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五節 不同動機狀態的治療策略
目前應用在戒除毒品的治療方式相當多,包含各種個別心理治療與團體治 療,但還沒有一種治療方式能適用在所有的毒品使用者。McLellan、Grissom、
Zanis、Randall、 Brill 和 O’Brien(1993)認為在擬定任何治療計畫時,應 該為成癮者量身訂做適合他需求以及治療進展階段的介入策略;而 Thornton、
Gottheil、Weinstein 與 Kerachsky(1998)指出在醫療保險的制度下,針對不同 的個案給予特定的治療模式,不僅最符合治療的成本效益,也能提高治療的品質。
但通常選擇何種治療方式適合戒毒的個案,大多是由治療者所決定。
Giovazolias 及 Davis(2005)由個案的角度來探討,是否不同動機狀態的藥 物濫用者傾向於接受某些特定的治療方式。他們針對門診藥物及酒精濫用個案的 研究顯示,改變行為的動機狀態處於“早期”階段的個案(包含懵懂期及沈思 期),不論其性別為何或是否有接受治療者的治療,都較傾向於接受非行動取向
(non-action-oriented)的治療方式。相對的,處於“後期”階段的個案(包含
準備期、行動期及維持期),不論其性別為何或是否有接受治療者的治療,都較傾 向於接受行動取向(action-oriented)的治療方式。顯然處於不同動機狀態的個 案,需要有不同的治療策略。
以下以跨理論模式的不同改變階段為區隔,回顧不同動機階段治療策略的文 獻:
一、懵懂期
處於懵懂期的毒品使用者尚未能察覺自己的問題,所以也不會有想改變的動 機或尋求治療。他們較少出現在特殊的戒癮中心,反而較常因為身體方面的問題,
求助一般的基層醫療機構。治療者必須提出使用毒品可能對個案造成傷害的具體 證據,並且幫助他們相信自己有能力去改變(Volpicelli, Pettinati, McLellan,
& O’Brien, 2001)。
Volpicelli 等人(2001)指出在治療的初期,治療者應避免與病人爭論他們 是否有成癮問題。而應以不批判的態度將完整的生理、心理和社會功能評估的結 果告知病人,以及檢查結果發現喝酒或吸毒對身體所造成的傷害程度,而且幫助 其了解這些問題他們是有能力去改變的。另一方面,觀察病人對結果的反應,經 由瞭解病人的看法與需求,比較能夠克服病人對改變的抗拒。
Gottheil、Sterling 與 Weinstein(1997)建議可以增加跟病人的接觸,例 如:打電話給病人,可以提高他們願意接受治療的動機。而強化病人的社會支持 力量,邀請病人的重要他人,例如家人或朋友的參與,也可以提高病人加入治療 的意願(De Civita, Dobkin, & Robertson, 2000)。
二、沈思期
處於沉思期的毒品使用者會經常感到矛盾,且不確定自己是否有必要改變。
他們開始在心裡面對自己使用毒品的情形進行某種形式的「成本-效益」分析,思 考繼續使用毒品的壞處,以及戒除毒品的好處(Volpicelli et al., 2001)。動 機式晤談法(motivational interviewing)是常被運用的方法,用來提高毒品使
用者參與治療的動機與承諾(Miller & Rollnick, 2002)。以增加認知為主的治 療方式,在小團體的治療環境中,也被證實能有效增加改變行為的準備程度(Sia, Dansereau, & Czuchry, 2000)。針對在矯治機構內被強迫參加治療的青少年毒品 使用者以及門診治療的個案,動機誘導(motivational induction)是有效增加 改變動機的方法(Battjes, Gordon, O’Grady, Kinlock, & Carswell, 2003)。
三、決定期與行動期
決定期是使用毒品者爲自己開啟的機會之窗,如果沒有及時獲得行為改變所 需要的協助,動機很快就會消失,而改變的可能性就消失了。此時治療者最重要 的是幫助使用毒品者找到適合他,而且又為他所接受的、可行的有效改變計畫,
而且需要增加他的信心,加強對其改變作承諾。而且可藉著公開讓別人知道,來 增強其對改變的承諾(Volpicelli et al., 2001)。
Toumbourou、Hamilton 與 Fallon(1998)的研究顯示參與治療的時間長度與 治療效果有關。行為治療的技術,例如,鼓勵參加治療後給予點券(voucher), 再以點券兌換實質的獎勵,可以增加使用毒品者參與治療的次數(Higgins, Alessi,
& Dantona, 2002)。
當使用毒品者按照特定方法實際行動時,他們就進入了行動期。此時他們需 要支持與鼓勵,持續讓他們知道治療者相信他們有能力可以改變,並且對他們的 康復感到樂觀是很重要的(Volpicelli et al., 2001)。然而在行動期剛開始時 通常人們心中仍存有猶豫不決與矛盾心理,因此仍需運用動機式晤談法的種種策 略與成癮者一起工作,再加上主動積極的治療態度,可以提高他們持續接受治療 的意願。行動期是治療的主體,在此段期間,有許多的治療方式,例如:認知治 療、認知行為治療、行為治療、問題解決、社交技巧、十二步驟……等,被應用 在改變毒品使用者的行為。
四、維持期與復發期
當個案維持一段時間不再使用毒品後,如何繼續保持不再使用毒品是維持期
的治療重點。此時如何增加自我的控制能力,避免被誘發使用毒品的癮頭,以及 辨識高危險情境等的復發預防(Relapse prevention)技術經常被應用在維持期。
在維持期的過程中,個案再次接觸毒品是無可避免的事情,但找出每次再度使用 毒品的徵兆,避免讓一次用毒的衝動失誤(lapse),退回去變回繼續使用毒品的 復發行為(relapse),是維持期與復發期階段治療者要讓正在嘗試戒癮者瞭解的 事情(Volpicelli et al., 2001)。
小結
目前國內對於違反「毒品防治條例」而被裁定觀察勒戒的毒品犯,在為期約 二個月的觀察勒戒結束後,只有釋放回家以及繼續接受一年強制戒治兩種處置方 式,並無其他後續的治療或處置。觀察勒戒的評估標準中雖包含了人格特質、臨 床徵候、及環境相關因素三個項目,但因計分比重不同的關係,往往僅人格特質 中前科記錄一項的分數就足以影響評估的結果。至於毒品犯的戒癮動機或者毒品 犯對自己成癮問題的了解,皆未包含在評估的範圍。從法務部所公佈的高再犯率
(表 1-1),很明顯不論是釋放或強制戒治都無法有效的減少毒品犯的再犯。
從上述的文獻整理中,可以知道對於不同戒癮動機狀態的個案,應給予不同 的治療策略。如果在現行的評估標準之外,增加對毒品犯動機階段的評估,不論 毒品犯是被評定為釋放或強制戒治,都可依其動機階段予以區隔,並給予不同的 後續處置或治療介入,更能達到改變行為減少再犯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