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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之避難與收容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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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避難與收容

5.1 中央之避難與收容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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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第2章 災害緊急應變」、「第7節 避難收容」,所闡述災中避難收容之內涵 如下列。

一、災民避難勸告或指示撤離

災害發生時,地方政府應以人命安全為優先考量,實施當地居民之避難勸告或指示撤 離,並提供避難場所、避難路線、危隩處所、災害概況及其他有利避難資訊。

二、避難場所

1. 地方政府於有災害發生之虞時,應視需要開設避難場所,並宣導民眾周知;必要 時得增設避難場所。

2. 地方政府應妥善管理避難場所,規劃避難場所資訊的傳達、食物及飲用水的供應、

分配、環境清掃等事項,並謀求災民、當地居民或社區志工等之協助;必要時得 請求鄰近地方政府之支援。

3. 地方政府應隨時掌握各避難場所有關避難者身心狀態之相關資訊,並維護避難場 所良好的生活環境與秩序。

三、臨時收容所

1. 地方政府認為必要設置臨時收容所時,應立即與相關機關(單位)協商後設置之,

設置時應避免發生2次災害,並協助災民遷入。

2. 地方政府設置臨時收容所所需設備、器材不足而需調度時,得透過中央災害應變 中心或直接對臨時收容所設備、器材所有之機關請求調度、供應。

3. 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接獲請求時,應指示相關機關進行設備、器材之調度。

4. 接獲指示之相關機關,應採取適當之措施或協調相關團體、業者供應所需的設備、

器材,並通報地方政府。

四、跨縣市避難收容

地方政府依災情資料、災民避難及收容情況研判,有必要辦理受災區外之跨縣市避難 收容時,得透過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或直接對避難收容有關之機關請求支援;其應從廣 域的觀點,實施跨縣市避難收容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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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弱勢族群照護

1. 地方政府應主動關心及協助避難場所與臨時收容所內之老人、外國人、嬰帅兒、

孕婦、產婦及身心障礙等弱勢族群之生活環境及健康照護,辦理臨時收容所之優 先遷入及設置老年或身心障礙者臨時收容所。

2. 對無助老人或帅童應安置於安養或育帅等社會福利機關(構)。

3. 地方政府對受災區之學生應立即安排至附近其他學校或設置臨時教室尌學,或直 接在家施教,並進行心理輔導以安撫學童心靈。

圖 5.1 及表 5.1 為行政院(2010)所頒布各級政府災時對疏散、撤離、收容之作業 分工架構。即當發布陸上颱風警報,並經研判特定地區,頇強制疏散、撤離時,由鄉 鎮公所通知村里長對保全戶發布撤離消息,準備開設收容所;由鄉鎮、縣市提供資源,

應有多天份(7~14 天)的物質。

鑑於全球暖化現象,致使短時間強降雨情形益形明顯,災害日趨嚴重,為因應孤 島地區之災害防救事宜,行政院復於 2012 年頒布「各級政府執行因災形成孤島地區 疏散撤離及收容安置標準作業流程」。要求內政部、經濟部及農委會適時檢視並修正 易形成孤島地區之風災警戒標準、淹水警戒標準、土石流警戒標準及疏散撤 離啟動 建議等,並本權責協助地方政府規劃疏散撤離路線、收容安置場所及建置保全住戶清 冊等相關資料。地方政府則應適時檢視及修正易形成孤島地區之相關疏散撤離計畫

(範圍、 名冊、路線、收容場所、交通工具、聯絡窗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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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5.1 各級政府災時對疏散、撤離、收容之作業分工(行政院,2010)

海上颱風警報 或豪雨特報

是否為特定區域 或安全堪虞地區

先期疏散

ü 村里長優先掌握弱勢住戶(病患、老 弱、帅童、行動不便)及保全戶名冊

ü 鄉鎮公所通知村里長,運用村里資源對 區內弱勢家戶發佈疏散訊息 ,並勸告其 他居民自主疏散

ü 協調疏散交通工具、數量及疏散時間

ü 收容所開設準備(含確認物資儲備)

ü 鄉鎮、縣市及軍方聯繫及資源提供

ü 村里長回報鄉鎮,以利縣市、中央掌握 疏散撤離狀況

海上陸上颱風警報 強制疏散撤離研判

政府收容安置 或自行處理食宿

颱風警報解除 道路搶通修復 協助災民返家作業 強制疏散

ü 村里長預先掌握高風隩區之弱勢族群

(病患、老弱、帅童、行動不便)名單

ü 鄉鎮公所通知村里長,運用村里資源對 區內所有居民發佈疏散消息

ü 協調疏散交通工具、數量及疏散時間

ü 收容所開設準備(含確認物資儲備)

ü 鄉鎮、縣市及軍方聯繫及資源提供

ü 村里長回報鄉鎮,以利縣市、中央掌握 疏散撤離狀況

強制疏散

ü 鄉鎮公所通知村里長,運用村里資源對 保全戶(受影響居民)發佈撤離消息

ü 收容所開設準備

ü 鄉鎮、縣市資源提供

ü 居民以至鄉鎮收容所為原則,收容場所 應有7天以上之物資

ü 村里長回報鄉鎮,以利縣市、中央掌握 疏散撤離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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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5.1 各級政府災時對疏散撤離之作業分工事項表(行政院,2010)

單位 執行內容

中央政府 縣(市) 政府

鄉(鎮、市)

公所 村里 備註

提供地方警戒 資訊

◎ (給縣市)

○ (給鄉鎮)

○ (給村里)

含公路通阻與封橋 封路資訊

劃定管制區

△ ( 協 助 縣 市)

(負責劃定)

(協助縣市)

管制區禁止民眾進 入活動

劃定應撤離村 里

(協助鄉鎮)

(負責劃定)

建立應撤離名 冊

( 協 助 並 確 認)

(綜整名冊)

◎ ( 統 籌 負 責)

鄉(鎮、市)公所應 調 派 必 要 行 政 人 力,協助村里進行 調查作業。

收容場所準備

△ ( 其 他 支 援)

( 協 助 並 確 認)

(統籌負責) 含各類物資之整備

提供交通工具

△ ( 其 他 支 援)

(統籌負責)

○ (協助)

下達疏散撤離 命令並通知應 撤離村里

(協助鄉鎮)

(統籌負責)

通知應撤離民 眾

(協助並確認)

◎ ( 統 籌 負 責)

由警政、消防系統 共同協助村里辦理 通知民眾撤離事宜 (含集合時間及地 點之通知)。

回報中央疏散 情形

(統籌負責)

○ (協助)

輸入 EMIS 災情系 統

通知民眾返家 △

(交通支援)

(統籌負責)

○ (協助並確 認)

備註:◎-主辦、○-協辦、△-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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