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以專利作為分析對象的優缺點

第二章 文獻探討

2.4 以專利作為分析對象的優缺點

專利長久以來被認為是發明、創新、研發成果的代理指標。專利資料很容易 經由專利資料庫取得,Archibugi and Pianta(1996)認為利用專利來作為產業創新 的資訊來源有以下優點:

一、專利是發明程序的直接產出,是技術改變的良好指標;

二、專利所載發明所能帶來的價值至少超過專利申請的成本;

三、專利經過良好分類,可瞭解發明活動內容與方向;

四、專利統計資料的數量龐大、涵蓋時間長;

五、專利是公開文件,提供許多資料。

Ashton and Sen(1988)則彙整許多學者,提出利用專利分析所得的專利指標,

可提供企業有價值的資訊,如表 2-3所示。 資料來源:Ashton and Sen(1988)

Ashton and Sen(1988)認為專利分析可以幫助企業從事技術策略規劃,建議企 業將專利分析納入成為企業活動的一部份。然而Basberg(1987)指出專利、發明

圖 2-1 專利、發明與創新的關係

資料來源:Basberg(1987)

Schankerman and Pakes(1986)研究英、法、德三國專利發現,只有少數專利 是很有價值的,其他大多數專利的價值並不高。而且專利價值並非恆常不變,可 能原因有:

一、同一專利在不同時間點有不同價值。例如遞延性、替代性技術出現、審 查制度鬆緊差異。

二、單一專利與專利組合的價值不同。一項最終產品通常有許多專利的保 護,單一專利要搭配其他專利才能生產最終產品。因此單一專利在其他 相關專利組合的搭配下,價值會較高。

三、其他人為因素也會影響專利。專利隨時間的變化狀況不一定是反應真實 的情況。1979 年各國在美國的專利數下降和專利局人力不足有關,而 80 年代後陸續修改專利相關法令,以及企業對智財權與專利的重視,

使得專利數目不斷上升。

發明

專利 創新

未申請專利的創新

獲專利保護的創新 未申請專利的發明

獲專利保護的發明

因此,若單純只以專利數量作為發明創新的指標,勢必會產生偏誤。此外,

Archibugi and Pianta(1996)還提到企業在各個國家申請專利的傾向不同,通常主 要會在本國申請、而且各國專利機構對保護年限、成本等等有不同的規定,會影 響企業申請專利的考量。例如在歐洲申請專利的成本比在美國、日本申請的費用 要高(European Patent Office,1996)。還有前述不同的企業、產業特性,以及公司 對不同市場的專利策略,都會影響專利作為研發產出指標的準確性。吳榮義(2004) 整理專利分析的限制有:

一、專利申請傾向(patent propensity)。例如製藥業與銀行業。

二、資料的時間偏差(Truncation Bias)。例如時間愈久專利引用數愈多。

三、地域效應(Geographic Localization Effect)。企業通常在本國專利較多。

四、技術領域效應(Technological Field Effects)。資訊科技常有專利訴訟。

然而許多橫斷面的研究發現,專利數與研發支出有強烈的關係,因此專利是 不同公司間發明活動差異的良好指標。即使專利的申請傾向在產業間有很大的不 同,但當公司的規模大到一定程度時,研發與專利常很接近固定比例。小公司平 均每投入研發金額可得到更多的專利(Griliches,1990),可能的原因是因為小公 司資源有限,固投入研發時更有選擇性。成功的研發會帶來專利增加與投入更多 研發金額的雙重效果,公司內時間序列的縱斷面研究,也發現專利數與研發支出 的正向關係。因此若以同產業、同樣時間、相同的母國或主要市場國專利為研究 對象,並且不去過份的擴大解釋時間序列中專利數的差異、短期內專利對報酬率 的影響、以及研發支出對專利的影響等,可將對專利分析的限制降低許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