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吳大學社會學系碩士班 碩士論文
指導教授:黃朗文博士
一個婚姻,三個家庭:已婚女性代間 關係模式之分析
A Marriage, Three Families:
Analysis on the Intergenerational Relation Model of Married Women
研究生:郭子龍 撰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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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誌
這一刻終於到來,想當初念大學時是以考上研究所為目標,進到了研究所就 是以畢業為目標!能夠順利完成絕不只是靠一己之力,需要感謝的人太多了。
此論文能夠完成,首先要感謝我的指導老師黃朗文教授,在您的指導下,我 的論文才能逐步完成,當我迷失方向或進度落後時,您總是不厭其煩的細心教 導,解決我的困境。並感謝兩位辛苦的口委,孔祥明老師與周玉慧老師,在百忙 之中擔任我的口試委員,由於你們的協助與指教,才能使論文更臻完善。
在撰寫論文的期間,要感謝同學與系上的幫忙,特別是則宇,自己也有論文 要撰寫,還是不吝在 SPSS 上給我很大的協助,好朋友兼好戰友;毓君,謝謝妳,
三年求學期間,無論是課業或工讀上都受過妳無數的鼓勵與幫忙;其偉,在最後 衝刺的階段,你以提早畢業來激勵全班,雖然你在軍中,但精神與我們同在;守 維,謝謝你在口試完成後帶領我挑戰玉山這趟艱困的旅程;岳翔、欣洲、嘉綺、
孟瑋、卓家、弘崴與智超,感謝你們的陪伴與討論,讓我的論文能進行得更順利;
還要感謝所秘芳瑋,時時為著碩士班同學們著想,非常照顧大家;還有曾經給予 我鼓勵或幫助過我的人,謝謝你/妳們,並且感謝我的家人對我的支持,另外特 別感謝我的女朋友嘉惠,從頭到尾的支持與鼓勵,陪伴我走過這一段日子。因為 有大家的協助,我才能順利畢業,祝福大家日後都有很好的發展,萬事如意。
研究所的路程就在這邊畫下句點,在這三年學到很多也得到很多,這只是一 個階段的結束,無論日後在什麼領域,帶著滿心的感謝,我會繼續向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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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在傳統的華人社會中,婚姻不只是兩個未婚男女的結合,還是兩個原生家庭 縱向的延續,除了原本的夫妻生活也必須兼顧到代間關係,但往往是女方遷就於 男方。但本研究認為,隨著時代的變遷,女性教育水準的提高,就業機會的增加,
開放的觀念,相較於過往,已婚婦女所能累積的資源增加,表示在婚姻中的權力 隨之上升,已婚婦女在代間關係上已不像從前在婚後較偏向夫家,與娘家的接觸 卻寥寥可數;隨著已婚婦女之個人資源、價值觀念與原生家庭資源產生的質變與 量變,背景的不同應該會使已婚婦女的代間關係有不一樣的面貌。而代間關係則 包含居住安排、托育安排與奉養行為,因此,本研究從已婚婦女個人資源、夫妻 相對資源差異、雙方父母相對資源差異、傳統觀念與原生家庭資源餽贈等因素,
來檢視已婚婦女的代間關係如何受到影響。本研究使用「華人家庭動態資料庫」
RI1999、RI2000 與 RI2003 共三波資料,納入 778 筆有效樣本,以探究影響已婚 婦女代間關係的因素為何。
研究結果發現,已婚婦女個人資源越高,在代間關係上會較親近娘家,包含 居住安排選擇親近娘家、托育安排選擇娘家協助與奉養娘家父母。新時代女性在 個人資源提升的情況下,和資源較少的婦女相比確實能給代間關係帶來更大的彈 性,這也是本研究在分析上將代間關係皆以偏向娘家為參照組,因為傳統的華人 社會中,代間關係偏向娘家較困難也不常見,因此以偏向娘家為參照組,就可突 顯婦女在代間關係的選擇彈性。而在夫妻資源差異程度上,沒有符合本研究之假 設,還是靠自己去爭取比較有機會。而傳統觀念在分析結果皆不顯著,女性要依 靠的是自身的實力而非傳統觀念來加強。
關鍵字:已婚婦女、代間關係、居住安排、托育安排、奉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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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In traditional Chinese society, marriage is not just a combination of men and women, but also a vertical extension of two original families. In addition to couple relationship and intergenerational relationship, woman usually accommodates man.
However, the study suggests that with time changes, woman has better education and employment opportunities, have more open concept, compared to past, married women have increased resources, which make them having more power in marriage.
In the past, married women took more care of husband’s family in intergenerational relation, but seldom contacted her parents; with the qualitative and quantitative changes in married women's personal resources, values and resources generated by family, and different backgrounds, the intergenerational relationship of married women changes. The intergenerational relationship contains living arrangements, childcare arrangements and support to eldership. Thereby the study attempts to explore how these changes affect the intergenerational relationship of married women from personal resources, relative resource difference of couples, relative resource difference of both parents, the traditional concept, family resources and other factors.
In the study, "Chinese family dynamic database": RI1999, RI2000 and RI2003 are used, including 778 valid samples to explore the factors that involve in married women’s intergenerational relationship.
The results show that the higher the personal resources of married women, the more the women will be close to her family in intergenerational relation, including living arrangements choice, childcare arrangements and support parents. In the case of increased personal resource for new era of women, the flexibility of intergenerational relationship enhance than women with fewer resources, which is also why the
analysis of the study will be tend to women’s intergenerational relationship as control group. In traditional Chinese society, intergenerational relationship seldom
accommodates to women’s family, if choose women’s intergenerational relation as control group, the intergenerational relationship of women in the choice of flexibility can be highlighted. As to the difference in the degree of conjugal resources, there is no eligible assumption, it is more accessible to fight by own. In the analysis results, the conventional concept is not obvious, women have to rely on own strength rather than the strength of traditional concepts.
Keywords: Married Women, Intergenerational Relation, Living Arrangement,
Childcare Arrangement, Breeding Behavi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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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第一章 緒論 ... 1
第一節 研究動機... 1
第二節 研究問題... 5
第二章 文獻回顧 ... 7
第一節 同住的傳統模式與轉變... 7
第二節 從三代同堂到三代同鄰... 10
第三節 同住之代間關係... 11
第四節 同鄰之代間關係... 16
第五節 小結... 18
第三章 研究方法 ... 20
第一節 研究架構... 20
第二節 研究對象與資料來源... 21
第三節 測量變項... 21
第四節 研究假設... 23
第五節 研究分析計畫... 24
第四章 研究結果 ... 25
第一節 描述性統計... 25
第二節 邏輯迴歸分析... 28
第五章 結論 ... 35
第一節 研究發現與討論... 35
第二節 研究限制與建議... 37
註釋 ... 38
參考書目 ... 39
附錄 ...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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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表目錄
表 次
表一:樣本特性分配表………..26
表二:居住安排之多元邏輯迴歸………..……39
表三:托育安排之多元邏輯迴歸……….….31
表四:奉養行為之二元邏輯迴歸………33
圖 次
圖一:台灣已婚夫妻居住安排………8圖二:研究架構圖………..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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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
最近身邊很多朋友陸續結婚了,當中幾位女性友人對於婚後的規劃有著不一 樣的想法。其中一位提及,婚後並不想因為先生的關係而離開北部往南部搬遷,
所以一開始在婚後居住安排上有了不小的摩擦,加上友人不願放棄自己在北部的 工作機會,父母親也不捨女兒遠走他鄉,深怕之後見面的時間少了,所幸在離娘 家不遠處由女方父母出資另購房產,供新婚夫妻居住,丈夫也計畫請調,順利留 在北部。
上述的例子顯示出,台灣新一代對於婚姻觀念開始有了不一樣的聲音,女性 自主權提高,除了傳統從夫居的模式外有機會可以爭取到更多選擇,婚後也不一 定要離開原生家庭,這也意味著代間關係會有更多的面貌。
婚姻在東方社會與西方社會的概念中,一直有著顯著的差異。西方社會婚後 著重在夫妻彼此橫向的連結,個人色彩較為強烈,婚姻生活的重點在於夫妻雙方 的調適,而西方的研究更指出婦女做為維繫家庭網絡的重要性、以及偏女方親屬 的色彩(馬國勳,2007)。但在傳統的華人社會中,婚姻不只是兩個未婚男女的 結合,還是兩個原生家庭縱向的延續,除了原本的夫妻生活也必須兼顧到家庭網 絡的代間關係,但往往是女方遷就於男方,包括居住安排、生活調適以及職涯規 劃。在東方社會已婚夫妻與父母同住是很普遍的情況,而在居住安排選擇上通常 又以從夫居為主,而女性在走入婚姻後,受傳統規範的影響,往往必須放棄工作 轉而在家相夫教子、把持家務。主計處 101 年人力運用調查統計結果指出(註 1), 台灣當前潛在勞動力(非勞動力人口扣除高齡、身心障礙者)總計 570 萬 8 千人,
由性別觀察,男性約占 35%,女性則為 65%,女性潛在勞動力遠高於男性;其中 男性未參與經濟活動的原因以求學及準備升學所占比例 56%最高,女性則以料理 家務的所佔比例 64%為最高,這些數據顯示出男主外、女主內的家庭價值觀規範 了兩性在婚姻中的性別角色,女性在婚後較難累積自身資本,投注較多時間在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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務勞動,在夫妻彼此的教育程度、收入的相對地位上,擁有較多資源及擁有越大 的權力。
在婚姻之始,居住安排就直接影響了夫妻雙方的代間關係。傳統家庭結構受 到早期產業型態是以農業為主,需要大量人力從事生產,所以子女數眾多。在傳 統華人的社會中,孝道的規範使得大多數的子女在成年後仍會與父母同住,於是 普遍多為三代同堂或是四代同堂的「折衷家庭」或是「大家庭」的型態(魯慧中, 鄭 保志,2008),這表示東方華人社會已婚夫妻與父母甚至未婚手足同住成了很常 見的情況。楊國樞(1992)的研究中指出,中國傳統社會是以父子關係為主軸的 家庭,而代間同居則為父子軸家庭的運作法則之一,代間同住必須是父子兩代(或 兩代以上),終生共處一室,並依循從父居。因此,較為優勢的一方較能影響家 庭決策與代間安排,女性在婚後進入以父系所組成的家戶,在居住安排上就偏向 以男方為主,以父系體制為主的東方社會自然限縮了女性在婚後與娘家的互動。
代間關係受限於傳統家庭結構,女性在步入婚姻之後依附夫家,若本身沒有 工作或被迫放棄工作則很有可能加入夫家的經濟共同體,生活上的一切開銷都必 須由夫家給予,從女性的角度而言無法把持居住權或經濟權,當有托育的需求 時,基於近便性與經濟的考量多偏向以婆家為主,胡幼慧(1996)的研究中指出,
25 到 50 歲的已婚婦女,其子女在三歲前除了父母自己帶以外,婆婆成了最主要 的托育提供者,以第一胎為例,就有 30.4%是由婆婆所照顧。雖然許多女方娘家 在子女托育上也願意提供協助,但已婚婦女在依附夫家的情況下,考量可近性與 夫家提供的資源較多,如果有需求通常會將子女托育給婆家。此現象也反映出代 間關係受傳統家庭形態結構的影響,使得一般已婚夫妻與夫家親屬間的互動較頻 繁而緊密;常回娘家或與娘家往來接觸,傳統觀念上並不允許。此外,早期家庭 子女數多,女方有其他兄弟負責照顧父母,所以不用負擔照顧責任,古諺有云:
嫁出去的女兒就像潑出去的水,意味著女性婚後將脫離原生家庭進入夫家,游淑 珺(2006)的研究中亦指出,塑造女子生命開始的原生家庭-娘家,不過是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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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程中必要的、暫時的停駐而已,成年後的女性終究必須從原生家庭中出走,處 在這種必然會發生的情感割裂狀態。因此,女性在婚後與其原生家庭的代間關係 就會傾向疏離。
然而受都市化與工業化的影響,人們離開農村,大家庭解體,生育率的下降 也導致子女數減少,子女婚後大多脫離原生家庭自立門戶,三代同堂的式微代表 家庭結構漸趨向核心化,未婚子女與父母同住的核心家庭成為普遍的現象。主計 處 100 年家庭收支調查的資料中顯示核心家戶為 40.19%、三代或多代同堂的複合 家戶佔 15.13%,單親與祖孫同住為 34,56%,單人居住為 10,12%,顯示目前台灣 家庭結構是以核心家庭為主要型態。(註 2)
核心家戶比例升高表示老年人口僅與配偶同住或獨居的比例就會上升,台灣 與其它華人社會一般深受孝道觀念與傳統規範的影響,三代同堂雖然以非主流家 庭型態,但是對於老人照護與奉養的功能卻不可忽視,在無法回到過去的家庭結 構卻又需要三代同堂的支持功能,於是,發展出一種折衷式的新居住型態-三代 同鄰,這類型的居住安排指的是已婚子女不與父母親居住,但彼此距離不遠或居 住在同一個縣市,雖然不與父母親同住,但可以就近照顧、互相關心,又不會干 涉彼此生活,是頗為理想的新居住型態,因此,已婚女性就有機會選擇靠近娘家 這種近妻居的居住型態。
陳建良(2005)利用華人家庭動態資料庫,針對已婚子女與各自父母親的居 住距離做研究,指出從夫居的比例依然高於從妻居,但選擇與夫家同鄰的比例為 21.3%,與妻家同鄰則為 30.54%,清楚地顯示出,核心家庭選擇與娘家同鄰的比 例明顯高於婆家,表示女性在居住安排上有了新的可能性,而居住安排的改變,
使得女性在運用資源上有了更大的彈性,如請娘家協助托育子女即是(林津如,
2007;簡文吟,2001)。進而增進婦女與娘家的接觸頻率。
社會變遷不僅改變了居住型態,工業化所帶來的複雜分工以及職業結構的轉 變,使得勞動力需求日增且多元,加上女性教育水準提升而提高了女性參與勞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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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的機會(李大正、楊靜利,2004)。根據勞委會 2010 年的國際勞動統計中指 出(註 3),台灣女性職場勞動參與率為 49.6%,與 1978 的 39.1%相比已有明顯提升,
而勞參率的上升,表示現代女性憑藉教育水準的提升,進而累積更多的個人資 本,連帶在婚後的相對權力也提高。
除了女性的個人資源有所改變,原生家庭的資源餽贈也有差異,在慣俗上,
男女傳統婚姻雙方家庭會給予聘金與嫁妝,但隨著社會的變遷與觀念的開放,聘 金、嫁妝這約定成俗的習慣已和傳統社會有了不一樣的功能與意義。Moore(1988) 在研究中指出,在傳統農業社會,並不像工業社會將性別明顯區隔,男女皆可視 為勞動生產力,無論男女的勞動付出對家庭皆具重要性,但在婚後這樣的女性勞 動力將會轉移到夫家。因此,嫁妝就好比女性婚後脫離原生家庭的薪資總結,而 聘金就像是夫家對於娘家損失勞動力的補償。洪芳婷(2010)的研究中指出,聘 金與嫁妝回溯至唐朝,嫁妝本是來自男方所給的聘金,嫁妝在婚後一樣是回到了 夫家家庭。而 Sharma(1980)的研究中以西北印度田野為例,大多數的嫁妝都是給 新郎及他的家庭,新娘很少實質掌握於實質運用嫁妝,通常都被拿去給新婚夫妻 使用,而非新娘單獨擁有。而 Chen(1985)對於彰化與台南嫁妝習俗的研究中指 出,將嫁妝作為一種形式的討論,認為以往單純將嫁妝視為給新娘子的禮物,或 是能代表女方家庭的地位,都隱含有女兒不能繼承父系財產的暗示。意即在傳統 的華人社會,由於重男輕女的觀念,促使父母總是將資源集中於男性,使得女性 所能得到資源相對較少,然而受現代化與少子化的影響,資源不必然集中於兒子 身上,現今社會上不乏有父母為新嫁娘購置房產,除了作為對女兒的疼惜與關愛 亦能展現娘家的地位,因此,觀念的開放與父母資源的餽贈,使得現代社會娘家 不再避諱與已婚女兒接觸,而已婚婦女也更有機會與娘家接觸。這樣的情況更可 能延續到婚後生活,使已婚婦女在夫家與娘家的代間關係上偏向自己的原生家 庭。
女性資源的提升,也意謂著女性在婚姻中的權力隨之改變,伊慶春、蔡瑤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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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指出在考察夫妻權力時,除了要注意夫妻個人或夫妻資源差異的不同,
也要考量文化規範以及資源的相對重要性。因此以資源論來說,個人資源擁有越 多,權力也就越大,女性的個人成就、收入、教育程度等成就地位(achieved statuses)
的提升相對會增加女性在家庭中的地位,而女方的嫁妝等經濟資本則可被視為先 賦地位(ascribed status),意即藉由原生家庭的資源去影響在婚姻中的權力關係,
原生家庭資源的挹注會給婚姻中的權力關係帶來改變,權力大的一方能在居住安 排、托育等有著更多的影響力,權力就自然而然成了夫妻家庭的風向儀,也就帶 給代間關係不同的形式與樣貌。
綜合以上所述,婚姻維繫的不只是男女雙方的關係,而是三個家庭的的互 動,夫妻對於雙方父母有情感及責任,原生家庭也想在與親代的關係上取得優 勢。吳明燁、伊慶春(2003)的研究也提及,各種關係的相互牽制早已把中國式 家庭編織成一個密不通風的關係網,婚姻本身不只是婚姻,而是家庭系統裡的一 部份。而從家庭系統的觀點來看,家庭中包含三個主要次系統,夫妻次系統、親 子次系統與手足次系統,婚姻屬於夫妻次系統,它與其他次系統相互關聯與影響
(黃美惠,2005)。
本文旨在探討已婚女性代間關係的模式,隨著時代的變遷,已婚婦女在代間 關係上已不像從前在婚後較偏向夫家,與娘家的接觸卻寥寥可數;隨著已婚婦女 之個人資源、價值觀念與原生家庭資源產生質變與量變,背景的不同應該會使代 間關係有不一樣的面貌,不必然偏向夫家的情況下,呈現三個家庭的代間關係模 式,因此,本研究將探究已婚婦女個人資源、已婚婦女與丈夫相對資源差異、雙 方原生家庭資源差異、傳統觀念及原生家庭資源餽贈對已婚婦女代間關係之影 響。
第二節 研究問題
依據研究動機,本文的研究問題如下:
1. 已婚婦女之個人資源對於代間關係是否有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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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夫妻、雙方父母的相對資源差異對於已婚女性代間關係是否有影響?
3. 已婚女性的傳統觀念對於代間關係是否有影響?
4. 雙方父母資源的餽贈對於已婚女性的代間關係是否有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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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回顧
有別於西方社會,華人的婚姻關係不僅僅是夫妻二人,還必須顧及雙方原生 家庭的代間關係,而夫妻居住安排則直接影響代間關係的模式,因此本章首先探 討部分居住安排的轉變,從代間同住到核心家庭化,接著論述在不同的居住安排 下所呈現之代間關係,包括代間同住與同鄰的居住安排下已婚婦女的代間關係,
並以資源論的觀點來檢視資源對於已婚婦女代間關係的影響,以及規範論中已婚 婦女是否能靠自身實力打破傳統藩籬藉以影響代間關係,期望對既有文獻的耙 梳,釐清資源-權力以及規範對於代間關係的完整脈絡,作為後續研究架構之理 論基礎。
第一節 同住的傳統模式與轉變
(1) 代間同住模式
傳統家庭結構受早期農業社會之影響,為了擴大生產力以及華人社會強調血 緣、宗族的文化傳承,家庭型態多以擴展式的大家庭為主。葉光輝(1997)的研 究中指出,因大家庭具有節省生活開銷、生活互助、經濟支持、情感交流與家庭 倫常教化等優點,使得已婚夫妻、未婚手足與父母同住的情況相當普遍。而東方 社會受父系體制的影響,家庭結構不像西方是以夫-妻為主軸,而是以父-子為 主幹,因此,女性在婚後之代間同住多以從夫居為主。而台灣亦受華人社會之傳 統觀念影響,在代間同住的形式下,多以從夫居為主。
圖一是以台灣社變遷基本調查針對已婚夫妻的居住安排製作而成(註4),在 1990年已婚夫妻(扣除核心家庭)從夫居的比例佔21.10%而從妻居則佔5.6%,相差 了15%,至2005年從夫居的比例佔13.80%,從妻居則為2.30%,相差縮小到11%,
圖中的資料變化顯示出代間同住比例的下降,也代表三代同堂的式微,而已婚夫 妻在代間同住安排上,台灣社會以從夫居為主,即使差異逐漸縮小,相對於從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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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還是有著明顯的落差。
圖一:台灣已婚夫妻居住安排
但是在王俊豪(2008)的研究中卻指出,若以 PSFD 篩選初婚夫妻之居住安 排選擇,從妻居的比例卻高達 18.5%,與社會變遷的結果有一段差距,他解釋與 前人研究之差異主要是因為調查問項的不同,所以初婚者的居住安排與受訪者當 前居住情況才會有落差,他也認為從妻居僅只是維持父權社會運作下的緩衝機 制,並不能代表女性已跳脫傳統規範的限制。而簡文吟(2001)也對從妻居有所 詮釋,她認為男性受訪者願與妻子父母同住的大前提是男方父母沒有同住意願,
否則還是以從夫居為主,因此從妻居多半是權宜之計,並不能作為女性突破父權 結構之確切證據。從妻居在台灣還是屬於特殊情況,女性縱使在資源與權力上升 的情況下,還是不會選擇以從妻居這種非傳統的方式去反映自身權力的改變,因 此,若只觀察代間同住的安排,很難看出女性在時代的變遷下的影響,而隨著三 代同堂的式微,核心家戶趨勢化,女性在居住安排上較能有更多的彈性與斡旋的 空間。
(2) 家庭核心化
根據主計處100年家庭收支調查的資料顯示,目前台灣家庭型態核心家戶為 40.19%,三代或多代同堂的複合家戶佔15.13%,核心家戶為一普遍存在的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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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現代化理論來看,隨著一個社會工業化程度的提高,其家庭結構也將核心化
(Goode 1963, 1964)。工業化與都市化導致擴大家庭與折衷家庭的減少,並由核 心家庭取代為現代社會的主要家庭型態(齊力,1990)。國內對於核心家戶的討 論,一般而言,教育擴張、家戶經濟的轉型、城鄉遷移以及個人收入提高自立門 戶都是造成台灣家戶核心化的原因。李雲婷(2003)也在研究中指出台灣的家庭 非常重視居住於自有的住宅,核心化早已是台灣當前居住型態。
然而核心家庭的趨勢化是否意謂將完全取代三代同堂的家庭型態?其實不 然,在陳建良(2005)的研究中他根據主計處2005年老人狀況調查報告指出,六 十五歲以上老人與子女同住的比例仍高達61.28%,此現象反映子代奉養年老親代 還是東方孝道(filial piety)文化的本質。而陳寬政等(1986,1989)的研究中亦指 出,儘管小家庭的比例有持續上升之趨勢,但主幹家庭或折衷家庭的代間同住模 式,在老人居住安排上仍為普遍存在與最穩定的居住安排型態。既然核心家戶為 主流那為何三代同堂又為普遍存在的居住型態?其實是因為家庭生命歷程的發 展所致,王俊豪(2008)的研究中指出,對於愈早婚者而言,其父母親的生活狀 況,可能年齡較輕、身體較佳,且喪偶的機會不高,親代對於同住的需求也較低,
故是否與子女同住的決策,端視成年子女的社經條件來決定。所以在一個新家戶 剛形成時,已婚夫妻經濟許可自立門戶,而其父母相對年輕,少有健康問題以及 照護的需求,自然同住機率就小,相反若是已婚夫妻經濟狀況較差,與父母同住 機率就大。然而以整體來看核心家戶確實為主要型態,但隨著時間變化,年老的 父母出現健康問題,可能會需要子女的照護,單以六十五歲以上老人去作觀察,
才會呈現出三代同堂的高比例。
有鑑於此,家庭結構的發展,勢必會受到父母健康問題與傳統孝道觀念的影 響,隨著少子化時代的來臨,彼此皆為原生家庭的獨生子女是很常有的事情,隨 著家庭生命歷程的成長,已婚女性對於原生家戶不再只有情感的依歸還必須負擔 起照顧的責任,夫妻雙方彼此都想對親近自己的原生家庭並作出貢獻,形成三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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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間的互動模式,在這當中就隱含著資源-權力與規範-權力的相對關係。
此外,王俊豪(2008)也以典型的資源論來解釋核心家戶的趨勢化,典型資 源論關注於個人的資源多寡,強調個人可以選擇的客觀能力,在於其擁有資源的 高低,而個人的資源又可分為實質性資源與非實質性資源,前者如年齡與教育程 度的人力資源、職業與收入的經濟資源等;而後者如性別角色態度、婚姻承諾、
個人的情感等非實質性資源(伊慶春,2001;黃宗堅等,2004)。而台灣婚姻制 度畢竟不是採入贅制,所以女性在婚後多半脫離原生家庭,自立門戶的關鍵就在 於丈夫是否離開原生家戶,已婚婦女個人資源的提升對於個人突破傳統束縛的能 力也越高,離開原生家庭自立門戶的可能性也越高。因此丈夫離開原生家庭自立 門戶,就可脫離原本從夫居或從妻居的結構限制,有較大的機會使已婚婦女在代 間關係上有更大的彈性空間。
第二節 從三代同堂到三代同鄰
胡幼慧等(1992)的研究中指出,隨著西方個人主義文化的影響,加上經濟 快速發展帶來的工業化趨勢,「三代同鄰」越來越被考慮成「三代同堂」之替代 方案。此現象顯示出核心家戶的趨勢化導致三代同堂的比例下降,但是孝道的觀 念依然存在於台灣社會,原先三代同堂的奉養與照護的功能並沒有隨著時代而消 逝,已婚夫妻可藉由同鄰的方式來表達對於親代的奉養,並以托育年幼子女作為 維繫代間關係的一種方式,因此,越來越多人會選擇這種比鄰而居的居住安排。
此外,除了子女意願較高,父母也較樂意採取同鄰居住安排,胡幼慧(1996)的 研究中指出,老年人教育程度越高的比較不希望三代同堂,較喜歡三代同鄰,因 為他們有獨立的經濟能力、自有住宅以及積蓄,可選擇自己的生活方式並保有更 高的自主性,往後的世代老年人口的教育程度勢必更高,屆時採取三代同鄰的方 式可能會更多,而與子女保持適當的距離,亦可以讓關係更加健康並且相互照 顧,因此,從同住轉變為同鄰進而形成一種近親居的方式,而近親居依據靠近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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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或娘家又可區分為「近夫居」以及「近妻居」,已婚夫妻與夫家居住距離較近 稱之為「近夫居」,反之與娘家距離較近則稱為「近妻居」。
雖然從「台灣社會變遷基本調查」的資料中顯示婦女婚後在代間同住的情況 還是以從夫居為主,但如果以代間同鄰的角度去觀察,呈現的情況剛好相反,已 婚婦女並不是依舊受規範性因素影響而依附於夫家,在陳建良(2005)的研究中 指出,排除代間同住之情況,夫妻和夫家父母居住距離在三十分鐘以內的比例在 20%至 31%之間,相對於夫妻與妻家父母的比例則為 25%至 37%,可見近妻居 的比例高於近夫居,另外此研究中也指出就算車程超過一個小時,近妻居比例還 是高於近夫居,顯示出同鄰的實際情況與依附夫家的傳統觀念不符合。已婚女性 在同鄰的居住安排上能夠貼近自己的原生家庭,是否代表已婚婦女的自主性已凌 駕既有的社會規範,而使得代間關係呈現與過往不同的面貌,皆是本研究要探討 的重點。
第三節 同住之代間關係
(1) 傳統觀念與奉養行為
在中國人的觀念中,「孝道」是非常重要的社會規範。透過孝道文化的傳承,
可凝聚宗族間的向心力,並使得宗族血脈得以綿延無限(魯慧中、鄭保志,2008), 因此多數華人存有孝道觀念並落實孝道行為,而最常見的便是以同住來落實孝道 行為然而,華人家庭體系以父權文化為根基,家庭中的性別分工和權力模式相當 清楚地回應父權優先的資源配置(伊慶春,2001; Yi & Chien,2002),家庭將資源 集中投資於男性,期望日後能有所回報,正因如此,對於性別的期待就有差異,
兒子理應當孝順父母,而女性在婚後脫離原生家戶嫁入夫家,採取從夫居的形式 一起孝順男方父母。但孝順的形式卻也有性別之差異,婆家畢竟不是自己的父 母,相較於對原生家戶的情感與責任,對於婆家的孝順行為,女性多半是以金錢 奉養或者家務勞動來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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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慶春、陳玉華(1998)的研究中指出,同住仍然是最重要且直接的的奉養 方式,它相當程度的承諾每日的奉養所需;父母子女間的互動頻率,可視為奉養 老年父母的重要指標。另一個可作為奉養指標的即是經濟奉養,章英華(1994)
的研究中指出,由子女立場贊同共同分擔父母生活費用的比例高達九成,只有不 到 5%的人認為年老父母不需要依靠子女之經濟奉養,而陳肇男(1994)亦在研 究中指出,台灣地區大約有 62%年老父母只依靠子女的經濟奉養,相對於 35%以 各種收入來做為自己經濟獨立的來源,因此,子女受傳統孝道觀念影響下,子女 除了依循孝道觀念的傳承也必須做到孝順的實踐。
而子女選擇同住、奉養來落實孝順的實踐,不一定是單方面的利他行為,在 Aquilino (1990) 在研究中指出,過去關於子女與父母居住安排的研究中多將焦點 置於原因與結果,第一、當只想檢視同住決策的原因時,多只看成年子女的個人 屬性;若只想檢視同住決策的結果時,則會以父母的個人屬性作為分析的焦點;
第二、未考慮兩代在同住決策中的依存關係,究竟是子代想藉由『同住』以依賴 父母的經濟支持,或是親代想藉由『同住』以依賴子女的奉養。」也就是說,華 人社會有互利與孝道的傳統,親代與子代間其實存在著相互依附的關係。
此外,現今的孝道觀念應有性別上的差異,夫妻對於孝道觀念的強度反映在 孝道行為的表現上應該有所區隔,在代間同住的情況下,妻子通常是和丈夫一同 孝順男方父母,而本研究將孝道觀念視為影響代間關係的因素,孝道行為的回饋 可能不再是以父系傳統為依歸,或許也會對娘家有所回饋,林如萍(1998)的研 究中指出,老年父母與成年子女之代間關係不僅是單純靜態、單向的扶養關係,
而是包括了情感、互動和相互協助等面向,而其中又以情感為成年父母與子女互 動的主要動機。
然而,已婚女性隨著教育程度與加入職場的比例提升,婚後與娘家的關係應 有所轉變,Tsui(1987)的研究中指出教育與工作改變了「嫁出去的女兒如同潑 出去的水」的形象,女性不論是在婚前或婚後都會幫助娘家生計,給予實質的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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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而且這些女兒會以「情感」而非如兒子侍奉父母的「責任」感出發,也代表 女性在婚後其實是想要靠緊原生家庭,而已婚婦女個人資源的累積代表她有能力 去實踐孝道回饋,在婚後的代間關係上,會較偏向娘家。
(2) 代間資源交換與互惠
代間資源的交換與互惠,除了前述的同住、奉養之外,還有子女的托育問題,
根據行政院主計處(2006)「婦女婚育與就業調查報告」(註 5)指出 15 至 64 歲 已婚女性勞動參與率逐年升高,從 1979 年 32.06%到 2006 年的 52.55%,已經有過 半數的女性在婚後繼續就業,而有 84.61%的婦女沒有因生育而離職,表示多數 在婚前已就業的婦女並不會因為結婚而不工作,也不會因生育子女而放棄就業,
因此就有子女托育的需求,而子女托育在同住的情況下,考量近便性與夫家或娘 家對於托育的意願,通常會交於親代協助托育。胡幼慧(1996)指出,二十五到 五十歲的已婚婦女,其子女在三歲前的外人照顧者主要為婆婆,特別是長孫有 30.4%。楊國樞(2002)的研究中也提到,中國人之家族主義的認知內涵,其中 一項就是重視家族延續,個人最重要的生活目標之一,是盡力維持家族的存在與 延續,使其永不間斷。以祖父母的角色來看,家庭出現新成員,秉持傳承的觀念,
多數是會願意協助托育的(蔡晶晶,2003)。
而在托育決策中,Warner(1986)基於資源交換論的概念進一步提出「組織 資源」,認為同住是一種組織資源,與男方父母同住,丈夫在婚姻權力較女方高,
反之與女方父母同住,婦女就占上風。原因在於不論男女只要婚後住在自己的原 生家庭,夫妻對於配偶的依賴度就會下降,感情不必完全寄託於伴侶,可從其他 家人得到日常生活上的滿足。因此,在以從夫居為主的背景下,丈夫權力較高,
托育決策自然會由男方決定,婆家對於內孫理應當自己照顧,相對於娘家的外 孫,若有意願照顧通常也必須徵詢夫家的同意,此現象也反映出受限於傳統家庭 結構以及女性相對地位的低落,顯示出代間關係的安排上較偏向夫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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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婆媳問題
既有的研究指出,子女三歲前的主要照顧者為婆婆,但從內政部(2005)「台 閩地區兒童及少年生活狀況調查報告」(註 6)中指出,學齡前兒童 0 至 3 歲最 理想托育方式是由母親自己帶,而將「在家給其他人帶」當作最好的方式僅佔 16.19%,而事實上,學齡前兒童母親自己帶的比例還是最高,但「在家給其他人 帶」的比例卻為 23.75%,顯示出理想與現實的矛盾,因此在同住的情況下把小 孩托育給婆家,但是卻不是自己認為最理想的方式,當中產生的代間矛盾與衝突 不可忽視,從婆婆的觀點而言,現代媳婦較沒規矩,浪費又懶惰,在飲食習慣上 不能配合等,是她們不滿的主要來源;對媳婦而言,婆婆介入孩子的管教、對小 姑和先生的偏愛、權利的主導、生活中缺乏隱私,凡事都和過去作比較,都是她 們覺得委屈的部份(孔祥明,1999),特別是在教養問題也容易與婆婆發生爭執,
婆媳問題是已婚女性的一道難題。
在孔祥明(2001)的研究中指出,婆媳問題所呈現的現象,是由於雖然在文 化上已將彼此歸為「自己人」,但重要的是雙方是否已將彼此歸為「自己人」的 系統內,因此相對在丈夫方面也會有翁婿問題,但本研究著重在已婚女性,並且 在傳統家庭結構下,從妻居的比例極低,翁婿的接觸本就不及婆媳的頻繁,問題 的嚴重性相對較小。
面對當前台灣人口所引發的老人安養問題以及已婚婦女加入勞動市場後產 生的托育問題之凸顯,三代同堂的居住安排成為許多政策者眼中既具有發揮傳統 美德之社會意義,又兼具實質解決現實問題的可行方案(孔祥明,1999),然而 在從夫居底下,婆媳問題就容易被忽略,代間的關係被限制在單邊的互動,因為 不是以夫-妻軸,對應兩原生家庭的互動,而是公婆-兒子-媳婦的三角關係,
受傳統規範影響,父母對於女兒出嫁就好比潑出去的水,到了夫家就必須安分守 己,然而,在公婆及其他夫家人眼中,娶進門的媳婦卻又常被視為是外人(胡幼 慧,1995),畢竟沒有血緣的關係。孔祥明(1999)的研究中指出,媳婦的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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瓜分了兒子的情感,婚後丈夫寄予母親與太太之間感情的多寡,變成婆媳互相競 爭的寶貴資源,如此一來,又會使婆媳問題加劇。此外,傳統中國家庭內的主從 秩序,其優先順序為輩份關係第一,年齡其次,第三為性別(Baker,1979),所 以剛嫁入年輕媳婦在家中的地位想必是最低的,一方面想要建立美滿的婚姻,另 一方面則要與公婆建立和諧的關係,因此所受的委屈往往只能往肚裡吞。
而隨著時代的變遷,女性也不再是單方面被壓迫的角色,伊慶春(1982)的 研究中指出,教育的普及與經濟的獨立使得年輕媳婦比婆婆更有機會獲得外在的 資源,而這些資源相對提升了媳婦在婆媳關係中的地位,表示現代女性在家庭中 不再是弱勢,女性更有權力在家務分工與親職界線上爭取有利於自己的方向,而 胡幼慧、周雅容(1996)也在研究中指出,許多婆婆意識到,管不住媳婦還要看 媳婦臉色並非個人問題而是大體趨勢,以前娶來的媳婦是婆婆的,媳婦對婆婆言 聽計從,但現在婆媳間的權力關係趨近平衡甚至反轉,已婚婦女地位的提升反倒 讓婆媳的對立加劇,而已婚女性在進入夫家時很難適應新的生活,而婆婆也不喜 歡新成員的加入,雙方彼此厭惡,因此,在同鄰的居住方式,也許能避免婆媳間 的頻繁接觸,在資源對於代間關係的變化下,也許能看出已婚夫妻的核心家庭在 代間關係上的調節變化。
(4) 與娘家的代間關係
已婚女性與婆家的互動其實較多的是家務勞動,在林如萍(2001)的研究中 也指出,婦女與母親之代間交換,以情感方面的協助為主,而婆媳間之代間協助,
則是以家務方面之項目為主。反映出雖然與公婆生活上的交會頻繁,但還是對於 娘家有較強烈的情感依歸。此外,在遷台初期大部分女性的手足數量較多,不會 只有一位獨生女,因此在父系結構下,女性相對負擔較少照顧原生家庭的責任,
而礙於社會規範與結構性因素的影響,女性與娘家的往來多半限於情感性的支 持。
而在華人傳統社會,女性出嫁時帶有「嫁妝」一同進入夫家,而嫁妝通常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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錢財、衣被或家具,通常與聘金相當,作為婆家聘禮的回禮,但娘家會認為損失 了一個勞動力,不只如此還要準備嫁妝讓女兒一起嫁過去夫家,也不會寄望未來 女兒對原生家庭再做出任何貢獻,陳其南(1991)的研究中指出,女兒的嫁妝是 一種父親對女兒的饋贈,形式內容是父親可以憑自己意志加以裁決處理,而嫁妝 亦是一種繼承的形式,將其視為防止女兒在分產時與兒子分得相同數量的一種防 衛性機制(洪芳婷,2010),因此嫁妝就被視為女性最後一次干涉家庭資產的分 配,暗示了家庭資產不分給女兒的傳統規範,而在代間同住的情況下,已婚婦女 婆家的際遇也和嫁妝的多寡有密切的關係,在林千惠(2003)的研究中指出,早 期台灣社會婦女出嫁時嫁妝的有無和多寡,會影響婚後在夫家的待遇,也會因此 影響婆媳問題。
而隨著家庭型態的改變,已婚婦女不必然與夫家父母同住,嫁妝的有無與多 寡就和婆家較無干係,嫁妝的形式也有所改變,有能力的父母不乏以不動產或動 產的形式轉嫁給女兒,在少子化的現代社會更顯得頻繁,無不希望自己的寶貝女 兒在婚後能盡量少吃點苦,而嫁妝多寡所代表的意義與功能也有變化,嫁妝成為 婚姻中權力的制衡,Francis(2011)的研究中指出,嫁妝價值顯著地提高,使得 女性在家庭內的議價能力(bargaining power)也隨之提升,意即嫁妝與聘金作為 父母資源的餽贈,可能會影響夫妻間的相對權力。
第四節 同鄰之代間關係
隨著女性教育水準以及女性勞動參與率的提高,女性藉由個人資源的提升,
在婚姻中的相對地位上已比從前高出許多,不只是夫妻的相對地位,在婆媳之間 的地位也有所改變,女性的地位提高則增加了婆媳之間糾紛,因此選擇同鄰的居 住方式,較能有優質的代間關係,而陳建良(2005)在研究中指出,大部分的代 間研究都著重在夫妻和夫家父母同住的狀況,並未關注女兒奉養娘家父母的角 色。即使是從夫居,妻子對於娘家還是有情感與責任,因此,在同鄰的居住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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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女性其實能有更多的機會去接近原生家庭,不必面對棘手的婆媳問題,除了 提升生活品質也給彼此代間關係更良善。
伴隨社會之變遷,同鄰的居住方式對於女性與娘家之互動不再限於情感性的 支持,雖然沒有以從妻居這種強烈的方式來表達女性也有奉養父母得責任與義 務,但卻可以同鄰達到類似效果,並且在資源分配上也較有機會以經濟奉養父 母,魯慧中, 鄭保志(2008)的研究中就指出,一個擁有傳統孝道觀念的成年子 女,也許在主觀意願上覺得應該與父母同住,但是客觀因素卻不見得能落實這個 想法,例如:房子的空間、住屋的成本、或是另一半(配偶)與親代之間可能產 生的摩擦等,都可能使得他(她)最後只能選擇「實質奉養」的金錢移轉,而無 法選擇與父母「同住」。
已婚女性若採同鄰的居住方式,托育的考量,就會以夫妻家庭決策為導向,
而不是原先的夫家優勢,其中的近便性因素也能把娘家列入考量,然而除了考量 近便性,也與婦女意願有明顯關係,在李青芬、唐先梅(2009)的研究中指出,
夫妻在選擇女方父母協助托育的理由是婦女覺得自己父母照顧比較放心、居住的 近便性、父母意願高以及娘家與自己教養觀念一致,而娘家托育的提供又可舒緩 婦女於工作與家庭間的壓力及衝突並增加婚姻的滿意。
因此,在選擇近妻居與近夫居的過程中,夫妻間的權力就影響了此家庭決 策,伊慶春(2001)指出資源論(the resource theory)的基本思維,主張個人擁 有資源的絕對程度愈高,其婚姻權力也愈大,在家庭決策上,愈能依自身意志或 偏好來影響配偶的能力也愈高。而根據 Blood 和 Wolfe(1960)所提出的資源論指 出,夫妻的權力關係已不再取決於傳統的父權文化,而是取決於配偶雙方擁有的 個人資源,換句話說,女性在個人資源的提升就能轉換成權力的籌碼。
而黃宗堅等(2004)則修正前述的絕對資源論之概念,認為夫妻雙方相對資 源之差異才是決定夫妻權力的運作,而不是單純的以個體資源多寡來運作,換句 話說,女性的資源雖然提升,但在一個家庭中必須和男性的資源做比較,當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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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大小則代表權力的強弱,而不是單方面的權力上升。
此外,以華人社會來看,受傳統孝道觀念與家庭價值觀之影響,雖然女性個 人資源與地位有所提升,但置於既有文化規範下,儘管女性擁有較高的人力與社 經資源,但是男方通常仍是掌握決策的最後發言者(final say)(伊慶春 2001)。
而陸洛、陳欣宏(2002)則認為孝道在華人社會中是決定老人代間關係中相當重要 的因素,但面對現代社會的變遷,對於孝道的認知觀點逐漸產生變化,使得兩代 間經濟資源的互動成為影響代間關係的因素之一。因此,依台灣目前現況而言,
女性在資源有所提升之後,應當在代間安排上有更多的權力。
從上述得討論可以看到兩個重要的因素影響已婚婦女在婚姻中的權力互 動,主張資源相對論的學者主張夫妻資源的差異以及雙方父母資源差異會影響到 夫妻相對權力,強勢的一方就能掌握代間關係的方向,主張規範論的學者則假設 不論女性資源獲得何等的提昇都將受限於傳統孝道觀念與家庭價值觀所規範,意 即還是以父系傳統為依歸,女性無法打破既有的框架,倘若女性資源的提升能夠 使代間關係偏向利己,則符合相對資源論的假說,若女性資源的提升並不能在這 當中造成影響,婦女還是受傳統的文化規範所限制,則符合規範資源論之假設。
第五節 小結
綜合以上,台灣社會的家庭型態的轉變,也使代間關係呈現不同的面貌,從 三代同堂至家庭核心化,再到三代同鄰,已婚婦女從代間同住乃至脫離夫家最後 採取代間同鄰的居住方式,女性在這過程中資源是逐漸向上提升,而資源的提升 能給女性在夫妻權力上帶來上升的效果,因其考量了夫妻相對資源的差異,代間 關係就與傳統有別,可能不再由丈夫決定一切,妻子也能夠在代間安排中有議價 的能力。
故本研究以資源論的觀點將資源視為影響代間關係的重要因素,將考量已婚 婦女個人資源,而個人資源包含教育與收入,在夫妻相對資源差異部分,包含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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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差異與教育程度差異,在雙方父母資源差異部分僅以教育程度異做比較,其因 父母收入多半不清楚,此外,親代資源的餽贈、傳統觀念與家務上的幫助亦作為 影響因素,檢驗各因素對於已婚婦女的代間關係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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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研究方法
繼上一章之文獻回顧,影響代間關係的因素是本研究要關注的重點,而以資 源、傳統規範以及資源餽贈為影響的因素,本章將先建立研究架構圖,接著說明 研究對象與資料來源,進而解釋各變項的測量,並提出研究假設,最後提出本研 究之分析策略。
第一節 研究架構
本研究將以資源、傳統觀念與親代資源餽贈做為自變項,而資源又分為已 婚婦女個人資源、夫妻相對資源差異以及雙方父母教育程度差異;原生家庭資源 餽贈分為聘金、嫁妝、娘家金錢餽贈以及家事協助,而代間關係做為依變項,並 將代間關係分為居住安排、托育安排與奉養行為,針對資源的變化、差異、餽贈 以及傳統觀念對於代間關係的影響。
圖二:研究架構圖
代間關係 居住安排 托育安排 奉養行為 資源
已婚婦女個人資源 夫妻相對資源差異 雙方父母教育程度差異
已婚婦女的傳統觀念 孝道
家庭價值觀
原生家庭資源餽贈 聘金
嫁妝
娘家金錢餽贈 家事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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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研究對象與資料來源
本研究將使用中央研究院經濟所執行之PSFD(華人家庭動態資料庫)
RI1999、RI2000與RI2003三波調查,為符合本研究的篩選條件,若只採特定一或 二波調查則樣本數過少,故採用三波調查,該調查研究以 台 灣 地 區 為 研 究 範 圍,使 用「 分 層 三 段 等 機 率 」抽 樣 原 則 抽 取 合 格 樣 本,本 研 究 將 RI1999、
RI2000與RI2003三群主樣本的第一波訪問調查資料予以合併,三期資料之有效樣 本為999、1960、1152,總共4111個有效樣本,為符合本研究之研究目的,樣本篩 選出已婚婦女,考量代間關係的成立,妻子與配偶雙方父母皆至少一個健在,亦 即娘家父母至少一人健在並且夫家父母至少一人健在,經篩選後得出共778位主 樣本。
第三節 測量變項
依變項
1、 代間關係:此變項為本研究之依變項,本研究以居住安排、托育安排與奉養 行為做為代間關係的指標。
(1) 居住安排:根據問卷中的同住與否以及代間居住距離分為三類,近妻居/
從妻居、近夫居/從夫居與自己住。本研究則比較已婚婦女家庭與夫家及 娘家的距離,若相較之下,與夫家距離較近則為近夫居,反之與娘家距 離較近則為近妻居,再將從夫居、近夫居與從妻居、近妻居分別合併,
在多變量分析中以近妻居/從妻居為參照組。
(2) 托育安排:分為三類,娘家協助、夫家協助與自行安排,自行安排包含 自己帶、給托育機構、褓姆等其它方式。並以娘家協助為參照組。
(3) 奉養行為:係針對婦女對於娘家的奉養行為,只要有金錢上的贈與就算 有,否則為無,分為有奉養娘家與無奉養娘家兩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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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變項
2、 資源:分析的變項包含已婚婦女個人資源、夫妻相對資源差異與雙方父母教 育程度差異等變項。
(1) 已婚婦女個人資源:本研究以教育程度與平均月收入作為已婚婦女個人 資源的指標。
A. 教育年數:將已婚婦女最高學歷轉換為教育年數。
B. 平均月收入:受訪者依照調查中的問項直接填寫平均月收入。
(2) 夫妻相對資源差異:
A. 教育年數差異:分為三類,丈夫高於妻子、妻子高於丈夫與雙方無 差別。以無差別為參照組。
B. 收入差異:比較雙方平均月收入,分為丈夫高於妻子、妻子高於丈 夫與雙方無差別。以無差別為參照組。
(3) 雙方父母相對資源差異:以教育程度來代表雙方父母的資源差異,因父 母教育程度不一致及父母其中一位可能過世,故採父母其中一方的最高 學歷代表夫家與娘家教育程度,分為夫家教育程度高於娘家教育程度、
娘家教育程度高於夫家教育程度以及雙方教育程度無差別。並已教育程 度無差別為參照組。
3、 傳統觀念:傳統觀念為孝道觀念分數與家庭價值觀分數的加總,兩者各有9 個題項,而問卷的回答方式是請受訪者從「1」(非常不同意)至「5」(非 常同意)的五個選項中,選出一項最適合自己的答案,經由分數加總得出孝 道觀念分數與家庭價值觀分數,兩者相加為傳統觀念分數,分數越高則傳統 觀念越強。問卷題目詳見附錄。
4、 原生家庭資源餽贈:分析的變項包含聘金、嫁妝、娘家金錢餽贈與家事協助 等變項。
(1) 聘金: 在調查資料中受訪者在結婚時男方是否有準備聘金,若有則換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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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金錢數量大約是多少。
A. 聘金準備:分為有準備聘金與沒有準備聘金。
B. 聘金數量:夫家準備的聘金換算成金錢的數量。
(2) 嫁妝:在調查資料中受訪者在結婚時女方是否有準備嫁妝,若有則換算 成金錢數量大約是多少。
A. 嫁妝準備:分為有準備嫁妝與沒有準備嫁妝。
B. 嫁妝數量:娘家準備的嫁妝換算成金錢的數量。
(3) 娘家金錢餽贈:由問卷中對於是否接受娘家父母任何形式的金錢資助而 分為兩類,有接受娘家金錢餽贈與沒有接受娘家金錢餽贈。
(4) 家事協助:
A. 娘家協助家事:由問卷中對於娘家父母是否協助家事區分為兩類,
有接受娘家協助與沒有接受娘家協助。
B. 夫家協助家事:由問卷中對於夫家父母是否協助家事區分為兩類,
有接受夫家協助與沒有接受夫家協助。
第四節 研究假設
根據以上研究架構圖,本研究提出以下研究假設:
這裡所謂的代間關係屬於實際的代間安排,包括:居住安排、托育安排以及 奉養行為,而偏向娘家則意謂,已婚婦女在代間安排的選擇上,會有較高的機率 選擇娘家而不是夫家或自己家庭,例如居住安排會選擇與娘家住得較近或與娘家 同住,托育安排則會選擇由娘家協助。
1. 已婚婦女個人資源越高,則在代間關係上的選擇會較偏向娘家,包括:居住安 排、托育安排以及奉養行為。
2. 夫妻相對資源差異會影響代間關係,妻子高於丈夫的已婚婦女在代間關係的 選擇會偏向娘家,包括:居住安排、托育安排以及奉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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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雙方父母教育程度差異會影響代間關係,已婚婦女在代間關係的選擇上可能 會偏向資源較高的那一方,包括:居住安排、托育安排以及奉養行為。
4. 已婚婦女接受親代資源的餽贈會影響代間關係,已婚婦女會偏向資源較高的 一方,包括:居住安排、托育安排以及奉養行為。
第五節 研究分析計畫
本研究的資料分析將使用 SPSS18.0 統計套裝軟體進行,先以描述性統計計 算主要變項之次數分配與百分比,藉以呈現資料的特性,再以二元與多元邏輯迴 歸為分析方法,分為三階段的邏輯迴歸分析,以資源、傳統觀念以及親代資源餽 贈做為自變項,以代間關係為依變項,第一階段為居住安排之多元邏輯迴歸分 析,第二階段為托育安排之多元迴歸分析,第三階段為奉養行為之二元邏輯迴歸 分析,藉以驗證是否符合本研究之假設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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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研究結果
本章將依據研究架構檢視各變項之間的關係。首先描述各研究概念中主要 變項的分佈情形。接著再使用二元邏輯迴歸與多元邏輯迴歸來分析資源、原生家 庭資源餽贈與傳統規範對於代間關係的影響。
第一節 描述性統計
依變項
表一為本研究主要變項的分布情形,首先,以居住安排來看,有 18%的已 婚婦女是近妻居/從妻居,45.2%的已婚婦女是近夫居/從夫居,36.8%的已婚婦女 則是自己住。而托育安排,有 71.7%的已婚婦女是自己安排,10.4%選擇娘家協 助,17.9%則是給夫家協助。在奉養行為上,有 55.7%的婦女會奉養娘家,44.3%
的婦女沒有奉養娘家。
從表中得知雖然居住安排和托育安排仍是以偏向夫家為主,但在奉養行為 上,有奉養娘家的比例卻較多,而在托育安排上,有很大一部分是由自己安排,
而夫家提供協助的比例仍高於娘家。
自變項
在資源的部分,已婚婦女教育年數的平均數為 10.9 年,標準差為 3.8。而 已婚婦女的月收入平均數為 22548.5 元。在夫妻教育程度差異裡,有 36.9%的婦 女教育年數低於丈夫,14.3%的婦女教育年數高於丈夫,48.8%的婦女教育年數 與丈夫相等。在夫妻收入程度差異上,有 77.4%的婦女收入低於丈夫,而妻子高 於丈夫的則有 11.6%,雙方收入相等的有 11.1%。而雙方父母教育程度差異中,
有 21.5%是夫家高於娘家,娘家高於夫家的則有 27.6%,雙方父母教育程度相等 的則有 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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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一:樣本特性分配表
變項 樣本數 百分比/平均數 標準差
居住安排 778
近妻/從妻 18.0%
近夫/從夫 45.2%
自己住 36.8%
托育安排
自己安排 71.7%
娘家協助 10.4%
夫家協助 17.9%
奉養行為
奉養娘家 55.7%
無奉養娘家 44.3%
個人教育年數 10.9 年 3.8
平均月收入 22548.5 元 25398.7 夫妻教育程度差異
丈夫高於妻子 36.9%
妻子高於丈夫 14.3%
無差別 48.8%
夫妻收入差異
丈夫高於妻子 77.4%
妻子高於丈夫 11.6%
無差別 11.1%
雙方父母教育程度差異
夫家高於娘家 21.5%
娘家高於夫家 27.6%
無差別 50.9%
傳統觀念 74.3% 8.2
娘家金錢餽贈
有 13.5%
沒有 86.5%
聘金
有準備 45.5%
沒準備 54.5%
嫁妝
有準備 47.8%
沒準備 52.2%
聘金數量 90677.4 元 15892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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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一:樣本特性分配表(續)
嫁妝數量 101458.0 元 411542.4 娘家協助家事
有 11.6%
沒有 87.7%
夫家協助家事
有 22.8%
沒有 76.2%
而從相對差異的部分來看,婦女的個人資源包含教育年數與收入還是低於丈夫資 源,但在雙方父母的教育程度差異中,卻是娘家高於夫家有較高的比例,表示婦 女雖然個人資源較弱勢但在家庭背景卻占優勢。
而在傳統觀念部分,平均數為 74.3。在原生家庭資源餽贈部分,有 13.5%有 接受娘家金錢餽贈,86.5%沒有接受娘家金錢餽贈。在聘金準備上,有 45.5%有 收到聘金,54.5%沒有收到聘金。聘金數量的平均數為 90677.4 元。在嫁妝準備 中,有 47.8%有準備嫁妝,沒準備嫁妝的則有 52.2%。嫁妝數量的平均數為 101458.0 元,在此,因為聘金與嫁妝數量是受訪者自己衡量轉換為金錢的數量,
屬於開放式填寫的客觀數據,所以出現標準差大於平均數的現象,說明在聘金與 嫁妝數量的變異較大。在家事協助上,有 11.6%的婦女接受娘家協助家事,沒有 接受協助的為 87.7%。另外有接受夫家協助家事的婦女為 22.8%,沒有接受的婦 女為 76.2%。
已婚婦女接受娘家家庭金錢餽贈的比例不高,與家事協助相似,接受娘家或 夫家協助的比例都偏低,綜合以上,雖然婦女個人資源低於丈夫,但其實在家庭 背景與父母所能給予的資源並不亞於丈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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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邏輯迴歸分析
(一) 居住安排之多元邏輯迴歸
本研究主要目的是探討影響代間關係的因素,表二為居住安排之多元邏輯迴 歸分析,其中,居住安排分為近妻居/從妻居、近夫居/從夫居與自己住,將近妻 居/從妻居當作參照組,從表中可以看出,在比較近夫與近妻的部分,婦女教育 年數達顯著,表示教育程度越高,越有可能在居住安排上偏向娘家,符合本研究 之假設一。而在比較自己住與近妻居的部分,婦女教育年數也達顯著,表示婦女 教育年數愈高,在居住安排的選擇上越可能偏向娘家。此外,在協助家事的變項 中,兩者皆達到顯著,顯示夫家或娘家有協助家事則婦女在居住安排上就會偏向 有協助的一方,特別是夫家有協助時的機率更高,此變項也符合本研究之假設 四。而此模型的 Cox & Snell R2為 .217,亦即此模型解釋力為 21.7%。
此分析結果在資源的部分,只有婦女個人教育年數達到顯著,其它皆不顯 著,表示婦女教育程度會影響居住安排,並且教育程度越高婦女在居住安排上就 會偏向娘家。而傳統觀念沒有達到顯著,表示傳統規範在居住安排上並沒有影響 力。較特別的是協助家事部分,兩組比較皆達到顯著,當已婚婦女接受娘家協助 或接受夫家協助時,都會使婦女在居住安排上較容易偏向其中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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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二:居住安排之多元邏輯迴歸
近夫(從夫)/ 近妻(從妻) 自己住/ 近妻(從妻)
B 值 Exp(B) B 值 Exp(B) 個人教育年數 -.096* .909 -.073* .930
平均月收入 -.045 -451 -.048 .953 夫妻教育程度差異(無
差別)
丈夫高於妻子 .015 1.015 .147 1.158 妻子高於丈夫 .525 1.691 -.073 .930 夫妻收入差異(無差別)
丈夫高於妻子 .350 1.420 .441 1.554 妻子高於丈夫 .377 1.458 .111 1.117 雙方父母教育程度差異
(無差別)
夫家高於娘家 .234 1.264 .134 1.144 娘家高於夫家 -.064 .938 -.201 .818 傳統價值觀念 .008 1.008 -.004 .996 聘金(沒準備)
有準備 .132 1.141 -.009 .991 嫁妝(沒準備)
有準備 -.332 .717 -.063 .939 聘金數量 .000 1.000 .000 1.000 嫁妝多寡 .000 1.000 .000 1.000 娘家金錢餽贈(沒有)
有 -.261 .770 .426 1.531 娘家協助家事(不會)
會 -2.039*** .130 -1.443*** .236 夫家協助家事(不會)
會 2.895*** 18.088 1.074* 2.928
Nagelkerke R
2 .248Cox & Snell R
2 .217 -2LL 1396.562 +p<.1, *p<.05, **p<.01, ***p<.00130
(二) 托育安排之多元邏輯迴歸
表三為托育安排之多元邏輯迴歸,此分析將探討對於托育安排的影響因素,
將托育安排分為自己安排、娘家協助與夫家協助三類,並以娘家協助為參照組,
從表中可看出,在比較自己安排與娘家協助部分,婦女月收入達到顯著,表示婦 女收入越高越有可能托育給娘家,符合本研究之假設一。而在比較夫家協助與娘 家協助的部分,夫妻教育程度差異中的妻子高於丈夫達到顯著,表示教育程度高 於丈夫的婦女比兩者教育程度相等的更容易在托育安排上選擇夫家協助,不符合 本研究之假設。在嫁妝準備部分達到顯著,表示有準備嫁妝的婦女比沒有準備的 更容易在托育安排上選擇娘家協助,符合本研究之假設四。此外,在協助家事的 變項中,兩者皆達到顯著,顯示夫家或娘家若有協助家事則婦女在托育安排上就 會偏向有協助家事的一方,特別是夫家有協助家事時的機率更高,此變項也符合 本研究之假設四。而此模型的 Cox & Snell R2為 .224,亦即此模型解釋力為 22.4%。
此分析結果婦女個人收入達到了顯著,表示收入的提升會影響托育安排,
但是在教育程度差異上,妻子高於丈夫卻較容易在托育安排上選擇夫家,這點與 前述的假設相違背。在家事協助的部分,與前一個分析相似,全部都達到顯著,
有接受協助的婦女在托育安排上就會偏向其中一方,表示家庭背景的支持對托育 安排有其影響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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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三:托育安排之多元邏輯迴歸
自己安排 / 娘家協助 夫家協助 / 娘家協助
B 值 Exp(B) B 值 Exp(B) 個人教育年數 -.047 .954 -.080 .923
平均月收入 -.319*** .727 -.040 .961 夫妻教育程度差異(無
差別)
丈夫高於妻子 -.314 .730 -.351 .704 妻子高於丈夫 .688 1.989 1.108* 3.029 夫妻收入差異(無差別)
丈夫高於妻子 -.463 .629 -.632 .532 妻子高於丈夫 -.130 .878 -.739 .477 雙方父母教育程度差異
(無差別)
夫家高於娘家 .025 1.025 .200 1.222 娘家高於夫家 -.036 .965 .370 1.448 傳統價值觀念 -.006 .994 -.005 .995 聘金(沒準備)
有準備 -.267 .766 .283 1.327 嫁妝(沒準備)
有準備 .024 1.025 -.656+ .519 聘金數量 .000 1.000 .000 1.000 嫁妝多寡 .000 1.000 .000 1.000 娘家金錢餽贈(沒有)
有 .107 1.113 .091 1.095 娘家協助家事(不會)
會 -2.097*** .123 -2.239*** .107 夫家協助家事(不會)
會 .709+ 2.031 2.340*** 10.381
Nagelkerke R
2 .283Cox & Snell R
2 .224 -2LL 1005.188 +p<.1, *p<.05, **p<.01, ***p<.00132
(三) 奉養行為之二元邏輯迴歸
表四為奉養行為之二元邏輯迴歸,此分析將探討對於奉養行為的影響因素,
將奉養行為分為兩類,有奉養娘家與沒有奉養娘家,以有奉養娘家為參照組。從 表中可看出,婦女教育年數達到顯著,表示婦女教育程度越高,越有可能奉養娘 家,符合本研究之假設一。在婦女月收入部分達到顯著,表示婦女收入越高越 有可能在奉養行為上選擇奉養娘家,亦符合研究之假設一。。而在娘家金錢餽贈 方面達到顯著,表示若有接受娘家金錢餽贈的婦女比沒有接受的更容易奉養娘 家,符合本研究之假設四。而在家事協助部分,娘家協助家事與否達到顯著,表 示娘家有協助家事的婦女比沒有協助的更容易奉養娘家,符合本研究之假設四。
而此模型的 Cox & Snell R2為 .062,亦即解釋力為6%。
在奉養行為的分析結果中,婦女教育年數與月收入皆達到顯著,表示婦女 個人資源越高越容易選擇奉養娘家。在接受娘家金錢上,接受餽贈達到顯著,有 接受的婦女容易選擇奉養娘家,表示娘家資金的挹注會影響奉養行為,而在家事 協助部分,和前述分析不同,只有接受娘家協助達到顯著,表示接受娘家協助,
婦女較容易選擇奉養娘家,代表娘家資源的挹注會影響奉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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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四:奉養行為之二元邏輯迴歸
沒有奉養娘家 / 有奉養娘家
B 值 Exp(B)
個人教育年數 -.050* .951
平均月收入 -.126** .881
夫妻教育程度差異(無差別)
丈夫高於妻子 -.226 .797 妻子高於丈夫 .079 1.082 夫妻收入差異(無差別)
丈夫高於妻子 -.292 .747 妻子高於丈夫 .296 1.344 雙方父母教育程度差異(無差別)
夫家高於娘家 -.387+ .679 娘家高於夫家 -.089 .915
傳統價值觀念 .000 1.000
聘金(沒準備)
有準備 -.210 .810
嫁妝(沒準備)
有準備 .175 1.191
聘金數量 .000 1.000
嫁妝多寡 .000 1.000
娘家金錢餽贈(沒有)
有 -.674** .509
娘家協助家事(不會)
會 -.458+ .633
夫家協助家事(不會)
會 -.146 .864
Nagelkerke R
2 .083Cox & Snell R
2 .062-2LL 1004.248
概要百分比 61.3
+p<.1, *p<.05, **p<.01, ***p<.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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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個模型當中以托育安排之多元邏輯迴歸分析的 Cox & Snell R2最高,綜合 以上,婦女個人資源在各個模型中得到較多的顯著,並符合研究假設,表示婦女 個人資源對於代間關係有較大的影響力,反倒是在傳統觀念上,在三個模型中都 沒有顯著,顯示傳統規範較無約束力,並不會影響代間關係。而在家事協助方面,
本研究認為,做家事在一般家庭中大部分都是由婦女來做,所以在接受了夫家或 娘家的協助後,受惠的婦女自然會去親近給予協助的一方,也表示原生家庭資源 的挹注與餽贈會影響代間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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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結論
第一節 研究發現與討論
社會的變遷,教育水準的提升,女性在個人資源跟著上升的同時,是否會提 升在婚姻中的權力關係,進而去影響到已婚女性的代間關係,而資源在這當中又 扮演什麼樣的角色,又是怎麼去左右代間關係的發展,除了個人資源的影響外,
還必須考慮到雙方原生家庭資源的挹注與協助,以及傳統規範的限制。主要研究 發現如下:
(1) 已婚婦女的教育程度會影響自身的居住安排:
婦女教育程度越高則越有可能在居住安排上偏向娘家,符合本研究之假設,
已婚女性藉由提升自身資源改變傳統的居住安排,顯示現代的女性教育水準較 高,與從夫居、三代同堂的傳統觀念不一致,現代社會,確實能由自身實力的累 積來改變居住安排,雖然女性不一定會選擇從妻居,畢竟從妻居在男性的角度上 會較為排斥,但可以與娘家住得較近,實現與娘家同鄰的理想。
(2) 已婚婦女的月收入會影響自身的托育安排:
已婚婦女的收入越高,在托育安排上就越容易選擇娘家協助,但是僅限於自 己安排與娘家協助的比較上,可能意味著,可能是女性收入越高,她所工作的時 間變越長,再加上因自身經濟實力的累積較能在托育安排上做決策,故在收入越 高時已婚婦女在托育安排上較傾向娘家。而在夫家協助與娘家協助的比較中.月 收入就沒有達到顯著,已婚婦女自身經濟實力的影響可能僅限考慮自身安排與娘 家協助,當夫家也有協助的意願時,托育安排就可能有更多的考量因素,而不是 單單就已婚婦女的經濟實力去做衡量。
(3) 已婚婦女的教育程度與月收入會影響自身的奉養行為:
已婚婦女的收入與教育程度越高,則在奉養行為上會奉養娘家,現今社會的 女性教育程度較以往高,較能接受現代思想,女性不必然遵循女主內、男主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