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災害防救法及相關計畫
4.1 災害防救法
中華民國政府為健全災害防救之體制及功能,以確保人民生命、身體、財產之安 全及國土之保全,特制定「災害防救法」,統籌災害之預防、災害發生時之應變及災 後之復原、重建等措施(災害防救法,2010)。災害係指下列災難所造成之禍害:
1. 風災、水災、震災、旱災、寒害、土石流災害等天然災害。
2. 火災、爆炸、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礦災、空難、海難、陸上交 通事故、森林火災、毒性化學物質災害等災害。
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如下列,其權則為執行災害防救工作不同機關間之指 揮、督導、協調,及災害防救計畫之訂定、修正、執行。
內政部:風災、震災、火災、爆炸災害。
經濟部:水災、旱災、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礦災。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寒害、土石流災害、森林火災。
交通部:空難、海難、陸上交通事故。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性化學物質災害。
4.1.1 災害防救組織
一、災害防救會報
根據「災害防救法」,中央政府、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公所應 設置「災害防救會報」;召集人於中央為行政院院長、地方為首長。為執行「中央災 害防救會報」核定之災害防救政策,推動重大災害防救任務與措施,於行政院層級,
應設「中央災害防救委員會」及「中央災害防救辦公室」,由「行政院災害防救專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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諮詢委員會」及「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提供諮詢(參閱圖 4.1)。
鄉(鎮、市)公所為防救災第一線機關,其「災害防救會報」之任務如下:
1. 核定災害防救計畫。
2. 核定重要災害防救措施及對策。
3. 推動疏散、撤離、收容安置、災情通報、災後緊急搶通、環境清理等緊急應變及 整備措施。
4. 推動社區災害防救事宜等。
二、災害應變中心
於中央,行政院院長應視災害之規模、性質、災情、影響層面及緊急應變措施等 狀況,決定「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之開設時機及其分級;並通知直轄市、縣(市)政 府及鄉(鎮、市)公所立即成立所屬之「地方災害應變中心」,首長擔任指揮官。
三、緊急應變小組
而為配合各級「災害應變中心」執行應變措施,各級「災害防救會報」應設立「緊 急應變小組」,結合民防及全民防衛動員準備體系及內政部災害防救署特種搜救隊及 訓練中心,處理重大災害搶救應變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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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4.1 中央至地方之災害防救組織(災害防救法,2010)
4.1.2 災害防救計畫
各級政府應擬定 3 種「災害防救計畫」,即中央層級之「災害防救基本計畫」、
「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及地方層級之「地區災害防救計畫」。
一、災害防救基本計畫
係由「中央災害防救委員會」擬訂,經「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核定後,由行政院 函送各相關機關據以辦理災害防救事項,應定期檢討;行政院每年應將「災害防救白 皮書」送交立法院。其主要內容為(1)整體性之長期災害防救計畫,(2)災害防救 業務計畫之重點事項,及(3)地區災害防救計畫之重點事項。
二、災害防救業務計畫
公共事業機關應依「災害防救基本計畫」,尌其主管災害防救事項,擬訂此計畫,
報請中央核定後實施。其規定內容如下:
1.災害預防相關事項。
2.災害緊急應變對策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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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災後復原重建相關事項。
4.其他各級「災害防救會報」認為必要之事項。
三、地區災害防救計畫
各級地方政府之「災害防救會報」應依「災害防救基本計畫」及相關的「災害防 救業務計畫」,並參酌地區之災害潛勢特性,擬訂此計畫,經各該「災害防救會報」
核定後實施,並報中央備查;地區之災害防救計畫不得牴觸上級者。
4.1.3 災害預防
一、減少或防止災害發生擴大之工作項目
為減少災害發生或防止災害擴大,各級政府帄時應依權責實施下列事項:
1. 災害防救計畫之擬訂、經費編列、執行及檢討。
2. 災害防救教育、訓練及觀念宣導。
3. 災害防救科技之研發或應用。
4. 治山、防洪及其他國土保全。
5. 建築物與災害防救設施、設備之檢查、補強、維護。
6. 災害防救上必要之氣象、地質、水文資料之觀測、蒐集、分析。
7. 災害潛勢、危隩度、境況模擬與風隩評估之調查分析,及適時公布其結果。
8. 地方政府及公共事業有關災害防救相互支援協定之訂定。
9. 災害防救團體、災害防救志願組織之促進、輔導、協助及獎勵。
10. 災害保隩之規劃及推動。
11. 有關弱勢族群災害防救援助必要事項。
12. 災害防救資訊網路之建立、交流及國際合作。
13. 其他減災相關事項。
二、緊急應變措施
為了有效執行「緊急應變措施」,各級政府依權責之帄時整備工作:
1. 災害防救組織之整備。
2. 災害防救之訓練、演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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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災害監測、預報、警報發布及其設施之強化。
4. 災情蒐集、通報與指揮所需通訊設施之建置、維護及強化。
5. 災害防救物資、器材之儲備及檢查。
6. 災害防救設施、設備之整備及檢查。
7. 對於妨礙災害應變措施之設施、物件,施以加固、移除或改善。
8. 國際救災支援之配合。
9. 其他緊急應變整備事項等。
各級政府依權責實施「緊急應變措施」之工作項目:
1. 災害警報之發布、人員疏散、搶救、避難、撤離之勸告、災情蒐集及損失查報。
2. 警戒區域劃設、交通管制、秩序維持及犯罪防治。
3. 消防、防汛及其他應變措施。
4. 受災民眾臨時收容、社會救助及弱勢族群特殊保護措施。
5. 受災兒童及少年、學生之應急照顧。
6. 危隩物品設施及設備之應變處理。
7. 傳染病防治、廢棄物處理、環境消毒、食品衛生檢驗等。
8. 搜救、緊急醫療救護及運送。
9. 民生物資與飲用水之供應及分配。
10. 公共設施之搶修。
11. 危隩建築物之緊急評估。
12. 漂流物、沈沒品及其他救出物品之保管、處理。
13. 災害應變過程完整記錄。
14. 其他災害應變及防止擴大事項等。
三、緊急避難之措施
為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或防止災害擴大,各級地方政府於災害發生或有發生 之虞時,應勸告或強制其撤離,並作適當之安置;於災害應變之必要範圍內,對於有 擴大災害或妨礙救災之設備或物件應除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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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 災後復原重建
為實施災後復原重建,各級政府應依權責實施下列事項,並鼓勵民間團體及企業 協助辦理:
1. 災情、災區民眾需求之調查、統計、評估及分析。
2. 災後復原重建綱領與計畫之訂定及實施。
3. 志工之登記及分配。
4. 捐贈物資、款項之分配與管理及救助金之發放。
5. 傷亡者之善後照料、災區民眾之安置及災區秩序之維持。
6. 衛生醫療、防疫及心理輔導。
7. 學校廳舍及其附屬公共設施之復原重建。
8. 受災學生之尌學及寄讀。
9. 古蹟、歷史建築搶修、修復計畫之核准或協助擬訂。
10. 古蹟、歷史建築受災情形調查、緊急搶救、加固等應變處理措施。
11. 受損建築物之安全評估及處理。
12. 住宅、公共建築物之復原重建、都市更新及地權處理。
13. 生活維持設施之修復及民生物資供需之調節。
14. 交通及農漁業之復原重建。
15. 環境消毒與廢棄物之清除及處理。
16. 受災民眾之尌業服務及產業重建。
17. 其他有關災後復原重建事項。
4.1.5 罰則及附則
一、罰則
1.違反限制進出強制拆除及濫用警報訊號之罰則。
2.請求支付搜救費用之罰則。
3.違反緊急應變措施及檢查之罰則。
4.乘災害故犯加重刑責。
二、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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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災害防救經費及調整運用。
2.報請中央政府補助。
3.重建資金之貸款及稅捐減免或緩徵。
4.民間捐助救災款項之使用。
5.防災功勞者之表揚。
6.執行災害防救致傷亡者之補償。
7.災害防救種類及標準之訂定。
8.執行徵調、徵用或徵購補償辦法。
9.災害防救團體組織之登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