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回顧
第三節 同住之代間關係
(1) 傳統觀念與奉養行為
在中國人的觀念中,「孝道」是非常重要的社會規範。透過孝道文化的傳承,
可凝聚宗族間的向心力,並使得宗族血脈得以綿延無限(魯慧中、鄭保志,2008), 因此多數華人存有孝道觀念並落實孝道行為,而最常見的便是以同住來落實孝道 行為然而,華人家庭體系以父權文化為根基,家庭中的性別分工和權力模式相當 清楚地回應父權優先的資源配置(伊慶春,2001; Yi & Chien,2002),家庭將資源 集中投資於男性,期望日後能有所回報,正因如此,對於性別的期待就有差異,
兒子理應當孝順父母,而女性在婚後脫離原生家戶嫁入夫家,採取從夫居的形式 一起孝順男方父母。但孝順的形式卻也有性別之差異,婆家畢竟不是自己的父 母,相較於對原生家戶的情感與責任,對於婆家的孝順行為,女性多半是以金錢 奉養或者家務勞動來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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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慶春、陳玉華(1998)的研究中指出,同住仍然是最重要且直接的的奉養 方式,它相當程度的承諾每日的奉養所需;父母子女間的互動頻率,可視為奉養 老年父母的重要指標。另一個可作為奉養指標的即是經濟奉養,章英華(1994)
的研究中指出,由子女立場贊同共同分擔父母生活費用的比例高達九成,只有不 到 5%的人認為年老父母不需要依靠子女之經濟奉養,而陳肇男(1994)亦在研 究中指出,台灣地區大約有 62%年老父母只依靠子女的經濟奉養,相對於 35%以 各種收入來做為自己經濟獨立的來源,因此,子女受傳統孝道觀念影響下,子女 除了依循孝道觀念的傳承也必須做到孝順的實踐。
而子女選擇同住、奉養來落實孝順的實踐,不一定是單方面的利他行為,在 Aquilino (1990) 在研究中指出,過去關於子女與父母居住安排的研究中多將焦點 置於原因與結果,第一、當只想檢視同住決策的原因時,多只看成年子女的個人 屬性;若只想檢視同住決策的結果時,則會以父母的個人屬性作為分析的焦點;
第二、未考慮兩代在同住決策中的依存關係,究竟是子代想藉由『同住』以依賴 父母的經濟支持,或是親代想藉由『同住』以依賴子女的奉養。」也就是說,華 人社會有互利與孝道的傳統,親代與子代間其實存在著相互依附的關係。
此外,現今的孝道觀念應有性別上的差異,夫妻對於孝道觀念的強度反映在 孝道行為的表現上應該有所區隔,在代間同住的情況下,妻子通常是和丈夫一同 孝順男方父母,而本研究將孝道觀念視為影響代間關係的因素,孝道行為的回饋 可能不再是以父系傳統為依歸,或許也會對娘家有所回饋,林如萍(1998)的研 究中指出,老年父母與成年子女之代間關係不僅是單純靜態、單向的扶養關係,
而是包括了情感、互動和相互協助等面向,而其中又以情感為成年父母與子女互 動的主要動機。
然而,已婚女性隨著教育程度與加入職場的比例提升,婚後與娘家的關係應 有所轉變,Tsui(1987)的研究中指出教育與工作改變了「嫁出去的女兒如同潑 出去的水」的形象,女性不論是在婚前或婚後都會幫助娘家生計,給予實質的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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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而且這些女兒會以「情感」而非如兒子侍奉父母的「責任」感出發,也代表 女性在婚後其實是想要靠緊原生家庭,而已婚婦女個人資源的累積代表她有能力 去實踐孝道回饋,在婚後的代間關係上,會較偏向娘家。
(2) 代間資源交換與互惠
代間資源的交換與互惠,除了前述的同住、奉養之外,還有子女的托育問題,
根據行政院主計處(2006)「婦女婚育與就業調查報告」(註 5)指出 15 至 64 歲 已婚女性勞動參與率逐年升高,從 1979 年 32.06%到 2006 年的 52.55%,已經有過 半數的女性在婚後繼續就業,而有 84.61%的婦女沒有因生育而離職,表示多數 在婚前已就業的婦女並不會因為結婚而不工作,也不會因生育子女而放棄就業,
因此就有子女托育的需求,而子女托育在同住的情況下,考量近便性與夫家或娘 家對於托育的意願,通常會交於親代協助托育。胡幼慧(1996)指出,二十五到 五十歲的已婚婦女,其子女在三歲前的外人照顧者主要為婆婆,特別是長孫有 30.4%。楊國樞(2002)的研究中也提到,中國人之家族主義的認知內涵,其中 一項就是重視家族延續,個人最重要的生活目標之一,是盡力維持家族的存在與 延續,使其永不間斷。以祖父母的角色來看,家庭出現新成員,秉持傳承的觀念,
多數是會願意協助托育的(蔡晶晶,2003)。
而在托育決策中,Warner(1986)基於資源交換論的概念進一步提出「組織 資源」,認為同住是一種組織資源,與男方父母同住,丈夫在婚姻權力較女方高,
反之與女方父母同住,婦女就占上風。原因在於不論男女只要婚後住在自己的原 生家庭,夫妻對於配偶的依賴度就會下降,感情不必完全寄託於伴侶,可從其他 家人得到日常生活上的滿足。因此,在以從夫居為主的背景下,丈夫權力較高,
托育決策自然會由男方決定,婆家對於內孫理應當自己照顧,相對於娘家的外 孫,若有意願照顧通常也必須徵詢夫家的同意,此現象也反映出受限於傳統家庭 結構以及女性相對地位的低落,顯示出代間關係的安排上較偏向夫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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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婆媳問題
既有的研究指出,子女三歲前的主要照顧者為婆婆,但從內政部(2005)「台 閩地區兒童及少年生活狀況調查報告」(註 6)中指出,學齡前兒童 0 至 3 歲最 理想托育方式是由母親自己帶,而將「在家給其他人帶」當作最好的方式僅佔 16.19%,而事實上,學齡前兒童母親自己帶的比例還是最高,但「在家給其他人 帶」的比例卻為 23.75%,顯示出理想與現實的矛盾,因此在同住的情況下把小 孩托育給婆家,但是卻不是自己認為最理想的方式,當中產生的代間矛盾與衝突 不可忽視,從婆婆的觀點而言,現代媳婦較沒規矩,浪費又懶惰,在飲食習慣上 不能配合等,是她們不滿的主要來源;對媳婦而言,婆婆介入孩子的管教、對小 姑和先生的偏愛、權利的主導、生活中缺乏隱私,凡事都和過去作比較,都是她 們覺得委屈的部份(孔祥明,1999),特別是在教養問題也容易與婆婆發生爭執,
婆媳問題是已婚女性的一道難題。
在孔祥明(2001)的研究中指出,婆媳問題所呈現的現象,是由於雖然在文 化上已將彼此歸為「自己人」,但重要的是雙方是否已將彼此歸為「自己人」的 系統內,因此相對在丈夫方面也會有翁婿問題,但本研究著重在已婚女性,並且 在傳統家庭結構下,從妻居的比例極低,翁婿的接觸本就不及婆媳的頻繁,問題 的嚴重性相對較小。
面對當前台灣人口所引發的老人安養問題以及已婚婦女加入勞動市場後產 生的托育問題之凸顯,三代同堂的居住安排成為許多政策者眼中既具有發揮傳統 美德之社會意義,又兼具實質解決現實問題的可行方案(孔祥明,1999),然而 在從夫居底下,婆媳問題就容易被忽略,代間的關係被限制在單邊的互動,因為 不是以夫-妻軸,對應兩原生家庭的互動,而是公婆-兒子-媳婦的三角關係,
受傳統規範影響,父母對於女兒出嫁就好比潑出去的水,到了夫家就必須安分守 己,然而,在公婆及其他夫家人眼中,娶進門的媳婦卻又常被視為是外人(胡幼 慧,1995),畢竟沒有血緣的關係。孔祥明(1999)的研究中指出,媳婦的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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瓜分了兒子的情感,婚後丈夫寄予母親與太太之間感情的多寡,變成婆媳互相競 爭的寶貴資源,如此一來,又會使婆媳問題加劇。此外,傳統中國家庭內的主從 秩序,其優先順序為輩份關係第一,年齡其次,第三為性別(Baker,1979),所 以剛嫁入年輕媳婦在家中的地位想必是最低的,一方面想要建立美滿的婚姻,另 一方面則要與公婆建立和諧的關係,因此所受的委屈往往只能往肚裡吞。
而隨著時代的變遷,女性也不再是單方面被壓迫的角色,伊慶春(1982)的 研究中指出,教育的普及與經濟的獨立使得年輕媳婦比婆婆更有機會獲得外在的 資源,而這些資源相對提升了媳婦在婆媳關係中的地位,表示現代女性在家庭中 不再是弱勢,女性更有權力在家務分工與親職界線上爭取有利於自己的方向,而 胡幼慧、周雅容(1996)也在研究中指出,許多婆婆意識到,管不住媳婦還要看 媳婦臉色並非個人問題而是大體趨勢,以前娶來的媳婦是婆婆的,媳婦對婆婆言 聽計從,但現在婆媳間的權力關係趨近平衡甚至反轉,已婚婦女地位的提升反倒 讓婆媳的對立加劇,而已婚女性在進入夫家時很難適應新的生活,而婆婆也不喜 歡新成員的加入,雙方彼此厭惡,因此,在同鄰的居住方式,也許能避免婆媳間 的頻繁接觸,在資源對於代間關係的變化下,也許能看出已婚夫妻的核心家庭在 代間關係上的調節變化。
(4) 與娘家的代間關係
已婚女性與婆家的互動其實較多的是家務勞動,在林如萍(2001)的研究中 也指出,婦女與母親之代間交換,以情感方面的協助為主,而婆媳間之代間協助,
則是以家務方面之項目為主。反映出雖然與公婆生活上的交會頻繁,但還是對於 娘家有較強烈的情感依歸。此外,在遷台初期大部分女性的手足數量較多,不會
則是以家務方面之項目為主。反映出雖然與公婆生活上的交會頻繁,但還是對於 娘家有較強烈的情感依歸。此外,在遷台初期大部分女性的手足數量較多,不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