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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遷台後國小課程標準之「說話教學」之演變

課程標準是國家教育行政部門按照國家的教育方針和教育法規,來規範各個 學科教學活動和教材編選的指導性檔案。它的內容往往體現了一個時期之內,國 家對本學科教學工作的基本指導思想和要求。它既是教材編製的原則,也是組織 教育教學活動的依據,以及進行學生成績評量和全面評估教育教學品質的標準。

22何仲英(1920),〈白話文教授問題〉,《教育雜誌》,第十二卷第二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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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教育部(1993)國民小學課程標準附錄提到「歷次修訂小學課程標準特 點」,研究者將其要點摘錄如下:從民國十八年(1929)「小學課程暫行標準」起草 竣事後,經試驗時期、再修訂時期後,於民國二十一年(1932)十月正式公布「小 學課程標準」,這個標準成為我國教育史上第一次正式的小學課程標準,此一課 程所列的課程名稱中,已含有「國語科」;民國二十五年(1936)六月第二次修訂,

將國語科增加關於喚起民族意識的教材;民國三十一年(1942)頒行「國民學校 法」;民國三十七年(1948)經過第四次修訂;民國四十一年(1952)十一月依照「國 民學校法」規定,正名為「國民學校課程標準」;民國五十一年(1962)為適應國家 社會需要,再次修訂「國民學校課程標準」;民國五十七年(1968)正式開始實施九 年國民教育,因此再次修訂課程標準,定名為「國民小學暫行課程標準」;民國 六十四年(1975)針對「國民小學暫行課程標準」進行修訂,在同年公布「國民小 學課程標準」;民國七十六年(1987)解除戒嚴後,政治民主化、經濟自由化、社會 多元化,凡此現象呈現劇變,因此為因應社會變遷與教育發展需要,乃在民國八 十二年(1993)公布「國民小學課程標準」。

民國八十六年(1997)起,為迎接二十一世紀的來臨與世界各國之教改脈動,

成立「國民中小學課程發展專案小組」,在民國八十七年(1998)公布《國民教育九 年一貫課程總綱綱要》,此為民國九十年(2001)開始實施之九年一貫課程之主要依 據。此綱要將原有的各學科整合為七大學習領域,其中語文領域包含本國語文和 英語,本國語文中又包括了國語文、閩南語、客家語和原住民語,依序研訂各教 學目標、應培養之能力指標、及實施原則;民國八十九年(2000)公布《國民教育 階段九年一貫課程暫行綱要》,並於九十學年度開始實施。九年一貫課程實施後,

仍不斷進行修訂,民國九十二年(2003)公布之《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綱要》,

做為日後在課程設計、教學和評量時的準則。於民國九十七年(2008)進行課程綱 要的調整,公布《97 年國民中小學課程綱要》稱為九七課綱,於一百學年度實 施;又於民國一百年(2011)時,再度對於課綱進行微調。

為了能更深入了解民國五十七年(1968)以來國語科課程標準的沿革,茲將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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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標準中的總目標與分段目標中有關說話教學部分,摘錄如下:

1.民國五十七年國民小學暫行課程標準23 (一)總目標

3.指導學童學習注音符號,用以幫助說話和識字,並能達成運用純熟的程 度。

4.指導兒童學習標國語,養成聽話及說話的能力和態度。

(1)聽話方面:凝神靜聽,把握中心,記取要點,發問謙和有禮。

(2)說話方面:發音正確,語調和諧,語句流利,態度自然和藹 (二)分段目標

1.低年級目標

(2)指導兒童遊語文學習活動中,擴充生活經驗,使其獲得明晰而正確的觀 念,以奠定良好的思考基礎。

(3)指導兒童養成注意聽話的習慣和聽話的禮貌。

(5)指導兒童學習日常生活中應用的標準國語,養成發音正確,語句流利的說 話能力。

(7)指導兒童精讀一、二年級國語課文,注意內容的敘述、語詞的應用和語句 的練習。

2.民國六十四年國民小學課程標準24

民國六十四年(1975)的課程標準,總目標與民國五十七年(1968)的暫行課程標 準相同,唯分段目標方面增加一些目標,或對原有的文字敘述作一修改,茲將修 改的部分敘述如下:

1.低年級目標

增加了(5)指導兒童養成用標準國語講述簡短的話,發表自己的情意。

修改部分:原民國五十七年(1968)的(7) 指導兒童精讀一、二年級國語課文,

23本段引註內文標號,依原文標註。

24本段引註內文標號,依原文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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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內容的敘述、語詞的應用和語句的練習。修改為(8)指導兒童精讀第一、二學 年國語課文,明瞭內容的意義和敘述的方法,以及語詞的應用和語句的練習。

3.民國八十二年國民小學課程標準25

面對民國七十六年(1987)政府解嚴所帶來的社會變遷及配合國民小學課程標 準修訂的連貫性,和未來延長國民教育實施的準備,基於民主化、適切性、連貫 性、統整性和彈性化的基本原則下,訂定此次的課程標準。此次國語科課程標準 與民國五十七年(1968)、六十四年(1975)相差甚多

(一)總目標

3.認識國語文的特質,培養熱愛國語文的情操,和對自己所發表的語言文字 負責的態度。

4.具有使用標準國語,充分表達思想情意的能力。

(二)分段目標

1.低年級:除總目標第一、二、三條之要求外,上應達成以下各項具體目標:

說:(1)熟習注音符號,能讀、寫每個字音。

(2)培養聽說國語的能力和習慣。

聽:凝神靜聽、了解內容。

說:發音正確、語句流利、活潑自然。

由民國八十二年(1993)國民小學課程標準發現,分段目標依說、讀、寫、作 分別說明,讓教師更了解教學目標。

4.民國九十二年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綱要26

九年一貫課程,以「綱要」代替「標準」,在綱要中只列了基本理念、課程 目標、分段能力指標、能力指標與十大基本能力的關係、實施方式、評量方式等。

由於九年一貫課程強調基本能力的培養,因此訂定了能力指標,希望透過能力指 標檢覈學生是否具備其基本能力。在國語文課程綱要中,將學生應具備的基本能

25本段引註內文標號,依原文標註。

26本段引註內文標號,依原文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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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分為注音符號能力、聆聽能力、說話能力、識字與寫字能力、閱讀能力、寫作 能力等六項,每項能力又依階段訂定分段能力指標,希望能循序漸進培養學生的 基本能力。茲將九年一貫課程綱要國語文領域原文摘錄如下27:(教育部,2003) (一)基本理念

旨在培養學生正確理解和靈活應用本國語言文字的能力。期使學生具備良好 的聽、說、讀、寫、作等基本能力,並能使用語文,充分表情達意, 陶冶性情,

啟發心智,解決問題。並培養學生有效應用中國語文,從事思考、理解、推理、

協調、討論、欣賞、創作,以擴充生活經驗,拓展多元視野,面對國際思潮。進 而激發學生廣泛閱讀的興趣,提昇欣賞文學作品的能力,以體認中華文化精髓。

同時引導學生學習利用工具書,結合資訊網路,藉以增進語文學習的廣度和深 度,培養學生自學的能力。

(二)國語文的課程目標與十大基本能力

九年一貫課程國語文欲達成的課程目標與十大基本能力的關係,詳如表 2-5-2。

表 2-5-2 國語文的課程目標與十大基本能力(教育部,2003) 課程目標\基本能力 本 國 語 文

一、了解自我與發展潛能 應用語言文字,激發個人潛能,發展學習空間。

二、欣賞、表現與創新 培養語文創作之興趣,並提昇欣賞評析文學作品 之能力。

三、生涯規劃與終身學習 具備語文學習的自學能力,奠定終身學習之基礎。

四、表達、溝通與分享 應用語言文字表情達意,分享經驗,溝通見解。

五、尊重、關懷與團隊合作 透過語文互動,因應環境,適當應對進退。

六、文化學習與國際了解 透過語文學習,體認中華文化,並認識臺灣不同 族群文化及外國之文化習俗。

七、規劃、組織與實踐 應用語言文字研擬計劃,及有效執行。

27教育部(2003),《九年一貫國民中小學課程綱要》,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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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運用科技與資訊 結合語文與科技資訊,提昇學習效果,擴充學習 領域。

九、主動探索與研究 培養探索語文的興趣,並養成主動學習語文的態 度。

十、獨立思考與解決問題 應用語文獨立思考,解決問題。

(三)分段能力指標

在民國八十二年(1993)國小課程標準中,說話和聽話的教學是合而為一的,

在九年一貫的語文課程中,將說話能力獨立出來,並對培養學童說話能力的教學 要求,更為清楚詳細,明列出說話能力的指標。以下為第一階段(國小一到三年 級)的說話能力指標:

說話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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