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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

最近身邊很多朋友陸續結婚了,當中幾位女性友人對於婚後的規劃有著不一 樣的想法。其中一位提及,婚後並不想因為先生的關係而離開北部往南部搬遷,

所以一開始在婚後居住安排上有了不小的摩擦,加上友人不願放棄自己在北部的 工作機會,父母親也不捨女兒遠走他鄉,深怕之後見面的時間少了,所幸在離娘 家不遠處由女方父母出資另購房產,供新婚夫妻居住,丈夫也計畫請調,順利留 在北部。

上述的例子顯示出,台灣新一代對於婚姻觀念開始有了不一樣的聲音,女性 自主權提高,除了傳統從夫居的模式外有機會可以爭取到更多選擇,婚後也不一 定要離開原生家庭,這也意味著代間關係會有更多的面貌。

婚姻在東方社會與西方社會的概念中,一直有著顯著的差異。西方社會婚後 著重在夫妻彼此橫向的連結,個人色彩較為強烈,婚姻生活的重點在於夫妻雙方 的調適,而西方的研究更指出婦女做為維繫家庭網絡的重要性、以及偏女方親屬 的色彩(馬國勳,2007)。但在傳統的華人社會中,婚姻不只是兩個未婚男女的 結合,還是兩個原生家庭縱向的延續,除了原本的夫妻生活也必須兼顧到家庭網 絡的代間關係,但往往是女方遷就於男方,包括居住安排、生活調適以及職涯規 劃。在東方社會已婚夫妻與父母同住是很普遍的情況,而在居住安排選擇上通常 又以從夫居為主,而女性在走入婚姻後,受傳統規範的影響,往往必須放棄工作 轉而在家相夫教子、把持家務。主計處 101 年人力運用調查統計結果指出(註 1), 台灣當前潛在勞動力(非勞動力人口扣除高齡、身心障礙者)總計 570 萬 8 千人,

由性別觀察,男性約占 35%,女性則為 65%,女性潛在勞動力遠高於男性;其中 男性未參與經濟活動的原因以求學及準備升學所占比例 56%最高,女性則以料理 家務的所佔比例 64%為最高,這些數據顯示出男主外、女主內的家庭價值觀規範 了兩性在婚姻中的性別角色,女性在婚後較難累積自身資本,投注較多時間在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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務勞動,在夫妻彼此的教育程度、收入的相對地位上,擁有較多資源及擁有越大 的權力。

在婚姻之始,居住安排就直接影響了夫妻雙方的代間關係。傳統家庭結構受 到早期產業型態是以農業為主,需要大量人力從事生產,所以子女數眾多。在傳 統華人的社會中,孝道的規範使得大多數的子女在成年後仍會與父母同住,於是 普遍多為三代同堂或是四代同堂的「折衷家庭」或是「大家庭」的型態(魯慧中, 鄭 保志,2008),這表示東方華人社會已婚夫妻與父母甚至未婚手足同住成了很常 見的情況。楊國樞(1992)的研究中指出,中國傳統社會是以父子關係為主軸的 家庭,而代間同居則為父子軸家庭的運作法則之一,代間同住必須是父子兩代(或 兩代以上),終生共處一室,並依循從父居。因此,較為優勢的一方較能影響家 庭決策與代間安排,女性在婚後進入以父系所組成的家戶,在居住安排上就偏向 以男方為主,以父系體制為主的東方社會自然限縮了女性在婚後與娘家的互動。

代間關係受限於傳統家庭結構,女性在步入婚姻之後依附夫家,若本身沒有 工作或被迫放棄工作則很有可能加入夫家的經濟共同體,生活上的一切開銷都必 須由夫家給予,從女性的角度而言無法把持居住權或經濟權,當有托育的需求 時,基於近便性與經濟的考量多偏向以婆家為主,胡幼慧(1996)的研究中指出,

25 到 50 歲的已婚婦女,其子女在三歲前除了父母自己帶以外,婆婆成了最主要 的托育提供者,以第一胎為例,就有 30.4%是由婆婆所照顧。雖然許多女方娘家 在子女托育上也願意提供協助,但已婚婦女在依附夫家的情況下,考量可近性與 夫家提供的資源較多,如果有需求通常會將子女托育給婆家。此現象也反映出代 間關係受傳統家庭形態結構的影響,使得一般已婚夫妻與夫家親屬間的互動較頻 繁而緊密;常回娘家或與娘家往來接觸,傳統觀念上並不允許。此外,早期家庭 子女數多,女方有其他兄弟負責照顧父母,所以不用負擔照顧責任,古諺有云:

嫁出去的女兒就像潑出去的水,意味著女性婚後將脫離原生家庭進入夫家,游淑 珺(2006)的研究中亦指出,塑造女子生命開始的原生家庭-娘家,不過是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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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程中必要的、暫時的停駐而已,成年後的女性終究必須從原生家庭中出走,處 在這種必然會發生的情感割裂狀態。因此,女性在婚後與其原生家庭的代間關係 就會傾向疏離。

然而受都市化與工業化的影響,人們離開農村,大家庭解體,生育率的下降 也導致子女數減少,子女婚後大多脫離原生家庭自立門戶,三代同堂的式微代表 家庭結構漸趨向核心化,未婚子女與父母同住的核心家庭成為普遍的現象。主計 處 100 年家庭收支調查的資料中顯示核心家戶為 40.19%、三代或多代同堂的複合 家戶佔 15.13%,單親與祖孫同住為 34,56%,單人居住為 10,12%,顯示目前台灣 家庭結構是以核心家庭為主要型態。(註 2)

核心家戶比例升高表示老年人口僅與配偶同住或獨居的比例就會上升,台灣 與其它華人社會一般深受孝道觀念與傳統規範的影響,三代同堂雖然以非主流家 庭型態,但是對於老人照護與奉養的功能卻不可忽視,在無法回到過去的家庭結 構卻又需要三代同堂的支持功能,於是,發展出一種折衷式的新居住型態-三代 同鄰,這類型的居住安排指的是已婚子女不與父母親居住,但彼此距離不遠或居 住在同一個縣市,雖然不與父母親同住,但可以就近照顧、互相關心,又不會干 涉彼此生活,是頗為理想的新居住型態,因此,已婚女性就有機會選擇靠近娘家 這種近妻居的居住型態。

陳建良(2005)利用華人家庭動態資料庫,針對已婚子女與各自父母親的居 住距離做研究,指出從夫居的比例依然高於從妻居,但選擇與夫家同鄰的比例為 21.3%,與妻家同鄰則為 30.54%,清楚地顯示出,核心家庭選擇與娘家同鄰的比 例明顯高於婆家,表示女性在居住安排上有了新的可能性,而居住安排的改變,

使得女性在運用資源上有了更大的彈性,如請娘家協助托育子女即是(林津如,

2007;簡文吟,2001)。進而增進婦女與娘家的接觸頻率。

社會變遷不僅改變了居住型態,工業化所帶來的複雜分工以及職業結構的轉 變,使得勞動力需求日增且多元,加上女性教育水準提升而提高了女性參與勞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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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的機會(李大正、楊靜利,2004)。根據勞委會 2010 年的國際勞動統計中指 出(註 3),台灣女性職場勞動參與率為 49.6%,與 1978 的 39.1%相比已有明顯提升,

而勞參率的上升,表示現代女性憑藉教育水準的提升,進而累積更多的個人資 本,連帶在婚後的相對權力也提高。

除了女性的個人資源有所改變,原生家庭的資源餽贈也有差異,在慣俗上,

男女傳統婚姻雙方家庭會給予聘金與嫁妝,但隨著社會的變遷與觀念的開放,聘 金、嫁妝這約定成俗的習慣已和傳統社會有了不一樣的功能與意義。Moore(1988) 在研究中指出,在傳統農業社會,並不像工業社會將性別明顯區隔,男女皆可視 為勞動生產力,無論男女的勞動付出對家庭皆具重要性,但在婚後這樣的女性勞 動力將會轉移到夫家。因此,嫁妝就好比女性婚後脫離原生家庭的薪資總結,而 聘金就像是夫家對於娘家損失勞動力的補償。洪芳婷(2010)的研究中指出,聘 金與嫁妝回溯至唐朝,嫁妝本是來自男方所給的聘金,嫁妝在婚後一樣是回到了 夫家家庭。而 Sharma(1980)的研究中以西北印度田野為例,大多數的嫁妝都是給 新郎及他的家庭,新娘很少實質掌握於實質運用嫁妝,通常都被拿去給新婚夫妻 使用,而非新娘單獨擁有。而 Chen(1985)對於彰化與台南嫁妝習俗的研究中指 出,將嫁妝作為一種形式的討論,認為以往單純將嫁妝視為給新娘子的禮物,或 是能代表女方家庭的地位,都隱含有女兒不能繼承父系財產的暗示。意即在傳統 的華人社會,由於重男輕女的觀念,促使父母總是將資源集中於男性,使得女性 所能得到資源相對較少,然而受現代化與少子化的影響,資源不必然集中於兒子 身上,現今社會上不乏有父母為新嫁娘購置房產,除了作為對女兒的疼惜與關愛 亦能展現娘家的地位,因此,觀念的開放與父母資源的餽贈,使得現代社會娘家 不再避諱與已婚女兒接觸,而已婚婦女也更有機會與娘家接觸。這樣的情況更可 能延續到婚後生活,使已婚婦女在夫家與娘家的代間關係上偏向自己的原生家 庭。

女性資源的提升,也意謂著女性在婚姻中的權力隨之改變,伊慶春、蔡瑤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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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指出在考察夫妻權力時,除了要注意夫妻個人或夫妻資源差異的不同,

也要考量文化規範以及資源的相對重要性。因此以資源論來說,個人資源擁有越 多,權力也就越大,女性的個人成就、收入、教育程度等成就地位(achieved statuses)

的提升相對會增加女性在家庭中的地位,而女方的嫁妝等經濟資本則可被視為先

的提升相對會增加女性在家庭中的地位,而女方的嫁妝等經濟資本則可被視為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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