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法規回顧
2.1 消防相關法規規定
2.1.2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規定疑義解釋內授消字第
提案六: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188條應設置機械排煙設 備之場所,天花板多處設有樑者,其排煙口及防煙壁設置疑義。
決議:應設排煙設備場所之樑為裸露式者,交錯之樑形成之各防煙區劃 皆應設置排煙口。但其樓地板面積每500平方公尺防煙區劃內,
防煙壁及排煙口之設置,符合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88條第1項第3款規定,並符合下列規範者,不在此限。
A+X≧ 50 (1) (A+X)-B≧30 (2)
2 法規修訂前若遇天花板下格子樑(若均大於 50 公分),雖大於 50 公分之不燃構造物皆 為防煙壁,但排煙口可裝置於天花板下 80 公分內,只須註記某部分樑其為供防煙區劃 區隔用即可符合規定。而修訂後排煙口須裝置於未滿 80 公分之防煙壁上方,則每一格 子樑區劃之空間皆須裝置排煙口,困難度及成本大增。
式中,A:大樑深度(cm)。
B:中樑深度(cm)。
X:大樑下加設之垂壁高度(cm),其值得為0。
A+X:防煙壁下垂高度(cm)。
此疑義解釋規定應設排煙場所其天花板下裸露超過 50 公分之樑,其形 成之區劃(以下簡稱格子樑區劃)內皆須設置排煙口,符合設置標準第 188 條 之規定。惟此解釋規定之計算方式當大樑加防煙壁下垂高度(A+X)大於 80 公分時,中樑 B 為 50 公分則符合(A+X)-B≧30。其結果表示認定以大樑 (A+X)為防煙區劃之防煙壁,中樑 B 就算大於或等於 50 公分亦不為防煙區 劃用防煙壁。此計算方式明顯違反設置標準第 188 條中「防煙壁,指以不燃 材料建造,自天花板下垂五十公分以上之垂壁或具有同等以上阻止煙流動 構造者」之規定,且若樑深皆大於 50 公分未滿 80 公分,則每一樑之區劃皆 須設排煙口,亦不符合經濟。
2.1.3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規定疑義解釋內授消字第 0970821322 號
提案四:有關同一防煙區劃天花板高度不同時,排煙口之有效範圍認定疑義。
決議:按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188條第1項第3款明定,排煙口設 於天花板或其下方80公分範圍內;另內政部93年5月21日內授消字第 0930091048號令提案5決議明文,建築物天花板或斜屋頂與牆壁交接處 高度在5公尺以上,其排煙設備之排煙口符合所定要件者,該排煙口得
劃之天花板高度不同時,其排煙口有效範圍,視實際個案空間配置條 件,依下列方式之一認定:
一、天花板高度僅分為高低兩層,排煙口緊鄰較高天花板,則較高天花板 之橫寬在80公分以上者,其排煙口之有效範圍,為較高天花板下方80 公分範圍內;較高天花板之橫寬未達80公分者,其排煙口之有效範 圍,為較低天花板下方80公分範圍內(圖3參照)。
二、核算平均天花板高度,視為前開規定天花板之高度。平均天花板高度 未達5公尺者,其排煙口之有效範圍,為平均天花板高度下方80公分 以上之範圍;平均天花板高度在5公尺以上者,其排煙口之有效範圍,
為平均天花板高度二分之一以上之範圍。平均天花板高度,指防煙區 劃部分樓地板面積除以防煙區劃部分容積之商(圖4參照)。
H2為排煙口之有效範圍。H1及H2≦ 80cm。
L<80cm時,
L≧80cm時,
H1為排煙口之有效範圍。
圖 3 有效天花板高度示意圖
S:防煙區劃部分之樓地板面積(m2) V:防煙區劃部分之容積(m3)
式中,H:平均天花板高度(m) H=V/S
圖 4 平均天花板高度示意圖
此疑義解釋第一項針對小範圍天花板高低差較無疑義,而第二項將較大 範圍天花板高低差空間之天花板高度計算,採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1條第1款第14項規定,以其室內樓地板面積除室內容積之商作天花板高 度。若空間形狀與圖B類似則排煙口之裝置位置並無爭議,但若其空間剖面 形狀如下圖5
圖 5 平均天花板高度示意圖
則依此規定則平均天花板高度將高於較低處B,即平均天花板水平面將於A 或C空間內。若B處天花板相對A及C處高低差大於50公分,依各類場所消防 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188條規定「防煙壁,指以不燃材料建造,自天花板下 垂五十公分以上之垂壁或具有同等以上阻止煙流動構造者」,則若排煙口 設於A處,則就C處而言其受B處(可視為一超寬樑)之落差區劃,依2.1.3節
所述「應設排煙設備場所之樑為裸露式者,交錯之樑形成之各防煙區劃皆應 設置排煙口」,則C處亦需設置排煙口。則此時若採平均天花板高度為基準,
排煙口之設置即無法滿足前述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