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第六章、 結論與建議

第二節、 建議

為進一步了解本研究擬定之方案的可行度,本研究找了三個案例協助進行試評,同時舉 辦二次專家學者會議。藉由蒐集申請單位、事務所、專家學者、評定小組成員、專任技術人 員等各方對於目前評估方式的意見。經試評並修正評估表後,本研究最終彙整出以下三點綠 建築營運使用評估方式及簡化的建議,分成立即可行建議及中長期建議:

58

建議一、綠建築延續認可簡化查核表之修正與使用:立即可行建議 主辦機關:內政部建築研究所

協辦機關:財團法人台灣建築中心

持續邀集建研所、建築中心的專任技術人員、評定小組成員等討論續用簡化評估方式。

包含測試實際使用後所面臨的實務問題或其他版本的適用性。確保簡化評估的同時能保持基 本的水準,建立完整綠建築延續認可簡化查核表並嚴謹把關綠建築標章之品質。

建議二、擴大宣導標章與續用概念:立即可行建議 主辦機關:內政部建築研究所

協辦機關:財團法人台灣建築中心

大多數案例的使用者或管理者對於綠建築標章的概念仍不清楚,即便知道有標章但不清 楚有期限者仍占大多數。建議針對一般民眾或有取得標章之單位使用者擴大辦理宣導,除了 說明綠建築標章之概念,也應宣導涉及其相關權益之內容,例如:綠建築標章期限、標章延 續認可之必要性。

建議三、主動通知公家機關綠建築申請續用:短期建議 主辦機關:財團法人台灣建築中心

協辦機關:內政部建築研究所

考量到私人單位因使用者與當初申請標章的人不同,或是產權、使用權涉及關係人複雜,

對於標章續用的積極度較低,且較不易配合現勘。建議優先從公家機關辦理,由評定專業機 構主動通知標章到期及延續申請,將公家機關申請續用做為表率,借此提高能見度,進而提 高民間申請續用之意願。

附錄一、委託研究計畫案審查意見及廠商回應一覽表

60

18

我國綠建築標章屬自願性質,為提高續用 意願,亟須朝簡化方向發展,惟亦需維持標章 之公平性,請補充說明如何兼顧兩者。

綠建築制度,及環評、都更條例、危老 建條例、各縣市自治條例等相關法令 簡化的公平性,並提出相關建議。

62

附錄二、第一次專家學者會議紀錄

一、 時間:108 年 5 月 9 日(星期四)上午 11 時 00 分

二、 地點:國立成功大學建築系林子平老師研究室(台南市東區大學路 1 號)

三、 主席:國立成功大學林教授子平 四、 出/列席人員:如會議簽到表 五、 主席致詞: (略)

六、 計畫簡報:(略) 七、 專家意見:

淇教授:

針對門檻指標嚴謹設置:

1. 日常節能 2. 水資源 電子化表單:

1. 綠建材

2. 空調節能計算書 3. 地質鑽探報告書 莊惠雯教授:

1. 建議簡化綠建築評估檢核表,不要變成重新計算一次標章的方式 2. 目前之簡化過於粗略,建議提供較為詳細、嚴謹之簡化方案 廖婉茹教授:

1. 綠建築標章、續用簡化表之容許差異值之標準擬定

2. 綠建築標章、續用申請以鼓勵為主,故建議簡化續用表格 張從怡教授:

1. 建議簡化續用申請表格,如有沒變更情況的以申請單位承諾及照片 為認定標準。

2. 建議簽證以申請單位為準。

吳政哲建築師:

1. 續用標章,建議採用由業主能提出申請,不需委外辦理,以達簡政 便民。

2. 關於現場若有變動,則建議以”誤差率”檢算之。

3. 為有利推廣,盡量以”附照片”說明為主。

八、 散會:上午 12 時 15 分

九、 會議簽到單:

64

附錄三、綠建築標章申請審核認可及使用作業要點

一、 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鼓勵興建生態、節能、減廢、健康之綠建築,建立舒適、

健康及環保之居住環境,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 綠建築標章:指已取得使用執照之建築物、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認定之合法房 屋、已完工之特種建築物或社區,經本部認可符合綠建築評估指標所取得之標章。

(二) 候選綠建築證書:指取得建造執照之建築物、尚在施工階段之特種建築物、原有合 法建築物或社區,經本部認可符合綠建築評估指標所取得之證書。

(三) 申請人:指建築物起造人、所有權人、使用人、管理機關、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 之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

(四) 設計人:指建築物之設計建築師。

(五) 綠建築評估手冊:指本部建築研究所出版供綠建築評定之手冊,包括基本型、住宿 類、廠房類、舊建築改善類、社區類及後續經本部建築研究所修訂之其他類型版本。

(六) 分級評估:依綠建築評估手冊所訂定之分級評估方法,評定綠建築等級,依序為合 格級、銅級、銀級、黃金級、鑽石級等五級。

三、本要點之適用對象如下:

(一) 經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或本部指定之特設主管建築機關依 權責訂定應取得綠建築標章或候選綠建築證書之建築物或社區。

(二) 其他依建築法規定適用地區之建築物或社區。

四、 申請綠建築標章或候選綠建築證書應由申請人檢具認可申請書及申請日前六個月內 核發之評定書,向本部提出申請,經認可通過者發給標章或證書。

前項綠建築標章或候選綠建築證書評定書,應由申請人檢具申請評定相關文件向本 部指定之綠建築標章評定專業機構(以下簡稱評定專業機構)辦理。

認可案件應補正相關文件者,應通知申請人於文到十日內補正完成;未能於十日內

補正者,得於期限內檢具說明文件申請展延,展延以十日為限。逾期未補正者,應予退件。

五、認可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 申請人為自然人者,應載明申請人姓名、地址、聯絡電話及簽章。申請人為法人或 機關(構)者,應載明法人或機關(構)名稱、統一編號、地址、聯絡電話、簽章及代表人 之姓名。

(二) 設計人之姓名、地址、聯絡電話、建築師開業證書字號(適用建築法第十三條第二 項者,免填)及簽章。社區類無設計人者,免填。申請延續認可,指標項目及綠建築等級無 變更者,原設計人得免簽章。

(三) 建築物名稱、基地面積、總樓地板面積及基地劃分範圍。社區類型應載明社區名稱、

面積、範圍及概估人口數。

(四) 申請認可類別、綠建築評估手冊版本及綠建築等級。

(五) 評定專業機構名稱及電話。

六、 評定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 評定書編號、評定日期。

(二) 評定專業機構名稱、負責人及評定小組成員姓名、簽章。

(三) 建築物或社區名稱及概要。

(四) 綠建築類別及等級。

(五) 申請案評定報告總表。

(六) 評定基準、評定結果及評定會議紀錄。

(七) 注意事項。

(八) 其他相關之補充資料。

七、 申請評定應備文件如下:

(一) 綠建築評估資料總表。

(二) 綠建築分級評估計分表。

(三) 聯絡人資料表。

66

評定作業時應補正相關文件者,應通知申請人於文到三十日內補正完成;未能 於三十日內補正者,得於期限內檢具說明文件申請展延,展延以三十日為限。逾期未補正者,

應予退件。申請人補正及展延期間不計入評定作業時間。

施工完成尚未取得使用執照之建築物或社區者,得申請綠建築標章評定,並於 評定通過通知函到三個月內,檢附使用執照送評定專業機構,取得評定書,始得向本部申請 認可,逾期未檢附者,應予退件。

尚未取得建造執照之建築物或社區者,得申請候選綠建築證書評定,並於評定 通過通知函到三個月內,檢附建造執照送評定專業機構,取得評定書,始得向本部申請認可,

逾期未檢附者,應予退件。

十、綠建築標章或候選綠建築證書,有效期限為五年。期滿前一個月至三個月內,得由 申請人檢具申請書及申請日前六個月內依原標章或證書適用之評估手冊核發之評定書,申請 延續認可。使用候選綠建築證書之建築物或社區,新建建築物候選綠建築證書自取得綠建築 標章生效日起失效。

申請延續認可綠建築標章或候選綠建築證書,應依第四點之規定辦理。

十一、取得候選綠建築證書之案件,於施工過程期間,指標項目或綠建築等級變更者,

得由候選綠建築證書申請人,檢附相關書圖文件,向評定專業機構申請評定通過後,報本部 重新認可。

取得綠建築標章之建築物或社區,後續使用中,指標項目或綠建築等級如有變更者,

得由建築物或社區所有權人、使用人、管理機關、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之管理委員會或管 理負責人,檢附原標章申請人同意書及第四點規定相關書圖文件,向評定專業機構申請評定 通過,報本部重新認可。

十二、評定專業機構審核標章相關文件時,應邀專家學者、相關機構會同申請人赴現場 查核。

前項標章申請案,本部得視需要辦理查核。

十三、本部或評定專業機構對使用綠建築標章或候選綠建築證書之建築物或社區,得不 定期實施抽查及勘察。查核結果未符標章或候選證書上所記載指標項目者,應促其三十日內 改善;因特殊情形未能於三十日內改善完成時,建築物或社區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申請人得

68

銷標章或候選證書,並於本部綠建築標章網站(http://www.abri.gov.tw)公告、副知建築物所 在地方政府及通知原標章或候選證書申請人或建築物、社區所有權人或使用人。

十四、綠建築標章之圖樣,由本部依法註冊公告之。擅自使用或仿冒綠建築標章或候選 綠建築證書者,本部除公告該冒用者及建築物或社區名稱外,並得依法向行為人請求民事損 害賠償及追究刑事責任。

十五、綠建築標章或候選綠建築證書,應分別記載建築物或社區名稱、建築物或社區概 要、有效期間、綠建築評估手冊版本及綠建築評估等級。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一日前核發 之綠建築標章或候選綠建築證書,其綠建築評估等級以符合指標項目記載之。

十六、綠建築標章或候選綠建築證書遺失或毀損時,申請人得敘明事由,向本部申請補 發。

十七、申請認可之案件,本部僅就申請人所提申請書及評定書予以認可。申請人有下列 情形之一者,本部得註銷其認可標章或證書:

(一) 建築執照經主管機關廢止或撤銷。

(二) 偽造文書。

(三) 出具不實資料或證明。

(四) 侵害他人財產、肇致危險或傷害他人。

附錄四、綠建築標章暨候選綠建築證書續用簡化程序

一、 為促進已取得綠建築標章或候選綠建築證書之建築物,延續綠建築標章或候選綠建 築證書有效期限,本中心簡化其申請評定作業,特訂定此續用簡化程序。

二、 依內政部「綠建築標章申請審核認可及使用作業要點」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三、 本程序之適用對象為:依前開要點規定,於期滿前一個月至三個月內,取得本中心核 發之評定書向內政部申請延續認可者。

三、 本程序之適用對象為:依前開要點規定,於期滿前一個月至三個月內,取得本中心核 發之評定書向內政部申請延續認可者。

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