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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 國民黨政府的校園控制

第三節 四六事件後:校園控制力的增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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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四六事件後:校園控制力的增強

1949 年為國民黨轉向台灣的關鍵一年,對台灣的加強控管可以陳誠由南京 述職回台後作為分界。1949 年 4 月初陳誠從南京述職返台,同年的 4 月 1 日,

南京學生遊行發生嚴重衝突,造成死傷,引發更大的抗爭,此時的國民黨於大陸 局勢已節節敗退,擔憂大陸的學潮影響台灣的安定,國民黨政府開始對當時台灣 的學潮關注,加緊處理查辦。42

1949 年聲勢較大的學運,即 3 月 20 日因腳踏車雙載違法釀成的學生抗議事 件與 3 月 29 日的青年晚會,但兩者之間並無太大關聯,不過已引起國民黨政府 的高度關注。4 月 5 日政府以抓不良分子、穩定社會秩序為由逮捕「黑名單」中 的學生。43然而在開始逮捕學生前,陳誠在其回憶錄中提及其與台大校長傅斯年 已商討關於台灣秩序安定的問題,當時傅斯年曾向陳誠說「求安定,肅清共諜」,

陳誠回應傅斯年台大與師範學院為共諜的「大本營」,應從此著手,而傅斯年並 不阻止,並認為應該要 1.作要快 2.要徹底做 3.不能流血。44

開始進行整肅後,師院與台大雖皆為主要對象,但在整肅程度上有很大的落 差,兩校在整頓時皆稍作停課,師院由劉真擔任新任院長,並兼任學風委員會主 委整頓師院風氣,並將所有學生重新登記,以徹底整肅。45台大則因為國立大學,

並不受台灣省政府管轄而難以如整肅師院般徹底,復課時間較早,也沒有學風委 員會的整肅組織,被逮學生 20 多名,相較於師院的幾百人少得多。46

42 台大四六事件資料蒐集小組,《台大四六事件考察:四六事件資料蒐集小組總結報告》,頁 33。

43 根據林文達回憶,腳踏車雙載事件後的 321 遊行,就有風聲說當局要逮捕學生,並且「黑名 單」的傳聞也已經在學生之間傳開,也有人向林文達警告因其在警察局窗戶貼標語而被列入黑名 單。藍博洲,《台灣學運報告》(台北:印刻文學,2015.5),頁 316。

44 薛月順編,《陳誠先生回憶錄:建設台灣(上)》,頁 447。

45 〈台灣省政府卯魚府綜機字第二○二五二號代電〉,1949 年;〈灣省政府卯虞府績字第二○二 八五號另〉,1949 年,收錄於吳文星編,《台灣省立師範學院「四六事件」》。

46 歐素瑛,〈四六事件對台灣大學之衝擊〉,頁 30-31。 〈師院學生又百餘名警部通知家長領回〉,

《公論報》,1949 年 4 月 9 日,第三版。藍博洲,《青春戰鬥曲─二二八之後的台北學運》,

頁 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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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不論是台大或師院,此次事件後官方對校園控制力已明顯展現出與先前 的差異,然而四六事件被逮者中,並無台灣省工委會的重要幹部或成員,像是主 持 329 青年晚會的台大法學院支部書記葉城松、台大本部支部書記王子英、師院 的支部委員林希鵬,皆在 1949 年的光明報偵破後才逐漸暴露身分,真正打擊台 灣省工委會的,是在基隆工委會與高雄工委會偵破後,進而牽連其他省工委會成 員。

1949 年下半年,台灣已戒嚴,開始國民黨強力統治的時期,接下來將先探 討 1949 年 5 月 20 日台灣戒嚴後,有哪些用來整肅匪諜的法令,以及隨著國民黨 來台的特務對於台灣省工委會在校園的追捕,接著進一步探討在肅清校園的匪諜 後,如何進行對校園有效的監控,並造成之後校園氛圍緊張,被白色恐怖所壟罩。

一、 整肅匪諜的相關法令

1949 年 5 月 20 日,台灣進入戒嚴,不久後於 5 月 24 日制定「懲治叛亂條 例」,6 月 21 日公佈實施,成為之後台灣白色恐怖時期政治案件的關鍵法令。「懲 治叛亂條例」中第二條:

犯刑法第一百條第一項、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第 一百零四條第一項之罪者,處死刑。

刑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二條第一項中規定的絕對死刑,即為俗稱「二條一」,此項限制了司法人 員,若根據此條例判決僅能選擇一種刑罰,難以根據不同的犯罪情節分別處理,

除了有違比例原則外,也為立法權對司法權的侵害,破壞權力分立原則,同時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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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刑責僅暴動內亂才判處死刑,此條例則犯普通內亂及判處死刑,可見此條例的 嚴酷。47

然而中華民國刑法本身已有內亂罪,刑法中第 100-102 條即為對於內亂罪的 規範,第 100 條屬於普通內亂罪,規定處理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非法變 更國憲,顛覆政府且著手執行者;第 101 條屬於暴動內亂罪,規定處理有暴動者,

及預備或陰謀暴動者;第 102 條屬於內亂罪自首減刑相關規定。48「懲治叛亂條 例」則更限縮了處置叛亂者的刑罰,並且在第 10 條中規定在戒嚴區下不分身分 以軍事機關審判。「懲治叛亂條例」中規定了哪些與叛亂者的互動行為應判刑,

並明訂參與叛亂組織、集會、宣傳等應如何判刑。此條例中也訂出減刑以勵自新 辦法,即第九條規定自首與犯罪發覺後檢舉叛徒或組織者,得以減刑或免刑,但 若因不起訴或免刑者,仍應施以 3 年以下的感化教育。49

「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於 1950 年 5 月 23 日制定,並於 6 月 13 日公佈,

與「懲治叛亂條例」同樣為特別刑法,也為白色恐怖時期處理政治案件的重要法 令。50「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實行的時間,正值台灣省工委會偵破之際,本 條例的制訂透過全民的監視,將「匪諜」揭發,並壓縮其生存空間。此條例中第 五條:

「人民居住處所有無匪諜潛伏,該管保甲長或里鄰長應隨時嚴密清查。

各機關、部隊、學校工廠或其他團體所有人員,應取具二人以上之連保切 結,如有發現匪諜潛伏,連保人與該管直屬主管人員應受嚴厲處分,其處 分辦法另定之。」

可見由此開始,公家機關、軍隊、學校、工廠等,皆須二人連保,以此作為

47 蘇瑞鏘,《白色恐怖在台灣─戰後台灣政治案件之處置》(新北:稻鄉,2014.11),頁 113。

48 蘇瑞鏘,《白色恐怖在台灣─戰後台灣政治案件之處置》,頁 105。

49 〈制定「懲治叛亂條例」〉,230 號,第一版,《總統府公報》,1949 年 6 月 27 日。

50 〈公布制定「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253 號,第六版,《總統府公報》,1950 年 6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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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視與運用連坐控管,被明確指出的地方也為台灣省工委會滲透的重點。

1950 年 9 月 29 日,根據「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制定並公布「戡亂時 期檢肅匪諜舉辦聯保連坐辦法」,明訂校園內各員須兩人聯保,再以連坐責任迫 使互保人相互監視,且明訂發現或是有疑似匪諜者應通報否則將負責任,且該管 區警察機關與村里鄰保甲長皆須負起連坐責任。51此聯保連坐辦法至 1953 年 8 月 18 日廢止,由「戡亂時期檢肅匪諜舉辦聯保辦法」取代。52此次新辦法規定 若無人聯保可簽切結書,同時學校部分,學生並不需依此辦法,在新的聯保辦法 第八條中也規定了若 6 個月內無聯保人且無切結保證者則不宜任用,作為防止匪 諜生根的一項規定。53

「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中,第十四條也有對於告密人的獎金該如何分配 或修改之後的由其他方法另行獎勵。以此為基準,1951 年 9 月 21 日制定了「檢 舉匪諜獎勵辦法」,並至同年 12 月 20 日為止,而檢舉獎金也因組織大小、影響 程度大小而有程度上的差別。541955 年 4 月 11 日再制定「戡亂時期檢肅匪諜給 獎辦法」,此法則直至 1990 年 8 月 6 日廢止。55

除了使民眾相互監視、告密外,國民黨政府也祭出讓「匪諜」自首自新的策 略。「懲治叛亂條例」中有規定相關的自首減刑辦法,1950 年 10 月 9 日發布「共 匪及附匪份子自首辦法」,並訂於同年 10 月 25 日至 11 月 25 日間實施,為期一 個月,第四條規定凡自首不予逮捕且不公布姓名,以保護自首者,並保障自首者 財產與工作,甚至有對自首者進行保護不受威脅、救濟生活等,看似相當優渥的

51 〈制定公布「戡亂時期檢肅匪諜舉辦聯保連坐辦法」〉,《總統府公報》,262 號,第 4 版,1950 年 9 月 30 日。

52 〈制定「戡亂時期檢肅匪諜舉辦聯保辦法」〉,《總統府公報》,420 號,頁 2-4 ,1953 年 8 月 21 日。

53 〈戡亂時期檢肅匪諜舉辦聯保辦法〉,《司法專刊》,30 期,頁 1110-1112、1125,1953 年 9 月 15 日。

54 〈「檢舉匪諜獎勵辦法」實施期限自 40 年 9 月 21 日起至 12 月 20 日止〉,《司法專刊》,1951 年 10 月 15 日。

55 〈制定「戡亂時期檢肅匪諜給獎辦法」〉,《總統府公報》,595 號,頁 2-3,1955 年 4 月 26 日。〈廢止「戡亂時期檢肅匪諜給獎辦法」〉,《總統府公報》,5284 號,頁 2,1990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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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條件。561951 年 9 月 21 日至 10 月 31 日,為第二次實施此自首辦法,此時 已偵破多數的「匪諜案」,辦法中已明確寫出哪些為附隨組織。57

台灣戒嚴後,社會開始為當權者強力統治,隨後透過「懲治叛亂條例」與「戡 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為主要法源,加上以此延伸的相關辦法整肅「匪諜」,壓 縮其生存空間,像是連坐責任、知匪不報等,使民間充滿著相互監視、匪諜就在 身邊的氛圍。除了強力的壓制外,對於所謂的叛亂分子也祭出懷柔的自首辦法,

也對一般民眾祭出獎勵辦法來檢舉匪諜。在一方面恐懼,一方面又有獎勵之下,

「匪諜」的生存空間可說是越來越被壓縮,難以繼續生存。除了在法律規章上明 訂整肅方法,隨著國民黨來台的特務,一方面在中國大陸已與共產黨交手數年,

二方面到台灣已退無可退,且相較於中國大陸,台灣的共產黨活動不算發達,在 台灣這些特務對省工委的逮捕行動,則是接著要探討的部分。

二、 台灣省工作委員會的偵破

1949 年國民黨政府敗逃至台灣,在 1949 年年中已有不少特務來台,對國民 黨之於台灣情治工作有不小的幫助。偵辦台灣省工委會的主要單位為保密局,保 密局前身為軍統局,1940 年基於對日戰爭已對台灣進行情報工作,日本戰敗後,

持續對台工作調查台灣政治情形,以便統治。581946 年 8 月軍統局因國內反對情 治機關的聲浪不斷,縮編為保密局,軍統局台灣站的設置於同年 7 月成立,不久

持續對台工作調查台灣政治情形,以便統治。581946 年 8 月軍統局因國內反對情 治機關的聲浪不斷,縮編為保密局,軍統局台灣站的設置於同年 7 月成立,不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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