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研究結果與討論
第二節 施用毒品傾向和戒癮動機階段無顯著差異
所有接受觀察勒戒評估的毒品犯中,經評估戒癮動機處於懵懂期者為 346 人 (78.82%);沉思期 47 人(10.71%);決定期 35 人(7.97%);復發期 21 人(4.78%)(見 圖 4-1)。觀察勒戒毒品犯的性別(χ2 =3.98;df=3;p=.26)、年齡層(χ2=14.49;
df=12;p=.27)與學歷(χ2 =14.63;df=9;p=.10)在四個不同的戒癮動機階段中 未達顯著差異。
0 50 100 150 200 250 300 350 400
懵懂期 沉思期 決定期 復發期
戒癮動機階段
人數 女
男
圖 4-1 觀察勒戒毒品犯之戒癮動機分佈
本研究原欲比較的是四種不同的狀態,但收案的結果各組間人數間差異相當 大,因此根據各期的定義將個案分為“有”、“無”動機進行比較。由於懵懂期
(不認為自己有問題或需要改變)的吸毒者沒有改變的動機,和沉思期、決定期、
復發期的個案對於吸毒行為有自覺或想改變,這兩者間在定義上有明顯的差異,
因此將沉思期、決定期、復發期歸類為有動機組,與懵懂期的無動機組進行比較。
表 4-2 為觀察勒戒毒品犯之動機狀態與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的交叉表,兩者間無明 顯的統計差異。
本研究的結果顯示,雖然經過約四十天觀察勒戒的過程,處於懵懂期的毒品 犯仍然佔 78.82%,由於懵懂期的毒品使用者尚未能察覺自己的問題,所以也不會 有想改變的動機或尋求治療,這也許可以解釋為什麼毒品犯在被釋放後仍然有很 高的再犯率。觀察勒戒評估的主要目的在於判斷毒品犯是否有繼續施用毒品的傾 向,對於有繼續施用傾向的毒品犯則給予進一步的強制戒治。由於是否改變繼續 使用毒品的行為與毒品犯的戒癮動機有關,本研究顯示,目前繼續施用毒品傾向 的評估結果並無法反應出毒品犯的戒癮動機狀態。
表 4-2 觀察勒戒毒品犯之動機狀態與繼續施用毒品傾向交叉表
無繼續施用傾向 有繼續施用傾向 無動機組 286 59
有動機組 72 21 χ2 =1.47;df=1;p=.22
第三節 戒癮動機階段與觀察勒戒評估項目間之相關
研究者將觀察勒戒毒品犯的戒癮動機階段當作依變項,以繼續施用毒品傾向 評估的各個項目為自變項,進行邏輯迴歸分析(其中是否「多重藥物使用」及是 否「注射使用毒品」,因屬類別變項的性質,故轉換為虛擬變項),探討觀察勒戒 評估項目與戒癮動機間的相關性。在評估的十一個項目中,只有「短期內再犯」
與「注射使用毒品」兩個項目與評估醫師所評估的戒癮動機間有顯著的關聯,結 果參見表 4-3。
在本研究中文獻探討所列舉的戒癮動機量表中,多從“認知”、“改變動 機”、“行為”等面向來評估戒癮動機。「短期內再犯」與「注射使用毒品」兩個 項目與都牽涉到毒品犯的“行為”因素,因此在統計上與動機狀態呈現相關性並 不令人意外。在本研究中「短期內再犯」的界定係依據「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 評估標準」的評分說明,“為加重短期再犯毒品案之計分,就本次觀察勒戒之案 件發生時間計算,屬於半年內再犯者計分 10 分,一年內再犯者計分 5 分,其它為 0 分”。之所以區分半年內或一年內再犯,係因為毒品犯被查獲後,並不是立刻就 送到看守所接受觀察勒戒,從被查獲到進入看守所,中間有時可能間隔數個月甚 至一年以上。毒品犯在被查獲當時,一定是尿液呈現毒品陽性反應,但在被傳喚 入所執行時,有些毒品犯已經先行在醫療院所戒癮或自行戒毒,所以在入所時可 能尿液已經呈現毒品陰性反應。毒品犯在被警察查獲後,至入所執行觀察勒戒之 間是否重複被檢驗到毒品陽性反應,可以反應毒品犯是否開始改變行為,而改變 行為可以被視為是戒癮動機的表現。毒品犯是否選擇注射使用毒品﹙較能快速感
受到毒品所產生的欣快感﹚,也可以反應毒品犯是否嘗試控制自己毒癮的衝動。
等變項間的差異。發現只有“成癮認知”的得分在有動機組與無動機組之間達到 統計上的差異,此結果與研究者在假設四中的假設不一致,參見表 4-4。
本研究參考國外臨床實務上常被應用的幾種戒癮動機量表,其評估的向度與 測量的內容,以及三位資深評估醫師的臨床經驗,設計包含“成癮認知”、“改 變動機”、以及“採取行動”三個分量表的戒癮動機評估量表。根據研究者的假 設,處於不同「戒癮動機階段」的毒品犯,在「毒品戒癮治療評估問卷」中“成 癮認知”、“改變動機”、與“採取行動”等變項間應該有所差異。但研究結果 顯示,只有“成癮認知”的得分在有動機組與無動機組之間達到統計上的差異,
與研究者的假設有相當大的差異。其可能的原因在於,預試時戒癮動機評估量表 是在評估醫師說明量表性質與不記名的方式後,發給正在等候接受觀察勒戒評估 的毒品犯填寫,因為不需簽名且無顯示個人的相關資料,無法辨識個人的身份,
因此,毒品犯比較相信該量表是不記名而且不會影響到評估的結果。但在正式施 測時,因個人填寫的資料會被用於統計分析與發表,需獲得被評估者的知情同意 書,雖然評估者強調是不記名的量表,但由於附在量表後的知情同意書上需被評 估毒品犯的簽名,可能讓他們無法相信資料分析是“不記名”的,毒品犯擔心影 響其觀察勒戒的評估結果,以致無法在自填量表中呈現其真實的想法。
看守所中觀察勒戒的毒品犯,當牽涉到他們可能的法律裁判時,不論其是否 真的有戒癮動機,在評估時都會努力表現出自己有戒癮動機,或回答符合社會期 許的答案,以獲得釋放的判決,這增加了動機評估的困難度。
表 4-4 不同動機狀態在成癮認知、改變動機與採取行為間的差異
分量表 無動機組 有動機組
M SD M SD t p
成癮認知 24.31 4.94 26.03 3.48 -2.75 0.01 改變動機 24.61 3.45 23.86 4.63 1.39 0.16 採取行為 14.81 3.33 15.11 3.41 -0.68 0.49
N = 371 人
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第一節 結論
毒品濫用一直是嚴重的社會問題,過去對於使用毒品者多以罪犯視之,而課 以刑罰。從毒品犯的高再犯率,可知以刑罰為主的處置方式,對於解決毒品濫用 的問題效果有限。在民國 87 年所公佈施行的「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中,對毒品犯 罪者之定位與罪責在觀念上做了重大的變革,使用毒品成癮者被視為「病犯」,加 強醫療處置的介入。目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的毒品犯需接受為期二個月 的觀察勒戒,並在第四十天左右由社工師、心理師以及精神科醫師進行評估,評 估其是否有繼續施用毒品的傾向,以作為毒品犯釋放出所或繼續接受為期一年強 制戒治的參考依據。本研究針對現行觀察勒戒的評估內容、評估結果與毒品犯戒 癮動機間的關係進行分析,得到下列結論:
一、少數評估項目決定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的結果
毒品犯的觀察勒戒制度在台灣已經施行將近十年,評估內容的計分方式除了 在施行初期做過部分的修訂,之後一直沿用至今。目前的評估內容主要以各種的 外在客觀資料為主,雖然包含人格特質、臨床徵候、環境相關因素等十一個項目,
但分析那些被評估為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結果的評分內容時,僅「毒品犯罪相關 司法紀錄」以及「戒斷症狀」兩個項目就可以解釋評估總分變異量的 69%,幾乎 已經可以決定毒品犯是否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的評估結果(見表 4-1)。從戒癮動 機的角度來看,「毒品犯罪相關司法紀錄」以及「戒斷症狀」這兩個項目與毒品犯 的戒癮動機關連性不顯著(見表 4-3)。因為毒品犯罪前科的多寡,只和毒品犯過 去有沒有被警察抓到有關,而戒斷症狀和毒品犯使用的藥物種類與性質有關,兩 者均與現在的戒癮動機無關。但這兩個與動機相關性不高的項目卻佔了評估分數 很大的比重。反而是與戒癮動機較有關連的「短期內再犯」與「注射使用毒品」, 只佔了評估總分變異量的 13%(見表 4-1)。毒品犯在被警察查獲後,至入所執行 觀察勒戒之間是否重複被檢驗到毒品陽性反應,可以反應毒品犯是否開始改變行
為;毒品犯是否選擇注射使用毒品,也可以反應毒品犯是否嘗試控制自己毒癮的 衝動,而改變行為與嘗試控制毒癮的衝動都可以視為是戒癮動機的表現。研究結 果顯示「短期內再犯」與「注射使用毒品」兩個項目可以反應毒品犯的戒癮動機,
此點與研究者治療毒品犯的臨床經驗相符合。
本研究的結果,顯示目前觀察勒戒評估項目的計分比重,無法反應出毒品犯 的戒癮動機。與動機較無關連的「毒品犯罪相關司法紀錄」以及「戒斷症狀」,幾 乎可以決定評估的結果;但是與動機有關連的「短期內再犯」與「注射使用毒品」,
卻只佔評估分數很少的比重。未來在討論或修訂評估分數時,可以考慮調整相關 項目的評分比重。
本研究並未嘗試建議一個明確的分數,因為多少分數才是適當的切點(cut point),這是一個實務上的問題,而不是統計的問題。在統計上有可能找到一個 分數讓有無動機做一個切割,但在實務上,這個分數的訂定可能需要考慮政策(目 前已經有組織在推動毒品除罪化的公聽會、毒品犯的緩起訴制度…),監所的容 量,以及精神醫療單位所能提供治療的人力。由於事涉法律與毒品犯的權益,無 法以實驗的方式,看看多少分數是最適當的分數,可以得到最低的毒品復發行為。
如果分數的切點訂得太高,大多數的毒品犯輕易就會被釋放,變成警察抓不勝抓;
但是分數訂的太低,被強制戒治的毒品犯人數會大增,監所單位根本無法負荷如 此龐大的關押業務。多少分數才是適當的切點,需要相關業務的執行單位進一步
但是分數訂的太低,被強制戒治的毒品犯人數會大增,監所單位根本無法負荷如 此龐大的關押業務。多少分數才是適當的切點,需要相關業務的執行單位進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