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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1895 年馬關條約與日本覬奪閩臺海底電線

第一節 日本強佔閩臺電線之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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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1895 年馬關條約與日本覬奪閩臺海底電線

第一節 日本強佔閩臺電線之過程

一、日本海外電信權益之喪失與覬覦閩臺電線

日本海外電信權益之喪失,要回溯到日本在 1883 年因委託大北電報公司鋪 設完成的釜(釜山)長(長崎)海底電線而於 1882 年 12 月 28 日給予丹麥大北 電報公司 20 年鋪線專利權執照。

就地理位置觀之,釜長海底電線不僅是日本控制朝鮮海外通訊所必備之主要 工具,更代表日本在朝鮮的電信權益。但是,在 1895 年中日締結馬關條約以前,

釜長海底電線與遠在華南的閩臺海底電線根本就是風馬牛不相及的兩條海底電 線,卻皆同樣攸關日本海外電信的權益問題。

明治維新以後的日本,早已對其鄰邦朝鮮懷有窺覷之心。朝鮮半島北連中國 東北與俄國,南接日本,正好位處中俄與日本之間的緩衝地帶。從日本的角度觀 之,朝鮮半島正是近代日本北進政策的重要橋樑,如果日本能夠順利侵占朝鮮,

退可確保日本,進可在朝鮮半島上建立侵略中國東北乃至華北的橋頭堡,因此日 本無不積極在朝鮮擴張勢力。從 1875 年 5 月日本發動以砲艦外交為主的江華島 事件並與朝鮮簽訂〈日朝修好條規〉開始,日本就一步步在朝鮮發展其勢力。例 如勸請朝鮮遣使赴日報聘,藉此誇示日本明治維新之成功,培植朝鮮親日派勢 力。又在 1880 年於漢城(京城)設立日本公使館,於釜山、元山等地設立領事 館,積極發展日本在朝鮮的勢力126

不過此時朝鮮半島的局勢詭譎多變,中日兩大勢力各自在朝鮮問題上暗自互 相較勁,朝鮮內部的政局亦因而分裂為親中的事大派與親日的開化派127。1882 年 7 月朝鮮發生「壬午事件」,進而釀成為漢城民眾的抗日事件,親日的開化派 勢力因而一落千丈,讓日本意識到必須謀求進一步控制朝鮮的對外政策不可,其 中加強日本與朝鮮之間的通訊就是最重要的一環。當時的日本外務卿井上馨在下 達駐朝鮮公使花房義質的訓令內容當中,其中之一就是以擴張日朝貿易為名,向 朝鮮要求必須要在京城(漢城)、釜山、元山、仁川等地架設電線128,以作為日

126 陳豐祥,《近代日本的大陸政策》(台北:金禾出版社,1992),頁 47-48。

127 當時朝鮮親中的事大派以大院君李昰應為首,李本人又是朝鮮國王高宗李熙之親父;親日的 開化派則是以閔妃為首的外戚集團與留日學生。見李丙燾 撰、許宇成 譯,《韓國史大觀》(台 北:正中書局,1961),頁 414。

128 〈明治十五年八月二十七日井上外務卿ヨリ朝鮮國駐劄花房辯理公使宛:事變處理ニ關シ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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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逼迫朝鮮接受「壬午事件」善後談判的條件之一。對此日本方面展開了一系列 的架線準備工作,分別與朝鮮和大北電報公司進行在朝鮮架設電線的交涉事宜。

在日本與朝鮮進行架設電線交涉之同時,日本方面具體的構想為先行架設從 日本本土的長崎至九州北端佐賀縣呼子之間的陸上電線,再從呼子出海經由壹 岐、對馬到朝鮮半島南端釜山港,最後再從釜山港至漢城之間架設陸上電線,經 由中國大陸傳遞電報至上海129之日朝海陸電線計畫。日本主動向朝鮮方面提出鋪 設日朝海陸電線的要求,除了一方面要解決在朝鮮日僑的電信聯絡問題,擴張日 朝貿易之外,另一方面更著眼於日本日後在朝鮮擴張勢力之需要。不過當時日本 鋪設海底電線的技術尚未成熟,只好出資委託曾經鋪設從上海至長崎海底電線的 大北電報公司擔當釜長海底電線(從呼子至釜山的部份)之鋪設工程130。至於日 本與朝鮮之間架線交涉的部份就在日本方面的極力勸說下,日朝兩國終於在 1883 年 3 月 3 日簽訂〈日朝海底電信線設置議定書〉,允許日本委託大北公司自 日本本土九州北端佐賀縣的呼子經由對馬海峽到朝鮮半島南端釜山港之間鋪設 海底電線,而由日本自行出資負責架設從長崎到呼子的陸上電線,總稱為釜長 線,該電線從呼子到釜山港的部份就是日本在朝鮮鋪設的第一條海底電線131。日 本藉由與朝鮮之間所簽訂的〈日朝海底電信線設置議定書〉,不但得到在朝鮮境 內的釜山港設置日本電報局的權益,並且更獲得自此後的 25 年以內日本在朝鮮 鋪設海陸電線的優越權益,朝鮮政府不得允許任何國家與電報公司在該區域鋪設 海底電線,壟斷朝鮮未來的海外電報通訊權益132。隨即日本方面就委託大北公司 鋪設釜長海底電線,並在 1883 年 11 月完成釜長海底電線之鋪設,1884 年 2 月,

日本方面開始透過釜長海底電線辦理日朝之間的電報業務133

然而,日朝海底電線卻是日本犧牲自己未來海外電信通訊權益的代價所換來 的海底電線,蓋因日本與朝鮮訂定〈日朝海底電信線設置議定書〉之前必須先行 與實際鋪設釜長海底電線的大北電報公司訂定委託鋪設日朝海底電信線的合 同,因此大北公司乃趁機提出修改 1870 年(明治三年)日本與大北電報公司所

訓令ノ件〉《日本外交文書:明治期》第十五卷,頁 243;彭海燕,〈從朝鮮電信線問題看甲午 戰爭前的中日關係〉《近代史研究》2008 年第 1 期(北京:近代史研究編輯部,2008),頁 106。

129 石原藤夫,《国際通信の日本史—植民地化解消へ苦闘の九十九年》,頁 110。

130 石原藤夫,《国際通信の日本史—植民地化解消へ苦闘の九十九年》,頁 110;彭海燕,〈從朝 鮮電信線問題看甲午戰爭前的中日關係〉,頁 106。

131 〈明治十六年八月二十八日井上外務卿ヨリ三條太政大臣宛:朝鮮國釜山港ヘ海底電線架設 約定ノ件 附屬書 三月三日締約日鮮間海底電線架設議定書〉《日本外交文書:明治期》第十 六卷,頁 289-292;彭海燕,〈從朝鮮電信線問題看甲午戰爭前的中日關係〉,頁 106。

132 彭海燕,〈從朝鮮電信線問題看甲午戰爭前的中日關係〉,頁 106。

133 前揭文,頁 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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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的長崎至海參崴海底電線上岸權的合同,而在 1882 年 12 月 28 日得到日本 政府的允諾,同意給予大北電報公司 20 年以內從日本鋪設海底電線至其他週遭 地區及島嶼之鋪線新專利權執照。該新專利權執照的大致內容為:(1)大北公司 得享有在長崎—上海以及長崎—海參崴兩處各增設一條海底電線的權利;(2)在 日本政府與朝鮮政府交涉並得到朝鮮政府鋪線的同意之後,由大北公司負責日朝 海底電線之鋪設與其運用,且大北公司享有該海底電線在壹岐與對馬兩地的上岸 權,而日本政府保有長崎至呼子間陸上電線的鋪設權;(3)大北公司享有日本與 亞洲大陸及其鄰近島嶼海底電線之鋪設獨佔權,日本政府得放棄以上地區的海底 電線鋪設權,並且未經大北公司之同意,日本不得核准該公司以外的任何電報公 司鋪設海底電線;(4)以上鋪線專利授予權的有效期限為 20 年,自 1882 年合同 生效日起算,又如果治理以上地區的政府(例如中國與俄國)將專利授予權延長 為 30 年時,原先 20 年之年限得延長為 30 年134

上述由日本政府給予大北公司 20 年內鋪設海底電線的新專利權執照,由於 規定日本方面必須放棄從日本所屬島嶼至亞洲大陸及其鄰近島嶼的鋪線權,意味 著將日本自中國大陸以及週邊國家或島嶼方面之全部國際通訊權益讓予大北電 報公司135,其中關於如上日本政府之規定,詳見於該執照的第六條全文:

日本政府自授予本執照締約日起之二十年內,不得在日本帝國與亞洲大陸 及其鄰近島嶼(屬於日本政府者自當不在此限),如臺灣、香港、呂宋群 島等地之間鋪設海底電線,並承諾不予核准該公司以外之任何公司鋪設海 底電線,然而倘若與海底電線有關之諸政府,授予該公司之現行執照上所 記條款年限為三十年時,上述二十年之年限得延長為三十年。於本執照之 期限完全終止時,政府雖有權以自認妥當之條件將此特權授予任何人,但 公司對政府要求之條款,於期望承諾締約時,該公司享有優先締約之權 利。但無論在任何場合,公司仍須與政府之電信局聯合處理通訊事務。136

134 外務省、工部省,〈免許状〉《丁抹国大北電信会社ト海底電線沈架陸揚ニ関スル約定締結一 件 第二巻 分割 3》,明治 15 年 11 月 7 日~明治 16 年 2 月 20 日,東京:外務省外交史料館,

アジア歴史資料センター,Ref: B 07080183700;石原藤夫,《国際通信の日本史—植民地化解 消へ苦闘の九十九年》,頁 110-111。

135 石原藤夫,《国際通信の日本史—植民地化解消へ苦闘の九十九年》,頁 111。

136 外務省、工部省,〈免許状〉《丁抹国大北電信会社ト海底電線沈架陸揚ニ関スル約定締結一 件 第二巻 分割 3》,明治 15 年 11 月 7 日~明治 16 年 2 月 20 日,東京:外務省外交史料館,

アジア歴史資料センター,Ref: B07080183700;〈明治二十八年九月十二日渡邊遞信大臣ヨリ 西園寺外務大臣臨時代理宛:淡水福州間海底電線ニ關シ照會ノ件 附屬書三 明治十五年十二 月二十八日丁國大北部電信會社免許狀抄錄〉《日本外交文書:明治期》第二十八卷第二冊,

頁 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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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見,日本為了獲取在朝鮮的電信權益,卻犧牲了未來日本自己在亞洲大陸 及其臺灣、香港、菲律賓等地鋪設海底電線的權益,不啻限制了日本海外電信通 訊的發展。因此如何擺脫日本海外電信通訊發展的困境,找尋一條屬於日本完全 實質管理之下的海外電信通訊路徑,一直是近代日本海外通訊亟待解決的重要課

由此可見,日本為了獲取在朝鮮的電信權益,卻犧牲了未來日本自己在亞洲大陸 及其臺灣、香港、菲律賓等地鋪設海底電線的權益,不啻限制了日本海外電信通 訊的發展。因此如何擺脫日本海外電信通訊發展的困境,找尋一條屬於日本完全 實質管理之下的海外電信通訊路徑,一直是近代日本海外通訊亟待解決的重要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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