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被害補償制度吾人可觀察到在各國的發展趨勢上,犯罪被 害補償制度基本上是由國家主導,以專門的立法和國家資金為保 障,按照規定的程序對於特定範圍內的刑事被害人或其親屬給予一 定額度的經濟補償。被害補償制度均以國家或由國家設立之部門或 機構為義務主體,以國家籌措的經費為補償金之來源,因此國家才 是被害補償制度的主要主體。而國家藉由補償金支付所照顧的對 象,各國的發展趨勢上都是除了直接被害人之外,尚包括狹義的間 接被害人,也就是直接被害人的近親屬,多半是指配偶、子女、父 母等。
由於犯罪是社會多種因素共同作用的結果,並不能直接歸咎於 某一具體行為,政府基於對人民的責任,對犯罪被害人所進行的補 償並非純屬民事或行政意義上的賠償責任,其中含有為保障社會成 員共同利益而代表全體社會成員履行的社會互助責任,依此,以納 稅人貢獻的政府財政經費作為被害補償之經費來源具有正當性的基 礎。同樣的,有一些國家(或地區)要求非政府公職人員的社會人 士(律師、教授等)介入補償決定程序並監督決定權力,亦是建立 在此等思維之上,此乃我國可參考之處。尤其,在各國的發展趨勢 上有關負責補償審核的機構,幾乎沒有一個國家是由法院、檢察機 關加以負責。法院、檢察機關雖然對於犯罪有一定的調查權利和調 查能力的優勢,但是,被害補償並不只是犯罪追訴或處罰的問題,
並且與被害補償具有較為濃厚的行政色彩之性質大相徑庭。這是我 國未來對於負責補償審核機構的變革應思考的地方。
以目前世界各國的被害補償制度為觀察,影響被害補償制度的 立法建置主要是與該國家或地區的社會保障水準、經濟發展水準和 社會安全狀況有關,這些因素決定了被害補償制度的建構程度。經 濟發展水準是滿足社會成員需求不可或缺的物質基礎,其直接決定 了一個政府可支配財力的豐裕程度,進而影響到支應補償金的財政 能力;較高社會保障水準就會給予被害人較為充分的補償,否則將 會因為社會成員利益的失衡而影響其內容。此外,對於補償項目、
內容以及額度,在各國發展趨勢上乃是採行價目表與等級化的方式 來進行補償,使得人民獲得的補償金可以明確化,並減輕審核核序,
是我國未來可行的修法參考。
犯罪發生後,被害人或其家屬經常會陷入相當的困境,此時國 家的功能應該從法律與秩序的保衛者角色擴大成為負起積極的社會 建構任務,因而國家除了承擔起維持一個公義的社會秩序的義務,
也應該給予符合人性尊嚴的生活,特別是要能去除社會的不公平現
象,因而犯罪被害人的保護與協助乃重要課題。我國犯罪被害人補 償制度仍需深入改革。就此,本文以上的建議,期能為我國犯罪被 害人保護提供更多變革的楔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