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知識產權之特性
要研究中國訴前禁制令的制度,首先要瞭解知識產權之特性,
方能對中國訴前禁制令制度設計有正確的理解。知識產權主要有以 下幾個特性1:
第一項:知識產權具有無形性
知識產權是一種無形財產權,和現有的民法上的債權或物權 的形態並不同,是獨立於傳統意義上的另類權利客體,它不具有 物質的形態,不佔有一定的空間,人們對它的佔有不是一種實體 的佔有,而是表現在認知上與感受上的一種虛擬的佔有。因此,
知識產權的權利邊界更不易被人們所感知,例如專利權的權利範 圍必須要靠請求項(claim),一項一項的界定出來,它不像不同物 權之間所表現出來的相鄰關係那麼直接。在權利衝突的表現形態 上,知識產權的權利衝突也不像所有權受到侵犯時所表現出來的 實際佔有或有形的損壞,權利人須透過及時的監視銷售市場的產 品等方式,才能確定權利是否已遭到侵害,知識產權具有很強的 隱蔽性。2換言之,由於知識產權只賦與權利人禁止他人使用的權 利,而非其他人在權利人取得權利後即不得使用,又因知識產權 具無形性,權利人須透過及時的市場監控才有可能得知權利有無 被侵犯,在得知權利被侵犯後才有可能禁止他人使用的可能。
知識產權保護的依據,涉及無形財產和有形財產的根本區別 問題。有形財產,無論是動產還是不動產,均是由原子所構成的,
在任何特定時間只能佔據一個空間的物體。它意味著對一個物體 的佔有具有必然的「排他性」。實際上,這個西方的財產概念的核 心在於賦予所有權人對物品或土地的專用權,無形財產並,不具 有「排他性」的特點。這對知識產權保護的理論至關重要,因為 它意味著有形財產權的傳統經濟學理論不適用於知識產權。就自 然狀態而言,不存在對一種構思的過度使用或過度散佈,不存在 爭奪使用的危險,人人都使用這個構思,反而有可能會因為這個 構思因為被廣泛使用而增加它的價值,並不存在過度使用會使它 貶值的問題。3
1 鄭成思,知識產權研究,第 2 卷,1996 年 12 月第 1 版,中國方正出版社,1996 年 12 月,頁 10-21。
2 陳子龍,知識產權文叢,第 3 卷,2000 年 1 月第 1 版,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 年 1 月第 1 次印刷,頁 415。
3 Robert P. Merges, Peter S. Menell, Mark A. Lemley, Thomas M. Jorde著,新技術時代的知識產權法,
齊筠、張清、彭霞及尹雪梅譯,2003 年 10 月第 1 版,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3 年 10 月第 1 次
「無形性」這一屬性使知識產權的使用不發生有形損耗。知 識產品一旦公開,就可以同時為許多人所利用,這也使得知識產 權比有形財產更容易被他人侵害,故而知識產權的核心在於對權 利人控制他人利用其成果的保護4。另外要特別注意的是知識財產 和其相關精神權益就是人類以智力勞動創造出的非物質產品,雖 然知識財產和精神權益有依存的物質載體,但該載體不同於知識 財產和相關精神權益 5,該載體並不因此而使知識產權具有物質 性,只有掌握知識產權無形性的特質,才能正確理解知識產權的 內涵和外延。
綜上,因為知識產權的無形性,使得其知識產權權利人被侵 害的可能性、快速性及巨大性,發展到極大值。若僅依現有的民 事救濟程序來保護知識產權權利人的權利,已有不足,需要更及 時更有效率的法律程序來保護其權利,因此需要借助訴前禁制令 制度的運用,才能及時制止正在實施或即將實施的侵害權利人知 識產權或有侵害之虞的行為,以利知識產權權利人在起訴前向法 院申請發布禁止行為人從事某種行為或不為某種行為的強制性命 令。
第二項:知識產權具有可複製性
知識產權之所以能成為某種財產權,是因為這些權利被利用 後,能夠體現在一定產品、作品或其他物品的複製活動上。也就 是說,這種權利的客體一般可由一定的有形物去複製或依某一種 方法去實現知識產權。作者的思想如果不體現在可複製的手稿 上、錄音上,就不成為一種財產權了。別人不可能因直接利用了 他的「思想」而發生侵權。對專利權人也是一樣,他的專利必須 能體現在可複製的產品上,或是製造某種產品的新方法,或是新 產品本身。沒有這些有形物,知識產權權利人也無從判斷何為「侵 權」6。由於知識產權具有可複製性,侵權人不須支出龐大的研發 費用,即可利用別人的知識產權,再透過低成本的複製而得發動 價格戰,價格戰若成功,侵權人甚至可以在市場上擊敗知識產權 權利人。此時對於知識產權權利人的權利若依傳統的民事權利保 護,恐緩不濟急。因此有必要透過訴前禁制令的強制性命令,來 禁止侵權人繼續的侵權行為,以避免侵權人利用冗長的訴訟程序
印刷,頁 2-3。
4 馮曉青,企業知識產權戰略,2001 年 9 月第 1 版,知識產權出版社,2004 年 1 月第 5 次印刷,
頁 7。
5 蔣志培,知識產權審判指導與參考,第 2 卷,2001 年 9 月第 1 版,法律出版社,2002 年 4 月第 2 次印刷,頁 169-171。
6 鄭成思,見前揭註 1,頁 20。
繼續侵權,即避免侵權人以時間換取空間,進而在市場競爭中淘 汰知識產權權利人;果若知識產權權利人真被侵權人淘汰,則即 使知識產權權利人在最後的訴訟中得到勝訴判決,恐亦已於事無 補,對權利人所造成的損害已經無法彌補。此一情形若無法賦與 知識產權權利人訴前禁制令的保護機制,則會嚴重影響其發明創 新的意願。
第三項:知識產權具有專有性
知識產權的內容表現為對無形成果信息的支配權,而所有權 則表現為對有形物的支配權。然而不同的知識產權對其相應信息 的支配強度和性質是不相同。專利權具有阻止效力,即專利權人 不但對自己的發明創造享有支配權,而且對他人獨自開發出的同 樣或實質相同的發明創造也享有支配權,他人取得權利的可能性 因此受到阻止。專利權這種效力表明專利權是絕對的獨占權;但 著作權卻不具阻止效力,即著作權人只對自己創作的特定作品享 有支配權,他人創作的作品即使客觀上與之相同,只要不存在剽 竊行為,他人同樣取得著作權。知識產權法保護上述信息的最大 特點是,從信息的公開時點起,成果信息就處於一種可被不特定 的多數人同時知曉、同時擁有和同時可能利用的狀態,即複數的 知曉人能夠與權利人一樣加以利用。假設沒有從法的角度對公開 的智力成果信息的利用行為加以某種限制,那麼知曉的人誰也不 會對公用可能的智力成果向開發、創作者付出對價,換言之,想 利用的人即能自由地利用。若讓未付出創作努力或開發成本的人 自由利用而較易取競爭上的優勢,這將嚴重損害開發、創作者的 利益和創作、開發積極性,形成新的社會不公。因此,智力成果 保護法制的首要目標也是核心目標就是,從法律上禁止對他人智 力成果的搭便車利用行為,確保欲想利用的人須事前與權利人或 其代理人進行必要交涉,如訂立特定的轉讓、許可合同等。為此,
給予智力成果排他性權利,停止侵害請求權或禁止他人非法利用 請求權等,即有必要。
知識產權法正是這樣一種禁止模仿他人信息成果的法律體 系。如果沒有這種制度,信息開發者能採取的防止他人模仿利用 的惟一措施就是致力於保密管理,以保持因開發信息而取得的競 爭優勢地位。但是,在商場即戰場的時代,人們很難建立萬無一 失的保密制度;再者,由於信息具有外顯性,許多智力成果信息 很容易從流通商品的結構、成分等中推知,因而它們就不適用於 保密處理。
知識產權的屬性透過理論的發展,一系列的國際公約簽訂及
各國長期實務的運作後,可以看出知識產權是對無形信息成果資 訊的支配權,它並不完全具備所有權的四大權能(佔有、使用、收 益及處分權)。知識產權不具有佔有權能,因為知識產權係以禁止 權為核心,權利人並不一定享有積極的使用權,即知識產權並不 一定擁有物權的使用權能。7例如專利權僅具有阻止效力,即專利 權人不但對自己的發明創造享有支配權,而且對他人獨自開發出 的同樣的或實質相同的發明創造也享有阻止效力,他人取得權利 的可能性因此受到阻止。8換言之,專利權人可以自己不實施專利 權,但仍可禁止他人實施專利權。
另外,由於知識產權制度具有壟斷性的特點,使得知識產權 制度與科技發展往往存在一定的矛盾。因為知識產權制度的基本 功能就是通過一定程度的壟斷來使投資科技開發者收回投資,並 不斷進行新的投資,進而為市場提供豐富多彩的產品。但從科技 發展戰略的目的來看,則是在最短的時間內使國家整體科技水準 盡可能的提高。在這樣的情況下,專利的「壟斷性」和科技戰略 的「推廣性」就有不可避免的矛盾。而在中國專利法第 1 條宗旨 上寫明促進發明和技術推廣的情況下,知識產權權利人,尤其是 國有或者國家控企業就無法理直氣壯地保護自己的知識產權,因
另外,由於知識產權制度具有壟斷性的特點,使得知識產權 制度與科技發展往往存在一定的矛盾。因為知識產權制度的基本 功能就是通過一定程度的壟斷來使投資科技開發者收回投資,並 不斷進行新的投資,進而為市場提供豐富多彩的產品。但從科技 發展戰略的目的來看,則是在最短的時間內使國家整體科技水準 盡可能的提高。在這樣的情況下,專利的「壟斷性」和科技戰略 的「推廣性」就有不可避免的矛盾。而在中國專利法第 1 條宗旨 上寫明促進發明和技術推廣的情況下,知識產權權利人,尤其是 國有或者國家控企業就無法理直氣壯地保護自己的知識產權,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