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避難與收容
5.3 避難收容所業務
5.3.2 場所之規劃與選定
常時,地方政府之「災害防救深耕計畫」應包含地區災害潛勢特性及收容場所安 全性之評估;災前,地方政府應事先劃設避難路線及指定適當地點,作為災民緊急避 難或收容場所,此等處所應無座落水災、土石流、地震、海嘯等災害潛勢區域範圍,
並整備民生物資。
茲以2009年莫拉克颱風災害為例,說明超越過去的備災能量,高雄縣政府所採取 之強化收容場所整備作業。其收容期間分為3種,而其規劃地點、影響因素及備註,
參見表5.2(顧義發,2010;李璧如,2010)。
緊急短期收容:以一周至2個月內為原則,超過此期轉中期安置。
中期收容:頇居住2個月以上至半年者。
長期收容:確定無法返家者。
2011年衛生福利部邀集行政院各機關及各縣市政府,研商如何妥善規劃因應大型 複合式災害之災民收容所,決議各縣市可將轄內之以下資源,納入因應大型災害之備 用規劃考量:
1.教育部:高中(職)以上學校清冊及可收容空間。
2.勞委會:勞工育樂中心清冊等資料。
3.國防部:營區或國軍英雄館等資料。
4.民政司:寺廟香客大樓、道場、教會等資料。
5.交通部:全國旅宿業地點及入住床位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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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5.2 高雄縣政府於莫拉克颱風之強化收容場所整備作業(李璧如,2010 )
項 目
規劃地點 影響因素 備註
緊 急 短 期 收 容
於各村里內,如村 活 動 中 心 或 學 校、在地宗教處所 如教會、天台山、
龍鳳寺、山上之避 難屋等(已另行評 估選定完成)。
距離近,但不一定安全,需視雨 量威脅而定。
►可做為中危隩區及低危 隩區之第一收容處所,或是 集合點、物資運送集散點
►民族村有民族帄台避難 屋,民權村有新建民權國 小、三民國中等同時做為避 難屋。
鄉 內 外 一 般 安 全 地點,或協調軍方 提供營區
以 事 先 撤 離 者 為 安 置 照 顧 對 象;民生問題以開口契約因應。
做為高危隩區全村或是中 低危隩區之弱勢村民事先 收容地點。
中 期 收 容
原88四營區、組合 屋(中期避難屋、
中期安置處所)
►由於時間較長,隱私性及 舒適性、便利性要加強,另 搭配租金補助等選擇
►原營區環境設備較差者,
宜改善。
►收容條件為房屋毀損至不 堪居住,或道路中斷無法返 家,或危隩區域不適居住者。
►轄內空置組合屋約有60 戶,可增建至100-150戶
►另規劃與紅十字會於空 置營區興(修)建營舍及適量 組合屋,至少容納100戶或 500人。
長 期 收 容
永久屋 需進一步審核確認資格後方得
進駐
轄內月眉基地尚有增建空 間
5.3.3 救災物質整備
「社會救助法」第26條規定,各縣市主管機關應視災情需要,依下列方式辦理災 害救助:提供受災戶膳食口糧、設立臨時災害收容場所及其他必要之救助。物資整備 工作,除了與廠商建立開口合約合作機制以外,加強與轄內紅十字會聯繫。依區域特 性預存糧食及民生用品之儲存原則為:
1. 離島、山地村 (里)、孤立地區以14日份為安全存量;農村、偏遠地區以3日份為 安全存量;都會、半都會地區以2日份為安全存量。
2. 食米以每人每日以0.4公斤計畫,依當地人口實際需求數核計。
3. 飲用水以每人每日以4公升計算,依當地人口實際需求數核計。
4. 照明設備、電池、汽油、柴油等民生物質,視實際需要酌量購買或配置。
5. 泡麵、口糧、罐頭、食用油、鹽、醬油、奶粉、棉被、毛毯、尿布等民生用品,
視實際需要酌量購置或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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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害防救法施行細則」所定災害防救之物資及器材,其項目如下:
1. 飲用水、糧食及其他民生必需品。
2. 急救用醫療器材及藥品。
3. 人命救助器材及裝備。
4. 營建機具、建材及其他緊急應變措施之必需品。
5. 其他必要之物資及器材。
「災害防救法施行細則」所定災害防救之設施及設備,其項目如下:
1. 人員、物資疏散運送工具。
2. 傳染病防治、廢棄物處理、環境消毒及衛生改善等設備。
3. 救災用準備水源及災害搶救裝備。
4. 各種維生管線材料及搶修用器材、設備。
5. 資訊、通信等器材、設備。
6. 其他必要之設施及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