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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實行交互詰問法庭活動所產生之問題

第四章 結果與討論

第一節 法院實行交互詰問法庭活動所產生之問題

就法院實行交互詰問後所產生之問題,首先面對的是工作量 增加與否,對此,因為角色不同而有不同感受,在受訪的法官、

檢察官、律師之工作量變化,均有不同的感受,茲分述如下。

壹、 受訪法官、檢察官、律師的工作量變化感受 一、 工作量先減後增的刑庭法官

J001自民國80年起擔任一審法官有10餘年,目前在台灣高 等法院花蓮分院擔任法官,J002亦有相同之經驗背景,就法院實 施交互詰問之初期,共同的感受是案件量是減少了,因為檢察官 起訴率降低,無形中其刑案收案量亦相對的減少。但是過一段期 間檢察官熟悉此項業務後,慢慢的案件量增加,而隨之開庭次數 也增加,無形中慢慢的回復到以前的工作量。

(一)、在法院實施法庭交互詰問後,您每月分案及結案件數,較之實施前 增加或減少,增減比率若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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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001 答:案件量在台東是減少了。減少是因為起訴率降低,但我沒有去比 較比例減少約多少。在二審是無從比較。

J002 答:93 年 10 年起一開始案件量減少,但是到 94 年後半年又回復回 來,因為一開始實施時檢察官對這個制度還在摸索,等到實施一 年之後,檢察官已經熟悉這個制度了,就回復到以前,甚至連竊 盜都起訴來交互詰問。

(二)、實施法庭交互詰問後,您每月開庭次數,增加或減少, 增減比率若 干。

J001 答:增加了。大概有增加三分之一到四分之一之間。

J002 答:增加。以前一週二次,現在都增加一倍,因為我當審判長,庭員 的審理庭都要主持

二、工作量沒有影響的檢察官

同樣的問題,在問到實行公訴的檢察官,有不同於法官與律師 之感受,除了認為開庭的次數是因為蒞庭因素,增加開庭次數外,對 原本的工作量並不覺得有何變化。

(一)、法院實施法庭交互詰問後,您每月分案及結案件數,較之實施前增 加或減少,增減比率若干。

P1 答:差不多。

P2 答:交互詰問不會影響我們偵查案件之工作,會增加工作是因為要到法 院去蒞庭,目前地檢署起訴比例是百分之十五,所以增加應該是 增加這個比例,而在地檢署本身之偵案不會因而受影響,而且因 為交互詰問本署也增加檢察官之員額,相較之下比例上是相符 的。至於其他專案例如賄選案件則與此無關。

(二)、實施法庭交互詰問後,您每月開庭次數,增加或減少, 增減比率若 干。

P1 答:增加,約百分之廿到三十。

P2 答:增加到蒞庭的工作,約為百分之十五。

三、新收案件減少、但工作量驟增的律師

而受訪律師在針對同樣的問題時,大部分都認為收案量減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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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但是開庭準備的工作卻增加許多,這在以收案為主要營生的律師 而言是一大警訊,代表收入減少,但工作時間包括開庭準備工作、每 次開庭時的時間均增加。

(一)、您在法院實施法庭交互詰問後,您每月分案及結案件數,較之實施 前增加或減少。增減比率若干。

002 答:減少了大概五分之三,因為地檢署起訴比例降下,降至百分之十 幾,其他都是不起訴,緩起訴、聲請法院簡易判決處刑。

004 答:不可能增加,少很多;剩下五分之一。

005 答:較少,沒有去比較,但是就是少。

006 答:減少;減少約一半。

(二)、實施法庭交互詰問後,您每月開庭次數,增加或減少。增減比率若 干。

002 答:減少。大概有一半,因為開庭有一定的法定程序。不會做無謂的 法庭活動。

004 答:減少。只剩五分之一。

005 答:減少。大概有一半。次數雖然減少,可是開庭時的時間拉長。

008 答:差不多,因為在未實行交互詰問時,有些法官仍會通知到場,所 以,差不多,台東地院就只有我一個公設辯護人,花的時間都差 不多,不管新、舊制都差不多。

(三)、在法庭交互詰問後,就您準備開庭之工作量(包括時間、研究案情),

增加或減少。增減比率若干。

002 答:多花了約十倍的時間,一般都是花在詰問證人問題的設計,這些 問題常常要修改,目的是為了能在庭上不讓證人知悉詰問的問題 重點,以免證人避重就輕,閃躲問題,能為被告獲得有利的證據。

所以有時候甚至晚上要睡覺時也會一直思索如何做最好的詰問。

我認為這交互詰問的平台充滿高度的挑戰,可將平日所學功夫用 在法庭上來跟檢察官一較長短。

004 答:工作量增加,壓力也比較大,因為要準備詰問時之主、反詰問,

被告的角色由律師在扮演,事前要推演。加三倍左右,隨著案件 複雜與否及證人多寡而呈幾何倍數增加

005 答:增加,大概一半的時間在計題目,比例多少沒有辦法計算,確實 是增加

008 答:增加,每個案件平均要增加一、二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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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分析與討論

我國刑事訴訟法自 92 年 9 月起全面實施交互詰問證人制度,在 此之前即有選擇在部分法院先行試辦,然則實施迄今已經近 3 年,在 主持指揮交互詰問進行之法官與實際進行操作之檢察官、律師,彼此 對因為實施交互詰問後第一個面臨的是案件增、減的工作量問題,案 件審理進行期間、包括開庭時間次數及準備開庭前之工作量變化。此 一問題竟然在同一操作模式下,因為角色不同而有不同的工作量變 化。就法官而言,因為我國刑事訴訟法採不告不理原則,即刑事訴訟 法第 268 條之法院不得就未經起訴之犯罪審判,所以法官是被動的受 理檢察官起訴案件之審理,檢察官起訴的案件多,法官接案就增加,

檢察官減少起訴量,法官受理案件自然就減少。這 3 年來在花東地區 一、二審法院而言,初期因為檢察官對此一制度尚需摸索,所以案件 起訴量驟減,法官也認為案件量減少。而律師亦是被動的因為未經檢 察官起訴,自然沒有被告前來委任律師辯護,所以明顯的感受到案件 收案量減少,其比例從減少原來收案量五分之一到五分之三不等。

然則,案件量減少,並不意味著工作量相對減少。就影響最小 的檢察官而言,雖然原來偵查案件量不會受到影響,同時也增加了檢 察官的員額,但也額外的增加了必須到法院去蒞庭的時間;而法官因 為檢察官起訴率降低,無形中收案量也就減少,可是開庭次數仍然不 少。影響最為嚴重的是辯護律師了,律師並非公職人員,其營生必賴 被告委任辯護始能維持一定的收支,而實施交互詰問後,對律師的業 務收入可謂殺傷力嚴重,平均由每月減少五分之一到減少五分之三不 等,甚至有律師認為已減少到原來的五分之一,而相對的雖然業務收 入減少,可是因為必須適應新制度,各方都在摸索此一制度之運作方 式,律師因而花費在案件的工作量並沒有因為業務收入減少而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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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過來是增加了許多開庭準備的工作,可謂事倍功半,律師的黃金歲 月可說已經結束。上述這些訪談發現與許建榮(民 93)的研究有相類 似的結果。

第二節 實行交互詰問所產生問題之功效及缺失

壹、審判長之介入權

在交互詰問過程中,審判長認為有必要時,不論何時均中止檢、

辯雙方對於證人、鑑定人所為之交互詰問,且審判長亦得就有關事項 自行加以詰問,依刑事訴訟法第 167 條規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 人詰問證人、鑑定人時,審判長除認其有不當者外,不得限制或禁止 之,此為審判長之介入權。在性質上,審判長之介入權是屬於其訴訟 指揮權之一。但審判長於介入證人等詰問之際,應注意到不得過於淪 於職權主義之模式,法院必須維持其超然中立之立場。在受訪的法官 認為自己不會介入訊問,檢察官基本上也如此認為,但辯方之律師可 不這麼認為。

一、 當事人詰問中,您曾否插入訊問。

J001 答:不會。

J002 答:會,那是在沒有關連或涉及人身攻擊有時有些脅迫的話,這時候 制止,但不是插入訊問

二、 您詰問過程中,法官是否曾打斷插入訊問。訊問事項為何。

P1 答:只有一個,很少。有關犯罪事實直、間接有關係之事實。原因為何?

法官不耐煩。

P2 答:沒有遇過。

三、 您詰問過程中,法官是否曾打斷插入訊問。訊問事項為何。

001 答:印象中地院不曾,高院則有。

002 答:有,比例上不多。但是這種情形造成律師很大的困擾。主要是不 經意的發問,好像是法官認為不清楚的地方就插問,有的是法官 已經有定見了,有點誘導到法官心證的方向,事實上法官不應該 插問,如果有嚴重,影響到被告權益時,我認為得做為上訴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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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因為違背法定程序,情節重大。

003 答:會,通常是法官對詰問的問題闡明清楚,沒有被引出原來詰問的 問題時

004 答:曾經過,最近比較少,法官是福至心靈,突然插問一句。

很難具體描述,可能我們問的事項,剛好是法官自己心中也想要 了解的,很想知道此部分之待證事項,有時我還沒問完,法官就 自己跳下來先問了。我覺得這是法官已有心證在先,剛好我要問 的相同,只是還不是完全是法官的要的,觸動法官的敏神經 就 跳下來問了。

005 答:有。質疑證人證詞之可信度,說可能有偽證,要注意,我本人覺 得是法官因為事前閱卷後已有成見,回答的內容與其內心成見之 期待不一樣,所以一時難以壓抑就脫口而出。

006 答:常常遇到。

不一定,法官想問的就問了,也不知道是什麼原因

007 答:少數。問到法官自己覺得很有興趣事項,心中也有疑問就忽然插 入。

008 答:有時會。當證人所言不是很清楚,法官會要求證人再重複一次;

或者是我們詰問的不是很具體,法官就會介入要辯護人再問清楚 一點,或者直接代替我們就直接問證人。

貳、交互詰問後補充訊問

證人、鑑定人經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詰問完畢後,審判長得 為訊問。刑事訴訟法第 166 條第 4 項定有明文,此為審判長之補充訊 問。審判長依上開規定為補充訊問後,現行法並無准許檢察官或律師

證人、鑑定人經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詰問完畢後,審判長得 為訊問。刑事訴訟法第 166 條第 4 項定有明文,此為審判長之補充訊 問。審判長依上開規定為補充訊問後,現行法並無准許檢察官或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