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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智慧建築標章評定審查機制

第一節 候選智慧建築證書審查作業

試行候選智慧建築證書審查作業之對象資格為規劃設計階段或尚未完工領取 使用執照之新建建築物者。符合本階段之建築物可申請候選智慧建築證書,並依 據「智慧建築標章申請使用須知」內容規定準備申請案應備之文件,向評定機構 窗口提出申請。

評定機構依據「內政部建築研究所智慧建築標章推動使用作業要點」之規定,

以審查作業所載之程序(詳見圖 2-1)進行審查作業。俟審查結果符合「智慧建 築標章解說與評估手冊」之「候選智慧建築證書」應檢討項目要求後,乃發給「候 選智慧建築證書」。

有關申請資格、準備文件及審查作業流程述明如下:

一、申請資格

候選智慧建築證書之申請人為建造執照上登記之起造人、或獲得授權之設計 人、監造人、承造人。

二、準備文件

(一)申請書乙份。

(二)建造執照影本乙份。

(三)申請人之相關證明文件影本乙份。申請人若為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之 管理委員會、管理負責人及管理服務人,應提出住戶委託管理之相關證 明文件及評估解說手冊各項指標之規定。

(四)各指標自我評估表乙式。

(五)各指標自我檢核表乙式。

(六)各指標送審資料及相關文件乙式。

三、申請作業流程

評定機構執行單位於申請人送件後,先行針對申請檔是否齊備進行審查,經 初步核對申請檔內容齊備無誤後,隨即將申請文件及相關圖說文件資料寄送各預

審委員進行預審,預審期間如需申請人進行資料補正或說明時,評定機構執行單 位必須通知申請人進行資料補正及說明。

俟預審委員審核結果均為合格完成後,由評定機構提送審查委員會進行審 查。俟審查通過後,評定機構執行單位必須報內政部建築研究所核備後,以書面 通知申請人,並予以頒發「候選智慧建築證書」。候選智慧建築證書審查作業流 程如圖2-1所示。

四、候選智慧建築興建完成後之標章申請作業

智慧建築評定制度分成兩部分評選作業,第一部分為候選智慧建築證書,於 建築物規劃設計階段之時,第二部份為智慧建築標章,於建築物完工取得使用執 照後提出申請。

新建建築物獲得候選智慧建築證書後,以完工取得使用執照或為合法使用建 築物,即可進一步提出智慧建築標章申請。以新建建築物而言,由於規劃設計時 歷經候選智慧建築之評定,因此,完工取得執照後依據「智慧建築標章申請使用 須知」內容規定準備申請案應備之文件。其智慧建築標章審查相關作業於下節說 明。

三工作日內寄發預審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