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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會計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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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立審計師報告 致財政司司長

2 主要會計政策

2.1 符合準則聲明

本財務報表是按照香港財務報告準則(此乃綜合詞彙,包括香港會計師公會頒布的所有適用個別香港財務報 告準則、香港會計準則及詮釋)及香港公認會計原則而編製。有關基金及其附屬公司(統稱為「集團」)所採納 的主要會計政策摘要如下。

香港會計師公會頒布了若干新增或經修訂的香港財務報告準則並於集團的本會計期首次生效或可供提前採納。

集團因首次採納其中適用的準則而引致本會計期及前會計期的會計政策改變(如有)已反映在本財務報表,有 關資料載於附註3。

2.2 財務報表的編製基準

集團財務報表包括集團的財務報表,以及集團於聯營公司及合營公司的權益。主要附屬公司、聯營公司及合 營公司的主要業務載於附註17 及 18。

衍生金融工具(附註2.6);

按公平值計入收支帳目的金融資產及金融負債(附註2.6);

按公平值計入其他全面收益的金融資產(附註2.6);

黃金(附註2.10);及

投資物業(附註2.11)。

編製符合香港財務報告準則的財務報表需要管理層作出判斷、估計及假設,而有關判斷、估計及假設會影響 會計政策的採納及資產、負債、收入及支出的呈報數額。此等估計及相關的假設是根據以往經驗及其他在有 關情況下認為合適的因素而制定。在欠缺其他現成數據的情況下,則採用此等估計及假設作為判斷有關資產 及負債的帳面值的基準,估計結果與實際價值或有不同。

此等估計及相關假設將不斷檢討修訂。如作出的修訂只影響本會計期,有關修訂會在該期間內確認,但如影 響本期及未來的會計期,有關修訂便會在該期及未來期間內確認。

管理層就採納香港財務報告準則所作出對財務報表有重大影響的判斷以及估計不確定性的主要來源於附註2.19 披露。

若干2019 年的比較數字已重新分類,以配合本年度集團財務報表的呈報方式。

2.3 附屬公司及非控股權益

附屬公司指集團所控制的實體。如集團因其參與該實體的營運而承擔有關浮動回報的風險或享有有關權利,

且有能力對該實體行使權力而影響該等回報時,即屬擁有該實體的控制權。在評估集團是否擁有權力時,只 考慮由集團及其他方所持有的實質權利。

於附屬公司的投資由控制權開始生效當日起直至控制權終止期間納入集團綜合財務報表中。

集團內部結餘、交易及現金流量以及因集團內部交易產生的任何未實現損益,已於編製集團財務報表時全部 予以抵銷。

非控股權益是指附屬公司內並非直接或間接歸屬於基金的權益,而集團並無與該等權益持有人訂立任何附加 條款,以致令集團整體上對該等權益產生符合金融負債定義的契約責任。非控股權益列於集團資產負債表的 權益項下,並與基金擁有人應佔權益分開呈列。在集團業績內的非控股權益,按非控股權益及基金擁有人之 間所佔該年度的盈餘或虧絀及全面收益或虧損總額的分配,分別列於集團收支帳目及全面收益表內。

在基金的資產負債表中,附屬公司權益是以成本值扣除任何減值虧損(附註2.14)列帳。

2.4 聯營公司及合營公司

聯營公司是指集團可透過參與其財務及經營決策的權力對其管理發揮重大影響的公司,但集團並不控制或共 同控制其管理。

合營公司是一種合營安排;對該安排具共同控制權的各方,亦對該安排下的淨資產享有權利。共同控制權是 指按合約分享一項安排的控制權,只有在分享控制權的各方須就相關活動作出一致決定的情況下才存在。

聯營公司或合營公司權益以權益法列入集團財務報表,最初按成本值列帳,並就集團應佔投資對象的可辨認 淨資產在收購日的公平值超出或低於投資成本的數額(如有)作出調整。其後投資按收購後集團應佔聯營公司 或合營公司淨資產的變化及任何與投資有關的減值虧損再作調整。

集團收支帳目及全面收益表反映集團本年度應佔聯營公司及合營公司除稅後盈虧。當集團應佔虧損超過其於 聯營公司或合營公司的權益時,集團的權益會減至零,並且不再確認進一步虧損,但如果集團須向該聯營公 司或合營公司承擔法律或推定責任,或替其支付款項則除外。就此而言,集團於聯營公司或合營公司的權益 是以權益法計算的投資帳面值連同集團的長期權益,而集團的長期權益實質上為集團於聯營公司或合營公司 淨投資的一部分。

集團及其聯營公司與合營公司之間的交易所產生的未實現損益予以抵銷,並以集團於聯營公司或合營公司的 應佔權益為限。

當集團不再對聯營公司發揮重大影響或於合營公司不再擁有共同控制權時,將按出售集團於聯營公司或合營 公司的全部權益入帳,所產生的損益在集團收支帳目內確認。於失去聯營公司重大影響或合營公司共同控制 權當日,任何仍然持有該聯營公司或合營公司的權益,將會按公平值確認,而該金額將被視為金融資產初始 確認的公平值(附註2.6)。

在基金的資產負債表中,聯營公司及合營公司權益是以成本值扣除任何減值虧損(附註2.14)列帳。

2.5 公平值計量

集團於每個報告日按公平值對若干金融工具、所有投資物業及黃金計量。按攤銷成本值計量的金融工具的公 平值於附註38.2 披露。

公平值指市場參與者在計量日進行一宗有秩序的交易,以出售一項資產或轉讓一項負債時,所收取或支付的 價格。計量公平值時,會假定出售資產或轉讓負債的交易在下列其中一種情況下進行:

(a) 在有關資產或負債的主要市場進行;或

(b) 如沒有主要市場,則在對有關資產或負債最為有利的市場進行。

集團必須能夠進入該主要或最為有利的市場。

計量資產或負債的公平值時,所用的假設與市場參與者為資產或負債定價時所用的相同,並假設市場參與者 會以最符合其經濟利益的方式行事。

計量非金融資產的公平值時,會考慮市場參與者透過充分運用有關資產,或將之售予另一將充分運用有關資 產的市場參與者,以產生經濟效益的能力。

集團在計量公平值時,會按情況採用適合及具充分數據的估值方法,盡可能運用可觀察到的參數,及盡量少 用不可觀察參數。

集團按以下公平值等級計量公平值,有關等級反映計量時所用參數的重要性:

(a) 第 1 級 – 公平值即相同的資產或負債在活躍市場上的報價(未經調整);

(b) 第 2 級 – 公平值按與資產或負債有關的可觀察到的參數而釐定,當中包括可直接觀察到的參數(價格)及 不可直接觀察到的參數(自價格引申),但不包括第1 級所運用的報價;及

(c) 第 3 級 – 釐定公平值的參數,並非基於可觀察到的市場數據(即不可觀察參數)。

以經常性基準於財務報表中確認的資產及負債而言,集團於報告日透過重新評估分類(根據對整體公平值計 量而言屬重要的最低等級參數作出),決定在各等級之間有否出現轉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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