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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措施的優化

在文檔中 大規模崩移災害防制 (頁 51-54)

4. 措施

4.1 保護措施的優化

行動計畫是根據危害評估和風險評估所得出的結果,可在無保護缺陷的情 況下維持現狀,或在保護有缺陷的情況下來改善現狀,本文需考慮所有可能的 措施類型:即被動、主動和組織等作為(圖15)。

作為行動計畫過程部份任務是區分措施作為是否影響過程或其損害程度,然後 按照優先順序說明被動和主動的保護措施。

採用被動的保護措施在不影響事件進程的情況下,造成的損害程度有限(ARE 等 2005),各州政府在所有會造成空間影響的活動中,特別是結構和土地利用 規劃應考慮危害文件(危險圖)的相關內容(森林法第15 條第 3 款和第 17 條 第1 款)。主要應藉由空間規劃(即被動)的措施降低潛在破壞,空間規劃措施 應確保土地利用可因應現有的威脅,這還包括適用於預防危害的施工方法,藉 由規劃許可過程指定適當的構造方法可確保局部保護的效果(例如,可參見 Egli 2005),土地利用規劃即提供相關的法規內容。

使用主動的保護措施會影響危害過程,保護危害區包括結構措施、地滑區的障 礙、排水和預防墜落過程等措施(森林法第17 條第 1-2 款)。主動的保護措施 包括各別的結構防護措施,如落石網、保護性的森林維護措施、植樹造林和排 水等。結構性的保護措施可用於值得保護已利用的土地或在權衡所有利益後認 定是需保護的地方。若需建造大型水壩或集水區保護免受天然災害的重力影響 時,需驗證這些結構體是否符合擋水設施法(WRFA)(見附錄 A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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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適用於需符合下列前提條件之一的擋土設施:保留水位應高於地面

(或高於低水位)至少10 公尺,或設施保留水位 5 公尺以上的保留面積應超過 50,000 立方公尺。若出現特定的潛在風險時,聯邦監管機構(第 22 條 WRFA)

可縮小擋土保留設施的規模,若威脅人命或破壞大壩可能造成重大損害時,則 出現特殊的潛在風險(水庫法第2 條)。

圖15:行動計畫程序

各別步驟的規劃順序 - 從理解過程到應急計畫 - 需提供最佳的永續保護,藉 此預防岩體崩移。

選擇適當保護措施的部份任務是必需考慮其相稱性,應從早期階段開始擬 定數個不同的應變措施,持續比較其優缺點,每項措施需符合以下條件: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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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擬議措施需能達成目標,第二,應盡量減少干預,這些措施需能夠被社會 所接收。

需比較保護措施的成本與預期的潛在損害,聯邦當局對此已提供計算程式 EconoMe,需根據 EconoMe 證明聯邦當局批准的所有專案計畫的成本效益,若 措施的評估結果是正面的,即可決定實施此措施,不符成本效益或用途所需的 危害防護專案計畫不具備享有補貼或財政支援的資格。

各州當局應確保整合規劃,特別考慮到森林管理、水利工程、農業和天然景觀 保護等利益(森林法第17 條第 3 款)。因此,還應從生態角度評估保護措施,

根據相關法規及天然景觀的具體保護目標,受保護的景觀不因結構體的改變而 受損或只受到輕微損害。本文需考慮全國性和地區性的清單和要求規定(如聯 邦景觀和國家重要的天然景觀紀念碑設施等),原則上,讓現有的狀況不受到損 害,但有機會的話,應盡量持續改善現狀,因此,基於財務技術等原因,可修 改人命和物資的保護目標,最終的利益平衡仍需考慮適用法規的框架。

組織措施可用於限制殘餘風險,此類別包括應急組織、測量站、預警服務(森 林法第16 條)、疏散、災難援助和臨時措施。組織措施是措施整體規劃的部份 內容

進一步的資訊

> EconoMe www.econome.admin.ch

> Norm SIA 261/1

> Wegleitung Objektschutz gegen gravitative Naturgefahren (Egli 2005)

> Romang H. (Ed.) 2008: Wirkung von Schutzmassnahmen (Strategie Naturgefahren Schweiz), Einzelprojekt A 3 (2008). Nationale Plattform Naturgefahren PLANAT, Ber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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