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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研究設計與實施

第五節 資料處理與分析

本研究係以質性研究之深度訪談為研究工具,研究者將對篩選過 之研究對象進行深度訪談,同時蒐集相關文件,並將所蒐集之資料做 以下的整理分析。

壹、資料整理

一、訪談資料轉譯、代號說明

在訪談完成後,將訪談者的資料及收集的錄音內容一一轉譯成逐 字稿,形成訪談逐字紀錄。訪談逐字稿將標明訪談日期及受訪者、訪 談地點、訪談內容等。同時一面進行訪談,即一面進行資料校正工作,

核對訪談對象所提供資料是否一致。經過仔細整理後,再進行編碼及 分類整理,以分析出辯護律師在實施交互詰問之實證中所面臨的壓力 與適應情形,進而了解現行法是否有修正之必要。同時為了方便資料 檢索,研究者將訪談對象加以編號。訪談資料引用在論文時,加註代 號,以完整說明訪談資料的來源及日期。

表 3-1 受訪專家背景一覽表

化名 性別 服務地區 職務

經歷及 教育背景

J001 男 花蓮 花蓮高分院 法官

碩士

台東地方法院法官庭 長、高雄地方法院、嘉 義地方法院、台中地方

法院法官 J002 男 花蓮 花蓮高分院

法官

學士

台東地方法院、花蓮地 方法院法官、庭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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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位受訪法官编號分別為J001、J002, 民國95年5月23日晚上7 點在台東市大車輪日本料理店訪談的J001,自民國80年即任職在台灣 台東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嘉義地方法院、台中地方法院擔任十 幾年之一審法官,目前在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擔任法官。民國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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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5月24日下午2點在台東市花蓮高分院台東臨時庭訪談的J002,自民 國83年任職台東地方法院,後調職至花蓮地方法院,目前亦在台灣高 等法院花蓮分院擔任法官。兩人目前除有二審刑庭法官的歷練,亦均 有多年一審刑庭審判長主持交互詰問的經驗。

二位受訪檢察官編號分別為P1、 P2;民國95年4月27日上午9點 在台東地檢署檢察官辦公室訪談的P1,自民國80年即在台東地檢署擔 任檢察官、後調升花蓮地檢署主任檢察官,目前自動請求免兼主任回 台東地檢署擔任檢察官。 民國95年5月3日上午9點在台東地檢署主任 檢察官辦公室訪談P2,亦自民國80年即在台東地檢署擔任檢察官工 作,目前為台東地檢署主任檢察官;兩人均自民國91年10月起試辦庭 交互詰問活動時即參與交互詰問,並實際蒞庭當任公訴檢察官。

七位受訪律師、一位公設辯護人編號分別為001至008。民國95 年4月21日下午1時在高雄福華飯店四樓咖啡庭訪談的編號001擔任律 師已有14年10月,執業區域橫跨台東、高雄之一、二審法院。民國95 年4月26日上午9點在台東市力代咖啡店訪談的編號002,擔任律師已 有27年,執業區域亦橫跨台東、高雄之一、二審法院,在本次訪談的 七位律師中其參加講習次數達10次,時間超過100小時,是自我學習 意願最強之律師。民國95年4月27日上午10點在台東市法律扶助基金 會二樓訪談的編號003,是位女性律師,擔任律師14年,原於北部擔 任律師,後因先生前來台東擔任公職而前來台東擔任律師,目前執業 區域為花東地區一、二審法院。民國95年4月28日上午9點在台東市博 愛路受訪律師自己之律師事務所訪談的編號004,原任職嘉義地方法 院法官,20年前辭職擔任律師迄今,執業區域為花東地區一、二審法 院。民國95年5月4日上午9點在台東市博愛路受訪律師自己之事務所 訪談的編號005,曾擔任台東地方法院、台北地方法院法官,民國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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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辭職擔任律師迄今,執業區域為台北及花東地區一、二審法院。民 國95年5月11日下午3點在花蓮中信大飯店一樓咖啡廳訪談的編號 006,原任職台灣高等法院書記官,後於民國84年考取律師,擔任律 師迄今,執業區域為台北及花東地區一、二審法院。 民國95年5月11 日晚上7點在花蓮中信大飯店一樓咖啡廳訪談的編號007,原任職公設 辯護人,民國90年起轉任律師,合計公設辯護人及律師之年資為19 年,執業區域為台北及花東地區一、二審法院。民國95年5月19日14 點在台東地方法院公設辯護人辦公室訪談的編號008,自民國90年起 擔任台東地方法院公設辯護人迄今。以上七名律師、一名公設辯護人 分別自91年7月法院試辦交互詰問及92年9月正式實施交互詰問起均 實際執行辯方業務。

二、資料信度、效度問題

研究者在蒐集資料過程中,為力求研究資料的可信度,除了與受 訪對象建立互信關係,使訪談對象能感受係在安全、受尊重、可信賴 的情境下,自由談出其親自參與交互詰問之實證心得外,也必須經常 進行研究過程中的反思,並與受訪對象達成互為主體的確認。在訪談 的過程中,研究對象如有非口語訊息及場域資料,研究者也會記下,

俾能從各種角度來分析研究對象的實證世界。在文本可靠性方面,則 會先與受訪對象進行語意確認,並和所蒐集的文本資料進行檢證,以 判斷資料的可靠性,提高蒐集到的資料信度,並確保文本研究結果分 析的深度及廣度。

至於效度問題,本研究除了對研究對象進行訪談外,同時會對研 究對象之相關資料進行蒐集分析,比對資料之正確性。另在篩選訪談 對象時,針對長期擔任刑事辯護工作且業務量較多、牽涉不同案件甚 至本身有跨縣市至其他法院轄區執行辯護業務之律師及有多年實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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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刑事審判業務之法官與公訴之檢察官等要項,分別篩選出差異性 較大的訪談對象接受訪談。以求得較完整的觀察面向,增進內在效度 的確實性。

訪談大綱是以國內相關研究論文中有關交互詰問等文獻為主要 的理論依據,並就本研究所欲了解的部分與指導教授討論之後,形成 初稿,再根據兩位辯護律師先行檢測訪談內容之結果,以受訪角色情 況進行修正,因而形成本次的訪談大綱(附錄一、二、三)。茲將本訪 談大綱協助內容效度之專家背景介紹如下表:

表 3-2 本研究訪談大綱內容效度專家背景一覽表

姓名 性別 服務地區 職務 教育背景 侯松茂 男 台東 大學教授 碩士

周元浙 男 花蓮

大學教授、

軍事地方法院 院長

博士

許福生 男 台北 大學教授 博士 蔡勝雄 男 花蓮 法官 碩士 楊大智 男 台東 檢察官 大學畢業 蕭芳芳 女 台東、台北、桃園 律師 大學畢業 邱聰安 男 台東、台北、高雄 律師 大學畢業 郭重鑾 男 台東、台北、花蓮 律師 大學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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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資料分析

本研究依下列步驟來進行資料分析:

一、組織資料

研究者先從預設的研究架構、研究問題做為蒐集資料之基礎,而 在蒐集到之資料後,進行篩選與摘要。同時於解讀資料的過程中,將 資料組織為具有意義的類型,並對類型間進行初步的整理編輯。

二、逐漸形成主題類型

上開組織完成之資料,找出可以安排在一起以形成同一類型者,

然後就所形成的類型或主題之間進行互相比較與比對,以達到同一範 疇中具「內部同質性」(internal homogeneity)不同範疇中具有「外 部異質性」(external heterogeneity);並依此逐步形成新的類型 系統,以便進一步以其他資料探索此類型資料的合宜性。

三、尋求變通的解釋

研究者在此階段所整理之各類型資料,不論是在主題或模式都不 輕率地做定案。研究者將試圖再從各種角度以各種可能的解釋來詮釋 資料,進而修訂原有的類型系統,或是以反面的資料來修正已有的解 釋,這種尋求反面或變通的解釋方式,使得本研究對原案資料所作的 詮釋更具正確性。

四、撰寫報告

最後階段,研究者綜合這些資料的詮釋結果撰寫成研究報告。質 性研究是以探索性、發現性的方式來進行研究,其研究過程是去發現 問題、蒐集資料、分析資料等同時循環反覆思考,而以如何去呈現研 究結果最為重要。在訪談結束後,研究者獲得大量內容豐富且生動的 逐字稿,以及進入研究領域所獲得的個人經驗、感受與反思結果,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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呈現怎樣的研究結果,對研究者而言是非常重要的決定。因此本研究 所得到的資料經過分析步驟,並透過反覆閱讀每位受訪者的逐字稿,

使訪談內容獲得一個整體性的瞭解後,謄寫內容形成有意義的句子後 萃取出其意義。

本研究將清楚的描述出所發現的意義、中心主題及整體基本架 構,並依各主題之意義列舉相關的訪談內容,訪談內容以標楷體區分 表示並左右縮排二格字,使讀者閱讀時有身歷其境的感受,更從律師 之觀點來探討刑事訴訟實施交互詰問後之影響、實務操作中所產生的 問題,佐以法官、檢察官等不同立場之角度來探討我國的交互詰問制 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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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節 研究流程

本研究的流程包含三階段。第一階段係蒐集相關著作、期刊、論 文後,取得前人研究之啟示以作為本研究之理論基礎,再和論文指導 教授討論研究之主題,以及研究之方向、研究概念與方法,俟研究設 計擬妥後,並提出論文研究計畫書。計畫書經過口試教授指導並提出 審查,俟獲得通過後,將執行第二階段的深入訪談,以獲取大量訪談 資料。緊接著第三階段再將蒐集之資料做整理、分析以求取真相,並 將訪談結果做結論與建議,屆時再請各位教授指導。茲將本流程以圖 示方式表明之,如圖3-2所示:

第一階段

第二階段

第三階段

圖 3-2 本研究流程 研究主題選定

設計訪談大網

質性訪談

資料整理與分析

資料整理與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