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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專家學者座談會

第五章、 綠建築標章延續認可簡化查核表

第五節、 第二次專家學者座談會

本研究經由第二次專家學者座談會對修正後的查核表再次進行檢討,邀請評定專業機構 之綠建築評定小組成員及專任技術人員進行綜合討論,並針對以下幾點進行討論:

1. 查核總表內容檢討:評定小組成員判定格式及必要檢附資訊檢討。

2. 查核表內容檢討:評估表準內容檢討。

3. 實際使用可能產生之問題及其他內容建議。

完整會議記錄請參考附錄五,從意見中大致可歸納出「查核表內容」、「實際執行程序」

兩大方向建議:

一、「查核表內容」建議:

1. 設定值若涉及到原標章核准臨界等級分數之判定應審慎界定合格基準。

2. 明定續用簡化之對象條件,並考量建物合法性。

3. 如設計填寫者為申請單位(非綠建築專業者),建議以綠建築指標之項目有無變更、變 更總數作為判定基準,避免自評表涉及計算部分無法精準判定。

二、「實際執行程序」建議:

1. 評定專業機構之執行程序需明訂收件時間,避免執行困難。

2. 續用仍應現場查核,確保綠建築實際情況之掌握以及避免申請單位填寫之誤植情形。

3. 評定專業機構現勘之可行性需另外確認,避免申請單位拒絕現勘之問題。

4. 延續認可簡化查核表實際執行之權責問題需釐清,避免實際執行上遇阻礙,亦需考量 評定方之執行適用性。

第六節、綠建築續用簡化配合方案

續用簡化涉及原核定之綠建築標章品質、續用程序之權責及其他問題,須謹慎處理,因 此本研究在結論與建議歸納出相關建議,並針對本次專家學者座談會提出修正綠建築續用簡 化方案:

一、綠建築延續認可簡化查核表依比例判定合格方式

本研究設計綠建築延續認可簡化查核表之評估方式主要以容許差異值進行續用認定,涉 及合格邊緣及適用對象問題會在適用對象中明定不適用之對象如分數介於標章各級邊緣者,

並探討以綠建築指標項目數量評估之可行性。

二、續用審查方式由評定專業機構進行專業認定及判定

針對實際執行層面因牽涉到責任歸屬問題,本研究建議續用簡化使用之認定由評定專業 機構共同研擬實際執行之方式。

三、主動通知公家單位申請續用以樹立示範對象

本研究建議以公家單位先行試執行續用簡化方案,一方面因公有建築較不易在使用後進 行大規模變更,一方面則是較亦配合執行評定,且藉由公家單位進行評定後可樹立良好典範,

使其在民間執行時更加順利。

四、普及推廣綠建築標章相關規定以增加民眾申請意願以及接受度

增加民眾對於綠建築之了解方能由根本提升民眾申請意願,不僅是在綠建築之背景、綠 建築標章之意義與永續環境之責任均是全民應共同前進之方向。綠建築續用乃是脫離設計單 位、事務所、營造廠等專業機構及法律強制力之鼓勵性質的動作,在申請單位無誘因、無罰 則情形下便需增進民眾對於環境之向心力以及責任,否則將難以實際增加民間續用之意願。

第七節、延續認可查核評估法再修正

本研究經期末報告後針對簡化查核表進行最後修正,參考評定小組成員建議和另外與建 研所、評定專業機構進行討論,進行可行性之修正與優化查核表之填寫方式。

本延續認可簡化評估法(以下簡稱本查核法)乃強調「合理容許差異」原則進行,將延續 認可案件與原通過之評定書進行比對並在合理變更範圍內核發延續認可證明。本簡化評估法 適用於採用綠建築評估手冊2015 年(含)以後各版本並為首次申請續用之綠建築標章案建築,

且該建築不涉及重大變更者。如評估之建築涉及建築使用執照、建築結構體變更者則不適用 此簡化評估法,僅能以原詳細評估法申請續用。本查核法中將原綠建築評估標準中施工階段 評估項目及其他不可視得之變動因素免予評估,避免造成諸多認定不易之困難。

本查核法採評定專業機構現場勘查進行查核,本查核法所建立之查核表為提供評定專業 機構之評估標準與依據。因應試評結果及與有關專家學者及實務單位進行討論後,將原評估 表內容刪除第四節之前所提出需由申請單位自行評估之角度,更改為全由評定專業機構進行 主動評估及審查,申請單位僅需配合評定專業機構之現勘,如通過即可獲得續用認證,達到 最佳化消弭程序阻力之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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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對象,總樣本數量為44 件。本研究以通過分數進行分布統計,並發現各通過級距之平均 分數與級別通過分數比約為12% (參考下頁圖 5-10),此現象表示各級平均分數高於及格分數 約 12%。考量高於平均之案件數量佔大多數,且續用申請乃允許合理衰減及鼓勵申請性質,

故最後修訂合理容許差異標準值為25%。

5-10 統計 107 年 BC 版綠建築標章通過分數區間 (資料來源:本研究統計)

本次經過評定專業機構相關評定專業人員之實務建議與實際審查面臨問題考量,將評估 內容與表格填寫前提與填寫方式進行格式修正,修改重點大致有下列幾項:

1. 減少評估項目:僅評估易由建築使用者變更且可以明確於現勘時可視查之項目。

2. 刪除是否變更欄位:評估說明基本涵蓋無變更之意義,故無變更亦勾選合格即可,僅 需由評定專業機構評估該項目是否合格故取消本欄位。

3. 個別版本完整評估:彙整為 EEWH 各版本之獨立表單,避免通用版本之交互對照造 成缺件或其他文件疏漏。

4. 查核總表修正:由評定專業機構協助修改查核總表以使其切實可行。

修正後之查核表如表5-3 至表 5-7 所示,查核總表僅以 BC 版示意,其餘版本以此類推;

各版本之查核表則如表所示,RN 版則視其當初以何版本進行評估選用對應之版本查核表評 估。

表 5-3 延續認可簡化查核總表 v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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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5-5 EC 版延續認可簡化查核表 v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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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5-7 RS 版延續認可簡化查核表 v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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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結論與建議

第一節、結論

我國之綠建築標章在申請之後僅訂定五年之標章期限,並未對於標章過期後之控管有其 對應措施,僅以抽查進行少數案件追蹤。標章續用乃是一個良好且由申請單位主動進行之追 蹤目前使用情況是否仍符合綠建築精神之方式。然而,受目前綠建築標章之續用是採維持現 況之評估,礙於使用過程中因外力或自身需求等因素多少會有變更之情況,導致大多數案例 難以直接續用標章。此外,實際使用者或管理者不具備綠建築相關之計算與繪圖能力,導致 需額外花費請代算公司執行,導致目前國內申請續用之案例僅約1 成。

因此,本研究在通用、便民的基礎上,欲建立一個可由專業或非專業領域人士對自己平 時進行活動的建築物進行自我評估的簡化評估方法,無需再額外委託代辦或是相關專業機構 進行複雜計算產生額外費用成本。然而在研提過程中因應多次與專家學者、評定專業機構等 富有專業能力與實務經驗交叉討論後,後續將續用簡化評估定義為由評定專業機構查核之評 估標準。免去申請單位自行填寫之難度及程序,亦免除書審程序,真正降低執行阻礙及困難。

由評定專業機構在標章到期前主動提出標章延續認可勘查通知並前往現場勘查,並以延續認 可簡化查核表進行查核。

續用簡化評估首要排除在施工階段或涉及結構體之指標,針對這些變動會造成其他大規 模影響的項目免予評估,若其已牽涉到這些項目之變更則無法使用延續認可簡化查核。延續 認可之簡化評估項目為較容易因應使用者需求或開始使用後自然耗損、人為更新的項目,並 針對這些項目設定25%的容許差異值。

第二節、建議

為進一步了解本研究擬定之方案的可行度,本研究找了三個案例協助進行試評,同時舉 辦二次專家學者會議。藉由蒐集申請單位、事務所、專家學者、評定小組成員、專任技術人 員等各方對於目前評估方式的意見。經試評並修正評估表後,本研究最終彙整出以下三點綠 建築營運使用評估方式及簡化的建議,分成立即可行建議及中長期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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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一、綠建築延續認可簡化查核表之修正與使用:立即可行建議 主辦機關:內政部建築研究所

協辦機關:財團法人台灣建築中心

持續邀集建研所、建築中心的專任技術人員、評定小組成員等討論續用簡化評估方式。

包含測試實際使用後所面臨的實務問題或其他版本的適用性。確保簡化評估的同時能保持基 本的水準,建立完整綠建築延續認可簡化查核表並嚴謹把關綠建築標章之品質。

建議二、擴大宣導標章與續用概念:立即可行建議 主辦機關:內政部建築研究所

協辦機關:財團法人台灣建築中心

大多數案例的使用者或管理者對於綠建築標章的概念仍不清楚,即便知道有標章但不清 楚有期限者仍占大多數。建議針對一般民眾或有取得標章之單位使用者擴大辦理宣導,除了 說明綠建築標章之概念,也應宣導涉及其相關權益之內容,例如:綠建築標章期限、標章延 續認可之必要性。

建議三、主動通知公家機關綠建築申請續用:短期建議 主辦機關:財團法人台灣建築中心

協辦機關:內政部建築研究所

考量到私人單位因使用者與當初申請標章的人不同,或是產權、使用權涉及關係人複雜,

對於標章續用的積極度較低,且較不易配合現勘。建議優先從公家機關辦理,由評定專業機 構主動通知標章到期及延續申請,將公家機關申請續用做為表率,借此提高能見度,進而提

對於標章續用的積極度較低,且較不易配合現勘。建議優先從公家機關辦理,由評定專業機 構主動通知標章到期及延續申請,將公家機關申請續用做為表率,借此提高能見度,進而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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