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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論證之論證基礎應該如何被「建構」?回顧過去台灣繼受法學發展的歷 史,台灣學者為了將被繼受國的學說介紹清楚,對於司法實務的評介僅限於最高 法院的判決判例,且盡量讓案件事實簡單化。台灣當今法學於前一階段任務已然 達成之後,應該轉而致力於建構包含社會脈絡以及法律目的意義的法律論證。

批判性法學訓練所著重的不僅僅是被繼受國或已然被建構完成的法學理 論,還於教授與學習過程將「事實」的不明確性以及變動性納入考量,以便讓學 生理解法律論證之「建構」過程。因此,批判性法學訓練應該揭露更多案例爭議 所發生的社會背景脈絡,以便讓學生理解抽象法律爭議所存在的具體社會情境;

批判性法學訓練還應該將此種脈絡性知識(資訊)結合法律規範目的,使得學生 得以來回於「抽象」與「具體」之間,練習藉由具體案件充實法律規範的意涵;

批判性法學訓練也要讓學生能夠經歷由「生活事實」轉換為「法律事實」的過程,

使得學生對法律援引的變動性以及法律人的角色有更清楚的認知。

本文僅從某一個司法案例呈現上述批判性法學訓練可能涉及的面向,但是正 如許多前輩所提出的,法學案例應該不只限於司法案例,還包括其他類型的法律 案例。在其他類型的法律案例裡,本文所涉及關於司法案例呈現關於「法律目的」

以及「社會脈絡」的兩個重要因素,也會對其他案例類型有意義。例如,於行政 案例裡,應該讓學生理解政府政策的核心理念,並涉及到如何在台灣脈絡之下設 計新的組織甚至挑戰既有的組織運作模式,並且在這過程中嘗試與其他學科學者 以及社會團體的合作模式,共同發展創造性的思維以及嚴謹的案例分析,並且在 國際法規以及國內法架構之下進行法的論證。104

作者期待批判性法學訓練的發展,能夠促使法學教育得以創造一個醞釀個人 以及社會轉化的空間,讓其中的教師以及學生可以獲得直接面對自己所處社會處 境的能力,而能進一步思考規範的意義以及實效性105。更進一步,作者期待批判

作為考量的要素之一,則可以有以下的思考:教育部作為施行性別平等教育之主管機關,對於本 件原告向其申訴時,均以程序事項推托,直至原告提起民事訴訟後才開啟事實之調查,前後已延 宕一年半,此對原告心理上造成之痛苦非輕。被告教育部竟於訴訟過程中屢屢以原告當時為何不 異議為由,試圖合法化已存在之性別歧視之行為,其為施行性別平等教育之主管機關,竟一而再,

再而三的對原告心理造成打擊,應認為其侵害原告性別工作權及名譽權情節甚為重大。

104 Trubek,LouiseG.“New LegalRealism Symposium:IsItTimeforaNew LegalRealism,I. New Legal Realist Questions and Methods Crossing Boundaries: Legal Education And The Challenge Of The "New Public Interest Law".”Wis. L. Rev., no. 455 (2005).

105 1920 年時任美國耶魯大學法學院院長的斯旺對於法學院的功能方面,曾說:「大學的法 學院有兩種功能:它旨在通過案例法教學對學生進行訓練,使他們在選擇職業過程中成為一名成 功的執業律師,或至少應該 - 儘管只有少數法學院認識到了這一責任 - 旨在通過對現存的法律 進行科學的分析研究,通過對其他國家法理學的比較研究,通過對法律中存在之缺點的批評和對 立法理論及法律管理的建議,通過把法律和人類社會的其他制度聯繫起來...而使法律得以改進。

大學的法學院有責任通過教師的研究和出版物以及通過有特點的教學來擴大法學教育的廣泛基 礎,當然也包括單純的法律職業訓練」...「所有大學法學院都應該和學校的社會科學系、政治科

性法學訓練讓學生為了進一步理解以及實踐,能夠督促自己不斷從法律案例中尋 找改變的力量、方式以及行動。106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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