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但表演重製權僅限於以錄音、錄影或攝影方法重製其表演(第 二十二條第二項)

(2)公開口述權(第三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二十三條)

僅限於語文著作有這項權利。

(3)公開播送權(第三條第一項第七款;第二十四條)

但將表演重製或公開播送後再公開播送者,不屬公開播送權的範圍。

(4)公開上映權(第三條第一項第八款;第二十五條)

僅限於視聽著作有這項權利。

(5)公開演出權(第三條第一項第九款;第二十六條)

僅限語文、音樂或戲劇、舞蹈著作有公開演出權、表演的公開演出權 較為特殊者,另外規定。

(6)公開傳輸權(第三條第一項第十款;第二十六條之一)

(7)公開展示權(第三條第一項第十三款;第二十七條)

僅限未發行的美術或攝影著作有公開展示權。

(8)改作權(第三條第一項第十一款;第二十八條)

除表演外,任何著作都有改作權(改作成衍生著作)

(9)編輯權(第二十八條)

除表演外,任何著作都有編輯權。

(10)散布權(部分)(第三條第一項第十二款;第二十八條之一)

(11)出租權(第二十九條)

除表演外,任何著作都有出租權。出租權適用「權利耗盡原則」。「合法 著作重製物之所有人,得出租該重製物。但錄音及電腦程式著作之重製 物,不適用(權利耗盡原則)之。」(第十六條)

(12)輸入權(第八十七條第四款)

「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者」視同侵害著作 權或製版權。但有第八十七條之一規定情形(特殊情形)者不適用(例

外)。

(四) 著作財產權的限制

1.時間的限制,即著作財產權的存續期間(第三十條至第三十五條)。

2.標的的限制,基於資訊流通或者一般人使用的需要,而將其排除於著作權 保護範圍之外,即第九條所規定「不得為著作權的標的」。

3.著作人的限制,即第四條有關外國人著作的保護,包括首次發行、互惠關 係(入WTO 前與我國有完整著作權互惠關係者有美、英、瑞士、紐西蘭等國。

另我國也保護南韓及西班牙在我國的僑民)及依條約或協定關係。

依條約或協定關係,如上開〈中美著作權保護協定〉,下列三種著作在我國 受保護:

(1)在美國首次發行的著作(第一條第三項),包括在其他國家首次發行 後三十日在美國發行的著作(第三條第三項)。

(2)在美國或我國有永久居留權的著作人著作(第一條第六項)。

(3)國際著作權公約會員國國民的著作,自最初發行之日起一年內將專有 權利以書面轉讓或獨家授權給美國或我國者,且在美國或我國領域內 對公眾流通者(第一條第四項)。

4.事務之限制,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五條詳細規定在某些特殊情況下,對著 作人的著作財產權加以某一程度的限制,利用人因而不侵害他人的著作權。

5.強制授權:錄有音樂著作的銷售用錄音著作發行滿 6 個月,欲利用作成其 他銷售用錄著作者適用強制授權的規定(第六十九條),其他情形均不適 用。89.4.19.經濟部修正發布〈音樂著作強制授權申請許可及使用報酬辦 法〉

(五) 製版權(第七十九條)

(六) 權利侵害的救濟 1.民事救濟

(1)侵害排除及防止請求權(第八十四條)。

(2)損害賠償請求權(第八十五條第一項、第八十八條)。

侵害著作人格權,被害人可以請求財產上及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侵 害著作財產權,僅能請求財產上的損害賠償。

(3)回復名譽請求權(第八十五條第二項)。

(4)銷燬請求權(第八十八條之一)。

(5)判決書登報請求權(第八十九條)。

2.刑事救濟

(1)一般擅自重製罪(第九十一條第一項前段)。

(2)意同銷售或出租而重製罪(第九十一條第二項前段)。

(3)代存重製罪(第九十一條第一項後段)。

(4)擅自公開、改作、出租或以其他方法侵害著作財產權罪(第九十二 條)。

(5)侵害著作人格權罪(第九十三條第一款)。

(6)將強制授權的著作重製物銷售至國外罪(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第六十七 條至六十九條)。

(7)視為侵害著作權罪(第九十三條)。

(8)常業犯(第九十四條)。

(9)侵害已死亡或消滅著作人的著作人格權罪(第九十五條第一款、第十八 條)。

(10)侵害製版權罪(第九十五條第二款)。

(11)視為侵害製版權罪(第九十五條第三款)。

(12)喪失原版程式而未銷燬修改或重製程式罪(第九十六條前段)。

(13)合理使用他人著作未明示出處罪(第九十六條後段)。

(14)虛偽標示製版權登記罪(第九十七條、第七十九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