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宏星教授(東方朔)對《荀子》的闡釋深入且獨特,在與本文 主旨相關的議題中,他對「人之所以為人」這議題的詮釋格外值得注 意。並且他對此議題常見的詮釋進路也有所分析,將之區分為「哲學 意義」的解讀和「文化學或社會學意義」的解讀。他指出:
大體可以確定,即便在先秦儒家中,「人之所以為人」也 可以有兩種不同的解讀:一種是哲學意義上的解讀,一種 是文化學或社會學意義上的解讀,前者可以孟子為代表,
而後者即可以荀子為代表。42
我們可如此理解他的意思:孟子以四端言「人之所以為人」,是提出
42 東方朔(林宏星)2011:293。對林教授之詮釋較詳盡的討論,參考:王靈康 2016。
「義」的歧義與《荀子》道德規範的性質 75
人與禽獸資以區別的特質;至於荀子則提出人之所以「最為天下貴」
乃因為「有義」,且此「義」為人禽之別的關鍵,甚至可能是種天生 的能力。林教授說:
〔…〕荀子在認定人性任其發展必將流而為惡的同時,強 調了人之所以異於禽獸的地方在於人之有義、有辨、而此 義、辨若作為人生而能有的內在能力,對人而言似乎也具 有先天的性質。(東方朔〔林宏星〕2011:295)
但是,他選擇不將荀子的討論視為如孟子一般的「哲學式」討論,因 為:
在此,我們不去爭辯此「義」是作為人生而有的內在能力,
還是作為後天形成的道德感,此處只消指出荀子言人之有 義乃必有其「能群」作為背景基礎就夠了,〔…〕亦即人 與禽獸的區別還在於人之「能群」,離開了「群」,人亦 不能成其為人。此處所謂「群」,用社會學的話來說,就 叫做社會組織;用哲學的話來說,大概可叫做社會性。(東 方朔〔林宏星〕2011:295-296)
至此,林宏星討論的方式類似艾文賀,兩位都不從「人」的本質屬性 來論「義」(或「辨」)。但他與艾氏不同之處在於他認為「義」(和
「辨」)是種能力,不過他選擇不深入追問此種能力的內容,轉而討 論它們發揮作用的背景條件,此條件即為既有的社會組織。43 他說:
43 林教授謂:「此處『辨』是一種能力,但此能力一定是富於是社會內容的表現,所 以牟宗三先生認為此『辨』非思辨義之辨,而乃『治辨之極』之辨〔…〕。」(東 方朔〔林宏星〕2011:297)此處所提牟宗三之說,見:牟宗三 1979:210。
76 國立政治大學哲學學報 第四十一期
此「義」和「辨」就其作為人生而有之的能力而言,乃是 使人生義、生辨的先天基礎,而且此義、此辨亦只有在社 會組織(「群」)中生義、生辨才使此義、辨表現出人之 所以為人的特質。(東方朔〔林宏星〕2011:297)
雖然此處林教授又指出「義」與「辨」是天生能力,但此仍非他討論 的重點。值得注意的是,從這段文字裡也許可以讀出一個細緻的區 分,就是:「義」與「生義」、「辨」與「生辨」所表達的不同。是 否「義」與其「所生之『義』」有所不同?「辨」與其「所生之『辨』」
也有所不同?我們是否可以說,林教授將「義」理解為兩個意義,一 個是種能力,另一種是這種能力所制作的成果;此情況在「辨」亦然。
也就是說,他點出了「義」和「辨」各自有一組歧義,對此歧義我們 是否可以朝此方向理解:兩種意義各自代表道德能力、以及道德能力 所制作的行為法則、身分等等?不過,林宏星關切的重點,終究在於 這兩種能力必須在社會組織(「群」)當中才能發揮作用。他對「人 之所以為人」的這種特殊界定方式進一步闡釋如下:
對於荀子而言,在其如此界定的脈絡中,其所說的「人」
始終是位於歷史文化和社會組織中的人」,〔…〕也正是 在這個意義上,芬格萊特 (H. Fingarette) 以為儒家所謂的 人乃是一種「禮儀的存在物」,或依郝大維 (D. L. Hall)、
安樂哲 (R. T. Ames) 所說:「儒家的自我是處於環境中 的,根據儒家的模式,自我是關於一個人的身分(roles)
和關係的共有意識」,諸如此類的說法,或可說在某種意 義上說明荀子對人的特性的界定。44
44 東方朔(林宏星)2011:298-299。參考芬格萊特 2002:14;以及郝大維、安樂哲 1999:29。
「義」的歧義與《荀子》道德規範的性質 77
林宏星採取他所謂文化學、社會學的進路來詮釋《荀子》對「人之所 以為人」的論述,並且如他所說,「義」與「辨」能夠制作出規範,
是在某種社會組織(「群」)的背景下才可能。但是,在此說法中作 為背景條件的法則、身分、建制等等,這些又是如何制立的?如果我 們也採取他所謂「哲學式」進路來討論「人之所以為人」,將「義」、
「辨」等道德能力作為探討與闡發的焦點,是否可以幫助我們為這些 法則、建制、身分等等背景條件,提出其如何能成立、或為何具有規 範效力的理據呢?如此提問並非向渺遠的上古追溯社會組織和行為 法則的歷史起源,其真正企圖是探問它們在道德理論上成立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