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體育班的醞釀與胎動
第一節 體育保送升學的管道
1960 年代的臺灣學校教育體制,不管是學校、家長還是學生,普遍深受「萬般皆下 品,唯有讀書高」等升學主義44的禁錮中,尤其以考試領導教學的環境,認為體育是一 門可有可無的學科,既無法提升學生課業的成績,又無法幫助學生考取優異的學校。甚 至許多中學更倡導無須推展體育課程,而此氛圍對體育運動發展造成莫大影響,漸漸地 學生體能日益衰弱,甚至明顯落後於歐美各國與東亞地區的學生。45有鑑於此,「國民體 育委員會」46著眼於學生體能每況愈下,便全面加強學生健康體能的發展,並實施各項
44 當時社會,強調「升學主義」與「文憑主義」的觀念下,使國民中小的學生於課後從事補習教育,以 符合當時社會與家長的期望,致使學生面臨課業的繁重與壓力,無餘暇及心情從事體育活動。此外,
當時學校方面注重學科能力的培養,甚至把體育正課停止,改上升學考的科目,不僅造成學生體能 下降,並危急到身體上的健康。
45 教育部國民體育委員會,《中華民國 美國 日本 琉球 青年少年適應能力比較研究報告》(教育部國民 體育委員會編印,1962.2),頁序。
46 國民體育委員會,為掌管相關體育業務之組織。1949 年國民政府遷臺以後,國民政府致力於反共復國 大業,政府經濟十分拮据,加上體育行政之「中央與省政分治」中央體育行政幾乎停頓,因此當時 的體育業務則分別由,社會教育司與國際文教處負責推行。1954 年教育部鑑於國民體育活動極待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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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育優異成績保送。53此後,隔年再行頒布「國民小學與中學應屆畢業體育成績優良學 保送升學實施要點」以及「臺灣省公私立初級中學暨職業學校應屆畢業體育成績優良學 生保送升學實施要點」,54政府有計畫頒布各項保送的要點,無非暢通運動選手升學管道、
強化專項運動訓練的環境,讓競技運動實力得以發揚光大。
保送升學制度實施良久,歷經不少的變動。不管是計畫名稱,還是升學管道均相繼 革新。其中就名稱的演變經歷三次的修訂,如 1972 年「中等學校體育成績優良學生保 送升學辦法」以及 1975 年「中等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辦法」,與 1984 年訂 定「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辦法」。在此,可看出名詞運用,經過些 許的變動,如「體育成績」與「運動成績」、「保送升學」與「升學輔導」。迄今 2014 年 仍沿用 1984 年頒布之「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辦法」等計畫名稱。
再者,以升學管道而言,初期主要以「甄試」管道進行,符合資格的學生皆可報名。
讓優秀運動選手不受升學體制的限制下,選擇不同升學管道,銜接運動技術之訓練。但 隨著時間演進,選手運動成績逐年進步,達到保送申請標準的人數逐年增加,以致超過 保送名額限制,55故 1975 年後,做些許的調整與變動,並明顯區分甄審與甄試二種。56 換言之,1966 年並未多著墨於甄審管道,1972 年「中等學校體育成績優良學生保送升 學辦法」,也僅提及學生若代表國家參加奧林匹克運動會獲得前六名,或亞洲運動會及 其他國際性各種運動正式錦標賽獲得前三名,可進行「免試」。57
直至 1975 年後,始劃分「甄審」名額,其資格主要以代表國家參加國際性比賽為 主,例如,參加奧林匹克運動會獲得前六名、亞洲運動會獲得團體競賽前三名或個人競
53〈轉發「56 學年度各公私立中等學校體育成績優良學生保送升學辦法」〉,《臺灣省政府公報》,56 夏,
42 期(1967 年 5 月 19 日),頁 12。
54〈訂定「各縣市(局)國民學校(小學)及臺灣省公私立初中(職)55 學年度應屆畢業體育成績優良 學生保送升學實施要點」及其處理應行注意事項〉,《臺灣省政府公報》,56 夏,66 期(1967 年 6 月 16 日),頁 5-7。
55〈檢送「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辦法」〉,臺灣省政府教育廳,《臺灣省政府教育廳志》
(臺灣省教育廳編印,1992.04),頁 5190。
56〈檢送「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辦法」〉,臺灣省政府教育廳,《臺灣省政府教育廳志》
(臺灣省教育廳編印,1992.04),頁 5190。
57〈檢發「中等學校體育成績優良學生保送升學辦法」暨「61 學年度中等學校體育成績優良學生保送甄 試升學大專院校實施細則」〉,《臺灣省政府公報》,61 夏,7 期(1972 年 4 月 10 日),頁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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賽前六名、國際單項運動組織舉辦之錦標賽,並參加國家或地區在四個單位以上獲得團 體競賽前三名或個人競賽前六名、亞洲單項運動組織舉辦之錦標賽,參加國家或地區在 四個單位以上獲得冠軍者。58然而,從甄審管道參加之運動賽事等級,有別於甄試之臺 灣區運動會、全國性各項錦標賽等全國性運動競賽。讓有實力之選手,運動技能更為突 破,運動佳績更精益求精,更上一層樓。
其中《臺灣省政府教育廳志》曾描述上述兩種升學管道的特質,「符合甄審成績者 較少,經審查通過即可分發入學。符合甄試者較多,須參加學科考試,達到最低標準,
按成績及志願依次分發。未分發者即淘汰,但仍可參加大專招生考試」。59
可見,符合甄審資格者,須講求高競技運動成績,尤其是代表國家參賽並獲獎之優 異運動員。此優異之選手,無須參加學科及術科考試,通過審查便可保送升學。但,若 想挑戰自我學科能力,亦可參與甄試考試。相反地,符合甄試資格者則否,不能越級申 請甄審,且尚須進行學科測驗,若為團體競賽名義符合資格者,除學科測驗外,須另進 行術科測驗,以篩選不同能力之競技選手員。易言之,不同層級之運動選手可依自身運 動能力、運動成就,進行甄審與甄試等不同升學管道。除此之外,運動員仍能保留大專 考試的資格。此情況,如同電梯牽引的繩索,每一個往上的樓層代表著不同階級的學校,
透過繩索的轉動到達各個樓層,並銜接每個不同樓層之間的距離與階層管道,若不符合 資格者,亦可透過自己的力量行走樓梯,參加大專聯考。
保送制度的實施,在升學主義與舊有觀念影響下,確實改變許多運動選手的生涯與 命運,讓充斥著學科領導教學的環境之下,能藉由政策的頒布,改善學校只顧學科不顧 體能之陋習,進而帶動全國對於運動的重視以及運動選手之培訓,並進一步提升各項運 動之技能,提高國際之間的知名度,亦讓選手的運動生涯不受大環境之阻擾而終止。
政策之頒布與執行,隨著實際實施之情況進一步調整與變動,無非呈現完善的法規 制度。以政府機關的立場,最主要為瞭解基層實施的困境給予支持與改善,促使政策發
58〈中等學校體育成績優良學生保送升學輔導辦法〉,《教育部公報》,4 期(1975 年 4 月 30 日),頁 5。
59 臺灣省政府教育廳,《臺灣省政府教育廳志》(臺灣省教育廳編印,1992.04),頁 5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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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能更臻健全,具體恤基層的作法。如同羅開明指出,「不斷發現問題,不斷修訂辦法,
為政府對體育運動成績優良學生的照顧」。60但更深一層的內涵,與整體時代環境、實際 需求與社會變遷有關,如:實施目標轉移、法令實施後衍生的問題、制定條款過於多元 與零碎,以及整個教育制度改變,進而迫使條例不斷增修。如此的變革下,均皆圍繞著
「升學」,無非讓學生均能升學至較為系統的訓練環境。
60 羅開明,〈近三十年來我國體育政策的演進〉,《教育資料集刊》,第 10 期(1985.06),頁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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