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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與地方政府體育班實施要點之差異

第二章 高中體育班制度成立宗旨

第三節 中央與地方政府體育班實施要點之差異

第一節 體育班法源依據之探討

正所謂「法有據、有所依循」為推動各項政策時,突破瓶頸、依循規準的原則,尤 其是民主法治國家,此準則更不容忽視。探究體育班相關法令政策之前,筆者在此先將 體育實驗班與體育班,兩者不同時空脈絡之發展進程,進一步闡述,對此有助於瞭解皆 下來所探究的政策法令關係。

一、體育班與體育實驗班之關係

體育班與體育實驗班實質存在著難以割捨的關係,不同時空背景,具不同地發展意 涵,成立之班別亦顯不同,198諸如:體育實驗班、體育教育實驗班、體育班等等……,

從下表 2-1 清楚可知體育班發展脈絡。若進一步剖析,可悉知體育班源自於體育實驗班,

198 體育班與體育實驗班兩者不同之處,從先後出現的時間點觀之,1968 年成立中一中與中女中體育實驗 班,以及 1971 年臺灣省政府頒定「臺灣省公私立中等學校體育班設置計畫」,兩者先後的時間點不 同,體育實驗班大多早於體育班。另,名稱論述,依據史料呈現包含:體育班、體育實驗班、體育 成績優秀學生實驗班,換言之,從名稱規範有其多元與多變,甚至連相關研究者也容易有所混淆。

實施準則上,體育實驗班多半具有實驗的意涵,針對優秀運動人才加以培訓,尚未擴大辦理,並以 某些學校進行實驗與試辦,若實驗成效不錯,積極擴大辦理,若實驗效果不盡理想,則予以停止。

如李昱叡提及,1990 年教育部公布「國民中、小學體育班實施計畫」,將「實驗性質之體育教育班」

調整為「體育班」。 易言之,體育實驗班乃具「實驗」或「試辦」等意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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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育班實施計畫」 (中小學)

1997

臺灣省高級中等學 校體育班實施計畫

高級中學 體育班

(高中) 教育部體育司

資料來源:研究者自行整理自,《臺灣省推行國民體育工作報告書》(臺灣省國民體育委 員會編印,1969.03),頁 134;〈檢發「臺灣省公私立中等學校體育班設置計劃」〉,《臺 灣省政府公報》,60 秋,28 期(1971 年 8 月 2 日),頁 3-4;訪視小組,〈教育部指定體 育實驗班實施概況訪視報導〉,《國民體育季刊》,16.4(臺北,1987.12):92;〈檢送「77 學年度教育部核定體育實驗班經費補助表」〉,《教育部公報》,168 期(1988 年 12 月 31 日),頁 25-26。

二、體育班相關法源位階之變化

時間巨輪的演進下,體育班相關法源呈現多元與模糊的階段,從 1971 年國民體育 委員會頒布「臺灣省公私立中等學校體育班設置計畫」,此計畫為體育班政策訂定首創 之舉,具有其開路引導之用,主要以「發展全民體育培育優秀運動人才實施方案」(修 正版)、「公私立中等學校體育成績績優學生保送升學辦法」以及「臺灣省發展國民體 育實施方案」,為計畫實施之範疇,201其目的乃維護國際間因退出聯合國所造成之影響,

全面奠基學校運動人才,加強競技運動實力,及早培植具潛能及優秀之運動員。202若探 究其法律性質,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之定義,法律具備下列幾種意涵與特色:「……第 2 條法律得定名為法、律、條例或通則;第 3 條各機關發布之命令,得依其性質,稱規程、

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或準則……」。203由此可見,此時期體育班法令依據,

以命令性質為主。

自 1971 年後,運動人才培育歷經許多變革,如重點發展學校、設立中小學體育教 育實驗班等發展,在此不再贅述。直至睽違 20 餘年後,教育部於 1997 年相繼頒布「臺 灣省高級中等學校體育班實施計畫」、1998 年增訂「臺灣省高級中等學校試辦體育班實 施計畫」、2002 年修正「各級學校體育實施辦法」第十六條之一、2004 年頒布「高級中 等學校成立體育班注意事項」、2006 年設置「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體育班設置

201 臺灣省國民體育委員會,《體育法令彙編》(臺灣省國民體育委員會編印,1971.09),頁 296-299。

202 曾瑞成,〈我國學校體育政策之研究(1949-1997)〉(臺北:國立臺灣師範大學研所博士論文,2000),

頁 427。

203 中央法規標準法, http://atftp.epa.gov.tw/peti/epa/law/law19.asp, 2013 年 5 月 7 號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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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點」……等等,在此多元發展之下,每一項計畫內容皆提及體育班,每一項政策皆可 看見體育班蹤跡。

其中 1998 年訂定「臺灣省高級中等學校試辦體育班實施計畫」乃依據「特殊教育法」

第十三條有關規定。但此後「高級中等學校成立體育班注意事項」、「教育部主管高級中 等以下學校體育班設置要點」、「教育部補助高級中等學校體育班作業要點」以及「高級 中等以下學校體育班及運動代表隊訓練注意事項」204則依據「各級學校體育實施辦法」

第十六條之一。

可見,體育班法源依據,時而歸屬於「特殊教育法」(資優教育),時而又歸於「各 級學校體育實施辦法」,亦或是「國民體育法」。若依時間脈絡劃分,大體之雛形,初步 可為三階段,即特殊教育法、各級學校體育實施辦法與國民體育法,雖依此劃分,但三 階段時間點並明確之銜切,乃處於爭議與接續的關係下進行。

(一)鼓吹實施之「特殊教育法」

從 1984 年體育司實施之「國民中小學體育教育實驗班實施計畫」可知,其法規,

主要以「國民體育法」及「國民教育法」為主軸。205但體育教育實驗班之實施乃鑑於音 樂、美術等資優教育風潮而設立,卻非依特殊教育法,有其弔詭之處,連同「教育部指 定體育實驗班實施概況訪視報導」中亦建議,應將實驗班列入「特殊教育」中,206並對 資賦優異之學生給予長期發展與扎根。

實質上,此時期正值於特殊教育法初擬設立之階段,因此無法對體育優異之說明加 以註記。207直自 1987 年 3 月《總統公報》頒布「特殊教育法實施細則」其中第九條第

204〈教育部令:訂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體育班及運動代表隊訓練注意事項」,自 99 年 8 月 3 日生效〉,

《行政院公報》,16 卷 146 期(2010 年 8 月 3 日),19511-19512。

205〈設置「國民中小學體育教育實驗班」〉,《教育部公報》,119 期(1984 年 11 月 30 日),頁 18。

206 訪視小組,〈教育部指定體育實驗班實施概況訪視報導〉,《國民體育季刊》,第 16 卷 4 期(1987.12),

頁 102。

207 經總統宣讀通過特殊教育法乃於 1984 年 12 月 17 日施行,與 1984 年 10 月 13 日教育部書函設立之國 民中小學體育教育實驗班,兩者時間相距甚多,遂國民中小學體育教育實驗班非以特殊教育法為實 施之準則。〈特殊教育法〉,《總統府公報》,4387 期(1984 年 12 月 17 日),頁 1-3;〈設置「國民中 小學體育教育實驗班」〉,《教育部公報》,119 期(1984 年 11 月 30 日),頁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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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項第一款,始對特殊才能優異具明確界定,泛指「團體與個別智力測驗之結果在平均 數以上,並符合音樂、美術、舞蹈或體育等學、術科成績特別優異規定,或參加國際性 或全國性各該類科競賽表現特別優異,屬『特殊優異範疇』」。208 鑒於此,1998 年 8 月 臺灣省政府修訂「臺灣省高級中等學校試辦體育班實施計畫」及訂定「臺灣省高級中等 學校體育班成績考查試辦計畫」,兩者均以特殊教育法為計畫實施之依據。209若從《特 殊教育統計年報》加以驗證,體育班與資優班、美術班、音樂班、舞蹈班,亦屬特殊教 育資賦優異之範疇中。210表示自特殊教育法實施細則頒布後,高級中等學校體育班以特 殊教育法為實施依據,相較於命令性質之保送升學辦法,特殊教育法具有比命令性質更 高的法律位階。

隨 2000 年雪梨奧運會,運動競技選手表現出精湛技能,創下臺灣競技運動非凡的 記錄。211為繼續提升競技運動實力並配合國家政策發展,2002 年 1 月行政院體育委員會 召開「國家競技運動發展會議」,全面加強運動員培訓,提升各項目之競技實力,從國 小、國中及高中職整體規劃設置體育班,以系統化銜接運動訓練任務,特修正「各級學 校體育實施辦法」,並增訂第十六條之一條文:「中等學校為培育優秀運動人才,得提 出計畫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後成立體育班」。212若從行政院函送監察院公文中第 三點可知:「1998 年修正『特殊教育法』,體育班具有培育潛力運動成績優秀人才之目的,

不再歸屬特殊教育範疇,惟查當時省立高級中等學校體育班,依 87 年臺灣省政府函頒 之『臺灣省高級中等學校試辦體育班實施計畫』及『臺灣省高級中等學校體育班學生成

208〈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總統府公報》,4746 期(1987 年 3 月 25 日),頁 2。

209〈檢送修訂「臺灣省高級中等學校試辦體育班實施計畫」及訂定「臺灣省高級中等學校體育班成績考 查試辦計畫」;臺灣省教育廳 86 年 9 月 11 日 86 教六字第九五二六八號函原頒之「臺灣省高級中等 學校體育班實施計畫」廢止〉,《臺灣省政府公報》,87 秋,42 期(1998 年 8 月 21 日),頁 14。

210 指有卓越潛能獲傑出表現,經專業評估及鑑定具學習特殊需求,需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措施之協助者,

分為 6 類:一般智能、學術性向、藝術才能、創造能力、領導能力及其他特殊才能。

211 聯合知識庫,〈2000 年雪梨奧運 中華隊 5 牌寫新高〉,2012/07/22 聯合報,

http://topic.udn.com/london2012/storypage.jsp?f_ART_ID=589。獲獎情況:黎鋒英-女子舉重 53 公斤 級〔銀牌〕、郭羿含-女子舉重女子 75 公斤級〔銅牌〕、陳靜-女子桌球單打〔銅牌〕、紀淑如-女 子跆拳道 49 公斤以下級〔銅牌〕、黃志雄-男子跆拳道 58 公斤以下級〔銅牌〕。

212 蘇錦雀,〈我國高級中等學校體育班重點發展方案〉,《學校學校體育雙月刊》,第 16 卷 1 號(2006.02),

頁 14;洪嘉文,《學校體育法令》,(臺北市:師大書院有限公司,2005.05),頁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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績考查試辦計畫』辦理,賡續輔導迄今,已成為運動員培育體系中之一環」。213此脈絡 下,法律依據之狀況已漸從「特殊教育法」轉以「各級學校體育實施辦法」為實行依據。

(二)混淆不清之「各級學校體育實施辦法」

誠然「各級學校體育實施辦法」第十六條文增訂之前,僅論述學校運動人才培育工 作,以及運動代表隊之各項規定:「各校應選擇具特色之運動種類,加強培育優秀運動

誠然「各級學校體育實施辦法」第十六條文增訂之前,僅論述學校運動人才培育工 作,以及運動代表隊之各項規定:「各校應選擇具特色之運動種類,加強培育優秀運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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