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中國司法實務對訴前禁制令制度之司法解釋及規範

第一節:訴前停止侵犯專利權之司法實務 第一項:對申請人提供證據的審查 第一款:證明侵權存在的合理性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訴前停止侵犯專利行為適用法律問 題的若干規定」第 4 條第 1 項:「專利權人應當提交證明其專利 權真實有效的文件,包括專利證書、權利要求書、說明書、專 利年費交納憑證。提出的申請涉及實用新型專利的,申請人應 當提交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出具的檢索報告。」本項係對申請 人提供的證據應作形式的審查,即審查申請人是否符合權利主 體資格。同條第 3 項:「提交證明被申請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 施侵犯其專利權的行為的證據,包括被控侵權產品以及專利技 術與被控侵權產品技術特徵對比材料等。」本項係法院須對申 請人提出的證據應作相對實質性的審查,即從申請人提供的初 步證據可以判斷出有侵權行為存在的合理性,也就是要將勝訴 的可能性納入審查的範圍。要求申請人提供的證據能夠初步證 明有侵權行為存在的合理性,一方面可以有效的防止申請人權 利濫用,造成司法資源的浪費,一方面如果沒有初步證據能夠 證明侵權行為的存在可能性就採取訴前禁制令,無疑是對被申 請人基本民事權利的侵犯。

訴前禁制令措施的功能在於及時阻止或預防他人實施侵權 行為,減免其行為對權利人造成的損害。從設置訴前禁制令的 初衷來看,訴前禁制令所針對的首先是侵權行為,因此,侵權 行為是否存在實質是決定訴前禁制令能否正確作出的重要依 據。知識產權訴訟專業性、技術性較強,案情也會隨著審理進 程而不斷的發生變化,要求法官在申請人提供單方面證據後即 迅速的評判被申請人是否構成侵權,或是要求申請人在訴前即 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侵權行為的存在,也確實存在不合理性。

為解決兩者之間的矛盾,採取了如下的方式:即在審查申請人 提供的材料時,將勝訴可能性納入審查範圍,但並不要求申請 人提供的證據能清楚的、全面的證明被申請人的行為構成侵 權,只要能初步證明侵權存在的合理性即可。

第二款:勝訴的可能性

訴前禁制令申請能否獲得支持,確認申請人本案勝訴的可

能性是一個重要前提。雖然形式審查標準可以使法庭快速、及 時的採取禁制令措施,但該標準可能影響禁制令措施的嚴肅 性,沒有充分考慮到平衡被申請人的利益。而相對實質審查恰 好可以解決這一問題,又由於實質審查只是審查勝訴的可能 性,而不是勝訴的必然性,它並不會給法官和申請人增加過重 的負擔。同時,借鑑其他國家的立法規範,中國司法實務對訴 前禁制令的申請亦宜以相對實質審查為標準,以體現訴前禁制 令的立法價值。

然而,勝訴的可能性僅是一個抽象的概念,究竟勝訴的比 例為多少才符合「可能性」的要求,美國有些州法院認為勝訴 的可能性達到 50%或者略少即可。但勝訴的可能性並不是一個 能夠量化的概念,所以在司法實務中仍要基於法官的經驗累積 和自由心證對個案進行不同的推定和判斷。在專利侵權案件。

申請人首先應該提供有效的專利權屬證明,其次應提供被控侵 權產品及其合法來源,以及被控侵權產品或方法技術特徵,並 應提供對申請人專利與被控侵權產品或方法之間的技術特徵的 相同或相似的對比說明。在對專利侵權與否進行判定時,需要 解釋申請人的權利要求書,以及被控侵權產品或方法是否落入 專利獨立權利要求的保護範圍。在進行字面侵權判定的基礎 上,可同時採用等同原則、禁反言原則等多種方法。對於新型 案件,可要求原告同時提供專利檢索報告,以避免被申請人在 將來的訴訟中提出公知技術的抗辯。商標侵權案件相對來說較 易判定,可參照專利侵權案件要求申請人提供權屬證明、被控 侵權商標及兩者的對比說明。存在商標轉讓或使用合同的,要 提供合法的登記證明或備案證明。對於著作權侵權案件,因其 屬於自然產生的權利,對申請人是否屬於作品權利人的審查就 顯得十分重要,應要求申請人提供著作權登記證書、原始手稿 或發表證明及其他有效證據等證明申請人確為作品的權利人。

而在侵權可能性的判定上,則可考慮美國司法實務中採用的相 似及接觸原則,除比較兩者是否有實質性相似外,還要考察被 申請人是否有接觸申請人現有著作權作品的可能性。通過以上 的基本判定,在排除被申請人合法抗辯可能性的情況下,如果 認為侵權可能性較大,則訴前禁制令就具備了前提條件。1 第二項:採取訴前禁制令的標準

一般而言,凡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訴前停止侵犯專利 權行為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第 3 條、第 4 條規定的申請條

1 韓天嵐,「知識產權訴訟中訴前禁令的適用」,電子知識產權,2004 年第 4 期,頁 33-37。

件,法院都應當毫不遲延地下達裁定採取訴前禁制令。在大部分 的情況下,這項訴前禁制令是在依據單方申請和提供的證據材料 基礎上作出的,以體現及時、快捷、有效地制止侵權行為,加大 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力度的特點。當然,由於專利侵權案件在涉及 是否構成侵權的判斷時,與盜版、假冒等侵犯知識產權案件有所 不同,需要將專利技術與被控侵產品技術特徵進行比對,如果在 很短的時間內難以判斷,法院也可以傳喚單方或雙方當事人進行 詢問,然後再及時做出裁定。另一方面,訴前禁制令涉及雙方當 事人的重大民事權益,而中國專利制度中人民法院在審理專利侵 權案件時不能對專利的有效性直接作出判定,並且中國專利法規 定對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不進行實質審查,因此,法院在受 理這兩類專利權人提出的申請和對裁定進行的覆議程序中,應當 十分謹慎,注意審查被申請人的抗辯理由和社會公共利益因素,

及時撤銷不符合條件的訴前禁制令,防止專利權人濫用權利,避 免訴前禁制令不當給被申請人造成更大損失。

訴前禁制令作為專利保護的一項利器,對於申請人來說是一 把雙刃劍。申請得當,可以及時打擊侵權行為,有效地震懾侵權 者,維護專利權人的利益;申請失當,不僅會對被申請人的民事 權益造成重大損害,而且會使申請人背上沈重的風險包袱。如中 國法院依法撤銷美國伊萊利利公司對常州華生公司的訴前禁制令 後,常州華生公司隨即提起賠償請求,金額高達人民幣二千萬元。

法律的基本規則歷來是權利與義務一致,利益與風險同在。對此 類申請的受理應堅持積極、慎重的原則,依法適當把握受理條件,

過嚴對權利人行使權利不利,過寬則可能對被申請人合法權益造 成不利影響。由於多數訴前禁制令申請的提出主要出於排除競爭 對手等商業目的,申請人對該措施可能帶來的不利法律後果考慮 不足,因此法院在對申請的審查中應當最大限度地減少失誤,進 行必要的風險提示,敦促申請人採取審慎的態度,儘可能避免承 擔不必要的風險。即使採取了訴前禁制令,如果在覆議程序和以 後的審判程序中發現確有錯誤,也應當隨時撤銷。2

訴前禁制令對知識產權保護有著重大意義,知識產權的無形 性、專有性、地域性、時間性和可複製性等特徵決定了知識產權 是易受侵害的且這種傷害常常難以回復,因此對於知識產權權利 人而言,保持權利狀態不受侵害並不僅僅積極防禦,有時它也是 損害補償的唯一方法。正因如此,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 TRIPS 協議第 50 條明確要求世界貿易組織成員在知識產權保護中

2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三庭,「依法正確適用專利訴前(中)臨時保護措施」,人民司法,

2005 年第 3 期,頁 8-10。

引進訴前禁制令。

就中國而言,基於加入 WTO 後國內外立法的銜接以及國內相 關商業活動法律調整的需要,中國修改後的專利法已經對訴前禁 制令作了規定,相應的司法解釋也已開始實施。但是知識產權法 作為一個部門法,只有專利法規定訴前禁制令是不完整的,同時 已有的規定對於訴前禁制令的司法審查標準也不十分明確,有必 要借重歐美訴前禁制令的適用標準,做為中國司法實務審判的依 據,以下幾項適用標準可供參考:

第一款:情況緊急

由於訴前禁制令多是申請人在非常緊迫的情況下提出的單 方申請,法院必須在極短的期間內作出命令,因此考慮的標準 也只能相對比較簡單,大量的事實問題要留待作出中間禁制令 時解決。當然,由於法院只是在被申請人缺席的情況下對申請 人的單方證據進行審查,所以穏定性也比較差,必須通過訴訟 和中間禁制令來接力。

訴前禁制令是對權利狀態的暫時性保護,它不是建立在案 件充分審理的基礎上,因此除非有緊急情況,否則不能以犠牲 對方當事人的程序保障利益來預先保護申請人的利益,這個因

訴前禁制令是對權利狀態的暫時性保護,它不是建立在案 件充分審理的基礎上,因此除非有緊急情況,否則不能以犠牲 對方當事人的程序保障利益來預先保護申請人的利益,這個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