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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復工法之處置對策補充

第二章 港灣構造物檢測作業標準制訂

2.6 修復工法之處置對策補充與單價建置

2.6.1 修復工法之處置對策補充

目前本計劃所建議之處置對策皆依各類型碼頭劣化異狀之等級而 有所對應,本期藉由資料蒐集補充此項內容,處置對策之對應如下表 2-19~表 22 所示,表中,增列部分為「*」中所述,新增內容將於其後 述明其工法內容,各型式碼頭構件各劣化狀況等級與其處置對策矩陣 如表 2-16~表 2-18 所示。既有修復工法(C1~C4、C7~C9 與 S3~S4)請參 閱附錄 1 碼頭構造物維護管理手冊第五章 5.2 節所示,既有建議之處置 對策列表如圖 2.22 所示(圖中粗體字為本次新增部分)。表中對各構件 劣化狀況 2~4 皆有其對應之建議處置對策。但針對狀況 4,由於需進行 結構分析瞭解成因與是否影響安全性,再進行結構補強之故,故雖有 提出但僅供參考。應用上還是以狀況 2~3 之一般性修復方式為主(附屬 設施外,因其狀況等級為 4 即需更換與結構性構件不同)。

表 2-16 重力式碼頭各劣化狀況等級與其處置對策矩陣

2‐26

表 2-18 棧橋式碼頭各劣化狀況等級與其處置對策矩陣

劣化 狀況

岸肩、梁 岸肩 壁體 後線 海床 岸肩底部 墩柱(鋼管樁) 墩柱(混凝土樁) 拋石護坡

裂縫 剝落 沉陷 漏砂 沈陷 沖刷 裂縫 剝落 腐蝕 防蝕包

覆損壞 裂縫 剝落 破壞

2 3 4 2 3 4 2 3 4 2 3 4 2 3 4 2 3 4 2 3 4 2 3 4 2 3 4 2 3 4 2 3 4 2 3 4 2 3 4 持續

觀察 ˇ ˇ ˇ ˇ

C01 ˇ ˇ

C02 ˇ ˇ

C03 ˇ ˇ ˇ ˇ ˇ ˇ ˇ

C04 ˇ ˇ

C06 ˇ ˇ

C07 ˇ

C08 ˇ

C09 ˇ ˇ

C10 ˇ

C11 ˇ

S01 ˇ

S02 ˇ ˇ

S05 ˇ

S06 ˇ

S07 ˇ

O01 ˇ ˇ

O02 ˇ ˇ

O03 ˇ ˇ

註:劣化狀況 4 為需進行結構分析瞭解成因與是否影響安全性,再進行結構補強

表 2-19 重力式碼頭劣化異狀與處置對策

<15 cm,深度<2.5 cm

修補水泥砂漿工法(C3)

3

鋼筋混凝土(或鋼絲網)外 露腐蝕,剝落寬度直徑≦

15 cm,深度>2.5 cm 或剝 落寬度直徑>15 cm,深度

≦2.5 cm

修補水泥砂漿工法(C3)

4

鋼筋混凝土外露腐蝕,且 鋼筋底部混凝土剝落,且 剝落寬度直徑>15 cm,深 度>2.5 cm

<15 cm,深度<2.5 cm

修補水泥砂漿工法(C3)

3 鋼筋混凝土(或鋼絲網)外

露腐蝕,剝落寬度直徑≦修補水泥砂漿工法(C3)

第 1 層

落寬度直徑>15 cm,深度

≦2.5 cm

4

鋼筋混凝土外露腐蝕,且 鋼筋底部混凝土剝落,且 剝落寬度直徑>15 cm,深 度>2.5 cm

表 2-20 板樁式碼頭劣化異狀與處置對策

<15 cm,深度<2.5 cm

修補水泥砂漿工法(C3)

3

鋼筋混凝土(或鋼絲網)外 露腐蝕,剝落寬度直徑≦

15 cm,深度>2.5 cm 或剝 落寬度直徑>15 cm,深度

≦2.5 cm

修補水泥砂漿工法(C3)

4

鋼筋混凝土外露腐蝕,且 鋼筋底部混凝土剝落,且 剝落寬度直徑>15 cm,深 度>2.5 cm

第 1 層

表 2-21 棧橋式碼頭劣化異狀與處置對策 直徑>15 cm,深度>2.5 cm

需 進 行 結 構 分 析 瞭 解 成 直徑>15 cm,深度>2.5 cm

需 進 行 結 構 分 析 瞭 解 成

第 1 層 寬度直徑>15 cm,深度>2.5 cm

第 1 層 寬度直徑>15 cm,深度>2.5 cm

表 2-22 碼頭附屬設施劣化異狀與處置對策

02463 章、第 02722 章、第 02726 章、第 02742 章、第 02745 章、

第 02747 章、第 03110 章、第 03390 章。

(2)回填料填補壓實法(C6):挖除原鋪面及基底層,並壓實下層回填砂 後,重新鋪基底層及鋪面。

○1 施工項目:下陷區域混凝土挖除、回填料填補壓實、基底層鋪設、

混凝土面層鋪設、表面鏝整。

○2 相關規範:公共工程施工綱要規範第 02316 章、第 02317 章、第 02722 章、第 02726 章、第 03210 章、第 03310 章、第 03350 章、

第 03390 章。

(3)增厚工法(C10):係於構材上、下面或側面重新配置鋼筋並與舊構 材結合後打設新混凝土,使其結合一體。

○1 施工項目:鋼筋彎紮,打設混凝土。

○2 相關規範:公共工程施工綱要規範第 03050 章、第 03110 章及第 03210 章。

(4)FRP 接合工法(C11):混凝土斷面的外面接合玻璃纖維、碳纖維等 纖維材料,使其與既有構材成為一體,而且在其上面反覆塗上環氧 樹脂等基材,如圖 2.23 所示。

○1 施工項目:表面清洗、塗敷接著劑、纖維強化複合材料黏貼、塗 敷面層。

○2 相關規範:公共工程施工綱要規範第 09969 章。

圖 2.23 FRP 接合工法示意圖

2.鋼構造物(S)修復工法

(1)新增鋼板焊補法(S1):一般處理方法為裂縫周圍鋼板表面處理後,

以水下電焊將新增之鋼板焊補於穿孔或劣化之鋼板樁位置,並於補 焊鋼板表面塗裝水中硬化環氧樹脂。

○1 施工項目:潛水伕清除海生物、水下電焊焊補鋼板樁、分層塗裝 水中硬化環氧樹脂。

○2 相關規範:公共工程施工綱要規範第 05091 章、第 05125 章,以 及「一般鋼料焊接」、「水中硬化劑塗裝工程」(詳請參閱碼頭構 造物維護管理手冊附件 2 所示)。

(2)水中硬化環氧樹脂塗附法(S2):一般處理方法為刮除鏽點及海生物 後,鏽蝕位置分層塗附水中硬化環氧樹脂,阻絕持續腐蝕因子。

○1 施工項目:板樁表面處理、水中硬化環氧樹脂塗裝。

○2 相關規範:詳請參閱碼頭構造物維護管理手冊附件 2 所示。

(3)鉚釘打設工法(S5):帶狀區域的鏽蝕部位噴砂處理完全後,先以防 蝕帶覆蓋,其上再以 PE/PU 材被覆,並於兩邊用剛性高之 U 型 FRP 壓條密貼,其上以攻牙鉚釘鑽入鋼管樁固定,鉚頭外部以黏土及保 護套保護之,如圖 2.24 所示。

○1 施工項目:表面噴砂處理、防蝕帶覆蓋、PE/PU 材被覆,U 型 FRP 壓條以鉚釘固定。

○2 相關規範:詳請參閱碼頭構造物維護管理手冊附件 2 所示。

圖 2.24 鉚釘打設工法示意圖

(4)防蝕包覆修補法(S6):鋼管樁平滑處先固定剪力釘,其餘部位以重 防蝕材被覆,以弧形鋼板壓住防蝕材並以螺栓固定於剪力釘上,弧 形內空間注入漿材形成保護層,其補修斷面圖如圖 2.25 所示。

○1 施工項目:剪力釘焊接、固定弧形鋼板、灌注漿材。

○2 相關規範:公共工程施工綱要規範第 03050 章、第 05091 章、第 05123 章。

圖 2.25 防蝕包覆修補法示意圖

(5)防蝕包覆重鋪法(S7):重新施作包裹防蝕施工,並加強固定方式。

○1 施工項目:表面清理、安設固定箍並確實鎖緊、包覆防蝕帶(應 確保能緊貼鋼管表面)、保護套(FRP)組合及安裝等。

○2 相關規範:鋼管樁包裹防蝕(詳參見碼頭構造物維護管理手冊附 件 2)。

3.其他修復工法(O)

(1)拋石護基工法(O1):先進行水深地形勘測確認沖刷區位與規模,再 局部拋放卵塊石護基,如圖 2.26 所示。

○1 施工項目:水深地形勘測、卵塊石拋放。

○2 相關規範:公共工程施工綱要規範第 02381 章、第 02391 章、第 02392 章。

圖 2.26 拋石護基工法示意圖

(2)拋放麻袋混凝土法(O2):先進行水深地形勘測確認沖刷區位與規模,

再進行麻袋混凝土拋放之沖刷防護措施,如圖 2.27 所示。

○1 施工項目:水深地形勘測、麻袋混凝土拋放。

○2 相關規範:公共工程施工綱要規範第 02381 章、第 02391 章、第

圖 2.27 拋放麻袋混凝土法示意圖

(3)新增護基方塊法(O3):先進行水深地形勘測確認沖刷區位與規模,

再進行新增護基方塊之沖刷防護措施,如圖 2.28 所示。

○1 施工項目:水深地形勘測、襯墊鋪設、卵塊石拋放、護基方塊新 製、護基方塊吊拋。

○2 相關規範:公共工程施工綱要規範第 02392 章、第 03110 章、02342 章、第 02381 章、第 02391 章、第 03310 章、第 03390 章。

圖 2.28 新增護基方塊法示意圖

(4)鋼軌矯正(O4):鋼軌傾斜、歪扭或上下左右彎曲或波浪狀變形應予 矯正,鋼軌發生流潰時,應及時以鋼軌研磨機修整之。鋼軌與魚尾 板之接觸處,如已生鏽,應清除之,並使達於密合程度。而取下螺 栓帽應將螺旋部分施以清潔潤油。

○1 施工項目:鋼軌矯正、鋼軌拆裝。

○2 相關規範:公共工程施工綱要規範第 02394 章、第 05651 章、第 05652 章、第 05653 章、第 05654 章、第 05655 章、第 05656 章、

第 05658 章、第 05659 章。

(5)鋼軌汰換(O5):損壞之鋼軌汰換。

○1 施工項目:鋼軌拆卸、鋼軌安置。

○2 相關規範:公共工程施工綱要規範第 02394 章、第 05651 章、第 05652 章、第 05653 章、第 05654 章、第 05655 章、第 05656 章、

第 05658 章、第 05659 章。

(6)防蝕塗料維修(O6):參閱公共工程施工綱要規範第 09960 章。

(7)置換繫船柱(O7)、構件脫落之維修(O8)與置換防舷材(O9)為構件之 更換,故在此不另行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