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依托 WTO 规则对外投资模式与中国对外投资模式对比

在文檔中 国际财经评论 (頁 33-49)

王思语46 张开翼47

【摘 要】 伴随经济全球化和世界市场的扩大,国际直接投资已成为全球经济増长的重要动力,为协调

世界贸易组织(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WTO)各成员国间贸易政策与投资政策,乌拉圭回合首次涉足

了投资领域,并达成了一系列重要法律规范,然而伴随逆全球化的发展,各国在制定投资协定过程中均采

取保守态度,在诸、多边投资谈判中争端难以取得共识。20 世纪 80 年代以来,我国开始积极参与国际投

资规范的制定,希望通过参与规则制定来促进我国吸纳外国投资和对外直接投资。我国是 WTO 的坚定支持

者,因此本文在对 WTO 投资规则框架下的国际投资模式进行理解的基础上,选取成熟发达国家的对外直接

投资作为参照并进行梳理,并对比分析依托 WTO 规则对外投资模式与中国“一带一路”对外投资模式,以

WTO 改革为契机,探索 WTO 同《G20 全球投资指导原则》契合的可能性,探讨中国企业 “走出去”独特模

式的本质特点,也对中国企业“走出去”独特模式提出针对性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 WTO;对外直接投资;“一带一路”,G20

一、引言及文献综述

伴随全球经济发展质量逐步提升,各国经济交织更加密切深入,传统的国际投资模式遭 到新的挑战。中国在调整经济结构、实现价值链两侧攀升的过程中必不可少要加强对外投资 数量与质量,推动中国企业高质量走出去(太平,2019)。然而,我国对外投资起步较晚,

投资规模大、地域广,在与不同国家产生投资争端时无法为我国企业提供充分且有力的投资 标准与投资规则(文洋,2016;段小梅,2020)。尤其在中美贸易战中体现尤为明显,中美 企业投资纠纷集中体现了两国投资规则的差异性,中方对外投资更加侧重于货物贸易,而美 国则更看重服务贸易及更为前置的投资协定(朱文晖,2013)。且在与其他国家投资合作中,

中国更加注重“公平公正待遇”与“最惠国待遇”,充分说明在未形成统一投资框架的基础 之上只能先通过公平原则来填补国际法的缺位(王光,2020)。就目前我国所参与多边对外 投资规则而言,主要聚焦 WTO、“一带一路”以及 G20。在新冠疫情冲击之下,全球贸易局势

46 王思语,上海对外经贸大学贸易谈判学院讲师,经济学博士,研究方向:全球价值链,服务贸易。联系 邮箱:wangsiyu2014phd@163.com

47 张开翼,上海对外经贸大学贸易谈判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数字经济,服务贸易。联系邮箱:vec torkey@foxmail.com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制造业服务化对我国价值链升级的指标测度、形成机理及效应分 析研究”(19CJY025);上海市“晨光计划”(19CG63)。

32

紧张加剧了国际投资体系的“碎片化”与“零散化”,因此,丰富 WTO 投资模式之首要则是 加强投资便利化,鼓励各国增大互信,以开放促进改革(林桂军,2020)。在面对众多 WTO 成员投资改革方案时,要注重求同存异,尽量团结大多数,提升在 WTO 框架下投资规则的话 语权(全毅,2019)。中国作为 WTO 的坚定支持者,在参与规则制定的过程中不能“纸上谈 兵”,要充分借助我国自由贸易试验区开放优势探索适用的国际投资标准(张磊 2020)。同 时,在国内探索投资适用性并不能完全满足我国企业“走出去”的现实需要,还要借助“一 带一路”的伟大尝试,探讨在实际对外投资中的关键之所在。谢娜(2020)发现,我国对“一 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质量与制度距离密切相关,制度距离差异小的国家可以更快呈现出口 创造效应;马一宁(2020)研究发现,投资种类与投资行业对投资质量也产生不同影响,提 出要对沿线国家分类、分行业进行精准投资以提升效益。G20 投资规则探索中则呈现出与“一 带一路”所不同的一些特点,由于 G20 参与成员国中经济发展水平差异更大,因此在规则探 讨中更加注重磋商平台与谈判模式选择,在规则整体设立结构与内容方面也更能体现当前 最新投资需求,更具有前瞻性与指导性(卡尔萨旺,2016;桑百川,2017)。因此本文通过 对与我国对外投资最为密切的 WTO 投资规则、“一带一路”以及 G20 投资规则进行对比分析,

找出下一阶段我国对外投资提高抗风险能力、提升国际话语权的可行路径,为我国企业“走 出去”给予充分政策引导与支持。

二、WTO 现行投资规则与利弊分析

(一)WTO 现行投资规则及其影响

乌拉圭回合之前,WTO 一直局限于处理贸易问题,对投资领域鲜有涉及。乌拉圭回合 第一次将特定范围的投资措施纳入了WTO 的多边贸易体制,既打破了国际贸易法律体系和 国际投资法律体系长期隔离的局面,又拓宽了WTO 的管辖范围,使 WTO 第一次具备了规 范国际直接投资的职能。其规则及影响主要如下(表3-1),这些投资协议虽然为跨国公司对 外投资行为提供了一些基本规则,但是由于其条约覆盖的内容相对有限,已经不能满足现在 的跨国投资需求。

表 3-1:WTO 现行投资规则及其影响

规则 影响

33

TRIMS 协议 TRIMS 协议有效遏制了以投资措施取代关税措施的新贸易保护主义的蔓延趋势,

在消除与贸易有关的投资障碍方面有了很大进步。特别是 TRIMS 协议将 1994 年 GATT

中的国民待遇、取消数量限制和透明度等普通适用的贸易原则运用到了国际投资法领

域。TRIMS 协议还借助 WTO 的有序机制,成为了第一部世界范围内有约束力的实体性国

际投资协定,为国际投资与贸易自由化的范围不断扩大做出了重要贡献。

GATS 协议 GATS 协议对国际投资的促进具有巨大意义在于其补充了 TRIMS 在服务贸易投资方

面的规则缺失。GATS 协议延续了 WTO 倡导的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市场准入和透明

度等核心原则,为服务业对外直接投资创造了良好条件,极大地推动了服务贸易与投

资的国际化。

TRIPS 协议 TRIPS 协议是一个全新的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协定,特别是对知识与技术密

集型的国际投资有着重要的促进保护作用。TRIPS 协议的达成有助于消除各国之间关

于外国投资者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的争端,一定程度上打消了国际高新技术投资者的顾

虑,有效促进了国际投资的世界性流动。

SCM 协议 SCM 协议通过对禁止性补贴与可诉补贴的规定限制了投资激励措施的使用。补贴

是各国政府为了支持国内某些产业、部门的发展而提供的财政资助或其他形式的收入,

或价格的支持措施。而反补贴则是各国为了保障本国产业保持良好发展具备竞争优势

对从其他国家进口的补贴产品采取的限制措施。

资料来源:作者搜集整理

(二)WTO 现行投资规则利弊

WTO 投资规则最明显的特点在于其广泛的参与度,相比其他的区域性、双边投资规则

(BITs),WTO 成员国覆盖了全球绝大部分国家和地区。其成员组成的复杂性使得 WTO 投 资规则的利弊都很突出。

1. WTO 投资规则优势

WTO 规则的优势主要讨论以下三点:第一、规则广泛的适用性。这主要基于 WTO 规 则实行 “协商一致”原则。WTO 规则的建立不单只表达了发达国家的投资诉求,还考虑到 了发展中国家,以及极不发达地区的贸易增长和经济发展目标。其他的区域性或者双边条约 在成员国范围和影响力方面,无法与 WTO 体系进行比较。第二、WTO 规则统一性。由于

34

WTO 是一个多边组织,其规则的建立能降低各成员国和地区间投资条约谈判的成本。根据 国际贸发会议的研究表明,如果通过签订双边投资规则建立健全的全球双边投资网络,大约 需要签订约两万个条约。然而,现阶段全世界只约有三千多个生效的 BITs。这个数量还远 远达不到通过BITs 来建立全球投资规则体系的要求。此外,BITs 条约之间由于签订的国家 和背景不同,普遍缺乏一致性、连续性,协议内容反复、冲突等问题常见。这些因素增加了 国际投资规则体系的不确定性。近年来,联合国贸发会议呼吁各国尽快对国际投资条约体系 进行改革。根据2019 年世界投资报告,现在生效的双边投资条约中,过时的投资条约(Ol d-generation Treaties)数量是符合《国际投资体制改革方案》的投资条约(Modern Reform -oriented Treaties)数量的 10 倍。国际投资条约改革任务十分艰巨。投资者—国家争端(IS DS),仅 2018 年即新增 71 个。WTO 的投资规则由于其统一性,一定程度上弥补了 BITs 的 不足。第三、WTO 争端解决机制(DSM)。WTO 专门成立了独立的争端解决委员会(DSB),

通过建立法制化、专业化的 DSM 来处理成员国之间关于投资与贸易争端。DSM 已经成为 WTO 规则体系的中流砥柱。其包含的上诉机制和专家组程序为 WTO 规则提供了稳定性和 确定性,而强制管辖权、禁止单边行动、补偿机制以及报复机制等则有效地促使成员国维护 WTO 多边协议并尊重其运行机制。

2. WTO 投资规则缺点

WTO 的投资规则弊端主要有以下四点:第一、协议范围狭窄。WTO 与投资有关的协议 对国际投资法律规范的发展起到了推动作用,但由于GATT 本身的职能所限,WTO 与投资 有关的协议范围有限,对大量投资问题及服务贸易均未涉及。如TRIMS 协议仅限于与货物 贸易有关的少数几种投资规范,而非覆盖更广泛的投资规则。因此,WTO 在处理投资问题 时依然存在较大的局限性。第二、协议缺乏一致性。由于GATS 协议采取“正面清单”来界 定成员国的核心义务, 成员国的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可以根据正面清单来选择在特定部门 免除国民待遇义务,而TRIMS 协议中却不允许免除国民待遇义务。两个协议相互矛盾、内 容分散,彼此之间缺乏一致性,这也为 WTO 处理投资纠纷问题埋下了隐患,制造了困难。

第三、协议边界不清晰。SCM 协议虽对投资激励措施有一定约束,但是其中的一些条款规 定过于宽松,没有明确的界定。由于各国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来界定,这反而助长了一些国 家利用SCM 协议漏洞来推行贸易保护政策的行为。例如其目前,其目前针对 “非市场经济 体” 的反倾销调查中常规采取 “替代国价格”,但对如何选取 “替代国”却没有给予明确

在文檔中 国际财经评论 (頁 33-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