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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廷聯合大東大北公司確保閩臺電線在福州之登岸權

第三章 1898 年閩臺電線之讓售與維護中國電報之自主權

第二節 清廷聯合大東大北公司確保閩臺電線在福州之登岸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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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清廷聯合大東大北公司確保閩臺電線在福州之登岸權

一、中國電報總局與大東大北公司締結保護權益之密約

如本章上一節所論,在日本決定將閩臺電線線頭與當地英國大東電報局相接 之際,美國與西班牙之間爆發「美西戰爭」,美國遠東艦隊從香港出發佔領當時 屬於西班牙殖民地的馬尼拉,美國與西班牙在 12 月 10 日於巴黎締結和約,美國 從西班牙手中得到波多黎各、關島以及菲律賓群島。當時國際社會就盛傳美國擬 由夏威夷鋪設一條經由關島到馬尼拉的遠距離太平洋海底電線,並且另從關島鋪 線經日本小笠原群島至日本連通中國或由馬尼拉直接鋪線到上海的計畫308

此時英國大東公司與丹麥大北公司十分留意上述美國即將鋪設遠距離太平 洋海底電線的計畫,認為將來美國太平洋海底電線一旦鋪設完成,不啻損及到大 東與大北公司在華所擁有的大半電報利益,因而開始互相聯合。時值盛宣懷亦得 到有其他洋商要在本年春夏之際於中國外海鋪設海底電線至中國各通商口岸的 傳聞309,倘若真有其事,無疑影響到佔中國電報總局最大收入之津滬粵陸線的電 報收益,盛宣懷不希望又另由他國公司另設海底電線搶食中國電報總局的利潤。

不過此時擺在盛宣懷眼前的急迫問題,就是日本仍舊執意要將閩臺電線的線頭與 英國大東公司電報局相接。對此,盛宣懷深感中國無法憑一己之力阻止日本強引 閩臺電線自福州川石山島登岸,而大東與大北公司亦不希望包括美日等其他國家 與之瓜分在華電報的利潤,自此盛宣懷乃代表中國電報總局開始與大東大北公司 聯合擬訂禁止他國在中國各口岸安設海底電線之事宜,遂有中國電報總局與大東 大北公司在 1899 年 1 月 29 日保護權益密約之訂定。

首先盛宣懷為了達到禁止日本在中國沿海架設電線之目的,先向大北公司在 華總辦恆甯生公開中日閩臺電線的讓售合同內容。恆甯生從盛宣懷口中得知閩臺 電線讓售合同的內容全文以後,認為這是大北公司壟斷中國電報利權的好機會,

並且亦能藉此聯合中國阻止日本透過閩臺電線與大北公司爭奪在華的電報利 權,因而恆甯生向盛宣懷表示中日閩臺電線的讓售合同內容各條雖無礙大東大北 公司的利益,但若此例一開,他國恐會效尤。雖然盛宣懷與恆甯生之目的不盡相 同,對於盛宣懷而言,如此「可藉英俄丹之力以免他人覬覦310」。而且盛宣懷又 得到當時的俄國早已獲得中國答應租借旅順港以及遼東半島的權益,因此俄國兼

308 〈光緒二十五年二月十二日總署收督辦電報京卿盛宣懷文附合同:咨呈與大東大北公司訂立 保護權益密約情形〉《海防檔:丁 電線》,頁 2058;大內丑之助,《海底電線論》,頁 14-16。

309 〈盛宣懷致朱寶奎函〉,王爾敏、吳倫霓霞 編,《盛宣懷實業函電稿(上)》,頁 242。

310 前揭書,頁 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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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麥駐北京公使巴布羅福(Aleksandr Ivanovich Pavlov)為了進一步從中國方面 獲得俄國在旅順等地的電報利益,巴布羅福亦告訴盛宣懷日本政府曾經與大北公 司另訂合同,內有日本不得鋪線至中國地界,有礙大北海線之語311(註:即 1882 年 12 月 28 日日本政府允諾同意給予大北電報公司 20 年以內從日本鋪設海底電 線至亞洲大陸及其週遭地區及島嶼之鋪線新專利權執照,在此期間以內日本政府 得放棄以上地區的海底電線鋪設權,見本文第二章第一節),俄國亦表達支持盛 宣懷的態度。盛宣懷乃開始與恆甯生密議草擬制止他國安設海底電線至中國沿海 通商口岸之密約,以上即中國電報總局與大東大北公司締結保護權益密約之主要 背景。

其次盛宣懷得到俄丹兩國的暗中支持之後,就在中日簽訂閩臺電線讓售合同 不久的 12 月 17 日,向人在駛向上海的「鄱陽」輪上的小田切拍發電文,表示大 東大北公司透過俄國駐上海領事並轉告俄國駐北京公使,如果閩臺電線的登岸地 在大東川石山報房辦理,則各國均以閩臺電線讓售合同為例,陸續向中國索求進 一步的利權的話,不僅有損中國自身的電報利權,而且日本方面如果與大東公司 尚未達成協議的話,將會有礙於閩臺電線讓售合同之執行,因此盛宣懷已經向總 理衙門暫緩施行閩臺電線讓售合同的照會312,讓小田切感到十分意外。從小田切 回到日本駐上海領事館向外務省發出的報告當中,可以得知小田切感到意外的原 因,不僅是因總理衙門既已批准盛宣懷簽字畫押通過閩臺電線讓售合同而理所當 然就要從速施行之外,日本政府既與英國大東公司協定將閩臺電線接續當地大東 公司的電線,就代表閩臺電線在川石山的登岸事務乃是日本政府自己與大東公司 之間的問題,他國(大北)公司豈能置喙,更何況俄國駐上海領事又憑什麼從中 干預丹麥駐上海領事的事務。小田切因此更進一步向外務省建議日本政府既不需 要理會盛宣懷這份電文,反之更要斷然著手施行閩臺電線讓售合同,當然總理衙 門更不能因此而暫緩施行閩臺電線讓售合同313

小田切在回到其上海任所的當天 12 月 16 日,又拍發電文向外務省請示處理

311 〈光緒二十四年十二月十七日總署收大理寺少卿盛宣懷文請照會日使:台閩海線僅能傳遞台 灣電報不得減價爭利〉《海防檔:丁 電線》,頁 2014。

312 上海在勤總領事代理小田切萬壽之助,〈機密第六四号:淡水川石山間海底電線買入約書締 結済ノ件并ニ電信會社ヨリ異議提出ニ関スル件具稟:別紙第七号〉《台湾淡水港ト清国福州 間ニ現存スル海底電線関係雜纂》明治 31 年 12 月 15 日於蕪湖港停泊汽船鄱陽號上,東京:

外務省外交史料館,アジア歴史資料センター,Ref:B04011011200。

313 上海在勤總領事代理小田切萬壽之助,〈機密第六四号:淡水川石山間海底電線買入約書締 結済ノ件并ニ電信會社ヨリ異議提出ニ関スル件具稟〉《台湾淡水港ト清国福州間ニ現存スル 海底電線関係雜纂》明治 31 年 12 月 15 日於蕪湖港停泊汽船鄱陽號上,東京:外務省外交史 料館,アジア歴史資料センター,Ref:B0401101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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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表示日本方面仍然極為盼望中國方面將光緒二十二年的合同全文抄錄給他 細閱325

1 月 21 日,收到小田切以上書面來電的盛宣懷又命朱寶奎轉交小田切電文,

除了再度重申關切日本是否允諾閩臺電線僅能專傳臺灣的電報之外,亦轉達大北 公司希望與中國電報總局和大東公司共同代管閩臺電線在川石山登岸地,並即飭 福建電報局照辦326。小田切收到盛宣懷的來電後,對於來電當中提到大北公司欲 與大東公司和中國電報總局代管閩岸線端一事,「與前次電意不同」,又謂「川石 山無大北辦事處所,該公司所請,極為無理,乞由執事按理分晰為盼…327」。

從以上盛宣懷與小田切兩人在中日締結閩臺電線讓售合同之後有關閩臺電 線登岸權的往復電文過程觀之,盛宣懷聯合大東與大北公司力求阻止日本將閩臺 電線線端與英國大東電報局相接,並且在中國電報總局與大東大北公司正式締結 保護三方權益密約之前夕,當時盛宣懷致朱寶奎參贊的函電稿之中,對於聯合大 東與大北公司阻止閩臺電線登岸一事,毋寧直接表露出盛宣懷真正的意圖:

滬,朱子文:佳電密約甚妥。惟日本來電只請大東代辦,約內同應歸兩公 司代理,而川石山只有大東並無大北。售讓閩線合同內又說明援照光緒十 年大東合同辦理,必非中國能與日本理論。應改「而在川石山立水線一端,

應由大東、大北自與日本商議,歸兩水線公司代為管理」三十二字,恆如 照允,即繕約,恆先簽字,子文速賷漢勿遲。……328

如前所述,盛宣懷阻止日本擅自將閩臺電線從川石山登岸地通至福州之目的,不 僅在於防範日本藉由閩臺電線爭奪中國電報生意權益而傷害到中國電報的登岸 權,在當時甲午戰後的中國無法憑藉自力阻止外國海底電線在華登岸的情形下,

中國電報總局不得不只好藉由與大東大北公司訂立共同防止他國海底電線登岸

325 在上海總領事代理小田切萬壽之助,〈機密第七号:淡水福州間海底電線買入ニ関スル件:

別紙第五号(書面)〉《台湾淡水港ト清国福州間ニ現存スル海底電線関係雜纂》明治 32 年 1 月 17 日在上海,東京:外務省外交史料館,アジア歴史資料センター,Ref:B04011011200。

326 在上海總領事代理一等領事小田切萬壽之助,〈機密第九号:淡水川石山間海底電線代價支 拂ノ件及ビ大北電信会社故障ニ関スル件報告:別紙第三号(電文)〉《台湾淡水港ト清国福 州間ニ現存スル海底電線関係雜纂》明治 32 年 1 月 26 日在上海,東京:外務省外交史料館,

アジア歴史資料センター,Ref:B04011011200。

327 在上海總領事代理一等領事小田切萬壽之助,〈機密第九号:淡水川石山間海底電線代價支 拂ノ件及ビ大北電信会社故障ニ関スル件報告:別紙第四号(電文)〉《台湾淡水港ト清国福 州間ニ現存スル海底電線関係雜纂》明治 32 年 1 月 26 日在上海,東京:外務省外交史料館,

アジア歴史資料センター,Ref:B04011011200。

328 〈盛宣懷致朱寶奎〉,見王爾敏、吳倫霓霞 編,《盛宣懷實業函電稿(上)》,頁 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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