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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学业水平考试与高考命题建议

1. 学业水平考试建议

音乐学业水平考试既是对高中学生音乐学科核心素养表现水平的 认定,也是对学生在校期间音乐学习情况的全面检测,是课程评价中

“模块学业质量”评价的基础。音乐学业水平考试依照音乐学科核心 素养三方面内涵和能力表现水平,以及不同模块内容要求和学业质量 水平的等级要求进行。主要目的是检测学生音乐学科核心素养培育及

在校期间音乐学业水平达成情况。开展学业水平考试,有利于促进学生 音乐学科核心素养提升;有利于全面了解学生各模块课程的学习进度和 教学成效;有利于更好地把握有志于参加音乐专业高考学生的培养和推 荐;有利于学校办学理念的更新,推进校本特色课程的建设和完善。

(1)学业水平考试等级

本课程各模块内容要求和学业质量水平体现的相关音乐学科核心 素养培育要求,是学业水平考试内容和等级测定的依据。必修课程和 选择性必修课程按不同模块的选修方式分为 3 级水平,其中水平 1 是 学生完成相应模块 18 学时学习后达到的基本要求,水平 2 和水平 3 是 在水平 1 基础上达到的提高要求。

(2)学业水平考试方式

学业水平采取必修课程和选择性必修课程分别测试的方式进行。

即:必修课程学业水平考试以模块内容要求和学业质量水平要求为基 准,针对学生所选必修模块的内容进行测试。专业高考以学生所选相 关必修模块及选择性必修模块水平 2 和水平 3 的要求为标准进行测试。

(3)学业水平考试重点

学业水平考试以学生实际能力测试为主,重点考查学生音乐审美 感知、艺术表现和文化理解核心素养所体现的能力,以及在艺术环境 中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自主探究、自信表达的学习状态和习惯。在 此基础上,着重考查学生实践活动中的音乐表演和艺术表现能力。

(4)学业水平考试形式

学业水平考试形式分为两种:一种是笔试或电脑测试,主要用于 音乐鉴赏、音乐编创、音乐基础理论,以及其他课程模块中有关音乐 理论知识类的测试。另一种是面试,主要用于歌唱、演奏、合唱、合 奏、舞蹈表演、戏剧表演、视唱练耳等模块。无论哪种形式,都应突 出和体现音乐学科特点。

(5)学业水平考试时间与实施主体

学业水平考试可在某一教学模块学习结束后进行。考试结果应以

适当的方式告知学生,使学生了解自己学业水平的达成情况。

学业水平考试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订统一要求,确定具体组织 方式,并对考试实施加以督导。

2. 高考命题建议

本课程标准提出的高考命题建议,主要针对各省、自治区、直辖 市举行的普通高校音乐专业联考,不涉及各音乐院校单独组织的专业 考试。旨在通过合理设计和规范高考命题内容和形式,形成正确导 向,为普通高校音乐专业输送具有较高音乐素养的优秀学生。

(1)命题范围与基本要求

原则上要求学生在高中阶段音乐学业水平综合评价达到合格后,

方可参加本专业升学考试。命题范围和要求主要依据本课标各模块 学业质量水平 2 和水平 3 的标准。重点测试考生对音乐理论基础的掌 握程度、音乐听觉能力和识谱能力、演唱或演奏能力、对音乐作品 内涵的理解和艺术表现能力,以及声乐演唱和器乐演奏所具备的生 理条件和学习基础。通过命题考试选拔具有音乐学习潜质、毕业后 能从事相关音乐工作的普通高校音乐类专业新生。

(2)考试科目与相关建议

考试科目:音乐基础理论、视唱练耳、声乐、器乐。

① 音乐基础理论

考试目的:主要测试考生掌握的音乐基础理论知识及运用音乐基 础理论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鉴定考生是否具有普通高校音乐 专业学习所必备的音乐理论基础。

考试内容:音与音高、音符与谱表、节奏与节拍、音乐术语与标 记、记谱与移调和译谱,音程与和弦,调式与调性(包括音阶、调 式、调关系、调式中的音程及和弦、调性辨识等)。

考试形式及评分:考试采用闭卷、笔试形式。

满分为 100 分,考试时间为 90 分钟。

② 视唱练耳

考试目的:通过对考生视唱能力、音乐听觉能力和音乐记忆力的 测试,鉴定考生是否具有普通高校音乐专业学习所必备的视唱和音乐 听辨能力。

考试内容:包括两个部分。一是考生对不同调式、不同节拍、不 同节奏旋律的视唱能力;二是考生对音组、音程、和弦、旋律的听写 能力和音乐记忆能力。

考试形式及评分:考试形式分为面试和笔试。面试为考生现场视 唱指定的旋律;笔试由考生按试题要求,采用听记(听写)方式,完 成播放音响给出的考试题。

满分为 100 分,其中面试部分满分为 25 分,笔试部分满分为 75 分。考试时间为 30 分钟。

③ 声乐

考试目的:测试考生的嗓音条件、歌唱基础、音乐表现力等。

考试内容和形式:考生在规定曲目(考前应公示)范围内现场抽 签,演唱歌曲 1 首。

考试要求:背谱或视谱演唱,钢琴伴奏(考场提供或自带)。所 选定的歌曲一般不可移调演唱。

评分标准:满分为 100 分。依据考生的嗓音条件、歌唱基础和音 乐表现力三方面予以评分。

④ 器乐

考试目的:测试考生的器乐演奏水平和艺术表现能力。

考试内容和形式:现场演奏指定曲目(考前应公示)2 首(其中 1 首可为练习曲)。

考试要求:背谱或视谱演奏,演奏速度不得低于乐曲规定的最 低速度要求。

评分标准:满分为 100 分。依据考生的演奏方法、艺术表现力、

作品难易程度和完成质量等方面予以评分。

上述考试科目和考试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地 音乐联考实际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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