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第二節 建議
有鑒於本年度智慧建築標章推廣期間,民間業者與政府機關對智慧建築標 章申請過程所面臨的部分問題有待釐清與協助克服,本計畫對智慧建築標章後 續的辦理建議如下:
建議一
擴大智慧建築標章推廣服務對象:立即可行建議 主辦機關:公共工程委員會
協辦機關:內政部建築研究所、財團法人台灣建築中心
因目前智慧建築標章推廣的對象主要仍以一般建設公司、建築師事務 所、系統整合商為主,而其礙於成本、個案進度與企業知名度等考量,以致 目前智慧建築標章的推廣尚未普及至各種類型建築物,因此未來應將推廣對 象擴大至各類型公有建築與供公眾使用之各級學校、醫院及廠辦等相關建築
物類型。尤其應加強推廣公有建築申請智慧建築標章之意願,並建議公共工 程委員會能將「智慧建築標章」的申請納入一定規模以上之公有建築物規範 內,以公有建築優先智慧化作為示範,進而提升智慧建築標章於民間企業的 公信力與認同。
建議二
儘速進行智慧建築之建置效益研究:立即可行建議 主辦機關:內政部建築研究所
協辦機關:財團法人台灣建築中心
目前各界對智慧建築標章申請意願不足,除因申請智慧建築標章時將對承辦人 員增加作業量之考量外,亦由於智慧建築之建置效益不明確而導致企業體多在考慮 成本效益之情況下放棄申請,因此建議內政部建築研究所應對智慧建築之建置效益 進行多方面之研究分析,研究成果除可作為相關業者建置評估參考外,更可作為推 廣智慧建築制度時之強有力依據。
建議三
加強對一般消費者及使用者之推廣宣傳:立即可行建議 主辦機關:內政部建築研究所
協辦機關:財團法人台灣建築中心
過去智慧建築標章之主要推廣宣傳對象均以建設公司、建築師事務所、系統廠 商等相關業者為主,而對於一般消費者與使用者之宣傳較為缺乏,因而一般消費者 與使用者對智慧建築與智慧建築標章普遍缺乏認知,因此除應持續舉辦相關研討會 與說明會外,更應加強相關活動及廣告宣傳等管道,以多管齊下方式全面推動智慧 建築理念,因為惟有透過持續不斷之宣導,才能讓智慧建築標章認證制度之美意深 入每個階層與對象。
建議四
智慧建築之專業人才的培育:立即可行建議 主辦機關:內政部建築研究所
協辦機關:財團法人台灣建築中心
今年為推動智慧建築標章認證制度之第四年,經過四年辦理期間之廣告宣傳、
頒發證書典禮、座談會及講習會等持續對於智慧建築標章認證制度作宣傳與推廣,
讓相關業者、廠商等專業人士對於智慧建築觀念已有初步的認識,且對智慧建築標 章認證制度已有概念性之瞭解,但其仍然缺乏對智慧建築之規劃設計與智慧建築標 章評估指標之詳細內容的認識。因此,對於相關專業人士之推廣活動,可由概念性 之宣導逐漸演進成智慧化人才種子的培訓,使智慧化人才種子得以深入社會各階 層,逐步推廣宣導,掌握社會脈動,消除推動瓶頸並誘發需求,同時提升消費者與 廠商對於智慧建築標章之申請意願。
建議五
創造實質誘因以提高業者之申請意願:
由於智慧建築標章之申請因尚未法制化而不具有強制性,再加上申請之實質誘 因不足的情況下,亦成為相關業者望之卻步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本計劃除應持續 目前提供申請費用上之優惠措施外,提出以下幾點建議:
(一)立即可行建議
主辦機關:內政部建築研究所 協辦機關:財團法人台灣建築中心
對於智慧建築標章或候選智慧建築證書之申請費用,建議應由政府提供相關獎 補助措施,以促使業者更願意主動提出申請。
(二)中長期建議 主辦機關:行政院
協辦機關:內政部建築研究所、財團法人台灣建築中心
期望能藉由中央政府推動相關政策之際,與相關財經部會及金控、產物保險公 司洽商建築融資優惠、購屋優惠及減免或調降相關保險費率等措施。
建議六
建立智慧建築優良系統整合廠商評鑑制度:立即可行建議 主辦機關:內政部建築研究所
協辦機關:財團法人台灣建築中心
智慧建築標章自93年起正式接受申請至今,多數之申請案均由系統整合廠商負 責為建築物業主提出申請,並協助其匯整相關申請資料與附件。而系統整合廠商的 整合技術與能力為決定建築物智慧化基礎建設品質的主要影響因素,因此若要加速 推廣國內智慧建築之發展,則可透過智慧化系統廠商的評鑑制度之建立,提供評鑑 合格之系統整合廠商展現差異化價值,如此除可協助優良廠商之業務推動外,亦可 提高國內系統整合商水準並促進相關產業發展,並加速智慧建築標章的推廣進度。
建議七
智慧建築標章指標評估項目與基準修訂之考量:
本年度於辦理智慧建築標章申請與諮詢服務的個案時,由於目前評估指標標準 尚未明確依據不同建築類型進行及分級評估標準,因此尚無法提供具體的不同類型 建築物評估基準供申請人自行評估,對申請人而言較無法容易清楚的評估是否可以 通過,因此除提出諮詢申請外,多半對於申請意願都會有所影響。目前內政部建築 研究所雖已另案辦理住宅類評估指標基準之研究,但對於其他類型建築物之評估基 準仍然缺乏,因此提出以下幾點建議:
(一)立即可行建議
主辦機關:內政部建築研究所 協辦機關:財團法人台灣建築中心
智慧建築乃目前英、美、日等世界各國先進建築之建置評估指標基準,因此為 求我國智慧建築評估基準能夠與國際同步,建議內政部建築研究所另案進行「先進 各國智慧建築建置評估基準分析比較研究」,研究成果將可作為我國智慧建築評估 基準分級之依據,以促使我國建築物建置水準能與世界先進各國並駕齊驅,以達到 政府積極推動國際接軌之目標。
(二)中長期建議
主辦機關:內政部建築研究所 協辦機關:財團法人台灣建築中心
智慧建築七大評估指標與基準包含層面有資訊通信領域、安全監控領域、室內 環境領域、電機空調領域、佈線與系統整合領域及物業管理領域,牽涉層面廣大,
建議內政部建築研究所應陸續針對不同類型建築物之評估基準進行研究,除可延續 前述先進各國智慧建築建置評估基準分析應用外,更可進而作為對各種類型建築物 之評估依據。
附錄一
蕭理事長江碧:
一、時間:96 年 10 月 8 日下午 2 時 30 分
游教授張松
一、時間:96 年 12 月 18 日上午 9 時 30 分
除依據建築物類型給予不同合格基準
4. 中華民國物業管理經理人協會
附錄二
用皆不退還。若申請單位因必要原因而進行再次履勘與二次提會審查,則依 20,000 20,000 40,000 80,000 一幢且總樓地板面積
50,000
≦ 平方公尺 20,000 60,000 40,000 120,000 一幢且總樓地板面積
>50,000 平方公尺
智慧建築標章審查作業流程
候選智慧建築證書審查作業流程
附錄三
繼續使用。但候選智慧建築證書如有第十五條情事規定期限內辦理申請者,
十六、申請智慧建築標章或候選智慧建築證書之收費標準,由執行單位擬訂報本
附錄四
壹、 申請書乙份
貳、 使用執照影本乙份
參、 申請人之相關證明文件影本乙份
肆、 各指標自我評估表乙式
伍、 各指標送審資料及相關文件乙式
智 慧 建 築 標 章 申 請 文 件
內容應含:
智慧建築標章申請書
壹 、 申 請 書
智慧建築標章申請書
一、建築物基本資料
申請編號 申請日期
建築物名稱
申請類別 □辦公建築 □旅館 □醫院 □學校教室 □工廠 □住宅
申請人姓名 現在所有權人
基地位址 二、基地概要
基地面積 建築面積
法定建蔽率 實際建蔽率
三、申請項目與評估結果
申請項目 指標名稱 合格基準 得 分 該項是否合格
□ 資訊通信
□ 安全防災
□ 健康舒適
□ 設備節能
□ 綜合佈線 系統整合 設施管理 填寫說明:
(一)本項只需勾選申請項目,其餘免填。
(二)系統整合與設施管理兩項為門檻指標,因此是必要選項,已先行勾選。
(三)通過標準為兩項門檻指標與兩項選項指標,因此其餘五項選項指標可視建築 物智慧化程度逕行勾選,但至少應再行勾選兩項選項指標。
四、聲明
(一)如有擅自使用或仿冒智慧建築標章者,本中心除公告該冒用者及建築物名稱 外,並得依法向行為人請求民事損害及追究刑事責任。
(二)申請人獲得智慧建築標章,如有廣告不實,應由申請人自負相關法律責任。
五、申請人簽章 六、評估結果(本項申請者免填)
合格 不合格
內容應包含:
使用執照影本乙份。
貳 、 使 用 執 照
內容應包含:
申請人之相關證明文件影本乙份。
(申請人若為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之管理委員 會、管理負責人或管理服務人,應提出住戶委託管 理之相關證明文件及評估解說手冊各項指標之規 定。)
參 、 申 請 人 之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內容應包含:
一、建築物基本資料表
二、資訊通信指標自我評估表 三、安全防災指標自我評估表 四、健康舒適指標自我評估表 五、設備節能指標自我評估表 六、綜合佈線指標自我評估表 七、系統整合指標自我評估表 八、設施管理指標自我評估表
九、其他(如:特殊案件應有之必要文件)
肆 、 各 指 標 自 我 評 估 表
一、建築物基本資料表
總樓地板面積 ㎡ 設備層: 層 ╱ 層
使用現況自評
合計總分
建築類型 辦公建築 旅館建築 醫院建築 學校教室 工廠建築 住宅建築
合格基準 50 50 50 42 42 42
1. 評得各項指標之總分後,再依不同建築類型之及格基準評定合格與否。
合格 合格與否 不合格
三、安全防災指標自我評估表
一、建物防災指標得分
四、健康舒適指標自我評估表
五、設備節能指標自我評估表
變流量系統 冰水幫浦台數控制 鼓勵性 5
六、綜合佈線指標自我評估表
水平佈線(Horizontal Cabling)子系統 鼓勵性 2
4 佈線系統
設計規劃 佈 線 的 網 路 架 構 配 置 規 模 項 目(可複
選) 垂直幹線(Backbone Cabling)子
系統 鼓勵性 2
42
管理區(Telecommunications
Closets)子系統 鼓勵性 2
設備間(Equipment Room)子系
統 鼓勵性 2
佈線的網路 架構配置規 模項目(可複
選) 建築群(Entrance Facilities)子系
統 鼓勵性 1
空間約600mm (D)*1200mm(W) 大小,但配線架不能小於 150mm(D)*450mm(W)
鼓勵性 2
建築類型 辦公建築 旅館建築 醫院建築 學校教室 工廠建築 住宅建築 合格基準 50 40 50 40 40 30 1.評得各項指標之總分後,再依不同建築類型之及格基準評定合格與否。
建築類型 辦公建築 旅館建築 醫院建築 學校教室 工廠建築 住宅建築 合格基準 50 40 50 40 40 30 1.評得各項指標之總分後,再依不同建築類型之及格基準評定合格與否。