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世紀歐洲的「自然權利」理論乃是源自洛克思想,其理論基礎 是「自然狀態」、「社會契約」、「自然權利」、「公民社會」(civil society)
與「抵抗權」等核心概念。柏克對這些概念的理解為何,是瞭解柏克「人 權」思想的關鍵。
洛克及其信徒的「自然權利」論,都是以「自然狀態」做為討論的 起點。洛克主張:進入公民社會前,人類曾處在一個自由、獨立的自然 狀態。但是,我們如何知道人類確實曾經歷過此一階段?由於在人類經 驗中,政府大都是在文字記載發明之前早已存在,我們在史書中找不到 有關「自然狀態」的紀錄。儘管如此,洛克仍然認為我們可以參考諸如 美洲印地安社會的狀況,「推定人類曾經處在這一種狀態之中」。159
有關「自然狀態」這個問題,柏克的觀點為何?從經驗看,柏克觀 察指出,人一出生其實就已在社會之中:「人,他是在社會中發現的,
158 Michael Freeman, Edmund Burke and the Critique of Political Radicalism (Oxford: Basil Blackwell, 1980), p. 86.
159 John Locke, The Second Treatise of Civil Government and A Letter Concerning Toleration, ed. by J.W. Gough, pp. 11-12.
他看到的就是那個人──他不知有任何其他的人──他也無法討論他的 任何權利。」這裡,柏克對「自然狀態」的源起問題似乎主張置之不論。
但這段話前面,他又說:「在進入社會狀態以前,人的權利是什麼呢?
它們是否高於或低於社會權,這他既不知道,也不在乎。」160這段文字 似乎又顯示柏克是接受有「自然狀態」的,儘管他不願去推測其詳情。
事實上,他在 1791 年一篇自辯文字說:「在原始的自然狀態下,沒有所 謂人民共同體(a people)這種東西。」在那種狀態下,人們只不過「是 一群曖昧而鬆散的個人」。161這裡表露了清晰的洛克觀點。
儘管如此,柏克並不認為「自然狀態」與「公民社會」是兩種不同 的狀態。據他觀察,人們從來不曾處在一種完全獨立於他人之外的狀態 下,因為那不是人的本性的狀況:「無法想像,任何人竟能進行一定幅 度的行動,而不對他人造成某些影響。」162就天性言,柏克主張「人是 群居的動物。他會逐步預備一些方便的設施,以配合此一自然的稟性。
此一奇特的動物遲早會發展到一個更適於它的型態」。163循著人的天性,
社會的形成乃是一種必然的發展。在他看來,「社會狀態」毋寧是一種 更符合自然的「自然狀態」:
文明社會的狀態……即是一種自然狀態,甚至遠比一個野蠻而無秩 序的生活模式更是。因為人就本性言是理性的,而除了當他被置於 一個理性可發展得最好,並且最居優位的地方時,他絕不可能完全 處在其自然狀態中。製作(art)是人的本性。我們在完全的成人狀 態時,至少與在幼稚、無助的嬰兒狀態一樣,都是一種自然狀態。164 他在另一處說:「自然從來沒有比在其最堂皇的形態時,更真正屬於其 自 身 。 貝 維 德 列 的 阿 波 羅 ( Apollo of the Belvedere ) , 與 林 布 蘭
160 轉引自:Frederick A. Dreyer, Burke’s Politics: A Study in Whig Orthodoxy, pp. 15-16.
161 Edmund Burke, “An Appeal from the New to the Old Whigs,” Burke’s Works, iii, p. 82.
162 Edmund Burke, “Letters on a Regicide Peace (1796),” Burke’s Works, v, p. 216.
163 Edmund Burke, “To Unknown-Jan. 1790,” in A. Cobban and R. A. Smith eds., The Correspondence of Edmund Burke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67), vi, p. 80.
164 Edmund Burke, “An Appeal from the New to the old Whigs,” Burke’s Works, iii, p. 86.
(Rembrandt)筆下的人物或登尼耳斯(Teniers)畫裡村野酒宴中的小丑 一樣,都是處在自然狀態之下。」165換言之,在某種意義上,社會狀態 才是真正的自然狀態。
這一種有關「自然狀態」的解釋,相當接近亞里斯多德的理念。亞 氏曾說:「當一種事物發展到其完全成熟狀態時,這種情況吾人稱之其 本性。」自然賦予人一種社會本能,會促使其朝向社會的組織發展。因 此,若早期的社會型態是自然的,那麼國家也應是,因為「這是它們的 目的,而一個事物的本性即是其目的」。對亞氏而言,人本性上是一種
「政治動物」,而「國家也是自然的創造物」。166
在 1750 年代後,英格蘭知識界也流行此一種見解。167蘇格蘭思想家 佛格森(Adam Ferguson, 1723-1816)在《文明社會發展史》(An Essay on the History of Civil Society)一書中提出:「對人而言,製作本身是一種 自然的作為。……從存在第一天起,他就命定要從事發明與設計。」「製 作」既是一種「自然的」作為,則「公民社會」也應是一種「自然狀態」:
如果有人問我們:要到何處去尋找自然狀態呢?我們可以回答說:
就在此處當下。而且,不管我們的發言地方,是在大不列顛島,是 在好望角,或是在麥哲倫海峽,都無關緊要。當此一活躍的生命不 斷應用他的才能,且用在他周遭的事物上時,所有他創造的情境都 同樣是自然的。168
165 Edmund Burke, “Letters on a Regicide Peace (1796),” Burke’s Works, v, p. 278. 「貝維德列 的阿波羅」是西元前四世紀希臘雕刻家里歐查瑞(Leochares)的著名雕刻作品;林布蘭
(Rembrandt van Rijn, 1606-1669)與登尼耳斯(David Teniers, 1610-1690)都是十七世 紀尼德蘭的重要畫家,後者擅長描繪農村生活景觀。
166 Aristotle, The Politics, ed. by Stephen Everson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88), pp. 3-4.
167 H. V. S. Ogden, “The State of Nature and the Decline of Lockian Political Theory in England, 1760-1800,” American Historical Review, 46, pp. 23-29.
168 Adam Ferguson, An Essay on the History of Civil Society 1767, ed. by Duncan Forbes (Edinburgh: Edinburgh University Press, 1976), pp. 6, 8.
柏克的觀點有可能即是從佛格森得到啟發的。他曾經為文評論此書,寫 道:近人在討論人時,常常視人為一種本性上孤獨的動物;但是這是一 種錯誤的看法,因其與人的實際見聞並不相同。他讚揚佛格森的書,「以 最高明的手法反駁了這一種觀點」。169
根據洛克的理論,「自然狀態」中的人在進入「公民社會」時,必 須經過一個「社會契約」的過程。柏克和洛克一樣,也認為從「原始的 自然狀態」到「人民共同體」的形成,須經過一個「共同的協議」:
在原始自然狀態下,沒有所謂人民共同體這種東西。一群人就本身 而言並無構成團體的資格。所謂人民共同體這概念,就是一種組合
(corporation)。它完全是人為的。而其構成,就像法律上其他建 構一樣,是出之共同的協議。……當人們破壞了讓國家得到其組合 形式與權力的原始契約或協議時,他們就不再是一個人民共同體。170 在此處,「共同的協議」或「原始契約」都含有明顯的「社會契約」概 念。在另一地方,柏克指出,公民社會是一個「約定的產物」:
如果公民社會是約定的產物,那麼這約定就必須是此一社會的法 律。那種約定就必須限制和規範所有的憲法,它們全都是在那個約 定之下形成的。各種立法的、司法的或行政的權力都是它的產物。
在任何其他的狀況下,它們都是不可能存在的。171
在這段文字中,所謂「約定」明顯隱含有「社會契約」的意義。
柏克接受「社會契約」觀念,這一點是毋庸置疑的。確實,在法國 大革命期間,他似乎對這個觀念有不少質疑。然而,仔細檢視其言論,
我們可發現他主要並不是在否定「社會契約」觀念,而是擔心其被拿來 做為攻擊、顛覆既有政治權威的工具。例如,潘恩在《人權論》中宣稱 人民擁有主權,可任意解除社會契約。對這類激進言論,柏克反駁說:
社會的確是一紙契約,涉及有關短暫利益的次要契約可以隨意解
169 Annual Register, 1767 (1767, London), p. 308.
170 Edmund Burke, “An Appeal from the New to the Old Whigs,” Burke’s Works, iii, p. 82.
171 Edmund Burke, Reflections on the Revolution in France, p. 150.
除,但國家絕不可以被視為形同交易胡椒、咖啡、印花布、煙草之 類,或更沒有價值之貨品的契約,為了一點短暫的利益而訂定,又 可以隨兩造的喜怒而解除。社會這契約,必須待之以崇敬之心。172 在他看來,「社會契約」是一種「社會中的合夥關係」,牽涉到「一切 學問、一切技藝、一切德行」;這樣的契約「不僅是活著的人之間的合 夥關係,同時也還是生者、死者,及未來的人之間的合夥關係」。173這 是一種永恆世代的永恆契約,不是任何一群人可以任意解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