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參章 中華臺北奧會模式使用現況之探討 中華臺北奧會模式使用現況之探討 中華臺北奧會模式使用現況之探討 中華臺北奧會模式使用現況之探討
第二節 「 「 「中華臺北 「 中華臺北 中華臺北」 中華臺北 」 」應用於非運動組織 」 應用於非運動組織 應用於非運動組織 應用於非運動組織
第二節 第二節
第二節 「 「 「中華臺北 「 中華臺北 中華臺北」 中華臺北 」 」應用於非運動組織 」 應用於非運動組織 應用於非運動組織 應用於非運動組織
奧會協議簽訂後,除運動組織外其影響也擴及至非體育運動的相關領 域,政府與民間團體,包括非運動組織在內,在參加國際活動與對岸發生 名稱或旗幟問題之爭執時,各國際組織也援用兩岸奧會會籍之方法來解決 兩岸之間的衝突問題,例如:APEC、亞洲銀行等,「奧會協議」延伸成
「奧會模式」成為政府或非政府組織參與國際相關會議或活動時的限制,
並廣為國際社會所採用(劉宏裕,2007)。
一 一 一
一、、、、一個中國一個中國一個中國一個中國、、、內外有別、內外有別內外有別內外有別
我國中華臺北名稱在國際組織的運用上,如同「一個中國、內外有別」
的操作模式,如前述名古屋決議,同意在臺灣的非政府機構,非全國性組 織,即「中華奧會」繼續留國際奧委會,以「Chinese Taipei」名義,其奧 會會旗、會旗歌方式參加奧林匹克運動會。雖然臺灣不滿意此種權宜安 排,仍可宣稱使用「中華臺北」非「中國臺北」,故不屬於「中華人民共 和國」。中共既有「名古屋決議」之白紙黑字的保障,也不願限縮中華奧 會的對內口頭表述空間。與此類似的案例如下(黃偉峰,2008):
1. 1985年1月中國政府與亞洲開發銀行達成備忘錄,讓中華人民共和國做 為 中 國 唯 一 合 法 代 表 加 入 亞 銀 , 臺 灣 則 改 稱 「 中 國 臺 北 (Taipei, China)」,保留亞銀會籍。臺灣方面則宣稱所謂「中國臺北」乃指「中 華民國的臺北」。同樣地,中國在取得國際文書的確認後,則不須限縮 臺灣政府口頭表述的空間。
2. 1991年10月中國與當時亞太經合會(APEC)主席國韓國在紐約簽署備忘 錄。因此,讓中國、香港、臺灣得以加入APEC,臺灣以「Chinese Taipei」
名義加入,且臺灣的外交部長及總統不得參加APEC 外交部長會議及領 袖會議。因此,臺灣當局在名稱和權益上做出讓步,口頭上仍自稱是獨
立於中國之外的APEC 經濟體,而中國則取得白紙黑字的文書保證(黃
Office International des Epizooties
(World Organization for Animal Health) OIE 1954.10.1
亞洲開發銀行
Asian Development Bank ADB 1966.8.22
亞太法定計量論壇
Asia-Pacific Legal Metrology Forum APLMF 1994.11
亞洲稅務行政暨研究組織
Study Group on Asian Tax Administration and Research SGATAR 1996.2 亞太防制洗錢組織
Asia/Pacific Group on Money Laundering, APG 1997.2
北太平洋鮪魚國際科學委員會
Interim Scientific Committee for Tuna and Tuna-like Species in the
North Pacific Ocean ISC 2002.1.30
世界關務組織下屬之「關稅估價技術委員會」
World Customs Organization
(Technical Committee on Customs Valuation) WCO 2002.1 世界關務組織下屬之「原產地規則技術委員會」
World Customs Organization
(Technical committee on Rules of Origin) WCO 2002.1
世界貿易組織法律諮詢中心
Advisory Centre on WTO Law ACWL 2004.3.8
中西太平洋漁業委員會
Western and Central Pacific Fisheries Commission WCPFC 2009.5.21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外交部網站(2011)
以上組織的活動、文件、刊物及網站等均以中華臺北(Chinese Taipei) 稱之。此外,我國也以中華臺北名稱為一些不限定以國家身份為成員的國 際組織所採用,例如:
1. 經 1991 年 APEC 主辦會員體-韓國居間協調,我國勉予同意以中華臺 北(Chinese Taipei)名稱與中國及香港同時加入 APEC 為成員(中華臺北 APEC 研究中心,1997)。
2. 我國自 1989 年起即受邀參與 OECD 之「非會員新興經濟體」(Dynamic Non-Members Economies,DNMEs)政策對話研討會,OECD 理事會並 於 2001 年 12 月正式通過我國以「中華臺北」(Chinese Taipei)名稱成為
「競爭委員會」之觀察員(Regular Observer),之後更陸續於 2004 年 12 月同意我國成為「貿易委員會」專案觀察員(Ad Hoc Observer)、2005 年 10 月通過我國成為 OECD「鋼鐵委員會」觀察員及「漁業委員會」
專案觀察員(林家榮,2006)。
3. 2009 年 5 月 18 日,我國以「中華臺北」的名義,以觀察員身份參加 2009 年的世界衛生大會(WHA)。臺灣第十三度叩關,在開議前夕,獲得世衛 大會秘書處的邀請,以「中華臺北」的名稱、「觀察員」的名義出席此 次大會(黃玉文,2009)。
另外,針對臺灣在參與 GATT/WTO 的過程中,遭遇許多不平等的對 待,也歷時半個世紀之久,才又得以觀察員的角色參與與被認同,學者皆 建議應以歷史經驗為鑑,才能在國際地位上有一席之地,因此整理其中過 程的重要過程、衝擊、與發生的事件,如表 3-3。
表
1947.10.30
23 個 與 會 國 簽 署 「 關 稅 與 貿 易 總 協 定
(GATT)」條文草案 共 3 章 35 個條文
1947.11.21- 1948.3.24
52 個國家與會代表擬定「國際貿易組織
(ITO)」憲章,並設立「ITO 籌備署」
與會國包括國民政府在內
1948-1950 美國總統大選,ITO 憲章無法通過
ITO 與 GATT 都宣告放棄與失效
1948.5.21
我國順利成為 GATT 議定書的第 11 個締
1961.3.24
行政院外貿會建議派觀察員參與 GATT
1971.10.4
美國支持中國大陸加入聯合國並取得安 理會常任理事國的資格
1978.5.20 蔣經國就任總統 臺美外交關係漸行漸遠
1979.1.1 卡特總統宣布與中國建交 與美國斷交
1982.11 中國大陸成為 GATT 大會觀察員
1984.12
中國大陸進一步成為 GATT 理事會觀察
1989.4.22
「GATT 專案小組」第一次會議 欲以「個別關稅領域」之名義申 請加入
1989.8.3
「GATT 專案小組」第二次會議 草擬「外貿體制備忘錄」中英文 稿
1989 獲邀與 OECD 進行年度對話 兩岸加入 GATT 風起雲湧的一年
1989.6.4
天安門事件 中國大陸與西方國家的緊張,讓
GATT 申請案只得暫停
1989.11.15
3 位官長在飛往東京的機上不期而遇,與 GATT 秘書長 Mr. Arthur dunkel 在飛機上 的交換意見
1989.12.6 1989.12.22
GATT 策略小組接連開會,決定以「臺、
澎、金、馬個別關稅領域」提出申請
1990.1.1
「臺、澎、金、馬個別關稅領域」正式提 出
1991.1.28 行政院增設大陸委員會
1991.11.
以中華臺北之名,與中國及香港同時入 APEC 組織會議
1991.12.16
大陸成立海峽兩岸關係協會 兩案關係趨於穩定,也促使 GATT 受理我國的申請案
1992.9.29
臺灣加入 GATT 排入理事會的議程,會中 確議「臺、澎、金、馬個別關稅領域」及 以中華臺北的名稱加入
1992.11.4 正式成為 GATT 觀察員參與的第一次會議
1993.4 辜汪會談 兩案關係進入良性互動狀態
1993.12.15
1996.12
經濟部長參與 WTO 成立後的第一次部長 項利益,就是簡稱為ADOC案的「APEC數會機會中心(APEC Digital Opportunity Center)」計畫,這也是我國在APEC中投入最多資源的倡議。
計畫執行後,各國已有許多民眾透過學習數位技能改善了自身的經濟生活 (黃國治、黃暖婷,2009)。另一個APEC相應提出的汶萊目標(Brunei Goal),
其中以創立一個能強化市場結構與制度的環境、以協進形成一個能鼓勵基
礎建設投資與科技發展的有利環境、以提昇人力發展能力與提倡企業精神 為三大重要的支柱(盧建旭,2002)。
((
((二二二二))))資訊部分資訊部分資訊部分資訊部分
資通訊科技的發明與使用已經給全球社會帶來巨大的影響,許多經濟 與知識的傳統運作方式因而改變,其幅度之大甚至被譽為是一種「新經濟」
模式。然而,由於資訊與通訊科技在不同國家與族群(城鄉、產業、職業、
性別、社會階層等等)的導入時間與程度不同,因而在這些條件不同的國 家與族群之間產生了數位落差(黃國治、黃暖婷,2009)。中華臺北電子 化政府的構想,在1996年首度提出,繼而是「電子化/網路化政府中程計畫」
(87年度),之後是現正實施的「電子化政府推動方案」(90-93年度),並 配合「挑戰2008:國家發展重點計畫」,進一步以「數位中華臺北---電子 化政府計畫」來推動標竿型的資訊建設計畫(盧建旭,2002)。為了呼應 此一目標,我國中研院前院長李遠哲於2003年10月泰國曼谷APEC經濟領 袖會議中,提出「APEC數位機會中心」倡議(簡稱為ADOC案),目標即 是希望透過APEC的平臺,以臺灣的資通訊科技優勢提供具體援助,期能 將原本的數位落差轉化為數位機會。此案於執行期間,已與智利、印尼、
秘魯、菲律賓、巴紐、越南及泰國等7個合作會員體合作,目前在各會員 體設置共44個數位機會中心,已協助合作會員體培訓資通訊專業人才約達 70,000人次,並在我國及合作會員體舉辦各種人才培訓,以及縮短數位落 差之活動(黃國治、黃暖婷,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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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三三三))))災難應變部分災難應變部分災難應變部分災難應變部分
我國在1998年便已提出「APEC緊急應變能力建構倡議綱領文件」,由 各會員體資深官員共同宣示同意,透過資訊分享、人員訓練交流、研商最 佳範例與加強各層對話的方式,提升各會員體在面對如天災、傳染病或其 他重大天然、人為災難等緊急情況之能力。由於臺灣多颱風、地震的自然 條件,歷來即累積出相當豐富的災害應變經驗,對於APEC緊急應變任務
小組相關工作的參與也十分積極。2008年由我國主辦的「大規模災難復原 重建研討會」更是讓各國代表深入瞭解我國的防災經驗與成果,並與中國 四川地震災後重建工作結合,締造了相當亮眼的成功經驗(黃國治、黃暖 婷,2009)。
((
((四四四四))))未來未來未來未來展望展望展望展望
中華臺北應在APEC對於電子化政府的期望與規範架構下,致力推廣 中華臺北成功的經驗,不僅可以拓展未來的國際舞臺,亦可以盡中華臺北 在國際地位取得不易的情況下之各種義務(盧建旭,2002)。另外,APEC 研究中心可以發展與各國APEC中心之對話管道,以先期瞭解各國對APEC 之策略動向,甚或進一步利用目前兩岸和解的氣氛,找出與對岸有共同利 益的議題,與對岸的APEC研究單位進行對話、合作,成為兩岸交流的另 一個彈性軌道。亞太地區是全球經濟成長的重要引擎,要改革APEC要從 幾個面向進行行動策略的擬定,其中包括總體經濟政策、科技的影響、政 治與社會因素的影響、國際組織、及組織架構、創造改革的誘因等,並參 考國際其他國家的經驗,進行相關的改革(財團法人臺灣經濟研究院,
2008)。最後,在提出倡議時也應考量領袖與APEC其他會員體的意向,以 及APEC本身的限制,提出倡議才容易成功。另外也應把握APEC與其他國 際組織或協定之間的關係,如東協、WTO或京都議定書與聯合國相關機構 等,才能通盤考量我方的參與策略(黃國治、黃暖婷,2009)。
APEC是我國以「中華臺北」名義參與的國際重要組織,也在經貿、
教育、運輸、資訊上帶動亞太地區的繁榮與改革,因此,APEC也是「中
教育、運輸、資訊上帶動亞太地區的繁榮與改革,因此,APEC也是「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