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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中世紀刑事審判、證據制度的特點與解析之二獲 致案件真實、實現實體正義的方式——以形式理

性、數字理性實現實質理性

「非理性」證據制度真的非理性嗎?因語言的限制,筆者僅就 英文的資料進行了考察;儘管有學者試圖論證中世紀非理性證據制

185 「判決先於證據」的倒置模式,並沒有隨著所謂「理性證據」時代的來臨而

消 逝 , 相 反 地 ,13世 紀 至 16世 紀 的 法 國 、 12世 紀 的 猶 太 教 的 死 刑 審 判 程 序 中,一直採用「判決先於證言給出」、「對證人證言的反對先於證人證言聽 取」的倒置模式。筆者在剛剛完成的《西方傳聞規則的起源、發展與功能演 進》一文中對此進行了詳細的考證和分析。

186 WEBER, supra note 175, at 77.

度並非「非理性」187,但是,對於關鍵的環節,例如決定案件勝 敗的被用來分配「舉證權利」的推定制度,程序嚴格、宣誓格式化 與程序違法制裁機制的功能以及充當證明標準的數字與司法倒置模 式的搭配功效等卻失之研究,因此,無法得出令人信服的結論。

一、推定制度的特殊功能:上帝的審判還是人的審判?

舉證權利(特權):勝訴的保障

馬克斯韋伯曾經說道,「在古代,提出證據可以被視為是一種 權利,和當今的舉證責任相對應。188」既然是一種權利,那麼它 必然要給權利主體帶來一定的利益而非一種負擔或者不利後果。

我們看到,神明裁判中無罪判決率居高不下。據梅特蘭考證,

「根據我們現有的證據顯示,熱鐵審被設計成一個為被告人提供逃 脫良機的程序。189」十三世紀早期的一個司法紀錄顯示,一二○

八年至一二三五年期間在hungarian sanctary of nagyvarad接受熱鐵 審的被告人中,一百三十名被證明無罪,僅僅有七十九名被判決有 罪190。梅特蘭發現,在一二○一年至一二一九年期間舉行的神明

187 See H. L. Ho, The Legitimacy of Medieval Proof, 19 J.L. & RELIG., 259, 298 (2003-2004); Rebecca V. Colman, Reason and Unreason in Early Medieval Law, 4 JOURNAL OF INTERDISCIPLINARY HISTORY 571, 576-77 (1974); BRYCE LYON, A CONSTITUTIONAL AND LEGAL HISTORY OF MEDIEVAL ENGLAND 101 (2d ed. 1980);

R. C. VAN CAENGEM, THE BIRTH OF THE ENGLISH COMMON LAW 66 (1973); Paul R.

Hyams, Trial by Ordeal: The Key to Proof in the Early Common Law, in ON THE

LAWS AND COUSTOMS OF ENGLAND ESSAYS IN HONOR OF SAMUEL E. THORNE 132-33 (Morris S. Arnold, Thomas a. Green, Sally a. Scully & Stephen D. Whiteeds., 1981).

188 WEBER, supra note 175, at 78.

189 POLLOOCK &MAITLAND, supra note 146, at 599.

190 See R. C. Van Caengem, Methods of Proof in Western Medieval Law, in LEGAL

裁判中,有罪判決僅為一例191。當看到神明裁判中的五十名被告 人——據他估計,這些被告人都應該被判決有罪——無罪開釋時,

威廉魯弗斯(William Rufus)公開對神明裁判進行嘲弄192。 宣誓也是如此:被賦予舉證權——透過召集宣誓幫助人來證明 己方主張的原告或者被告——意味著勝券在握。美國著名歷史學家 亨利‧查爾斯‧李評價道,「被告人、法官相當清楚宣誓能夠為被 告人提供的一種好處,這可以從蘭斯大主教馬納塞斯(Manasses)

案件中看出來:被指控犯有買賣聖職罪和其他罪行,雖做出百般狡 辯,但是他最終於一○八○年被傳喚到里昂宗教會議上接受審判;

為了避免即將來臨的厄運他進行了最後一搏:為了獲得召集六名副 主 教 進 行 宣 誓 的 特 權 , 他 偷 偷 地 給 當 時 的 教 皇 特 使 、 主 教 休

(Hugh)送去了二百盎司的黃金與其他的禮物,還許諾在事成之 後 將 奉 送 不 菲 的 酬 金 。193」Dawson 教 授 證 實 , 十 三 世 紀 德 國

「schöffen」法庭將決定允許哪一方當事人使用宣誓方式支持其案 件主張的,並規定他需要找出多少證人作為宣誓幫助人;如果達到 既定的數目,該當事人即勝訴,因此,這種方式對訴訟當事人來講

「並非一個負擔,而是一個特權。194」另外,透過當時對宣誓制 度濫用的批評、法律規定宣誓制度使用的條件195,可以看出,宣 誓也是原告或者被告證明自己主張的一種十分便利、容易的方式。

至此,我們的結論應該是:無論原告還是被告,只要被賦予舉 證權利——進行神明裁判或者召集宣誓人——則意味著他已經取得

HISTORY: AEUROPEAN PERSPECTIVE 75-76 (1991).

191 Select pleas of the Grown (S.S) 75.

192 WILLIAM HOLDSWORTH, 1 AHISTORY OF ENGLISH LAW 311 (7d. ed 1956).

193 LEA, supra note 132, at 62.

194 DAWSON, supra note 64, at 98.

195 LEA, supra note 132, at 131; ESMEIN, supra note 57, at 36.

了勝訴的潛在優勢。

舉證權利分配原則:有罪推定與無罪推定——非理性證據制度的 理性之維

明確了中世紀神明裁判、宣誓是一種權利、特權以後,我們必 須考察決定這種權利分配原則的基礎是什麼。我們看到,在古日耳 曼法、盎格魯撒克遜法中,舉證權利分配的原則是:「在證據分配 上,通常被告(享有)舉證(權利),召集宣誓幫助人;但是每當 被告有罪被認為明顯時,原告就被賦予證明權利。196」例如「當 現行犯被眾人大喊大叫追趕、抓獲,被送交法庭並且有明顯的關於 他犯罪的痕跡時,舉證權利賦予控告人,而不是被告人;控告人必 須在宣誓幫助人的幫助下宣誓並證明被告人有罪……這是一種推定 有罪的原則的適用;但是,如果被告人立即、主動來到法庭,那麼 從他的行為可以推定他是無辜的,因此他享有證明權利。197」需 要注意的是,這些推定所包含的基礎事實,例如當場抓獲或被告人 手中拿著被盜物品等,都沒有在審判程序、舉證過程中作為認定案 件事實的證據使用,相反僅僅催生了大量的有罪、無罪的推定;而 這些推定,則決定了哪一方享有舉證權利。另外,就證明手段的難 度而言,一個清晰可鑑的規律是:宣誓、一重、二重以及三重神明 裁判,其難度順序遞增。也正是基於這樣的規律,我們看到法律根 據犯罪嫌疑輕重的程度來決定授予何方當事人「舉證權利」、該當 事人使用何種證據或曰證明手段。以一一六六年克拉倫敦法案

(Assize of Charendon)第十二款、十三款為例,第十二款規定:

「被抓獲之人如被發現持有被搶劫或者失竊財物,如其犯罪臭名昭

196 Laughlin, supra note 123, at 305.

197 Laughlin, supra note 123, at 295.

著、坊間存在對其不利的證言,且他無任何保證,那麼他不能被授 予舉證權利」,在這裡,「犯罪名聲臭名昭著」與「被發現持有犯 罪物品」被視為考量授予何方當事人「舉證權利」的兩個關鍵因 素,但是,「如果他僅僅臭名昭著但並未持有上述物品,那麼讓他 經受水審198」;第十三款規定:「如任何人在守法居民面前或百 戶法庭供認搶劫、謀殺、盜竊之罪或承認包庇上述罪犯,但是後來 卻否認所做供認,則不得授予其作證權利。199

所以,在神明裁判、宣誓審判中,推定大部分是關於決定舉證 權利分配的。有趣的是,在解決有罪無罪的概率、可能性大小、形 成推定制度的時候,現代意義上的認識論、理性判斷起到了決定性 的作用;在審判中被拋棄的那些證人證言、間接證據,成為判斷有 罪推定、無罪推定——直接決定舉證權利分配原則、繼而決定案件 勝負——成立的基礎。難怪梅特蘭在考察了這些推定之後說道:

「相當多的法學理論旨在解決證據的分配;這些法學的智慧就 是回答這樣的問題:針對當事人提出的這些主張,哪一方必須舉 證?他要採用何種證據方式?……正是在對這些問題的回答中,理 性主義的萌芽得以萌發……正是在這裡,也僅僅是在這裡,我們才 可能看到理性在發展推定與概率方面開始發揮作用。一旦舉證權利 被賦予(一方當事人)、一旦一個規則確定,形式主義便立刻成為 帝王之尊。200

198 12th charter of Assize of Charendon 1166, available at http://avalon.law.yale.edu/

medieval/assizecl.asp, and http://www.fordham.edu/halsall/source/aclarendon.html (last visited: 2010.03.06).

199 13th charter of Assize of Charendon 1166, available at http://avalon.law.yale.edu/

medieval/assizecl.asp, and http://www.fordham.edu/halsall/source/aclarendon.html (last visited: 2010.03.06).

200 POLLOOCK &MAITLAND, supra note 146, at 603.

在這裡,我們看到了一種迂迴輾轉、透過精巧的制度設計來實

可以說,證據法中的推定制度,是基督教刑事審判觀下的產 物。為了更好的說明這一點,我們順便考察一下推定制度功能在十 三世紀至十八世紀的變化。十三世紀以後,當職業法官作為事實裁 判主體時,我們看到了推定制度在大陸法系刑事司法中的新功能:

即從基礎事實推出推定事實,或者代替法官做出判決。在這裡,事 實推定制度與法定證據制度一樣,充當了法官的避難所並被用來推 脫審判責任。擔任法國地方法官的Philippe de Beaumanoir於一二八 三年完成了《博韋地區刑事習慣法》,在證據一章中,他列舉了八 類證據類型,其中就有推定,分為「確鑿無疑之推定」和「有疑問 的推定」兩種,前者可以據此直接判決。確定清楚的推定又分為四 裡,我們看其中的一種:

「Pierre到法官面前指控Jehan謀殺了他的一個親戚;並且有一 群最誠實的人們看到、並且知道Jehan殺了人。Pierre說殺人事實眾 所周知——「眾人皆知」本身就足以證明了案件事實,因此,他要 求法官伸張正義。而Jehan卻明確地予以否認,並說如果有人正式 地指控他,自己將申辯。法官主動展開了訊問,並且以下列經過宣 誓的證人證言做出了判決:證人說看到Jehan用一把長刀攻擊被害 人,並且一大群人馬上圍在Jehan和被害人周圍,因此他們沒有親 眼看到Jehan用刀將這個人殺死,但是卻看到Jehan從人群中出來、

離開時手中拿著『赤裸裸』、『正流著血』的刀,並且他們還聽到 那個被害人說『他殺我』。在這種證據調查的情況下,除非通過推 定,否則你絕對看不到清楚無誤的事實;因為沒有人確實地看到殺 人的一幕。但是,Jehan被這種推定判決有罪並被處罰」201

在這裡,我們看到事實推理「如臨深淵,如履薄冰」。從功能 上來講,在所謂的理性證據制度中,推定充當間接證據的轉化裝置。

201 Beaumanoir, 1157 ff., supra note 177, at 421.

其實,在非基督教文化的司法中,連接基礎事實與推定事實,

從大量的間接證據得出最終的、綜合的事實判斷,均為普通常識作 用的結果,也是每個普通人都具有的本能;正是人大腦中具有的常 識和人所固有的思維能力,使基礎事實到推論事實的過渡變得十分 自然,從間接證據到得出事實結論也十分容易,且該過程在時間上

從大量的間接證據得出最終的、綜合的事實判斷,均為普通常識作 用的結果,也是每個普通人都具有的本能;正是人大腦中具有的常 識和人所固有的思維能力,使基礎事實到推論事實的過渡變得十分 自然,從間接證據到得出事實結論也十分容易,且該過程在時間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