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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法規回顧

2.4 中國相關排煙規範

2.4.1 中國建築設計防火規範 第 9.1.3 條

下列場所應設置排煙設施:

1.丙類廠房中建築面積大於 300m2的地上房間;人員、可燃物較多的丙類廠 房或高度大於 32.0m的高層廠房中長度大於 20.0m的內走道;任一層建築 面積大於 5000m2的丁類廠房;

2.佔地面積大於 1000m2的丙類倉庫;

3.公共建築中經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較多,且建築面積大於 300m2的地上房 間;長度大於 20.0m的內走道;

4.中庭;

5.設置在一、二、三層且房間建築面積大於 200m2或設置在四層及四層以上

或地下、半地下的歌舞娛樂放映遊藝場所;

6.總建築面積大於 200m2或一個房間建築面積大於 50m2且經常有人停留或可 燃物較多的地下、半地下建築或地下室、半地下室;

7.其它建築中長度大於40.0m的疏散走道。

第9.4.2條

需設置機械排煙設施且室內淨高小於等於 6.0m的場所應劃分防煙分區;

每個防煙分區的建築面積不宜超過 500m2,防煙分區不應跨越防火分區。

防煙分區宜採用隔牆、頂棚下凸出不小於500mm的結構樑以及頂棚或吊頂 下凸出不小於500mm的不燃燒體等進行分隔。

第9.4.6條

機械排煙系統中的排煙口、排煙閥和排煙防火閥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排煙口或排煙閥應按防煙分區設置。排煙口或排煙閥應與排煙風機連 鎖,當任一排煙口或排煙閥開啟時,排煙風機應能自行啟動;

(2)排煙口或排煙閥平時為關閉時,應設置手動和自動開啟裝置;

(3)排煙口應設置在頂棚或靠近頂棚的牆面上,且與附近安全出口沿走道方 向相鄰邊緣之間的最小水平距離不應小於 1.5m。設在頂棚上的排煙口,

距可燃構件或可燃物的距離不應小於 1m;

(4)設置機械排煙系統的地下、半地下場所,除歌舞娛樂放映遊藝場所和建 築面積大於 50m2的房間外,排煙口可設置在疏散走道;

(5)防煙分區內的排煙口距最遠點的水平距離不應超過 30m;排煙支管上應 設置當煙氣溫度超過 280℃時能自行關閉的排煙防火閥;

(6)排煙口的風速不宜大於10m/s。

2.4.2 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範 第8.2.4條

排煙窗宜設置在上方,並應有方便開啟的裝置。

第8.4.1條

一類高層建築和建築高度超過32m的二類高層建築的下列部位,應設置機 械排煙設施:

(1)無直接自然通風,且長度超過 20m 的內走道或雖有直接自然通風,但 長度超過 60m 的內走道;

(2)面積超過 100m²,且經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較多的地上無窗房間或設 固定窗的房間;

(3)不具備自然排煙條件或淨空高度超過 12m 的中庭;

(4)除利用窗井等開窗進行自然排煙的房間外,各房間總面積超過200m² 或一個房間面積超過50m²,且經常有人停留或可然物較多的地下室。

第 8.4.4 條

排煙口應設在頂棚上或靠近頂棚的牆面上。設在頂棚上的排煙口距可燃

物構件或可燃物的距離不應小於 1.00m。排煙口平時應關閉,並應設有 手動和自動開啟裝置。

2.4.3 小結

中國相關規範亦同日本及我國,排煙口依防煙區劃設置,惟仍未對排煙 口設置高度做出明確規定,僅於高層民用建築設計規範第8.2.4、8.4.4條

中規範排煙口應設在上方或頂棚上及靠近頂棚的牆面上,並未實際限制其 裝置範圍。故可推測中國之法規其精神應與日本相同,其著重以防煙壁形 成防煙區劃防止煙層擴散,排煙設備除特定場所外仍屬輔助設備。其並未 如同我國強制規範排煙口須裝置於天花板下80公分及須位於防煙壁高度 內,裝置彈性較我國為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