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第肆章、資料分析

第一節、事實現象

一、8 位個案在受災前都沒有負債(房貸),其中共有 6 位在[921]地震後都有 負債貸款(表 4-1),2 位沒有負債是因為女兒給的和自己以前存的和教會 的捐款。

二、退休後的老人大部分仰賴社會保險中的老人年金過生活。

三、受災前的家庭財務結構流動現金均不足,以小廖與小林為例,家中財務結 構中有近 9 成為不動產,保護資產的保險規劃又不足夠,致使一個災難來 後,家庭的財務立即陷入困境。

四、8 位受訪者只有 2 位在受災前有買保險,且有被業務員侵吞保費事宜,所 以對保險沒有好感。

五、都是因[交情]的關係所以才跟親戚朋友買保險。

六、喪夫單親後因有保險金與大伯提供工作,所以才得以順利扶養 3 個小孩長 大成人。

七、8 位受訪者有 6 位有房屋貸款,但都不知道有沒有保地震險。

八、地震後除了喪夫的小林有幫家人購買保險外,其他人都沒有積極幫家人購 買人身保險。

九、8 位受訪者最大的希望除了平安健康外就是更有錢與有房子。

十、因為有政府的低利率房貸政策,所以大致上重建還算順利,只不過負債還 是要還,只好努力賺錢。

十一、大部分均認同社會保險所提供的保障(含勞、農、公及全民健保等社會 保險),希望增加老人年金。

十二、最不可思議的是雖然曾經遭受地震災害,但現在重建後受災戶只知道重 建的房子樑柱加粗了,有沒有地震險都不清楚。

十三、受訪者在受災後均認為家庭財務結構中多一些流動現金比較好。

第二節、現象分析

一、農村從夫居的居住結構,以及男主女從的性別規範,致使她們婚後建立 以夫為主的社會支持網絡。災變危機期間,仍由丈夫的親屬與生前朋友 協助處理喪葬事宜;但進入重建期後,她們「缺夫」的身分連帶失去在 夫家的社會地位,夫家支持日漸減少,或是產生質變,而丈夫朋友為了 避嫌逐漸中斷往來。她們災後大多求助有血緣關係的娘家,但本身內化 或是娘家受到傳統性別觀念「嫁出去的女兒,潑出去的水」影響,未必 能持續、長期依賴娘家支持,而娘家所提供的支持也不一定穩定。

二、許多民眾因為平日疏於投資理財,一旦遇到重大變故可運用工具較少的 缺點立即曝露,手上不僅沒有任何股票、基金、保險、定存,甚至連存 款都少得可憐,一家人陷入愁雲慘霧之中,只能等待政府救援,承受災 變能力相對較低。另外一些民眾雖然也同樣家園殘敗的困境,但因為平 常就買了一些股票和基金在手上,再加上全家人都有保險,存款更是不 可或缺,雖然他的家當全部付之一炬,但因為他平日就養成良好的投資 理財的概念,變現能力相對高出許多。

三、追求財富,提高生活品質,是現代家庭共通的目標。在『有土斯有財』

之觀念下,使多數家庭視購屋為重要之安身立命之道。購屋成本普遍占 家庭所得之相當比例。

四、財政部在 921 大地震後,鑑於國人投保地震險比例過低,自 91 年 4 月 1 日起實施住宅地震險新制度,要求購買住宅火險者,一律必須投保地震 險,實施以來已具相當初步成效。根據中央再保險公司地震部最新統計 顯示,截至 2004 年 9 月底止,住宅地震險投保率達 14.46%,較住宅地 震險新制未實施前的 0.2%,足足成長 71.3 倍。全台灣地區投保住宅地 震險件數,已有 109.9 萬餘件,總保費為 31.4 億元、累積責任額(地 震險保額及臨時住宿費用合計)已達 1 兆 4,855 億元。由於民眾向銀行

申請房貸,一定會被要求投保住宅火險,因此已投保住宅地震險者中,

有將近九成案件是從銀行房貸業務衍生而,換句話說,民眾自動投保比 例僅一成左右。不論新屋或是舊屋,屋主都已有投保概念,一項統計資 料指出,1996 年以後興建的房子(即屋齡在八年內),占所有投保住宅 地震險房屋的 20.12%;屋齡達八年以上至 20 年以內者占 31.4%;屋齡 20 至 30 年者則占 42.87%;超過 30 年以上者也有將近 5%。 然而有趣的 是這些受災戶重建後都不清楚他們的房貸火險中有地震險,更沒有主動 去了解過。

五、日本在一九六六年即通過地震保險法,日本政府並成立一家地震再保公 司(JERC),由政府承擔地震險最後的風險。一九九五年阪神大地震中,

所造成的各項損失總額約七八二億餘日圓,其中日本政府負擔十六億日 圓,其餘由保險公司負擔。 美國加州在一九九四年發生大地震,加州 政府因此設立地震保險局(CEA),並設立一個地震天災基金。根據加州 這套地震險制度,未來如果發生地震,首先由二百家保險公司承擔,不 足的地方由國際再保險公司負擔。如果損失金額極大,加州地震保險局 可發行公債籌措資金(額度十億美元),或以新式財務工具在資本市場 籌資,把風險證券化(額度十五億美元)。截至去年底為止,國內火險 市場的規模約新台幣一六○億元。保險司指出,現行火險附加地震險保 單中,地震險附加的保額為火險的八十%至一○○%。由於國內產險業 自留比率極低,以火險為例,約十六.八%,中央再保承擔十%,其餘 均透過再保方式分保出去。未來國內產險業對於地震險的承保能量約四 十多億元,其餘可能要由政府或國際再保險公司共同吸收。國內人壽保 險業在八十七年總共提供一千七百九十三億元的給付,而產物保險也提 供四百八十四億元給付,因此,就功能上,它對於社會的實質貢獻不容 忽視,就資金供給的功能面而言,人壽和產物業者,在民國八十七年合 計提供一兆六千九百八十八億元的資金,作為經濟建設和社會建設,資

金供給者的角色凸顯。然而,保險被公認是介於商業及非商業間的行 業,且是一種深具影響社會公益的行業,政府必須在保險業發展的過程 中,予以適當監理。有關天然災害保險,日本早在民國五十五年便公佈 地震保險法,經過公元一九九五年一月發生阪神大地震後,修改為住宅 建築物最高賠償金額為五千萬日圓、傢俱衣李等動產則為一千萬日圓,

災民可以得到實質的保障,而不是類似我國九二一大地震時,災民得到 的只是救濟,而且,銀行等相關行業也可以避免房貸呆帳等問題而產生 經營危機。

六、目前國人平均投保率為 166%,平均每人手上都有一張以上的保單,但根 據內政部人口統計資料顯示,2004 年台閩地區死亡人數為 13.5 萬人,

壽險業給付 7.73 萬件,有理賠的死亡人數約有 4.6 萬人,只占所有死 亡人數中的三成五,換句話說,每十個死亡民眾中,至少有 6 個沒有獲 得保險死亡保障(Advisers 財務顧問第 203 期)。而且國人的平均保額 更是低的可憐的 79 萬,不是所有人都思考過保額夠不夠的問題。保險 功能就是萬一發生不幸時,理賠金可以讓家人不至於陷入經濟困境,如 果沒有保險或保額太低,保險理賠沒有辦法因應相關支出或提供家人經 濟庇護,一但家庭經濟支柱驟逝,79 萬足以支撐一個大人、兩個小孩的 未來生活所需嗎?我們來看看其他國家的平均保額,美國個人壽險新契 約平均保額為 508 萬元,是台灣的七倍,日本為 216 萬,是台灣的三倍。

這讓我們了解到,民間的保險理賠對每日受災者災後的重建家園極具助 益,此可供作我國推展保險事業的借鏡。以 921 大地震來說,罹難者每 人平均理賠金額約 120 萬元,但如果看日本阪神大地震,受難者家屬平 均理賠額相當於新台幣 1,100 萬元,是我國人十倍。想想看,921 地震 留下來的孤兒,只能領到 120 萬元的理賠金,他的未來要如何過下去?

但如果可以領到 1,100 萬元的理賠金,相信這個孤兒將可以獲得更好的 生活。

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