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法律文件和概念

在文檔中 大規模崩移災害防制 (頁 10-14)

當局提交相關的補充建議事項。Arbeitsgruppe Geologie und Naturgefahren(地質 和自然災害工作小組)於2004 年製作 1 份報告(AGN 2004),該報告即根據實

聯邦政府的建議事項Berücksichtigung der Massenbewegungsgefahren bei raumwirksamen Tätigkeiten(「空間衝擊活動對大規模崩移危害的考慮」)由 3 個 聯邦機構聯合出版(1997 年當時的聯邦空間發展處[BRP]、聯邦水資源處 [BWW]、瑞士環保、森林和景觀處[BUWAL])為本準則的製作提供相關的基

11

管理作業規定其實施上的一致性。各州當局在空間相關性或造成影響的活動 中,都考慮到文件管理作業,特別是結構措施和土地利用的規劃(第3 段),要 求需呈報聯邦環境處(FOEN)相關文件並以適當的形式向公眾公佈內容(第 4 段)。

關於超出危害文件管理作業領域以外的主題(見第3 章和第 4 章),本準則 即根據FOEN 在大規模崩移危害防護方面的一般監督權,即授權 FOEN 證實界 定不明確的相關法律概念,即可促成執法的一致性。

附錄A1 提供立法條例的相關摘錄內容。

1.3 新準則的概念

就其概念而言,本準則採用天然災害管理的適用準則並說明危險文件製作 過程中應遵循的程序(圖1),相關的要求和方法可參見第 2 章「情況分析」。

應檢查行動要求並在規劃措施前先確定保護目標(第3 章),若措施規劃和實施 符合第4 章的規定時,即可履行保護人命和重要物資的任務。第 2 章至第 4 章 即為本準則的主要內容並證實立法和法令中所規定的法律概念,附錄中提供不 符法律準則的技術說明和其他相關資訊。

12

圖1:天然危害管理應遵循的程序

新準則盡量採用公認的準則並規定某些要求的細節內容(關於一般程序請 參見圖1),除了危害過程的具體細節外,危害評估、行動計畫和評估過程基本 上與防洪實施的作法相當。

本準則所提出的主要創新是:

> 附錄 A2 中危險過程的改進定義:落石、山崩地滑和坡地土石流是瑞士的常 見事件,為這些過程提供並說明詳細的定義和危害評估標準,藉由初始和二 次工程(「初次行動」、「二次行動」)的差異性方法即可定義過程組合和轉換 狀況。

> 危害評估的相關規定取決於設定目標和結果的法律位階,因此,第 2 章的規 定在3 個處理層次上出現差異,嚴格的要求規定適用於施工專案、報告和詳 細研究等內容。在此狀況下,應盡量降低評估中的不確定性並應確定正確的

13

可能規模大小,需在危害圖的背景下為當局編制具有約束力的危害文件管理 作業,在此情況下,還需採用更高的標準,其空間精度約10 公尺。

> 應使用可能的情境來評估大規模崩移事件,應確定年度發生機率

(0.033,0.01,0.003,<0.003)其相關的洪水和雪崩過程廻歸期(30,100,300, >

300 年)。

> 使用強度機率圖確定大規模崩移的危害程度,對於永久性山崩地滑,依據平 均速度,有三種強度可供參考。根據事件分析得知,可能的加速度和差異位 移對強度評估有很大影響性(權重),因此,應用新的標準來決定強度:

- 在一事件中,與山崩地滑最大速度(vmax)有關的加速度或山崩地滑再發生 性。

- 差異變化(D):最大的損害通常發生在不同的崩移區域,因為岩石以不同的速 度(剪切過程)向下滑動。

- 滑動表面的深度(T):若同時滿足以下所有的條件,大約 30 公尺以下的深度 其強度影響降低:巨大凝聚塊體,現況視為均質的區域,及大地工程上視為 均一的位移。

> 本準則介紹淺層滑坡和坡地土石流新的評估方法,對過去事件的地質和地貌 分析也提供可用於確定發生機率的統計數據。

> 本準則詳細說明坍塌和陷孔評估的相關資訊,但只在出現風險的情況下才標 示出陷孔的紅色危險區。

> 落冰的評估即類似落石危害。

> 通常定義有效的準則用於考慮危害評估中的措施。

> 保護目標即根據風險的評估方法加以確定,旨在保護重大風險,對小風險的 計畫概無保護或小額的支出(第3 章)等考慮。

> 第 4 章(空間規劃、生物、結構、組織措施)說明大規模崩移的可能預防措 施,現在也更加重視組織措施,特別是因為這些選擇通常會優先考慮岩石崩 塌和深層的滑坡災害等狀況。

14

在文檔中 大規模崩移災害防制 (頁 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