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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中外皆然

依本文量化研究結果,專利權人在智財法院一審之勝訴率為 16.53%,如 排除重複起訴之 47 件案件後,專利權人勝訴率可提升 1.77%至 18.30%,倘 若如美國法般只問有無侵權之事實,而不考量侵權人有無故意、過失之主觀 要 件 , 則 專 利 權 人 勝 訴 率 可 再 提 高 至 20.82% 。 較 諸 美 國 學 者 John R.

Allison、Mark A. Lemley、David L. Schwartz 統計 2009 年至 2013 年間之美國

120 Solomon, supra note 24, at 6.

各地區法院專利權人之勝訴率為 26%121,我國智財法院判決專利權人勝訴率 雖然稍低,然亦相去不遠。依 John R. Allison 等人統計分析結果,專利權人 勝訴率較低之理由,其一為被控侵權人之不侵權抗辯,成功機率很大;其二 則為專利權人必須面對不正行為、專利無效、不侵權等各個階段層層關卡之 挑戰,只要一個關卡失敗,專利權人即會遭到敗訴判決122。類此情形,在我 國亦然,故專利權人勝訴率較一般訴訟為低,其來有自,且中外皆然。

4.4.2 智財法院判決損害賠償金額偏低之檢討

如前所述,以傳統侵權行為法之「責任範圍因果關係」來界定專利侵權 之損害賠償範圍,對專利權人課以嚴格之「所失利益」舉證責任,其結果將 驅趕專利權人以其他計算方式請求損害賠償,惟此可能造成過度補償或是補 償不足之現象,美國實務即因對「所失利益」之因果關係舉證責任要求過 高,以致於專利權人多以合理權利金請求,復因Georgia-Pacific 案的 15 個參 酌因素,未提供陪審團具體的指導原則,造成部分陪審團判決錯誤計算合理 權利金或誤用整體市場價值法則,而過度補償專利權人。而依本文實證結果 可知,由於「所失利益」舉證困難,智財法院亦多以「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 得之利益」之總利益說或「不扣除成本及必要費用」之總銷售說方式計算損 害賠償金額,惟判決結果仍造成外界補償不足之疵議,質性分析其主要原因 在於訟爭之專利經濟價值非高、產品之市場規模不大、起訴之侵權對象多為 下游之小零售商,此參諸本文表1 編號 16、47、58、62、80 等案件,智財法 院共有5 件依修正前專利法第 85 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判決之損害賠償金額甚 至在新臺幣 10,000 元以下,其中本文表 1 編號 16 之「稠狀流質物供料控制 容器」侵權產品之單價僅為600 元、編號 47 之「牆磚構造」侵權產品之單價 僅為230 元、編號 58 之「兼具掛牌及腰掛之工具盒結構」侵權產品之單價僅 為100 元左右、編號 62 之「輕鬆昇降曬衣架」侵權產品之單價為 1,100 元至

121 John R. Allison, Mark A. Lemley & David L. Schwartz, Understanding the Realities of Modern Patent Litigation, 92TEX. L.REV. 1769, 1787(2014).

122 Id. at 1788-90.

1,500 元,加以專利權人如無法在訴訟中證明被告確有售出如其主張之侵權品 數量,亦僅能以起訴前搜證扣案之侵權品數量計算其銷售額,而造成損害賠 償金額過低。此比對本文表 1 編號 6、11、18、23、25、27、35、42、49、

63 等判決金額超過 300 萬元之智財法院一審判決,其所涉侵權品均為機車、

光碟、拖把、手機零組件等單價較高、市場規模較大之產品,益知法院判決 之損害賠償金額與專利經濟價值、產品之市場規模至為相關。類此判決金額 較低之案件,專利權人如主張以新增訂之合理權利金作為計算損害賠償之基 礎,或許有可能提高賠償金額,惟此仍有待時間觀察並實證研究智財法院後 續之判決內容,始能得知。

以侵權人「所得利益」或「總銷售額」方式計算損害賠償金額,是否真 能「擬制」和「保護」發明之市場報償,仍值得吾人深思,蓋以目前實務操 作方式,法院多係向稅捐單位、海關、網路業者、電視購物業者等調取侵權 人之銷售資料,以查得之侵權品銷售數量乘以單價,如侵權人能舉證其成本 及必要費用則再加以扣除,以此方式計算損害賠償金額,雖然與法律規定相 符,惟似未考量專利權人所受損害是否大於侵權人所得利益、市場上有無第 三競爭者、有無非侵權之替代品存在、消費者對於專利產品之喜好程度、侵 權人自身投入之貢獻、專利元件是否為驅動消費者購買專利產品之原因等市 場因素。如前所述,以不當得利概念建構專利侵權損害賠償範圍固有其必要 性,惟由 2011 年 12 月 21 日專利法修正時刪除「總銷售額」之立法理由可 知,立法者仍希望審判者能夠考量市場經濟因素,本文認為法院在修法後以 侵權人「所得利益」計算專利侵權損害賠償金額時,仍應斟酌何謂「無法律 上之原因」,而將市場經濟因素考量在內,對此經濟專業領域,或可考慮委 由專業機關或專家證人鑑定協助,以求真正「擬制」和「保護」發明之市場 報償,以避免過度或補償不足之狀況發生。

5. 結論

由本文之質性分析可知智財法院判決之損害賠償金額不如專利權人預期 或美國法院判決金額,有其脈絡可循,稽其緣由在於兩國法律規定已有不

同,例如我國專利法有以侵權人「所得利益」或「總銷售額」計算損害賠償 之規定,且實證結果以此二種方式計算之判決比例最高,反觀美國法院判決 較常適用之合理權利金,在我國判決實務上並非多見;又中美兩國訴訟制度 亦有不同,美國法院採用陪審團制度,我國則由法官審判,對於證據之取捨 有專業判斷能力,較不會出現美國法制下陪審團錯誤計算合理權利金之謬 誤;此外,兩國訟爭之專利經濟價值、產品市場規模均有相當落差,而為直 接影響專利侵權損害賠償金額之重要因素。從而,以法律規定、訴訟制度、

專利本質、市場規模均不相同之美國作為比較基準,遽指我國法院對於專利 權人保護不周,似乎過於率斷。

大陸法系國家就損害賠償之回復原狀觀念,與美國法對於專利侵權損害 賠償所建構之若非侵權的世界,即侵權人應填補權利人過去的銷售損失、價 格侵蝕、可預期利益之損失等觀念,概念極為契合。美國專利侵權損害賠償 之判決金額是否過高,而與損害賠償法之目的相脫節之爭論,近年來已達到 臨界點,其等開始要求法院在合理權利金損害賠償案件擔任證據守門員的角 色、以競爭替代品界定合理權利金損害賠償的上限、限縮整體市場價值法則 之適用、要求標準關鍵專利(SEP)須遵守公平合理非歧視授權(FRAND)

等措施;反觀我國,法院判決專利權人勝訴率、損害賠償金額是否過低,近 年來亦在國內引發不少討論。本文以敘述統計之量化研究方式說明智財法院 2008 年 7 月 1 日成立迄 2014 年 4 月 30 日止,一審判決專利權人勝訴及損害 賠償之情形,並質性分析研究範圍內之判決內容,發現智財法院多以「所得 利益」或「總銷售額」方式計算損害賠償金額,與美國法院多以「合理權利 金」或「所失利益」方式計算損害賠償額,顯有不同,從而在「所失利益」

及「合理權利金」概念下發展之「整體市場價值法則」在智財法院判決中並 不多見,亦發現我國法律規定之「故意」、「過失」之侵權主觀要件對專利 權人勝訴率及判賠率有相當程度之不利影響,凡此種種均為智財法院判決損 害賠償金額不如專利權人預期或美國法院判決之理由,本文希望藉此實證研 究對於智財法院判決之損害賠償金額做出合理之說明解釋,期能促進給予專 利權人適度足夠之損害賠償,以確保專利制度之存在價值。畢竟專利法規定

或法院判決之損害賠償金額均不應扭曲市場競爭,關於專利侵權之損害賠償 案件,法院應盡可能擬制「專利之經濟價值」,使其和市場競爭之結果相 當,因為足夠、適度的損害賠償金額始為專利制度及損害賠償法制正當化之 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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