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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行为探源

人类应当记取的教训是:侵犯行为对人毫无幸福可言。

— — 威尔逊

5-1 侵犯行为的普遍性

在其他物种的眼里,人类无疑是嗜血成性的瘟神,传播死亡的黑天使。

即使地球上的哺乳动物,其生命也很少有不受人类威胁与杀戮的(大熊猫等 稀有动物除外)。但是这根本不是人类性好侵犯的根据,而主要是人类维持 自身生命的手段。众所周知,人类早期的生活是靠狩猎为主的,对其他动物 的捕杀,为的是获得食物。如果把取食定义为侵犯行为的话,那么除了靠阳 光、空气和水分生长的植物以及蚯蚓之类“吃土”的动物外,所有的生物都 是侵犯性的。微生物侵入其他生物的机体,当然属于侵犯;兔子吃草、蝉吸 食植物汁液,也伤害了其他生物的生命和利益。所以,显然不能盲目以捕杀 别的动物作为侵犯行为的标准。人类之所以感到自己是个侵犯性的物种,并 非由于人类杀食各种动物,而是由于自相残杀。

纵观人类的历史,从狩猎原始部族到现代工业化社会,战争这一“人 类自相残杀的怪物”成了人类的特有标志。战争不过是侵犯行为最有组织性 的高级技术而已。当然战争中有侵略者和被侵略者之分,有侵略战争和反侵 略战争之别,这是不言而喻的。但战端开启,必有侵犯行为,这也是不言自 明的。除了战争这一大规模侵犯行为之外,人类的侵犯性还有各种不同等级 的表现形式。例如落草为寇、占山为王的绿林强梁;月黑杀人、风高放火的 土匪强盗;杀人越货的不法之徒;横行乡里的泼皮无赖……总之,不管是平 时还是战时,无论是城镇还是乡村,人类的侵犯行为是不可否认的客观存在。

正因为如此,各种社会形态都有明确的法律遏制和惩罚侵犯罪行。即使日常 生活中,也有各种道德习俗和伦理准则来调节人与人的关系,以便减少那尖 锐而又不可避免的矛盾冲突。

在这个问题上有人大唱悲歌。埃里希・弗罗姆(Erich Fromm)写了《人

类破坏性的分析》一书,说人类有一种死亡的直觉,这种直觉导致了罕见的 病态侵犯行为。康纳德.洛伦茨(Konard Lorenz)出版了专著《论侵犯行为》, 他的观点更加希奇古怪,认为人类有侵犯的遗传本能。这种本能使得侵犯冲 动必须得到发泄,于是就有各种战战、威胁和侵犯行为。人们热中于各种竞 争性的体育活动,也是为了使侵犯本能得以发泄,如拳击、斗剑、摔跤,乃 致看足球赛,都是在发泄侵犯本能。

这两种判断从根本上讲都是错误的。不应象弗罗姆和洛伦茨那样把人 类描述为嗜血成住、残忍好杀的动物。这是不符合科学事实的。尽管侵犯性 有明显的遗传性,但是动物行为的研究表明,人类远远算不上凶暴动物。至 少杀婴和自相吞食在人类社会中是极为罕见的。事实上,侵犯行为在遗传上 也是最易变化的特征之一,并没有表明存在着广泛统一的侵犯本能的证据。

而且,跟许多其他的行为和“本能”一样,任何物种里的侵犯行为都是难以 定义的。

5-2 侵犯行为与竞争

那么,什么是侵犯行为呢?一般指的是剥夺他人的权力,强迫被侵犯 者放弃自己的财物、利益、名誉、贞操乃致生命。但从社会生物学的角度看,

侵犯包括着极为不同的行为模式,不同的行为模式的功能也大不一样。有以 下几种侵犯行为模式:领土的保卫和征服;在组织完好的群体中维护等级和 统治;性侵犯行为;断奶的敌意活动(亲-子冲突理论表明了这种行为的进 化原因);反侵犯的侵犯行为;为强化社会统治而采取的伦理性、惩成住的 侵犯活动。

同一物种之内的大部分侵犯行为都可看成是竞争技巧。竞争是由共同 的资源和需求引起的,因此可分为两大类:性竞争和资源竞争。

由于竞争的原因和目的都是切身利益,所以按照关系的远近,利益的 差别,竞争又有以下的规律:在普遍发生竞争的情况下,物种之内的竞争比 物种之间的竞争更强烈。

这很好理解:同一物种的成员在资源和性两方面的需要都是相同的。

狮子为了得到某一地区的肉类资源会进行领土之争,但鼹鼠却不会参与这种 竞争;雄鹿为了争夺母鹿而搏斗,山鸡看了却不会动情——它只为争夺雌山 鸡而奋战。此外,脊推动物比无脊椎动物的竞争激烈;肉食动物比草食动物 和杂食动物的竞争性更强,生态系统稳定的物种比生态系统不稳定的物种更 普遍趋于竞争。

很多竞争都采取侵犯行为的形式。但是,侵犯行为并不是无限制的。

自然界里的动物宁愿取和平主义的姿态,或实行威吓政策,而不铤而走险,

从事逐步升级的战争。这是因为客观上存在着对侵犯行为的限制因素。按照 每个物种的不同情况,都有各自的“侵犯行为最佳水平”,超出这个界限,

就降低了动物自身的适应能力。在侵犯行为的限制因素中,首先是亲缘选择 的限制,也就是上一章所讨论的那些关系的制约。侵犯者的敌意很可能指向 自己的亲族成员,在识别亲缘关系能力较差的动物那里这种危险尤其大。如 果侵犯者的亲族的生存率和生殖率由于侵犯行为而被降低,就等于侵犯者在 损害自己的基因利益。根据亲缘选择的原则,我们知道这种行为定会被淘汰,

因而无法在基因库里存在下去。其次,如果侵犯者以毁灭性企图去攻击对手,

那就会遭到全力以赴的反抗,其结果不是同归于尽,就是两败俱伤。从基因 的角度看,这显然不是最佳策略。

花费在侵犯行为中的代价,完全可以用在对基因有利的其他事情上。

对于一个动物而言,除了它自己的子女和其他近亲,别的动物只不过 是它生存环境的一部分,就好象一棵树,一块石头一样。别的动物能给它造 成麻烦,但也完全可以加以利用,别的动物和树、石头的重要差别在于,它 不仅会分享资源和各种需求,而且在遭到攻击的时候会奋起反抗。因为这另 一个动物也是一个基因生存机器,体内拥有寄托着未来的不朽基因,为了保 存这些基因,它也会不惜赴汤蹈火,战死沙场。它若感到了敌意和进犯造成 了死亡的威胁,在一般情况下的反应是破釜沉舟,以死相对。而这种悲惨结 局对任何动物都是不利的。因此,自然选择有利于那些能使自己的行为保持 较好的水准,从而充分利用自己的环境的生物。如上所述,环境就包括其他 生物,尤其是同一物种的生物。

因此,自然界里同一物种中的竞争及侵犯行为,都是有分寸的。洛伦 茨在他的《论侵犯行为》一书中,说动物之间的搏斗具有“克制精神和绅士 风度”。他认为动物之间的搏斗是一种正常的竞赛活动,跟人类的体育活动 一样。而且动物间的搏斗还是按规则进行的,往往是些威胁恫吓和虚张声势。

胜利者还会尊重降服的表示,只要对方服输,也就善甘罢休,绝无趁势把对 手置之死地的情况。

动物似乎也很懂得这样的道理:在一个庞大而复杂的竞争体系之中,

盲目地除掉一个对手并不见得就是一件好事,其他的竞争对手很可能从中得 到比你更多的好处。假定你有两个对手,有一天早上你碰到了其中的一个,

如果你全力以赴将其杀死,倒不一定有什么好结果。因为你即使不会在战斗 中受伤(而且很可能是重伤、甚至丧命),也会耗费巨大的精力;更重要的 是你无形中为另一对手除掉了一个竞争对象,使他可以以逸待劳地全力对付 你了。还不如留着他们互相牵制,亦或你能坐收渔翁之利。何况任何一个个 体的潜在竞争对手决不只有两个,而是有无数个,那就更需要慎重从事了。

5-3 宜斯策略

动物自然不懂什么策略,也不会在搏斗之前进行什么“得失权衡”。但 是仔细研究一下,就会明白,如果动物不按“策略”行事,那它就很难成功,

不是丧命就是伤残,其结果是被自然选择无情地淘汰掉。因此,凡是成功的 生存下去的动物,在侵犯行为方面必定是遵从了某种策略的。

搏斗不可能全无好处,但也不会有百利而无一弊,就看你的策略是否 得当了。有选择地杀死某个竞争对手,或是与之进行搏斗,也不一定不是好 主意。例如,一只雄海豹杀死另一只拥有大群“妻妾”的雄海豹(一群雌海 豹只有一只“丈夫”,因此有不少雄海豹只身游荡,没有配偶),把后者的妻 妾夺到手,那倒不失为聪明之举。但这肯定要冒风险,后者必定进行还击以 保卫自己的生命和“财产”。假如前者发起攻击,那么说不定二者都可能落 个以死亡告终的下场,或许前者死亡的可能性更大些。因为后者很可能是个 骁勇善战的斗士,它的地位就是在战斗中赢来的,它或许已有过击退挑战者 的胜利业绩或战斗经验了。即使挑战者赢得了胜利,但由于双方实力相当而 自身也负重伤,不能享用胜利的果实,不是白费功夫了吗?如果它选择另一 种策略:暂时不去惹事生非,一门心思进食睡觉,养精蓄锐、坐以待变。等 到自己长得更强大而后者变得日益衰弱的时候,一举发动总攻,获胜的可能 性或许要大得多。

任何行为都要有策略。还是由汉密尔顿肇始,生物学家们提出了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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