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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對日本強佔閩臺電線之對策

第二章 1895 年馬關條約與日本覬奪閩臺海底電線

第二節 中國對日本強佔閩臺電線之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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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總督府對日本本土與臺灣海外的通訊。

第二節 中國對日本強佔閩臺電線之對策

一、中日展開爭修閩臺電線之攻防戰

日本藉由參與交接臺灣手續的中方代表李經方口中約略初步得知清廷對於 閩臺電線歸屬權之態度,進而將原與日本沒有直接關係的閩臺電線歸屬問題一躍 變成中日兩國政府尚待解決的外交爭議問題,已如本章第一節所論。日軍入臺隨 後亦順利佔領淡水港,成功將閩臺電線位於淡水方面的上岸點置於日軍的控制之 下,並且借助當時任職臺灣電報局唯一外籍電報事務員韓生的力量,讓閩臺之間 一時恢復通訊,並且建立從臺灣繞經福建福州到日本長崎的臺日電信網絡,但隨 後又因種種原因造成閩臺通訊之中斷。

例如同年 8 月 15 日淡水與福州之間的通訊中斷,臺灣總督府的雇員到淡水 與韓生商議的結果,決定從淡水電信所的海底電線貯藏庫測試陸上電線收發訊號 的情形,但未發現障礙所在,才得知是另一端川石山至福州的陸上電線發生障 礙,而非閩臺電線本身發生故障,一時之間,從臺灣至福州的電報只能以川石山 局作為閩臺電報收發的第三地或中繼站192

又如本章第一節曾敘及日軍在同年 10 月 13 日正要展開從嘉義、枋寮、布袋 嘴三處進行三路夾擊包圍台南的南進作戰之際,淡水與福州之間的通訊又告中 斷。根據總督府的調查,發現問題出於閩臺海底電線線料本身老舊所致。日軍在 臺兵站電信部以及淡水電信通信所乃派人隨同此時已經擔任總督府電信雇員的 韓生奔赴福州當地調查故障原因,除了實地得到閩臺電線從完工到日軍攻臺期間 受損情形的資料,才發現淡水至福州的海陸電線自清代鋪設以來,每有因海水侵 入電線接續處而使線路受潮,或是因川石山當地的海底電線每到夏秋之交,常因 海底牡蠣碰撞線路之故而斷訊的事情發生193。第二天的 10 月 14 日,臺灣總督府 與日軍在臺兵站電信部透過日本遞信省向大北電報公司租借該公司的海底電線 維修船,在距離川石山水線機房的外海約 150 里處進行修復閩臺電線的工程,同 時再由遞信省通報中國電報總局194。10 月 25 日,在臺日軍藉由大北電報公司的

192 前揭書,頁 44。

193 前揭書,頁 49。

194 〈明治二十八年十月十八日白根遞信大臣ヨリ西園寺外務大臣臨時代理宛:海底電線修繕ニ 關シ照會ノ件 附屬書一 十月十七日清國天津電信總辦ヨリ田遞信省通信局長宛電信寫 海底 電線修繕ニ關シ照會ノ件 附屬書二 十月十八日田遞信省通信局長ヨリ清國天津電信總辦宛 電信寫 右ニ對シ回答ノ件〉《日本外交文書:明治期》第二十八卷第二冊,頁 613-614;〈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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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底電線維修船將閩臺電線修復完畢195,並在 12 月 4 日再度恢復閩臺通訊196。 在此期間,日軍不得不利用輪船載運從臺灣發文的電報至英國大東公司在川石山 電報局,再由該電報局轉發至日本本土的電信局。

本節就是以上述日本自 10 月 13 日委託大北電報公司修復屬於閩臺電線為背 景,探討中日在爭修閩臺電線的過程當中,日本方面如何透過外交交涉的方式,

實質佔有閩臺電線,並為未來最終從中國手中購得閩臺電線的所有權進行鋪路的 工作。

如本章第一節所述,日本藉由交接臺灣的機會,以中日兩國臺灣交接文據之 中所謂另附目錄的形式,得到未來與清廷交涉閩臺電線歸屬問題的明文外交承 諾。同時日本亦在外交上作好早日取得閩臺海底電線的準備,其具體方式就是立 即積極展開中日復交的動作,一方面亦為馬關條約締結以後另訂的中日商約預作 安排。首先日本即在 5 月 12 日透過美國駐華公使田貝(Charles Denby)代日本 政府通知總理衙門日方將派駐前外務副大臣林董為駐華大使197,此日正逢樺山總 督向伊藤總理大臣提出上述有關臺灣海底電線問題說明書之日期。隨後總理衙門 在 5 月 26 日覆函田貝告之暫緩日方遣使來華,表達中方不接受與日本復交之意

198。但在 6 月 1 日日本仍然再托田貝總理衙門轉達日使即將啟程來華的聲明,清 廷為此祇好在 6 月 3 日奉旨命接待日本駐華公使,並以李鴻章與王文韶為全權大 使,在天津接待日使199,此時亦逢上述李經方與樺山兩位全權代表在基隆外海議 定臺灣交接文據後的第二天。6 月 11 日,田貝又受日本之託,向總理衙門轉達 日使駐京,恢復日本駐京使館的來函,得到中方的首肯後,日方使館書記生與翻 譯生等先遣人員乃於 6 月 17 日自天津出發至北京處理復館工作。6 月 22 日,日 本駐華公使林董正式抵京,並於 6 月 23 日照會總理衙門相約會見,雙方最後在 6 月 25 日正式會見,亦代表中、日兩國正式復交200。從以上馬關和約之後由日 方主動對華復交所進行的一連串動作,輔以在前述兩國在臺灣交接文據的目錄中 明文將閩臺電線作為兩國日後商議的問題比較,反映日方希望趁著中日復交的機

緒二十一年九月十二日總署收津海關道盛宣懷函:附臺閩海線應議辦法〉《海防檔:丁 電線》,

頁 1589-1590。

195 〈明治二十八年十月二十三日大本營運輸通信長官部ヨリ外務省宛:淡水福州海底電線全通 ノ旨通報ノ件〉《日本外交文書:明治期》第二十八卷第二冊,頁 616。

196 臺灣總督府民政局通信部 編,《臺灣野戰郵便電信畧史》,頁 55。

197 王爾敏,《晚清商約外交》(香港:中文大學出版社,1998),頁 108。由於馬關條約之簽訂,

之前中日締結的中日修好條規一概作廢,所以中日雙方必須另訂新的中日商約。

198 前揭書,頁 109。

199 前揭書,頁 109。

200 前揭書,頁 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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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連帶解決閩臺電線歸屬問題的心態。

日軍進入臺灣利用閩臺電線恢復閩臺通訊以後,大北電報公司擔心日本未來 另行鋪設從日本本土至臺灣的直通海底電線,加上現在連接淡水與福州之間的閩 臺電線,恐有損及大北公司在中日兩地的電信利益之嫌,與大北公司在海外電信 資費上進行削價競爭。因此大北電報公司就透過該公司位於長崎電報分局的駐日 代表告知日本遞信省,謂以他日日臺之間直通海底電線完成之後,日本政府必須 保證現在從淡水到福州的既有海底電線不會傷害到日本政府於 1882 年 12 月 28 日授予大北電報公司執照中的第六條規定;並且未經大北公司之同意,中日兩國 不得共用淡水到福州的閩臺電線201。對於大北電報公司之告知,日本遞信省表示 現在從淡水到福州的既有海底電線並非新鋪設的海底電線,不牴觸執照第六條規 定,無論是經由臺灣的新舊海底電線,在執照有效期間之內僅供地方通訊之用,

不辦理從日本本土經由臺灣至海外地區之電報業務,實未損害以上執照明記之權 利云云202

不過,大北公司似乎並不輕易接受日本政府之解釋,讓日本方面考慮到未來 臺日直通海底電線一旦完工的話,日本與大北公司之間必然會有爭議發生。因此 日本政府乃向大北公司明確表示經由臺灣的新舊海底電線皆用作臺日地方通訊 之用的決心,而獲得大北公司的諒解203。從此以後,直到 1912 年日本政府與大 北公司進行更換新專利權執照交涉之前,閩臺電線僅限於臺灣與海外(中國)地 方電報往來之用,日本與海外的電報往來仍然必須使用大北公司的長崎至上海以 及長崎至海參崴等經由日本本土的兩條海底電線204

基於以上的背景,乃有主張閩臺電線為日本所有的〈日清海底電線接續條約 案〉之出現,該草案亦為中日交涉閩臺電線所屬權問題之重要基礎。有關〈日清 海底電線接續條約案〉以及中日兩國交涉閩臺電線的始末,詳載於《日本外交文 書》第二十八卷第二冊事項一七〈淡水福州間海底電線條約交涉ノ件〉以及中研 院近史所編纂的《海防檔:丁 電線》檔案中有關中日兩國甲午戰後電線交涉的 檔案,本節主要即以此兩份檔案文書為基礎,探討中日兩國交涉交涉閩臺電線歸 屬問題的始末。

201 〈明治二十八年九月十二日渡邊遞信大臣ヨリ西園寺外務大臣臨時代理宛:淡水福州間海底 電線ニ關シ照會ノ件〉《日本外交文書:明治期》第二十八卷第二冊,頁 600。有關大北公司 執照第六條規定之全文內容詳見本章第一節。

202 前揭檔,頁 600。

203 前揭檔,頁 600。

204 〈明治二十八年九月十二日渡邊遞信大臣ヨリ西園寺外務大臣臨時代理宛:淡水福州間海底 電線ニ關シ照會ノ件〉《日本外交文書:明治期》第二十八卷第二冊,頁 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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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月 12 日,時任日本遞信大臣渡邊國武,向甲午戰後臨時代理陸奧宗光外 相一職的西園寺公望提出以前述的〈日清海底電線接續條約案〉,作為日本向中 國交涉閩臺電線上岸權與歸屬權的基礎。該草案之主要內容係以上述日本遞信省 與大北公司協商的結果為基準,規定日本政府永久保有閩臺電線之所有權,中日 兩國共用閩臺電線,並且各自在電線兩端的上岸地點設置海底線的貯藏室以及連 接陸上電線。又未來臺日直通海底電線鋪設完成,直到 1902 年 12 月 31 日為止,

中日之間不能直接經由閩臺電線與臺日海底電線通訊,閩臺電線僅限於從臺灣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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