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查證
第一節 事故傷害現況
第二章 文獻查證
本章依據研究目的與概念,共分為六小節進行文獻探討。
第一節 事故傷害現況
事故傷害的名稱與意外傷害的說法常混為同用,到底意外傷害或事故 傷害有何不同?以下針對兩個名稱分別討論:意外傷害:是指事先意想不 到的事件所造成的傷害,它是不可預期、不可避免、無法防範的。如果只 是單純的意料之外,那就是天意或不可免,也就失去防治的意義,但往往 事件似乎有跡可循,可以事先預防(台北市政府衛生局健康管理處,2006;
行政院衛生署,2006 年 1 月 19 日;林、季,2000)。所以,現行研究文章 大都不再稱「意外傷害(accidental injury)」,改成「事故傷害(unintentional injury)」(王、蔡、盧、蔡、潘,2003;行政院衛生署國民健康局,2010;
葉,2008)。所謂事故傷害是指在短時間內,非預期下發生,但可事先預防 的。其傷害來自能量的轉移(如:動能、熱能、輻射能…等等),傷害發生時 必須立即處理,否則可能會造成傷害、死亡或財產損失的一連串事件(林等,
2004;陳,2005;葉,2008;藺等,2002)。事故傷害應視為一種可以預防 的疾病,只要我們加強宣導教育、改善不良行為,採取必要的預防措施,
則事故傷害是可以避免的(王、潘,2003;曹、王,1995)。
自1967年起「事故傷害」一直是台灣十大死因之一(李,2004)。並從1979 年起,兒童事故傷害已躍升為兒童第一大死因(賴等,2006)。而事故傷害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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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的潛在生命年數損失高居十大死因的首位(行政院衛生署,2010年11月5 日)。在全世界高所得的國家中,台灣事故傷害死亡率為31.9/每十萬人口,
高於德國、英國、日本、新加坡(行政院衛生署,2010年11月5日)。依據行 政院衛生署(2010)的統計,「事故傷害」是全國十大死因第六名,全國總死 亡人數7,358人,占死亡百分比5 %。也是0~1歲嬰兒主要死因第三名,占嬰 兒總死亡人數6.3%;亦是1~14歲少年死亡原因第一名,占少年總死亡人數 34.4%(行政院衛生署,2010年11月5日)。根據衛生署(2010)統計,全國事故 傷害每天平均有20人死亡,其中在機動車交通事故每天有10人死亡;意外 墜落每天平均有2.9人死亡;溺水及意外淹水每天平均有1.3人死亡;意外中 毒及火災每天平均有1人死亡(行政院衛生署,2010年9月7日),另外,在0~4 歲兒童則平均每3天,就有一位因事故傷害造成死亡。
2008 年國建局的「嬰幼兒健康照護需求調查」共訪問了 20,290 位 3 歲 的幼兒家長,發現有 2,653 位(13.08%)的幼兒過去一年曾因事故傷害而 就醫,其中有 96 位(0.47%)甚至住院(行政院衛生署國民健康局,2009b)。
幼兒因事故傷害就醫之類型,前三名分別是:跌倒墜落、物體或人撞擊、
尖利物刺割傷(行政院衛生署國民健康局,2009b)。而學者利用 2001 年國民 健康訪問調查家戶資料,分析台灣地區非致命事故傷害狀況,共 23,473 位,
結果發現:台灣民眾主要就醫事故傷害為交通事故及跌落(張、蔡、吳,
2003)。綜合上述發現:幼童事故傷害就醫的最主要的原因是跌落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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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性別來比較,不論哪一個年齡層,男性因事故傷害死亡、或受傷比 率都比女性高,約 2 倍多(行政院衛生署,2009 年 10 月 1 日;賴等,2006;
賴等,2009;Danseco, et al., 2000; Hung & Liu, 1988) 。全國事故傷害最常 見的死因依序為:1.運輸事故,其中以機動車輛事故為最多;2. 其他;3. 意 外墜落;4.意外之淹死及溺水;5.意外中毒;6.火及火焰所導致之事故傷害(行 政院衛生署,2010 年 11 月 5 日)。在全國所有事故傷害以年齡分層的死亡 原因中,0~4 歲因事故傷害所造成死亡,與世界衛生組織(WHO)的統計相 似,依序為:1.其他;2.運輸事故,其中以機動車輛事故為最多;3. 意外之 淹死及溺水;4. 意外墜落;5.火及火焰所導致之意外事故;6.意外中毒 (W.H.O.,2008;行政院衛生署,2010 年 11 月 5 日)。綜合上述發現:幼童 事故傷害死亡的第一大原因是機動車交通事故,但因本研究是以「居家」
事故傷害為主,所以,探討的種類是:跌落、燒燙傷、中毒、異物哽塞、
溺水…等五大常見項目為主。
兒童受傷年齡則以 0~4 歲的幼童最多(賴等,2006)。在經 濟合 作 暨 發 展 組 織 國家(OECD),每天有 2,000 多名兒童死於事故傷害,還有約 5 千萬 兒童需接受急診醫療,4 百萬兒童因傷害而住院,還有 更多兒童正因為事故 傷害而遭受到身心創傷,甚至導致嚴重的失能及腦損傷(賴等,2006;
W.H.O.,2008) 。綜合上述資料,不論國內外的資料都顯示:0~4 歲幼童是 發生事故傷害高危險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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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事故傷害發生原因
事故傷害可分成兩大類:(一)非蓄意(unintentional)性事故傷害:例如:
交通事故、中毒、跌落、燒燙傷、溺水。(二)蓄意(intentional)性事故傷害:
自殺、他殺兩種(李,2004;賴等,2009)。依事故流行病學定義「事故傷害」
應為「非蓄意性傷害」(王,1993)。一般兒童非蓄意性事故傷害又可分成外 傷性(如:跌倒、燒燙傷)和非外傷性(溺水、窒息)(葉,2008)。
在事故傷害的預防上, 安全教育是第一道防線, 急救是第二道防線 (秦、黃,2002)。依據流行病學三角模式及 Haddon 的事故傷害概念,組成 事故傷害三角模式,除了「個人」外,還有「媒介」和「環境」等因素(台 北市政府衛生局健康管理處,2006;賴等,2009)。所以,任何事故傷害發 生,都必然與人、事、物及環境有著密切關聯(于,2003;秦、黃,2002)。
所以,我們針對人與環境的原因,加以說明:(一)在人方面:可因幼童、父 母或照顧者所造成。幼童本身而言,因年齡、性別、發展狀況、本身特質 而有不同的發生率。因幼童正值精神充沛、好動、好奇的年齡,對危險缺 乏足夠的認知、理解力、判斷力,若加上幼童本身發展尚未成熟、處於飢 餓、疲倦、身體不適,總總因素造成發生事故傷害的機率較高(于,2003;
陳,2005;葉,2008;賴等,2006;Hung & Liu, 1988)。在父母或照顧者而 言,因本身的身體不適、情緒不穩、工作忙碌、疲憊而有所疏忽、或對週 遭危險因素警覺性低、或缺乏幼童教養相關知識與技能、經濟狀況,都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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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事故傷害的機率增加(陳,2005)。在美國及台灣全國性調查發現:男性、
白人、非都市居住、年輕雙親、單親、低收入家庭、少數民族、及雙親教 育程度高中以下的家庭,是幼童非致命性傷害的高危險群(張等,2003;鄭,
1999;羅等,2005;Corrarino, Walsh, Boyle, & Anselmo, 2000; Danseco, et al., 2000) 。因此,人的因素中,因為幼童的好動,加上父母或照顧者的工作忙 碌,或缺乏照顧相關知識的原因,都可能在無意中造成幼童事故傷害的比 率增加。
(二)在環境方面:衛生署國民健康局於 2009 年 10 月 9 日公布了「2008 年嬰幼兒健康照護需求調查」,結果發現,居家環境是導致幼童事故傷害就 醫及住院的最主要因素(行政院衛生署國民健康局,2009b;賴等,2006),
其次才是兒童因素(葉,2008)。居家環境常會潛在著危機,但我們卻視而不 見,常見的導因有環境規劃不良、擺設位置不恰當,當居家環境分數愈低,
幼童因跌倒或發生事故傷害,而就醫的比例也愈高(行政院衛生署國民健康 局,2009b)。居家環境又以客廳、廚房、浴室發生機率較高(林,2003;陳 慧玲,2005;賴等,2006)。根據台北市衛生局(2007)居家安全調查,發現 常見的居家不安全環境,例如:居家為了美觀,採用大理石地板、家中餐 桌鋪設垂掛式桌巾、或家具邊緣有銳角,都會造成幼童碰撞或滑倒、甚至 是燙傷的危險。幼童未上幼稚園以前,以居家生活為主,居家環境又是幼 童事故傷害最常發生的場所。國健局建議居家環境「避免小、尖、長、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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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加強軟、窄、高、乾」兩項居家安全原則(呂,2005)。因此,有效控制 或改善居家環境則可降低事故傷害的發生(白、楊,2007;吳,無日期)。不 要因居家環境的一個小小疏忽,造成幼童永久的傷害(王、潘,2003)。
總之,事故傷害發生原因與缺乏正確知識、不適當態度與習慣、不安 全行為、不熟練技術、缺乏危機意識及環境中潛藏危機等因素有關(紀,
2004;秦、黃,2002;Corrarino, et al., 2000),前五項是人為因素,最後一 項為環境因素。在引發事故傷害的因素中,人為錯誤即占了 85%,事故雖 然無法事先知道,卻可以事先防範。若因個人行為所導致的傷害,不單花 費了龐大的醫療費用,亦可能成為家人及社會的負擔(李,2004)。所以,父 母平時一個小動作,小環節的改變、提供一個安全的環境、養成安全的行 為習慣,則傷害就可防範或將傷害降至最低。
第三節 事故傷害的緊急處理
生活中總是難免會有一些事故傷害,當傷害發生時,最重要的就是正 確處理,控制傷害,不要讓錯誤的處置造成二次傷害(王,2006a)。李建璋 (2006)利用文獻回顧與 1998 年台大醫院的統計作比較,發現台北市緊急醫 療救護系統服務範圍約 265 萬人,每年有進行到院前急救,每十萬人中約 58 人;目睹民眾或朋友需要急救,且願意執行 C.P.R 只有 2%,是較其他國 家平均 30~50%低很多,也是在報告的城市中最低的(李,2006b)。在日本 (2000)統計在醫院外遇到需緊急施行 C.P.R,不願執行 C.P.R 的原因,不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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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美國家,是因為怕得接觸性傳染疾病(如:AIDS),而是因為缺乏信心,
可以正確完成 C.P.R 步驟,因而放棄施行(Shibata, Taniguchi, Yoshida, &
Yamamoto, 2000)。
事故傷害事前的預防,主要是藉由安全教育的實施,以避免事故發 生,這是第一道防線;而事後的處理就是急救,以減輕事故所造成的傷害,
稱為第二道防線(台北市政府衛生局健康管理處,2006;Conrad & Beattie, 1996)。相關學者分別對於預防與處理有不同的步驟,首先,幼童事故傷害 的預防:(一)幼童安全教育;(二)父母、照顧者或師長安全教育與急救訓練;
(三)注意環境安全;(四)訂定安全政策(吳、季、王,1993;陳,2005)。其 次,在一般人對事故傷害發生時緊急處理,也提出五步驟:(一)保持冷靜;
(二)尋求協助;(三)受傷現場評估;(四)傷者的評估;(五)執行急救直到救援 到達(陳、黃、李、林,2007)。
並非所有的事故傷害都會造成嚴重後果,整體而言傷害仍以輕度居 多,但往往因當場未給予處理,或處理失當而導致殘障或死亡(邱,2008)。
所以,盡早執行 CPR,是可以增加醫院外心跳停止者的存活率(Conrad &
Beattie, 1996; Shibata, et al., 2000)。在醫院外遇到心跳停止的人,可以處理 的步驟:(一)撥打 119 電話,請求救援;(二)提早進行心肺復甦術;(三)提 早電擊;(四)提早實施高級心臟急救命術(李,2006a,2006b)。緊急處理是 指當人遭遇到事故傷害時,在救護人員未到場,或還未送到醫院前,現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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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即給予傷者必要的措施(邱,2009;藺等,2002)。尤其最初 4~6 分鐘是關 鍵時刻(阮,2006;邱,2008)。因為只要大腦缺氧 4~6 分鐘,腦細胞就會造 成不可逆性永久受損,超過 10 分已經腦死,就算是救回了心跳與呼吸,患 者也是植物人(王,2006b)。所以,事故傷害發生 4~6 分鐘內,對心臟突然 停止跳動幼童,緊急執行心肺復甦術,是非常重要的(方、王,2008;李,
立即給予傷者必要的措施(邱,2009;藺等,2002)。尤其最初 4~6 分鐘是關 鍵時刻(阮,2006;邱,2008)。因為只要大腦缺氧 4~6 分鐘,腦細胞就會造 成不可逆性永久受損,超過 10 分已經腦死,就算是救回了心跳與呼吸,患 者也是植物人(王,2006b)。所以,事故傷害發生 4~6 分鐘內,對心臟突然 停止跳動幼童,緊急執行心肺復甦術,是非常重要的(方、王,2008;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