範疇,其實可能反過來是由眼前『共享的不利社會位置』去界 定」(王甫昌 2018b:71)。換句話說,「『共享的社會不利位置』有 可能取代『共享的文化特質』而成為現代社會中(……)界定族群的重 要(……)標準」(王甫昌 2018b:71)。

(二)林開世和黃應貴的符號論:Comaroff 的觀點

至於林開世以滿州鄉為經驗探究對象的論文,則開宗明義就這樣宣 稱:「本文試圖(……)挑戰目前臺灣的人類學、歷史學、地理學等學 科普遍存在的本質論(無論是文化的或生物的)的族群概念,以及那些 以目的論式的框架來進行經驗考察與歷史重建所謂的客家、平埔甚至原 住民的文化與族群的作法」(林開世 2018:259;重點是加上的)。換 句話說,面對「族群」這一概念,林開世的位置既是「反本質論」的, 同時也是「反目的論」的。那麼,對林開世而言,這個「反本質論」式 的族群概念到底是什麼呢?他首先列舉了「族群」概念的兩個「不是」, 之後才說明這一概念的「是」。 首先,它不是像「原生論」者所主張的那樣,「族群性的確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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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還是人類存在的根本成分,研究者的工作只是在挖掘與重建這個自 然傾向的形成發展」(林開世 2018:262)。30再者,族群也不應該像 工具論或情境論者所主張的那樣,認為「所有的族群性都是因為某些人 群在面臨外來的力量威脅到他們的尊嚴、利益或自主性時,所『發明』 出來的,族群性是為了某種政治或經濟利益所建構出來的」(林開世 2018:262)。 最 後, 在 陳 述 完 兩 個「 不 是 」 以 後, 林 開 世 終 於 參 考 了Carla Schraml 於 2014 年發表的期刊論文,正面寫出以下陳述:  族群性是在不同的時空與社會脈絡下,由那些不同位置的族群 理論建構者在不同歷史條件下,建構出來處理人群差異的符 號,所謂的政治經濟利益本身也是隨著社會文化的條件而定 義。因此,族群現象的研究不是要解釋它的存在,而是要看 它作為一種現象,一旦被建構出來了,是如何被經驗與使用? (林開世 2018:262-3;重點是加上的) 事實上,類似的觀點,還出現在本文第一節更前面的篇幅中。林開 世引用了Comaroff夫婦在《族群性公司》一書第三章第二小節的素材(見 Comaroff and Comaroff 2009: 38),認為族群性是「一套人們用來溝通 以及建構社會關係的符號,本身是寬鬆曖昧,難以嚴格定義……」(林 開世 2018:261)。有趣的是,黃應貴的導論,也大幅引用了 Comaroff

30 林開世也順道批評了他所謂「稍微高明的原生論」(見 Bayar(2009))。這種觀點認 為,「因為被我們所研究的這群人,認為族群是他們根本與永遠的認同的一部分,所 以我們應當尊重接受這樣的宣稱,據此來做研究」(林開世 2018:262)。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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