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人生中的必經之路人生中的必經之路人生中的必經之路

第五節、 保險功能

保險能幫助千千萬萬的個人,以所出極少的錢,集合成龐大的財力,在個 人或事物發生意外或特定情況的時候,給予他本人或他的家屬一筆約定的金額,

做為經濟生活的保障與損失的補償,這是保險的主要精神所在,當然也可以說這 是保險的功能。我們如果進一步探究的話,就會發現保險不僅對個人與家庭有好 處,對社會、國家也有相當的功能;不僅是一種經濟制度,也是一種社會安全保 障制度。保險制度中尤以人身保險對個人家庭有著重大的影響與功能:

一、對個人的功能

(一)、後顧無憂,晚景可恃

人身保險保障個人遭遇不幸事故以後的經濟生活。也就是說,人身保險 提供了個人一項保障,讓他能在安定的心理基礎上奮力發展自己的事業與 前途,免除了後顧之憂,對個人有鼓舞激勵的功能。再者,由於我們的社 會型態轉變為服務業型態,傳統的大家庭制度逐漸瓦解,替代的是小家庭 制度的產生。因此,所謂『養兒防老』的觀念也必須有所修正,為了晚年 的生活能有所憑恃,我們必須提早準備,而人身保險的「滿期保險金」以 及年金保險按期給付的年金,就是提供這種安全可靠的準備,以保障老年 生活不致陷於悽苦無依的最好方法,其中年金保險對於被保險人遭遇年 老、殘廢或死亡等事故時,提供「定期性持續有保險給付」的一種保障。

尤其社會人口老年化是未來社會人口發展的必然趨勢,發揮壽險制度以及 年金保險退休規畫的功能是解決此項嚴重社會問題的主要方法之一。

(二)、安定就業,穩定發展

近幾年來,由於經濟的快速發展,員工流動性大往往成為雇主最感頭痛 的事。就雇主而言,花費許多時間和金錢訓練的員工,在技術成熟以後跳 槽,不僅是一項很大的損失,並且會影響到工作的正常推展。這是目前企 業、工業界潛在的一個嚴重的問題,人身保險則可以扮演一個積極的角色。

目前一般公司、工廠大多已為其員工投保勞工保險,但保障畢竟有限,給 付額不大,而且要受到種種限制。如果雇主能為員工投保團體保險或企業 年金保險,而且負擔部分保險費的話,員工在服務滿一定年限後,便可以 領到一筆滿期給付或年金,服務年資越長,給付也就越多。這麼一來,員 工績現實利益的考慮,工作的安定性自然增加,工作效率也必會提高,所 以不論就雇主或員工而言,人身保險都具有相當的功能。

(三)、保證信用,有利投資

人身保險中之人壽保險對個人的另一項積極功能是能保證個人的信 用,大家都知道,個人在經營事業或發展企業的時候,常常需要融資,因 此商場上金錢來往頻繁是一種必然現象。任何一個人或者是銀行等金融機 構,在借錢出去的時候,總會先考慮一下對方的償債能力和信用程度。一 個投保人壽保險的人,既然在任何意外事故發生時都有經濟上的保障,也 就確定了他的信用和償還能力,在金錢周轉上也必然增加了許多的便利。

何況人壽保險除了提供保障之外,在所繳保險費累積有保單價值準備金的 時候,尚可以用保單上的權利向保險公司借款。其次,保險費中的準備金 部分,除了是一種儲蓄以外,也是一種有利的投資,透過保險公司經營專 家的運作,往往能獲得比一般利息還優厚的利益,沒有個人投資所要冒的 風險,而能確保一定的利潤。採取專設帳簿盈虧自負之投資型保險,強調 投資及保障兼顧,未來的投資報酬率完全屬於保戶的,除保險公司可脫離 利率風險,同時也讓保戶有投資獲利的機會。

(四)、享受優惠,稅捐減免

個人投保人身保險,有個最現實的利益,就是繳納的保險費依法可以從 他的所的所得額中扣除,滿期保險金也不用課徵所得稅,這顯然是政府為 了鼓勵民眾投保人身保險的一項優惠。此外,遺贈稅法也規定,被保險人 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的保險金,可以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惟政 府為維護租稅公平,確保國家稅收,特制定「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依據該 條例之第 12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基本所得在新台幣 600 萬元以上之個人,

若投保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由受益人受領 之保險給付(若為死亡給付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新台幣 3000 萬以下之 部分則不計入)部分,應依同條例第 13 條規定扣繳所得稅。除前開情形外,

仍可依據前述賦稅法令規定免納所得稅。

(五)、保險理財,一舉兩得

以時下最流行的投資型保險為例,兼具保險保障與理財投資功能。消費 者既可以得到保險保障,還可借重專家理財,享有投資的功能以及資本增 值的機會,有效對抗通貨膨脹。同時,投資型保險的保險費繳交方式具有 高度彈性,保戶擁有彈性繳費的自主權,有助於個人資金運用以及個人退 休計畫。

二、對社會的功能

(一)、互助共濟,社會安寧

人身保險的基本條件,就是社會多數人參加保險,形成一個互助共濟的 大團體,這個團體中的每一個人都可以得到保障。這樣一來,只要社會中 多數人投保了人身保險,豈不是無形中構成大家共同的一種可靠的完全保 障嗎?而且由於大家投保人身保險,自然產生對社會共同利益的關懷,蔚 成一種善良的社會風氣,以達到「老有所終、壯有所用、幼有所長,鰥寡 孤獨廢疾者,皆有所養」安和樂利的大同社會目標。

(二)、鼓勵儲蓄,平均財富

人身保險勝過一般儲蓄,因為一般儲蓄沒有強迫性質,也就是想要儲蓄 的人難免有始無終獲將準備儲蓄的錢移做他用。但投保人身保險以後,不 按期繳納保險費,則保險契約將停效或終止,始投保者將保險費繳納列為 個人預算的一部分,按期繳納,無形中含有一種強迫儲蓄的性質,日久成 習,可以養成節儉儲蓄的美德。人人既有儲蓄,則生活不虞匱乏,社會財 富自然可以趨於平均化。

(三)、促進教育,提高素質

人身保險保障家庭經濟的穩定,使子女教育的機會不會因突發事故而中 止,對於一般家庭而言,子女教育費用是未來一筆金額大又省不得的支出,

如果讀的是私立學校,學費開銷只會加倍不會減少。透過年金保險可以協 助父母提早做好準備,讓父母可以提供子女更優質的教育環境。就社會觀

點而言,大家受教育的機會增加,國民知識水準提高,素質更為優良,有 助於社會的進步與發展。

(四)、大眾理財,豐富多元

面對微利時代的來臨,社會大眾無不擔心財富縮水,而不斷創新的壽險 商品,提供社會大眾在投資理財上又多了一樣選擇,尤其部分商品有保證 收益的設計,讓大眾享有保障的同時,降低了投資風險的不確定性。

三、對國家的功能

(一)、形成資本,以增國富

我國目前已擠身於開發國家之林,各項經濟建設需要大量資金,壽險公 司替廣大要保人收集及保管的保險費,可匯成龐大的資金,這在壽險公司 而言,即是所謂「責任準備金」,該筆金額依法可以投資運用孳息。這種依 法投資運用孳息的措施,一方面為要保人提供分配紅利的來源,另一方面 也為國家各項經濟建設提供長期而大量的資金,具有調整金融,供給長期 資金,用以開拓建設,增加國家財富的積極功能。

(二)、穩定經濟,安定政治

國家政治安定與否,維繫於經濟是否穩定成長,與社會各階層的所得是 否均衡。前面我們說過,人身保險具有調整社會財富的功能,使每一個人 的經濟生活得到適當的保障。衣食足然後知榮辱,生活水準的提高,使大 家對社會國家有共同的信心。勞資間的糾紛,因為人身保險提供了未來的 展望,得以消弭或減低,勞資雙方的利益得到協調,經濟便可穩定成長。

民生既然富足,政治也就自然安定。

(三)、透過再保,拓展外交

壽險公司為了分散風險,往往將所程壽保險的一部分,向國外的再保公 司再保;同時也接受國外保險公司的分保。這種國際間的往來,是最好的 實體外交。透過再保的方式,一方面可以將損失由更多的保戶來分攤,另 一方面也促進了國際間的共同瞭解,提高國家在國際上的政治地位。此外,

人身保險在其他方面,也有附帶的功能。譬如:投保人壽保險,須經過體 格檢查,可以早期發現疾病,早期治療,無形中也可以增加投保者對健康 的講究,相沿成習,促使國民身體健康,增加民族與國家的強壯等等。

(四)、健全經營,整合金融

近年來,市場利率持續走低,為壽險公司帶來經營上的風險,而結合證 卷投資的壽險商品,可降低壽險公司經營上的風險,使壽險公司經營更健 全,進而發揮穩定國家經濟的功能。同時壽險結合證卷投資,亦達到金融 市場整合的功能。另於民國 95 年主管機關開放人身保險業得授證劵投資信 託事業之委託擔任證劵投資信託基金之銷售,更使的人身保險業的經營層 面又進一步擴增。

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