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美國禁制令制度之歷史發展 第一項:美國禁制令制度的歷史發展
處於殖民地時期形成的美國法律制度仿效了英國的法律制 度。早在十世紀的英國,英王為建立強大的中央集權,而首先使 普通法發展起來。「普通法」意即「普通通用、共同適用」的法律,
它是通過王室法官的巡迴審判活動逐漸形成的。隨著英國封建經 濟的發展,社會、經濟關係的日益多樣化與複雜化,通行的普通 法到了十三世紀末期已經成為相當僵硬的法律體系,出現了諸如 程序的形式主義、內容的保守主義、審判制度的陳舊過時以及救 濟方法過於單一等許多缺陷。為了彌補普通法的這一缺陷,一種 新的法律形式應運而生,這就是衡平法。所謂「衡平」(equity),
就是要公平處理爭議,其基本原則是「公平和正義」。最初,一些 有正當訴訟理由卻得不到普通法院救濟的當事人通過種種渠道求 助於國王,請求國王為他們主持正義。國王便按照「公平和正義」
之原則作出裁決。後來,求助國王的人越來越多,國王應接不暇,
便委托大法官來裁判,解決那些案件中普通法院無法解決的難 題。大法官的判決稱作 decree,而普通法院的判決稱作 judgement,
他的判例發展成一套新的法律體系,稱作「衡平法」(equity law),
並最終在某些方面與普通法院形成對抗,發展成完全獨立於普通 法院的法院系統-衡平法院。
直至十九世紀中葉,美國各州仍適用英國殖民時期的普通法 院與衡平法院並立的二元體制訴訟程序。但由於這兩種訴訟程序 在技術上錯綜複雜,惟有法律專業人士方能理解其中的精巧微 妙,這也與美國人的民主觀念不符。1848 年以紐約州為代表,其 他州也均廢棄了普通法與衡平法之間對訴訟程序制度的區別,使 兩者合併得以在同一法院執行。但即便如此,在現今的美國民事 訴訟程序中,「普通法訴訟」和「衡平法訴訟」的區分仍然存在。
「禁制令」便是從衡平法中發展而來的最主要的一種救濟方式,
在普通法束手無策的制止侵權行為方面尤其有用。1 第二項:禁制令制度的適用原則
由於禁制令制度根植於衡平法律,其適用原則與衡平法原則 密切聯繫,具體表現為:
一、只有通過普通法的損害賠償得不到充分救濟的當事人,才能
1 李瀾,「美國禁令制度研究」,科技與法律,2003 年第 2 期,頁 52。
獲得衡平法的禁制令救濟的原則。當事人遭受的損害能夠獲得損 害賠償金的充分補償,法院將不會發布禁制令。
二、禁制令所採取的形式是向被告本人發布命令,針對被告本人 生效的原則。只要被告是在法院管轄區域內,或雖在管轄之外,
但能向他送達訴訟文件的話,訴訟標的物在管轄區之外,不是提 出異議的理由。
三、法官審理禁制令案件,並不使用陪審團來決定案件事實,而 是由法官根據公平觀念,依自由裁量權決定是否發布禁制令的原 則。
四、申請禁制令進行救濟的人,必須自身清白的原則(clean hands)。申請人自己首先必須是乾淨、公正與正直的,如果有不當 或應受譴責的行為,法院將不予禁制令救濟。
五、禁制令的內容必須明確可行的原則。申請人必須要有明確、
具體的要求,要求不明確或不能執行的,不能獲得禁制令救濟。2 第二節:法源依據
美國專利侵權暫時性保護措施之法源依據為專利法第 283 條規 定3:「擁有本章(美國法典第 35 章第 1 條規定以下)案件管轄權之數 個法院可以在法院認為適當的條件下,根據衡平原則核發禁制令,
以避免專利權所賦予的任何權利遭受侵害。」。在程序方面,美國聯 邦民事訴訟法第 65 條設有一般性之規定,其規範須通知被申請人、
不須通知而核發禁制令之要件、申請人提供擔保、核發禁制令須附 理由且條件與限制範圍必須特定等要件。但就獲得法院核發禁制令 的實質要件內容,法律並無明文規定,而由美國法院的普通法所發 展,且是否核發臨時禁制令屬於法院的裁量權限,只要下級法院依 照普通法所發展的要件做出合理判斷而無濫用裁量權,且無嚴重錯 誤判斷證據之情況時,上級法院將會尊重下級法院之判斷。美國專 利法第 283 條規定,在合理的情況下,法院可以依照衡平法原則發 布禁制令。
這種禁制令常用的有三種:暫時限制令(Temporary Restraining Order)的有效期間通常不會超過 10 天,而且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請,
不需要通知相對人。臨時禁制令(Preliminary Injunction)是在原告 起訴後到法院作出判決之間,法院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發布、執行的 禁制令,這是最常使用的一種禁制令;永久禁制令(Perpetual Injuction),是在法院判決時在判定專利權人勝訴的基礎上發布的針
2 李瀾,見前揭註 1,頁 52-57。
3 35 U.S.S. §283:The several courts having jurisdiction of cases under this title may grant injunction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inciples of equity to prevent the violation of any right secured by patent, on such terms as the court deems reasonable.
對侵權被告的禁制令,到該專利失效、終止以前一直有效。
法院發布、執行臨時禁制令一般依據以下四個條件:
一、原告專利權人有充分的證據證明侵權行為的存在,並正在發生,
勝訴的可能性很大;
二、如果不發布、執行禁制令,將會給專利權人造成的損失或傷害 不可挽回,通過金錢賠償也不能彌補;
三、禁制令的發布、執行不會給社會公眾利益帶來不利的影響;
四、被告無法證明專利權人目前沒有必要請求法院發布、執行禁制 令;如果能證明被告在訴訟期間繼續從事其行為不會給原告的 市場造成很大影響,或者能證明專利權人的損失日後可以通過 金錢賠償(包括被告有足夠的、可信的賠償能力),則可能阻止 法院發布禁制令。
臨時禁制令的發布是由法官依據上述四個條件來衡量、決定 的,而不是由陪審團來決定。法院一般要聽取被告的答辯之後才決 定是否發布臨時禁制令。法院要求請求人提供擔保金作為發布臨時 禁制令的前提。根據美國「民事訴訟規則」第 65 條的規定,法院可 依其權限自行決定擔保金的數額。因此,對於確實無力提供正常擔 保金的專利權人,只要完全符合請求發布臨時禁制令的條件,有時 法院可以象徵性地確定一個很小的數額作為擔保金。發布、執行臨 時禁制令後,專利權人敗訴的情況是極少發生的。4
第三節:制度目的
在美國制度下,臨時禁制令是一種特別的救濟方式,其目的是 為了維持現狀,以使當事人間的爭議在法院透過正式審判程序下獲 得有意義的判決。因為如果可以讓被控告侵權人在權利人起訴後,
繼續其被指控的侵權行為,將有可能造成金錢賠償也無法彌補的損 害,此時,法院日後的終局判決對權利人的救濟功能就算不是全無,
也屬有限。因此,在符合一定之條件下,美國法院認為有必要透過 暫時性的禁制令禁止侵權人繼續為一定之行為,以求保持現狀,使 法院日後的救濟有實益。
若是臨時禁制令很容易獲准,將會提供專利權人以訴訟請求的 誘因,因為專利權人可以利用有限的成本,就可以有效的阻擋競爭 對手。相反的,若是臨時禁制令的運用有所節制,則不但能達成專 利促進創新的誘因,亦不會有維持或強化專利壟斷的疑義。美國聯 邦巡迴上訴法院雖曾短暫放宽了臨時禁制令的核准,但是隨後立即 嚴限縮臨時禁制令的核准,使得臨時禁制令的核准成為例外,而非
4 李順德,知識產權研究,第 4 卷,1998 年 1 月北京第 1 版,中國方正出版社,1999 年 5 月第 2 次印刷,頁 232-234。
常態。5
由於禁制令的目的在於維持現狀,禁止被告繼續為一定之行 為。因為,禁制令無法對過去的行為提供救濟,過去的違法行為只 能透過損害賠償之方式救濟,因此,當被告已停止其被指控的侵權 行為且無再為該行為之虞時,法院即不可核發禁制令。
第四節:核發禁制令標準
目前美國部分法院在審核發臨時禁制令時,會以下列之「四部 檢試法」(four-part test)為標準以決定是否核發臨時禁制令:1.本 案實體部分之請求有勝訴之可能(a showing of probability of success on the merits)。2.如果不核發該禁制令將導致申請人立即且無法彌 補之損害(a showing that the movant will suffer immediate irreparable harm if the injunction is not granted)。3.經比較後,不核發禁制令所 可能對申請人所造成之損害將大於核發禁制令所可能對被告造成的 損害(that such injury outweighs any harm which granting injunctive relief would inflict on the defendant)。4.核發禁制令將不會對公共利 益產生負面的影響(that the public interest will not be adversely affected by the granting of the injunction)。6法院在核發臨時禁制令 時,應就以上四項考量因素逐一審核情節之輕重,以及申請人所請 求核發臨時禁制令所及之範圍,而審理法院經利益衡量後,基於裁 量權作出最終的決定。
由於專利法只賦予專利權一定的獨占期間,不似著作權有效期 間般長達數十年、也不像商標權可以藉由不斷申請展延而無限期延 伸有效期間,因在關於涉嫌侵害專利權的案件中,若不儘快藉由核 發臨時禁制令以令涉嫌侵權人馬上停止涉嫌侵權之行為,待實體訴 訟終結而取得法院終局禁制令時恐已經年而喪失甚多原本專利法所 賦予之專利法獨占期間的利益,而該損失也將無法因金錢賠償而得 以完全獲得填補;因此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允許各聯邦地方法院 只要專利侵權案件申請人清楚地表示其專利權是有效且遭到侵害
由於專利法只賦予專利權一定的獨占期間,不似著作權有效期 間般長達數十年、也不像商標權可以藉由不斷申請展延而無限期延 伸有效期間,因在關於涉嫌侵害專利權的案件中,若不儘快藉由核 發臨時禁制令以令涉嫌侵權人馬上停止涉嫌侵權之行為,待實體訴 訟終結而取得法院終局禁制令時恐已經年而喪失甚多原本專利法所 賦予之專利法獨占期間的利益,而該損失也將無法因金錢賠償而得 以完全獲得填補;因此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允許各聯邦地方法院 只要專利侵權案件申請人清楚地表示其專利權是有效且遭到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