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質濫用者進入毒品法庭的流程,依照各州規定而有所不同,大致上可分成「審 理前」與「審理後」兩種模式。物質濫用者被警方逮捕後,會被起訴成為被告,此時 由檢察官進行資格篩選,資格符合者在獲得院、檢、辯三方的同意後便進入下一個流 程,而不符合者則回歸一般刑事庭的審理機制。在「審理前」的模式中,符合資格的 物質濫用者,在認罪後可以給予緩起訴並且免除審理,進入毒品法庭;而若採取的是
「審理後」的模式則會進入審理,並在定罪之後進入毒品法庭。
進入毒品法庭之後,物質濫用者如果可以順利完成所有的處遇,便會參加由其 家屬及所有工作人員共同與會的畢業典禮,並獲得免刑、減刑或撤銷起訴的處分。在 方案進行的過程中,毒品法庭會使用各種獎勵與懲罰制度,來增加物質濫用者對於各 項處遇的配合度;但若他們持續無法符合毒品法庭的各項要求,則會被撤銷參加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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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科學實證精神的制度:概述毒品法庭的組成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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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 民國108年3月並且轉回一般的刑事審理流程。
毒品法庭的成效在許多不同的研究報告中都獲得了肯定。在
NIJ
所進行的多處成 人毒品法庭評估報告中表示,將同類型犯罪者和參與毒品法庭者兩相比較,後者的犯 罪活動較少(53
%比40
%)、再次出庭的人數較低(62
%比52
%)、自述吸毒的情 形較少(76
%比56
%)、實際尿篩檢測為陽性的比例也較低(46
%比29
%)。雖然 毒品法庭的治療投資成本較高,但因再犯較少,平均每位吸毒者可節省5,680
美元至6,208
美元之間的社會成本(U.S. Department of Justice
,2018
)。一個有效的毒品法庭乃由非常多元的專業人員所共同組成,各自分工又相互合 作,其中包含了法官、方案協調員、檢察官、辯方律師、觀護人、治療人員代表、
執法人員以及方案評估者。各種專業人員的職掌將會在本文後段加以介紹。而在毒 品法庭的蓬勃發展下,
1994
年美國毒品法庭的專業人員們組成了全國毒品法庭專業 人員協會(National Association of Drug Court Professionals
,簡稱NADCP
),為一 非營利組織,目前與旗下的分支機構National Drug Court Institute (NDCI)
負責許多 的教育訓練以及實證研究,並出版了「定義毒品法庭:組成要件」(Defining Drug Courts
:The Key Components
)以及「成人毒品法庭最佳運行標準卷一與卷二」(Adult Drug Court Best Practices Standards Volume I
&Volume II
),以此作為培訓專業人 員的基礎,美國亦有許多州依這三本手冊來作為認證或資助毒品法庭的標準。二、組成要件
NADCP
早在1997
年便已提出毒品法庭的組成要件一文,並在2004
年修改後延 用至今,文中提出了10
個關鍵組成要件,分別是:(一)毒品法庭整合了藥酒癮治療與司法流程
毒品法庭的使命在於制止酒精與毒品的濫用以及相關的犯罪活動。透過刑事司 法系統獨特的影響力,從而說服或強迫被逮捕者進入治療並持續接受處遇。研究發 現,被刑事司法系統強迫進入治療者,其成效與志願者相同。
毒品法庭通常採用多階段的治療流程,一般來說可分為穩定階段、密集治療階 段以及轉換階段。在穩定階段中包含酒精與毒品的解毒、初步的治療性評估、衛生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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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論述或譯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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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以及其他的需求評估。密集治療階段通常包括個別和團體諮商以及其他可用的核心 與輔助處遇方案(參見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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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換階段則在強調重新融入社會的重要,提供 就業、就學,居住服務以及其他的後續服務。(二)檢察官和辯護律師採用非對抗性的態度,在維護參與者正當法律程序權益的同 時,仍然能夠促進公共安全
為了促進物質濫用者治療的進展,檢察官和辯護律師必須擺脫他們傳統上對抗性 的法庭關係,成為團隊成員,互相合作。當被告被毒品法庭所接受後,團隊工作的重 點便在於促進參與者的復原與守法行為;檢察官的責任在確保每位候選人符合方案的 特性,並能遵守毒品法庭的所有要求,也藉著這個程序來保護公眾的安全,辯護律師 的責任則是保護參與者的正當法律程序權利,同時鼓勵其全程參與。
(三)及早鑑別符合條件的參與者並迅速進入毒品法庭
被逮捕的經歷很容易成為一個人生命中的創傷事件,它造成生活中立即的危機,
並使物質濫用的行為被迫公開。在被逮捕後或是在擔憂緩刑會被撤銷的這段時間裡,
亦是介入並引入藥酒癮治療的重要時機,這讓司法系統與藥酒癮治療的機制能夠充分 結合。
(四)毒品法庭提供延續性的藥酒癮治療與相關處遇,以及協助復歸社會的各種服務
每位物質濫用者的問題起源與模式都是複雜且獨特的,因此,若要讓藥酒癮的治 療具有成效,就必須同時使用衛生保健、精神醫療等資源,並利用各項社會支持服務。
所以,毒品法庭除了關注參與者的犯罪活動與物質使用情形外,亦需考量各種共同出 現的問題,例如:精神疾病、各種醫療需求、
HIV
與性傳染疾病、無家可歸、知識貧乏、就業問題、家庭問題、家暴問題、以及過去受虐經驗的影響…等。這些因素若不加以 解決,將會危及治療的成功率,並將影響參與者的配合度。治療服務亦須考量參與者 的文化、宗教、性別、年齡、種族以及性取向等特性。
對參與者而言,進入毒品法庭即是進入一種全方位的治療經驗,指定的治療環境 只是其中的一個部分,各項處遇的專業人員與刑事司法人員共同組成治療團隊,定期 且頻繁的溝通,即時掌握參與者的進展,同時對於各種行為給予立即且適切的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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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 民國108年3月(五)密集的酒精與各項藥物檢測
法院必須經常性的進行藥物與酒精檢測,並將檢驗結果提供給參與者,使其能 夠主動參與整個療程,而不只是被動的接受服務。
(六)毒品法庭利用相互搭配的策略來促進參與者的服從行為
藥酒癮治療的準則是:成癮是一種慢性且會復發的狀態,所以在完全戒除酒精 與毒品之前,先降低使用頻率的模式是很常見的,變得清醒或無毒是需要經過學習 的,每一次的復發則會讓人更認識復原的歷程。
所有預防復發的治療策略,目的都在協助參與者處理對復原的矛盾心態、辨識 引發渴想的情境,並且培養對於高危險情境的因應能力,以便讓參與者學會管理渴 想、有效的因應高危險情境、並延長保持清醒的時間。然而,雖然毒品法庭的最終目 標是完全戒絕與確保公共安全,但要求參與者在接受處遇之後立即停止使用酒精與毒 品是十分罕見的;許多人在進入方案的前幾個月會被驗出陽性,即使持續停用一段時 間後,偶爾出現陽性反應也是很常見的。因此,要實現完全戒絕的目標是需要漸進式 的歷程,而毒品法庭則要對參與者的各種服從表現與違規行為給予適切的回應。
毒品法庭會依照參與者的表現給予不同強度的獎懲,在獎勵的部分包括:法官 的口頭嘉勉、減少監督、減少出庭次數、晉階…等措施,而在懲罰的部分則包含:給 予警告、增加藥檢與出庭的頻率、必要的社區服務或工作計劃、降級…等。
(七)法官持續與每位參與者互動是必要的
法官是毒品法庭的團隊負責人,亦是連結參與者、藥酒癮治療、以及刑事司法 系統的橋樑。在整個療程中保持這種積極的監督關係,能增加參與者持續參與治療的 可能性,並提高他們保持清醒與守法的機會。此外,毒品法庭要求法官要超越傳統上 獨立且客觀的仲裁者角色,發展出新的專業知能,能夠獎勵適當的行為,同時勸阻和 懲罰不當的行為,並能清楚掌握治療的方法及其局限性。
(八)監測並評估方案是否達成目標,亦要評量其成效
具備協調管理、監測以及評估的系統,是毒品法庭能夠有效運作的基礎。從方 案一開始便要有詳盡的規劃,其目標應該是具體且可被評估的,並在必要時進行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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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論述或譯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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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毒品法庭應有能力監測日常執行情形、評估服務品質,且能進行縱向研究。
管理與監測系統提供了即時與正確的訊息,讓方案能夠維持正常運作,並能辨 識問題以便及時進行修正。這些相關的資訊包含(但不局限於):被選入毒品法庭的 人數、參與者的數量和特徵、正在執行的案件數、藥檢的結果及施用模式、出席情形、
治療進展、畢業或完成治療的人數及其特徵、未順利畢業或未完成治療的人數及其特 徵、在參與毒品法庭期間再被逮捕的人數及其類型…等。
評估長期目標達成情形的方向有二,其一為歷程評估,另一為結果評估。歷程 評估乃在評量毒品法庭的運作狀況及目標的執行情形,例如:治療服務是否按預期實 施,結果評估則在評量方案之長程目標的實現程度,例如:是否減少刑事再犯。有效 的結果評估需與對照組來進行比較,評估的向度則可包含:犯罪行為或活動、從進入 方案之日起所有因違法行為被拘留的天數、離開方案之後使用酒精與毒品的情形、工 作技能與就業狀況的變化、識字率和其他學業成就的變化、身心健康的變化、家庭關 係的變化、使用醫療保健和其他社會服務、對於參與方案的態度與看法、以及成本效
評估長期目標達成情形的方向有二,其一為歷程評估,另一為結果評估。歷程 評估乃在評量毒品法庭的運作狀況及目標的執行情形,例如:治療服務是否按預期實 施,結果評估則在評量方案之長程目標的實現程度,例如:是否減少刑事再犯。有效 的結果評估需與對照組來進行比較,評估的向度則可包含:犯罪行為或活動、從進入 方案之日起所有因違法行為被拘留的天數、離開方案之後使用酒精與毒品的情形、工 作技能與就業狀況的變化、識字率和其他學業成就的變化、身心健康的變化、家庭關 係的變化、使用醫療保健和其他社會服務、對於參與方案的態度與看法、以及成本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