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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結語: 「說謊比賽」或「為權利而奮鬥」?

中國傳統糾紛處理或者民事調解的法律思想,主要是「以和為貴」、「以退為 進」的。53清朝年間有所謂「六尺巷」的典故:安徽桐城有個六尺巷,也叫仁義 胡同,有六尺多寬,百米來長。相傳巷旁原住張吳兩家,張家之子張英在朝做官,

係清康熙年間文華殿大學士兼禮部尚書。一天,吳家越地而用,張家馳書京城,

張批詩後寄回,內容為:千里家書只為墻,讓他三尺又何妨;萬里長城今猶在,

不見當年秦始皇。家人收書羞愧,並退讓三尺,鄰家人見相爺家人如此胸懷,亦 退讓三尺,遂成六尺巷。54

即便到今天,利用法律來解決問題的人通常是迫不得已才為之,因為起訴意 味著關係的惡劣化、尖銳化、會使矛盾升級。人們遲遲不採取這種激烈的行為是 希望困境能消失或者還可以繼續忍耐。許多人走進法院只是希望以採取法律的手 段強迫對方面對問題,最後還是希望能以調解的方式收場。

作者在進行田野調查時有機會訪談承辦調解業務的書記官以及調解委員。初 步的探問之下,書記官以及調解委員對於在調解庭上堅持己見的當事人多半持著 負面的評價。書記官強調當事人不瞭解調解的意義,有時甚至只是在發洩情緒。

以下是書記官的說法:

那有些比較皮的話,他們明明知道自己法律上完全沒有道理,他們會一 定要爭啊!他就覺得我為什麼要付?有些人就是搞不清楚我們今天試 調,就是要幫助你們不要走那麼冗長的訴訟程序,盡量幫你們取得一個 協調的方式去解決紛爭,但他不懂,他以為坐在這裡就可以為所欲為的 去暢談,這是我看到的 XX 文化,對。

52 關於調解異於訴訟之處,法官在接受訪談時曾說明其跟當事人溝通時的說法:「進到法庭 去我可能就不是坐在這邊跟你們談,而是穿著法袍坐在上面,我就沒有這麼多時間這麼仔細的去 分析,然後這麼跟你講吼,因為開庭…大家之後在法庭上就是爭鋒相對嘛吼,就會開始很多這樣 的語言會出現,然後帶進來就是說,你講這麼多,但是我們的法律沒有辦法給你這麼多。那當然 有的時候就會帶進來說,「當然你會覺得說(台語)」你會覺得說這個法律這樣規定是不合理的,

但是在法官依法裁判的情況下,法官沒有辦法超越法律,在法律沒有規定的情況底下,法官去判、

去判那個法律沒有規定的東西,我說沒有辦法要求或去強迫法官去做違法的判決」。

53 林端教授明確區分了情和理,以及具體運作中情理法三者之間發會作用的優先次序。他 通過分析台灣的調解制度的實踐,發現調解委員大多傾向以情理法式的法律意識來解決民眾糾 紛,這與現代強調法理情的法律意識是有所衝突的。參閱林端,〈〉,

54 參考網址:http://zh.wikipedia.org/wiki/%E5%85%AD%E5%B0%BA%E5%B7%B7。

因為調解當事人他會發洩情緒,可是你發洩情緒我們最終還是要回到那 個問題的…本質上面來,好,這時候你發洩情緒完,我們還是要去看你 在這上面的責任問題嘛!對啊!那這時候就不能再由你去這樣發洩情 緒啊!啊自然而然就會有人需要讓步的啊!不然怎麼可能…

而調解委員甚至覺得在調解庭上當事人「目空一切」在進行「說謊比賽」, 以下是他的說法:

而且你不能聽…就算你能夠看到全貌讓他們去陳述,都在說謊比賽!根 本都在說謊比賽!

看那個態度我們其實看得出來啦!那個態度跟我們…好像目空一切的 那種感覺。

調委:很多,很多啦到法院都是瘋話連篇!

研究者:為什麼?…

調委:尤其基層社會嘛到法院都會講的話齁…你如果不跟他阻止的話喔…你 會聽的喔…捧腹大笑!一些舉止很乖張!

研究者:比如說是,她們會怎麼講?

調委:就是講一些跟本案無關的啦、然後…但是重點就在於攻擊對方,膨脹 自我,攻擊對方,大概都是這樣。(笑)

調解委員在談到調解程序進行的時候,甚至有主張「調解效率」為主導的思 維:

調委:其實我們現在的審判長喔…是比較仁慈啦!所以當事人都在那裡忸怩 作態!更嚴重!

研究者:噢…這樣。

調委:如果是前一任的庭長喔…像這種問題他馬上兇…還看不出那個成果…

如果以前那個喔…我就告訴他說,那我算算的結果是一百五十萬,那對 方願意給她是一百二十萬,他都假裝一百五十萬一百二十萬,差三十 萬,差不了多少,你怎麼樣後果,你怎麼樣怎麼樣後果,兩造的後果都 講一下,我看這樣好不好?折衷好不好?好,折衷有沒有困難?我給你 分期。如果有一方,很故意很狡黠的樣子喔,他馬上就兇…他會說:你 不一定會贏喔!我判了喔…你們兩邊都會哭!他都講的很白。(笑) 研究者:但是這個…有點走在邊緣喔?就是說你等於是…

調委:不過這效率很高。

研究者:效率很高?嗯…

調委:像最近我就有一點感覺施不上力的那種感覺,好像功虧一簣、臨門一 腳。

我們發現,人們到法院之後,為了說明自己有理,的確會「策略性地說謊」,

或者儘說些對自己有利的話。這正如 Merry 的研究一般,傾向於把對方說成品性 不端的人55、情緒化的人56、以及極力保護自我以及自我形象57。有些案件開始時 可能被認為是由財產爭議而引起的民事案件,但隨著事態的發展以及情緒陞溫導 致了污辱或毆打,從而使受害方將該案件告到了刑事法庭。如果按照那種普世 的、客觀的權利觀和法律制度、權利和權利保護都將以一種外來的觀念來界定,

而對於人們的「地方性知識」卻沒有給予多少重視。因此所謂糾紛的解決,通常 很少考慮長久的關係和長遠的利益。

綜合而言,以田野調查取得的資料為基礎,本文分析司法人員與人民的溝通 過程,確實可以看見所謂「外來法」與「固有法」之間的衝突與調適。這些衝突 與調適包括「法官角色」的討論(行政立法司法分立/ 恐嚇或關係性勸誘/ 法律 界線的提供),以及「當事人法律行動」的認知(說謊大賽、目空一切/ 搞不清 楚狀況),還有「調解定位」的交錯(點醒當事人法律地位/ 讓當事人發洩情緒/

賦予當事人關係中的肯定)。

台灣法律多源又多元的特性,使得台灣社會始終處於邊陲地帶,法律繼受的 背景結構上就存在黃宗智教授所言的「官方表達」與「實踐」背離的本質。58他 主張在二者的內在矛盾中理解清代的法律制度,也就是要理解清代法律制度必須 把握其官方的和民間的,以及道德的和實用的兩個層面,這一制度「在對付那些 益於恐嚇的村莊小民時最為有效,而在對付那些老練的訟師為其出謀劃策的人時 它就顯得力不從心」59。但是本文以為,要發展具有前瞻性的結合二者的理論架 構,有必要透過超越二者的法律實踐分析,從中型塑與發展足以幫助理解,並且 擔任指導作用的法律觀或秩序觀。

從前面所討論的三個案例觀察,我們可以看到當事者追及並訴諸於地方法院 的雖然已經組織為現代法律之下的「案件」,但是往往指向這些行為態度的妥當

55 關於品行不端的人,Merry 的形容如下:「當人們談到他們所在社區的問題時,人們常常 認為這些問題涉及的人或家庭是欺凌弱小或愛惹麻煩的。人們認為,如果社會區比較友善的人或 家庭感到某些人或家庭難以相處,一定是因為這些人或家庭令人討厭,比如他把音樂聲音弄得太 大,他的孩子很無理並缺少管教,她的狗整夜吠叫不止,或者因為他在鄰居面前表現過於自負」。

56 關於情緒化的人,Merry 的形容如下:「問題幾乎都涉及情緒上的強烈對立而不是利益上 的理性分歧。調解過程中當事人之間常常憤怒地相互喊叫或聲淚俱下地互相指責對方的疏忽和敵 意。大部分的人對於他們的問題送到法院,並且要再次談這些問題,對他們來說是痛苦的。然而,

法庭只是理性地將案件看做是利益分歧。法庭始終堅持對所發生情況做出這種冷冰冰的解釋並將 這些問題以法律條文加以解釋」。

57 關於極力保護自我以及自我形象的人,Merry 的形容如下:「當事人常常將自己看做是值 得尊重.通情達理和公正的人,在問題中夾帶強烈情緒色彩的原因之一是當事人產生了一種自我 受到威脅的感覺。這些衝突實際上包含著這樣的因素:一個人怎樣看待自己,他如何評價周圍的 環境,他處理事情和保護自己的能力,以及他塑造自己良好社會形象的能力」。

58 黃宗智,《清代的法律、社會與文化:民法的表達與實踐》,上海市:上海書店,2001 年,

頁 11-21。

59 黃宗智,《清代的法律、社會與文化:民法的表達與實踐》,上海市:上海書店,2001 年,,

頁 19。

與否或適當與否,我們可以從糾紛的對話分析中可以看到一種不可思議地相互雷 同的結構,其典型的表達就如寺田浩明的研究一般:「告狀者總顯得是可憐無告 的弱者,被告則是毫無忌憚橫行霸道的無法之徒」60。相對的,而人們尋求和解 時常會有一種論述「這些都是多出來的錢,能夠過生活最重要」,此種意識可以 說是一種面對現代法的策略,以便於補充現代法律的不足,或者迴避現代法律中 的對立。

本文所關心的議題主要為台灣社會從傳統到現代的發展過程中,法律「現代 性」的社會文化分析。此種取徑從「糾紛」與「糾紛解決」出發,觀察社會關係

本文所關心的議題主要為台灣社會從傳統到現代的發展過程中,法律「現代 性」的社會文化分析。此種取徑從「糾紛」與「糾紛解決」出發,觀察社會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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